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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及资产处置的暂行规定.doc

  • 上传人:杨桃文库
  • 文档编号:4104285
  • 上传时间:2018-12-09
  • 格式:DOC
  • 页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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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及资产处置的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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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洛阳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及资产处置暂行规定洛国资2007 172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出资企业产权转让及资产处置行为,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378 号)、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 号)、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 239 号)以及 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 10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及资产处置范围(一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产权整体或部分有 偿转让; (二)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产

    2、权整体或部分无偿划转;(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物资产对外出售;(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五)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担保及资产租赁与抵押;(六)市国资委认定的其他国有产权及资产的转让和处置。第二章 国有资产处置原则2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要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符合国有经济布局调整以及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促进改革开放,有利于企业稳定和发展,同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四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产权及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必须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 号)、

    3、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 2006306 号)及 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 103 号)有关规定。 第五条 企业可以向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但必须符合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 78号)。第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按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 239 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实物资产处置第七条 审批权限企业及所属企业转让房屋建筑物、土地及单项价值在 100 万元以上的机器设备等单项资产,由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批。子公司3的其他资产处置,属于集团公司内部转让,由母公司审批,报市国有资产

    4、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子公司向外部处置资产的,由母公司审核同意后,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第八条 申报审批工作程序企业处置审批范围内的实物资产,由企业审核后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第九条 申报材料企业处置实物资产,应报送下列有关材料:1、资产处置申请文件;2、处置资产可行性说明;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资产价值原始凭证复印件;5、资产权属证明,包括土地证、房屋产权证等;6、资产评估报告和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文件;7、其他。第十条 交易管理企业处置实物资产,应通过依法设立的的产权中介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等方式公开进行。资产转让成交后 30 日内,企业将交易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市国有资

    5、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4第四章 对外投资 担保 抵押第十二条 企业重大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利用国有资本投资的项目、内容、形式等,须经企业领导班子讨论并经企业职代会或股东会议审议通过,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第十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拟对外担保时,向市出资企业以外提供担保须经市国资委审批;向子企业提供担保以及市出资企业之间担保的须由企业内部形成决策文件,并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审批时企业应当提供以下要件:企业申请文件(应包含担保单位、被担保单位、担保期限、担保金额、担保种类、被担保单位现状等内容)

    6、;企业内部决策文件;资产评估报告书。第十四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资产租赁,须向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备案时应当向市国资委提供以下内容:承租方情况、租赁期限、租金数额、租金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第十五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本企业融资发生资产抵押,须向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备案时应当向市国资委提供以下内容:抵押物基本情况、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用途等。以国有土地抵押时,还须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市政府同意。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及股权质押,按国家有5关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执行。第五章 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第十七条 审批权限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下属企业的产权(股权)转

    7、让需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批。2、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有股不占控股地位的,经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3、转让国有净资产评估价值在 3000 万元以上的,经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第十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审批程序1、经过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向市国资监管机构提出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意向性申请文件。2、市国资监管机构进行初审,提出并下达对企业产权转让的原则性意见。3、根据市国资监管机构原则性意见,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审计、资产评估、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等相关工作。4、前述工作完成后,企业向市国资监管机构正式上报产权转让申请文件。5、市国资监

    8、管机构对企业产权转让文件、材料进行审核,出具6批复文件,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交易底价,下达交易通知单。 6、因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或3000 万元以上重大产权转让行为,由市国资监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办理非上市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需提交以下书面文件:1、办理原则性审查意见时,提供以下书面文件:(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内部决议文件,包括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等;(2)产权转让预案;(3)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2、正式办理产权转让审批时,提供以下书面文件:(1)产权转让方案;(2)

    9、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核准、备案文件;(3)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4)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6)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7(7)协议转让的要提供受让方基本情况介绍、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近期财务报表、资信证明等;(8)协议转让中涉及的产权转让合同(草签合同);(9)其他文件。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目的、意义、作用等论证情况;(3)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4)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5)企业国有

    10、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拟公告的主要内容。批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二十条 产权交易管理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禁止场外交易或私下交易。2、转让方根据市国资监管机构的批准文件及交易通知单,委托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公告,征集受让方。3、转让方将选定的交易机构名称、公告起止日、信息披露情况、受让方报名情况、选择的交易方式、确定的受让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交易价款支付方式等即时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核。84、经公开征集产生 2 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招标的方

    11、式转让。5、经 2 次以上公开征集受让方仍只征集到 1 个受让方时,经市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协议转让应在产权交易机构的主持下,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其协商谈判过程应由监察部门、转让方的律师和职工代表参加并独立对转让方案提出相关意见。6、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 90%时,应当暂停交易,由转让方重新上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批。产权交易机构需提供有关情况的说明,说明交易情况及交易价格降低的主要原因。对原因不明的,经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同意后,另行选择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7、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并在 30 日内将相关材料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8、企业产权转让审批后转让事项发生调整及变化的,以及超过转让批复文件有效期限的,企业需重新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批。9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比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国资监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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