民事裁定书(驳回支付令申请用)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驳回支付令申请用) ()督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 后,经审查认为,(写明申请不成立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支付令申请。 本案受理费用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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