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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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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通知各部门、各单位:安徽医科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业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安徽医科大学2014 年 9 月 30 日安 徽 医 科 大 学 文 件校教字 201440 号- 2 -安徽医科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减少乃至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和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组织、教学运行、教学管理、教学

2、保障等过程中,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保障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的过失或故意违反学校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教学秩序混乱,对正常教学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如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性事件等)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的事件,不被认定为教学事故。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处置原则1重在教育与预防:各单位应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本办法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规范教学行为,增强自觉防范教学事故的意识与能力,以切实减少、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2严格处罚与及时补救相结合:既要充分保证本办法的严肃性,切实达到惩戒和教育的作用,又要充分考虑责任人是否及时采取过可以减少事故影响的补救措施

3、。教学相关人员- 3 -如遇急性发病、严重交通堵塞等突发事件,有可能影响到教学秩序时,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教学秘书和相关班级学生干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或消除不良影响。教学事故责任人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效果情况,可以成为责任追究时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理由。第四条 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两类。1一般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导致教学活动正常开展受到影响,并造成轻微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2严重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是指导致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受到较大影响,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第五条 凡构成下列情形之一,为一般教学事故。1.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教师擅自改变

4、教学日历安排、增减学时或改变教学进程。2.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教师擅自调课、停课或请人代课。3.非因灾害性天气或交通严重堵塞等特殊原因而致上课或监考时,迟到 5 分钟及以上;或未完成教学任务学时规定的时间,提前下课超过 5 分钟及以上。- 4 -4.上课、带教实验(见习)、监考时使用通讯工具或处理同教学、监考无关的事宜;或上课、带教实验(见习)、监考时无故离开教室、实验室达 10 分钟及以上。5.考试组织中出现疏漏,如试卷内容或印制质量存在明显问题,错装、漏装学生试卷等未及时处理以致影响学生考试。6.监考人员监考不严格,对作弊行为制止不力,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7.阅卷、统分及成绩

5、提交等方面出现疏漏,造成学生成绩10 分及以上差错;或一学期内更改学生成绩(每 30 人标准班)累计达 3 人次及以上。8.未按学校规定按时上报成绩,对处理学生补考、重修、升、留(降)级、毕业审查等学籍管理造成影响。9.未按学籍管理规定,通知无补考资格的学生参加补考,或未及时通知应补考学生参考,给学籍处理造成困难;对达到留降级、退学的学生,仍让其继续跟班学习,未及时处理。10.超过规定时间未报送或错误报送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毕业论文(设计)、教材使用计划等教学相关材料。11.实验教学准备出现差错,导致实验无法顺利进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12.因教师指导错误或责任心缺失,造成学生在实验

6、过程中受到轻微伤害或造成公、私财物受到轻微损失。- 5 -13.教学管理人员因安排不当,出现教室使用冲突,造成学生上课或考试时间延迟 20 分钟及以上。14. 非因灾害性天气或交通严重堵塞等导致学校班车受阻致教师迟到 5 分钟及以上。15.对报修的教学场所、教学设施或教学设备,无合理原因,3 日内(含休息日)未修复或无任何回复,影响到正常教学活动。16.其他违反教学管理规定给教学工作造成损失并带来不良影响的事件。第六条 凡是构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教学事故。1.教师上课期间向学生散布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错误思想观点,或散布封建迷信思想以及淫秽色情内容等,对社会和谐稳定

7、及学生的健康成长造成恶劣影响者。2.教学任务下达后,未经学校同意,不执行教学任务。3.教师上课时迟到或早退或无故离开教室、实验室达 1 学时及以上。4.因试卷未印制或其他考试相关准备工作不到位,导致考试时间延误 20 分钟及以上。5.监考人员监考时迟到或早退 20 分钟及以上,或监考时无故不到场。- 6 -6.考前试题泄露或考试时对学生进行答题暗示,对考试造成重大影响。7阅卷、统分及成绩提交等方面出现疏漏,造成学生成绩 30 分及以上差错;或一学期内更改学生成绩(每 30 人标准班)累计达 10 人次及以上。8.考试结束后收回的试卷数与实际参考人数不一致,监考人员未能当场核实情况并予以追回。9

8、.教研室(学科系)在规定的试卷保管期内丢失学生试卷,导致学生成绩无法登记或提供查询。10对学生考试成绩弄虚作假,擅自加分或减分,在学生中造成较大影响。11.由于教师指导错误或责任心缺失,直接造成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公、私财物受到重大损失。12.因管理疏忽、车辆调度出现差错或驾驶员个人原因等造成教学用车安排不当或班车迟发(到)20 分钟及以上,对教学工作造成严重影响。13.体罚学生或其他严重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14.实习(见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的指导教师,不按规定履行指导教师的职责,导致工作延误,毕业设计(论文)不能按期完成,学生不能按期毕业。15其他直接影响

9、正常秩序和教学质量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事件。- 7 -第七条 教学事故以实际发生的不良后果作为认定的依据。能够及时处置并有效防止不良后果的发生,不认定为教学事故。第八条 行为人因违法与犯罪行为导致教学事故的,由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学校不再就教学事故进行认定,但须依据有关部门的处理结果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第九条 教学事故由二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造成的,按照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认定责任。第十条 行为人在教学或管理中违反法律、党纪政纪、职业道德、岗位职责,有渎职、失职、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并未对正常教学运行造成影响,属于违法违纪行为,不属于教学事故。情节严重者,需要给予党纪、政纪

10、处分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人和知情人均应及时向所属单位或主管部门领导报告,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把教学事故造成的损失、影响降到最低。任何教职工均有权客观公正地举报教学事故。第十二条 责任人所属单位或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教学事故的调查核实,收集事故责任人提交的书面报告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第十三条 一般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属单位按本办法规- 8 -定进行处理,按一次一表填写教学事故处理表(见附件 1),并在认定后 5 天内书面将处理结果及时报送给教务处、人事处、监察室备案;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或主管部门

11、接到报告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教学事故的调查核实后,需报教务处核查,经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进行处理。各单位和教务处、人事处、监察室建立教学事故处理登记备案制度。第十四条 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者,视情节、次数、认错态度、责任人是否及时采取过可以减少事故影响的补救措施等给予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理:1.书面通知教学事故责任人,提出批评,责令整改;2.责令教学事故责任人递交书面检讨,并在本单位公开检查,由有关院系部门给予通报批评;3.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4.视其情节扣发 1 个月(全年基础津贴总额按 10 个月计)50%基础津 贴,且当年或次年不得参评教学单项奖。第十五条 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者,或

12、一学期发生 2 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者,视情节、次数、认错态度、责任人是否及时采取过可以减少事故影响的补救措施等给予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理:1.全校通报批评;2.二年内不得申报教学职称晋升,且二年内不得申报各类- 9 -教学类项目和参评各类教学奖;3.情节严重者,可由学校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教学事故的行政纪律处分按学校行政纪律处分的程序办理;4.取消教师资格,调离教学岗位;5.扣发 3 个月(全年基础津贴总额按 10 个月计)的 50%基础津贴。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赔偿。造成教学内容短缺的,由教学单位负责补课,学生补课不得收取补课费用。第十七条

13、一学期内累计发生 3 次及以上教学事故的教研室(学科系)或科室,对事故责任人所在教研室(学科系)或科室及其负责人进行全校通报批评,且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优;如果发生故意隐瞒、拖延不报或不按规定处理教学事故的行为,一经查出,将对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予以全校通报批评。第十八条 一般教学事故处罚决定经校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同意后,责任人所在单位在 5 个工作日将处罚决定通知到责任人。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罚决定形成后,校教务处、人事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正式行文,并送达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第四章 申诉与仲裁- 10 -第十九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知情人、举报人、核查人等人员如果认为事故认定与事实不符,或处罚不当

14、,可在收到教学事故处罚决定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校监察室提出申诉,并填报教学事故申诉表(见附件 2)。第二十条 校监察室应对合理申诉予以受理,并对该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人员举行听证会后进行裁决,或报请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裁决,其裁决为最终决定。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教育。其他教育形式可参照本办法施行,也可单独制定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安徽医科大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试行)(校教字2003 42 号)同 时废止。附件:1、安徽医科大学教学事故处理表2、安徽医科大学教学事故申诉表- 11 -主题词:教学 事故 办法 通知安徽医科大学办公室 2014 年 9 月 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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