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要求返还扣押财产的申请报 告申请人:陈炜杰,男,1980 年 9 月 4 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小学文化,现住景德镇市珠山区朝阳路宇西民房18 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36020219800904001X。请求事项:1、请求返还被扣押的车牌号为赣 HT7099 奇瑞瑞虎牌汽车一辆及相关购车合同、票据、汽车钥匙;2、请求返还被扣人民币贰万叁仟叁佰元(¥.00)整。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因涉嫌盗窃一案被湖口县公安局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于年月日将申请人所有的一辆奇瑞瑞虎牌汽车及汽车钥匙予以扣押,于同年月日将申请人所有的元人民币现金予以扣押。以上财产有湖口县公安局开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为据
2、。20年 3 月 18 日,申请人所涉盗窃案经湖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湖法刑初字第 07 号判决。现申请人已刑满释放,经济困难,且上述被扣财产系申请人的合法财产与收入,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决也并没有认定被扣押申请人所有的上述财产系非法财产而给予处置没收。申请人经与湖口县人民法院交涉后,要求申请人到湖口县公安局进行申请,请求返还被扣申请人汽车和现金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扣押物品、财产经查证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财产所有人。申请人所涉盗窃案早已终结,与该案无关的申请人财物被扣押至今没有返还。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财产得到有效利用与占有,请湖口县公安局依法返还申请人被扣押财物。此致湖口县公安局申请人: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五日附:1、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扣押物品清单复印件二份;3、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部分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