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专题培训,目录,一、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与联系 二、“营改增” 概述及意义 三、 “营改增”后建筑业组织架构与项目管理思考 四、索取发票需要注意的事项 五、“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产生的影响 六、施工企业“营改增”财务管理应对措施 七、施工设备、工器具租赁业务的税收安排,一、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与联系,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作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劳务税。 增值税,是对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主要区
2、别体现在计税原理、计税基础、与价格的关系、税额计算、适用税率、发票开具、征收管理等多项内容上。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联系主要体现在同属于流转税税种。,一、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与联系,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1、增值税的含义是对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额相当于商品价值CVM中的VM部分。,2、增值额的含义,第一、从理论上理解增值额 第二、从商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理解增值额 第三、从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理解增值额,(1)理论上理解的增值额,商品价值 = C + V + M 增值额是人类通过劳动新创造的价值。 增值额 = V + M = 劳动者的工
3、资+ 剩余价值 劳动者创造了剩余价值。 资本家通过选择生产的产品,进行产品供求调节,也创造了价值。,例题:某企业生产某产品,设备损耗30元,原材料投入70元,人工耗费60元,产品售价210元。 产品增值额 =(C+V+M)- C = 210 100 = 110 人类对原材料加工后,原材料变成了产品,人类的劳动提高了材料的价值。,(2)从商品生产经营的全过程理解增值额,商品的最后销售总值 = 各个生产经营环节的增值额之和。,(3)从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理解增值额,非增值项目:转移到商品价值中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固定资产折旧等。 单位商品的增值额 = 商品销售额 原材料 - 固定资产 人类
4、创造了价值,商品不会创造价值。,单位商品的增值额 = 商品销售额 非增值项目,非增值项目:转移到商品价值中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等。 单位商品的增值额 = 商品销售额 原材料 固定资产也创造了价值。,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法的不同,增值税分为: 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增值税的类型,例题:假定某企业报告期货物销售额为78万元,从外单位购入的原材料等流动资产价款为24万元,购入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价款为40万元,当期计入成本的折旧费为5万元。 分别计算不同增值税情况下该货物的增值额。,3、增值税的特点,1.保持税收中性2.普遍征收3.税收负担由商品最终消费者承担4.
5、实行税款抵扣制度5.实行比例税率6.实行价外税制度,17,4、纳税人,(1)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 增值税纳税人分类的依据 现行增值税制度是以纳税人年销售额或者应税劳务收入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水平这两个标准为依据来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 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目的 对增值税纳税人进行分类,主要是为了配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这两类纳税人在税款计算方法、适用税率以及管理办法上都有所不同。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凭发票扣税的计税方法;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的计税方法和征收方法。,18,4、纳税人,(2)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
6、定。细则第 28 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原增值税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 50 万元以下的;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 80万元以下的。,19,4、纳税人,对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营改增行业的纳税人: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试点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
7、得抵扣进项税额。,20,4、纳税人,(3)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这里主要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除另有规定以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小规模纳税人(有固定经营场所,含持续经营和新开业的)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
8、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21,4、纳税人,(3)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程序 纳税人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22,4、纳税人,、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
9、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3,4、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实地查验的范
10、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24,4、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一般纳税人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25,5、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
11、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的大小主要取决于这两个因素。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26,5、应纳税额的计算,(1)销项税额的确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的一般规定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相应的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是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
12、计算,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27,5、应纳税额的计算,价款和税款合并收取情况下的销售额确定 发生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合并收取的情况 ,必须将开具的普通发票上的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来作为增值税的税基。其换算公式为: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同时也应注意,按照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并入销售额征税时,应将其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征税。,28,5、应纳税额的计算,(2)进项税额的确定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
13、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根据以下两种方法来确定:一是进项税额体现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直接在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税额,不需要计算。二是购进某些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其进项税额是通过根据支付金额和法定的扣除率计算出来的。,29,5、应纳税额的计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购进或者
14、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2013年8月1日以前)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进项税额 进项抵扣凭证和金额,31,5、应纳税额的计算,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4、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15、。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32,5、应纳税额的计算,6、上述2至5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7、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33,5、应纳税额的计算,8、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前述2至6规定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
16、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34,5、应纳税额的计算,(3)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公式中销售额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而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按照征收率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规定。,35,5、应纳税额的计算,含税销售额的换算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自行开具的发票是普通发票,发票上列示的是含税销售额,因此,在计税时需要将其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换算公式为:不
17、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36,6、申报与缴纳,(1)纳税期限 增值税纳税期限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规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增值税报缴税款期限的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
18、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37,6、申报与缴纳,(2)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
19、者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38,6、申报与缴纳,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 非固定业户增值税纳税地点非同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39,6、申报与缴纳,进口货物增值税纳税地点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20、。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40,7、申报流程,(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营改增)网上申报流程,41,7、申报流程,42,7、申报流程,(2)增值税抄、报税流程 抄税是指开票单位将防伪税控中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信息读入企业开发票使用的IC卡中,然后将IC卡带到国税局去,读到他们的电脑系统中。以便和取得发票的企业认证进项税金,记入国税局计算机系统的信息进行全国范围的发票比对,防止企业开具阴阳票、大头小尾票,并控制企业的销售收入。,43,7、申报流程,抄报税操作报税、抄税、认证,是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每个月必须做的工作,是金税工程所属的开票、认证两个系
21、统的工作,按照具体的操作顺序:1.抄税:(1)用户抄报税流程抄税写IC卡打印各种报表报税A、抄税起始日正常抄税处理;进入系统报税处理抄报税管理抄税处理系统弹出“确认对话框” 插入IC卡,确认正常抄写IC卡成功,44,7、申报流程,抄报税操作B、重复抄上月旧税进入系统报税处理抄报税管理抄税处理系统弹出“确认对话框” 插入IC卡,确认抄上月旧税成功C、金税卡状态查询进入系统报税处理金税卡管理金税卡状态查询系统弹出详细的信息,45,7、申报流程,抄报税操作2.报税:将抄税后的IC卡和打印的各种销项报表到税务局纳税服务大厅交给受理报税的税务工作人员,他们会根据报税系统的要求给你报税,也就是读取你IC卡
22、上开票信息,然后与各种销项报表相核对,然后进行报税处理。3.认证:认证时携带当月要准备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到国税局发票认证窗口办理即可,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180天内认证有效,当月认证的必须在当月抵扣。,46,7、申报流程,(3)增值税申报表,47,7、申报流程,(3)增值税申报表,48,7、申报流程,(3)增值税申报表,49,7、申报流程,(3)增值税申报表,50,7、申报流程,(3)增值税申报表,51,7、申报流程,(3)增值税申报表,二、“营改增” 概述及意义,二、营改增概述及意义,概述 为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
23、度改革试点。 2012年1月上海率先启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的改革试点 ,8月起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5月24日发文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12月12日发文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
24、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二、营改增概述及意义,二、营改增概述及意义,意义 这是国家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安排,有利于减少营业税重复征税,使市场细分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影响;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完整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有利于建立覆盖货物和劳务领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全面改善我国的出口税收环境。注:本次税改为推动相关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在经济上的积极意义是毋庸置疑的,营业税其本身具有的会导致重复征税,加重企业税收负担的先天缺陷,使其早已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销声匿迹,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也将是我国税制改革向国际化趋同的一次重要的里程碑,是历史的潮流。,数据 今
25、年上半年,我国“营改增”共减税1102亿元;“目前只剩下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没有完成,按照原来的总体规划,会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税率有望提升一个百分点,定为6%,房地产业定为11%。”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教授黄桦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房地产税法已进入立法规划阶段,为房地产业完成“营改增”推进了一大步。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的工作也在有序进行,有望近期发布。数据统计,上半年,我国“营改增”共减税1102亿元,从2012年实施“营改增”以来,已累计减税4848亿元。,数据“房地产业营改增将涉及较多领域,专家和相关操作人员也在
26、对房地产业的各项数据做计算,争取将改革后的影响降到最低。”黄桦告诉证券日报记者。中金公司的报告指出,生活服务业的增值税率预计采取简易方式,按照6%的税率征收。对一些小规模纳税人,不排除实行3%税率的可能。 “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业三个行业营改增,是我国整个营改增的难点与关键。营改增一旦实现全覆盖,在总体上将进一步减轻企业的负担。”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表示。,数据今年5月6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记者会,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就财政工作和财税改革热点问题回答了中外记者提问。“营改增”今年内完成 “今年按照计划应该完成营改增改革,也就是把生活服务业、金融业以及建筑业、房
27、地产业的营业税全部改成增值税,其中最难的是不动产业转成征收增值税。”楼继伟说,不动产“营改增”意味着不动产可以纳入抵扣,从道理上来说,实际上等于所有行业都受益。由于不动产的形态不同,几乎涉及所有企业甚至个人,目前方案仍在设计中,这是“营改增”最难的一步,但今年肯定会出来。,指导思想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基本原则 (1)统筹设计,分步实施 (2)规范税制,合理负担 (3)全面协调,平稳过渡,三、 “营改增”后建筑业组织架构与项目管理思考,三、“营改增”后建筑业组织架构与项目管理思考,(一)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方式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
28、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对其基本概念和方式进行了规范。1、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方式有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和设计施工总承包(DB)。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要求,还可采用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方式。,三、“营改增”后建筑业组织架构与项目管理思考,(一)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方式2、工程项目
29、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方式有项目管理服务(PM)和项目管理承包(PMC)。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要求,还可采用其他项目管理方式。,三、“营改增”后建筑业组织架构与项目管理思考,(一)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方式3、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等企业,开展相应的工程总承包业务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4、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要求,按照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
30、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三、“营改增”后建筑业组织架构与项目管理思考,(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税务问题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已经成为我国建筑业改革方向的首选,新型的、形式多样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也必然带来新的税务问题,尤其目前面临建筑业“营改增”试点,建筑企业不同形式的组织架构、不同形式的项目管理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乃至企业的长远发展都将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大型建筑企业集团一般均拥有数量众多的子、分公司及项目机构,管理上呈现多个层级,且内部层层分包的情况普遍存在。税务管理难度和工作量增加,主要表现为:多重的管理层级和交
31、易环节,造成了多重的增值税征收及业务管理环节,从而加大了了税务管理难度及成本。,三、“营改增”后建筑业组织架构与项目管理思考,(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税务问题,资质共享的工程项目,资质共享现象普遍存在于建筑施工企业,根据资质提供方是否参与项目管理,以及资质共享双方关系的不同,存在多种类型的资质共享模式。,股份公司,二级单位,三级单位,三级单位,二级单位,三级单位,三级单位,资质共享的工程项目, 自管模式:即建筑企业以自己名义中标,并设有指挥部管理项目,下属子公司成立项目部参建的模式。 代管模式:即子公司以母公司名义中标,中标单位不设立指挥部,直接授权子公司成立项目部代表其管理项目的模式
32、。 平级共享模式:即平级单位之间的资质共享,如二级单位之间、三级单位之间,中标单位不设立指挥部,直接由实际施工单位以中标单位的名义成立项目部管理项目的模式。,资质共享的工程项目,1、自管模式: 建筑企业以自己名义中标,并设有指挥部管理项目,下属子公司成立项目部参建的模式。,资质共享的工程项目,2.代管模式: 子公司以母公司名义中标,中标单位不设立指挥部,直接授权子公司成立项目部代表其管理项目的模式。,资质共享的工程项目,3.平级共享模式: 即平级单位之间的资质共享,如二级单位之间、三级单位之间,中标单位不设立指挥部,直接由实际施工单位以中标单位的名义成立项目部管理项目的模式。,资质共享的工程项
33、目,1.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施工主体不一致,进销项税无法匹配,无法抵扣进项税 2.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无合同关系,无法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影响进项税抵扣 3.内部总分包之间不开具发票,总包方无法抵扣分包成本的进项税 4.除自管模式下,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均未按总分包进行核算,无法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实现分包成本进项税抵扣,资质共享的工程项目,管理措施: 1.逐步减少资质共享情况 (1)减少集团内资质共享; (2)对现有子公司的资质进行梳理和评估,有计划地培育重点三级单位的资质; (3)逐步减少直至完全禁止平级资质共享及内部任务划转模式。 2.调整和优化资质共享项目的业务流程方案 (1)方
34、案一、总分包模式 (2)方案二、集中管理模式 (3)方案三、联合体模式 (4)方案四、“子变分”模式,资质共享的工程项目,方案一、总分包模式 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并由实际施工单位向中标单位开具发票,建立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实现进项税完整抵扣。,资质共享的工程项目,方案一:操作注意事项 (1)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因此,中标单位将工程项目全部分包给实际施工单位,或将工程项目分劈后全部分包给各参建单位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转包,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2) 如果
35、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管理层级较多,链条较长,涉及层层分包,并且中间管理单位的收入金额很大而增值额较小的,可能造成增值税评估系统报警,增加税务风险。 (3) 在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建立总分包关系,需签订内部工程总分包合同,以便合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进项税层层抵扣,新增的总分包合同将增加印花税的支出。 (4) 本方案要求指挥部、项目部均应以其所归属的法人机构主体的名称签订合同,而建筑企业工程项目遍布全国各地,因此,对于拥有几十个甚至上百个指挥部、项目部的法人机构而言,合同章的管理存在困难。对此,建筑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区分为不同项目签订的合同,比如对合同章进行编号,与各项目一一对
36、应,并建立合同章备查登记簿,以便随时查询。,资质共享的工程项目,方案二、集中管理模式(单个实际施工单位) 由中标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集中管理,集中核算工程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使增值税销项和进项均体现在中标单位,实现增值税进销项相匹配,同时建立对参建单位的考核机制。,资质共享的工程项目,方案二、集中管理模式(多个实际施工单位“一账套”模式) 以中标单位的项目部作为集中核算单位,建立该项目部的独立核算账套;由项目部统一支付各项目分部发生的成本费用;各项目分部的收入、成本等财务数据在项目部的一套账中集中核算;增值税由中标单位汇总计算缴纳。,资质共享的工程项目,方案二、集中管理模式(多个实际施工单位“
37、代建账”模式) 中标单位授权各项目分部以中标单位名义建立分部账套,独立核算各项目分部的收入、成本等财务数据,并定期汇总至中标单位,由中标单位汇总计算增值税。中标单位与各项目分部之间的资金收付通过内部往来科目进行核算。,资质共享的工程项目,方案二:操作注意事项 (1)集中管理模式要求以中标单位作为业务主体承接项目、签订合同、取得和开具发票、收付资金等,大大的增加了中标单位的工作量和管理难度,主要体现在成本费用报销、会计核算、资金管理、发票管理、合同及合同章管理等方面,需根据需要增加人员配备及增设机构(如财务共享中心)。 (2)在集中管理模式下,中标单位应建立相应的报账体系,并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制度
38、、办法,包括授权核算管理、盈亏统计管理等。在制定对实际施工单位的考核机制时,中标单位应考虑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情况作为其中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对各实际施工单位进行绩效考评。 (3)集中管理模式涉及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就人员、设备、材料的使用进行内部结算,实际施工单位涉及工程项目管理、材料销售、设备租赁等交易行为,因此,如拟采用集中管理模式,则各相关单位应在“营改增”前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扩大经营范围的内容;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为关联企业,在进行内部结算时,应注意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双方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定价结算。 (4)集中管理模式将工程项目收入、成本集中到中标单位,各实际施工单位不再
39、确认相关收入、成本,部分单位收入规模可能大幅度缩水,不利于实际施工单位的业绩考核及资质认定和维持,可能造成实际施工单位原拥有的资质无法保留。 (5)采取集中管理模式,所有的工程项目均以中标单位名义进行,未来涉及的任何法律纠纷将全部集中在中标单位,如股份公司、二级单位等,一旦涉及法律诉讼,查封银行账户等,直接影响整个中标单位,法律风险巨大。因此,该模式不利于风险的分散和规避。,资质共享的工程项目,方案三、联合体模式 如果工程项目涉及多种类型资质的要求,并且业主的招标文件接受联合体投标,则可考虑采取联合体模式。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由联合体各方分别向业主开具发票,
40、实现增值税进销项相匹配。,资质共享的工程项目,方案三:操作注意事项 (1)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2) 采取联合体模式,应注意在合同中明确由联合体各方与业主分别进行验工计价、分别开具发票、分别拨付工程款,确保业务、发票、资金流转方向“三流一致”,避免由于“三流不一致”可能带来的进项税抵扣风险。,资质共享的工程项目,方案四、 “子变分”模式 中标单位可考虑通过调整组织架构,将资质较低的实
41、际施工单位变为分公司,总、分公司之间签订内部分包合同,由分公司向总公司开具发票。,资质共享的工程项目,方案四:操作注意事项 (1) 本方案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资质共享带来的问题及影响,但是,原子公司拥有的资质将无法保留,因此,应优先选择将资质较少或资质等级较低的子公司变为分公司。 (2) 如参建分公司采取“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方式与子公司合署办公,则将涉及分公司使用子公司的人员、物资及设备,应作为工程项目管理、材料销售、设备租赁等交易行为,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定价和结算。 (3) 与采取集中管理模式相同,分公司并非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未来涉及的任何法律纠纷将全部集中在中标单位,一旦涉及法律诉讼,
42、查封银行账户等,直接影响整个中标单位,法律风险巨大。因此,该模式不利于风险的分散和规避。,资质共享的工程项目,方案对比分析,分公司代管的工程项目,分公司代管工程项目是指,建筑单位下设分公司,统一管理以该单位资质中标的各类工程项目管理或具体施工,分公司代管的工程项目,如果营改增后,分公司也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存在以下问题: 1.项目核算主体与纳税主体不一致 分公司代管项目的承接主体并非分公司,项目的合同签订主体、发票开具及取得主体均为中标单位,因此,工程项目指挥部的汇总纳税主体应为中标单位;而指挥部的收入、成本均由分公司汇总核算,并不体现在中标单位,导致这类项目的会计核算主体与纳税义务主体
43、不一致。 2.可能产生重复纳税风险,主要表现为: 如果分公司不属于法人机构主体汇总纳税范围分支机构,则可能成为增值税独立纳税主体。因分公司的相关项目收入并未以分公司名义完税,可能被要求按账面收入缴纳增值税,造成重复纳税。,分公司代管的工程项目,管理措施: 从业务流程进行优化和调整入手,理顺各业务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发票关系及资金关系,主要包括以下方案: 方案一、授权分公司作为合同主体:中标单位总公司授权分公司作为合同签订主体与业主、供应商及参建单位签订合同,并以分公司作为发票主体开具和取得发票。 方案二、增加内部总分包环节:如业主不同意直接与分公司签订合同,可由分公司与总公司和参建单位签订工程
44、分包合同,建立总分公司之间、分公司与参建单位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 方案三、变分公司为事业部:将分公司变为事业部或代事业部核算,工程项目相关的财务数据直接汇总至总公司,回归合同主体中标单位自行管理。,分公司代管的工程项目,中标单位总公司授权分公司作为合同签订主体与业主、供应商及参建单位签订合同,并以分公司作为发票主体开具和取得发票。,分公司代管的工程项目,分公司与总公司和参建单位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建立总分公司之间、分公司与参建单位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分公司代管的工程项目,将分公司变为事业部或代事业部核算,工程项目相关的财务数据直接汇总至总公司,回归合同主体中标单位自行管理。 该方案的业务流
45、程与中标单位自行管理的工程项目的业务流程基本相同。,子、分公司信息梳理,管理措施: 为满足营改增带来的施工生产组织模式变更、业务流程优化、组织架构调整等管理措施。各级单位应在“营改增”前对下属子、分公司的基本信息及经营情况进行详细梳理,梳理的主要信息如下:(见子、公司信息统计表) 子、分公司的地域分布,包括公司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等 子、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及职能定位(施工建设/市场开发/行政管理); 子、分公司的涉税情况,包括税务登记情况、涉及流转税税种等; 子公司拥有资质情况,包括拥有资质数量以及每项资质的类型、等级等; 子、分公司的资产规模及收入规模; 子公司项目收入中,资质共享类项目的收入及
46、其占比,包括共享上级单位资质的项目收入和共享平级单位资质的项目收入情况。,EPC业务,EPC项目,即包含设计、采购、施工的工程总承包项目。EPC合同包含了设计、采购与施工。有的EPC合同分别列示了设计、设备、施工的清单量及价款;但有的EPC合同并未分别列示设计、设备、施工价款,仅体现为总承包金额。,EPC业务,1.单一EPC合同存在从高适用税率的风险 EPC项目包含设计、采购、施工三类业务,属于兼有不同税率业务的混业经营,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对于总承包方与业主签订单一EPC合同,未分别列示设计、设备、施工价款的,存在从高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2.参与单位不开发票,总承包方不能抵扣进项税 “
47、营改增”后,总承包方需就总承包合同收入按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如果各参与单位仍不向其开具发票,总承包方将无法抵扣进项税,导致税负上升。,EPC业务,管理措施: 1.拆分EPC合同,避免从高适用税率 (1)与业主协商分别签订合同 (2)如无法分别签订合同,则在合同内进行拆分,并分别核算设计业务、采购业务、施工业务的销售额,分别开具发票 2.合理确定不同税率业务价款,降低总体税负 总承包方可考虑利用税率差异合理的进行税收筹划,增大低税率业务(如设计)的价款,减少高税率业务(如采购、施工)的价款,以降低项目整体税负。 3.参与单位向总承包开具发票,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EPC业务,营改增后,EPC业
48、务各主体间的合同、发票、资金关系简图如下:,集中管理,与“营改增”有关的资金集中管理,主要体现在集中采购中的资金集中支付及资金的统借统贷管理,集中管理,1.“统签”、“统付”模式造成增值税下“三流不一致” 2.内部未签订交易合同,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集中管理,方案一、“统谈、分签、分付”模式 集中采购单位统一与供应商谈判;供应商与各采购需求单位分别签订合同,分别发货或提供服务,分别开具发票;各采购需求单位分别向供应商支付款项。 方案二、内部购销模式 集中采购单位统一向供应商进行采购,内部与各采购需求单位签订销售合同,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各采购需求单位分别向集中采购单位支付货款。 方案三、“
49、统付”模式下修改合同条款 在“统签”或“分签”合同中明确,由供应商直接向各采购需求单位发货或提供服务,分别开具发票,资金由各采购需求单位以委托付款的方式通过集中采购单位统一支付给供应商。,集中管理,方案一、“统谈、分签、分付”模式,集中管理,方案二、内部购销模式,集中管理,方案三、“统付”模式下修改合同条款,“统谈、统签、统付”模式(增加委托付款),“统谈、分签、统付”模式(增加委托付款),集中管理,方案比较分析,四、索要发票需要注意的事项,四、索要发票需要注意的事项,在实务中我们知道,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是一般纳税人,按照提供发票的不同形式,可将企业分为三类: 1、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 2、愿意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企业 3、自开票小规模企业 从以上三类不同企业取得的发票,抵扣进项税是不一样的。第一类企业凭票抵扣,税率依据货物或劳务服务的类别不同从6%到17%不等;第二类企业在实务中可以抵扣3%,而第三类企业则不能抵扣税金。税改前,企业若向这三类企业采购同样的一批货物,不考虑其他方面的因素则哪家便宜就选哪家这很好理解,但是税改后由于存在抵扣的因素,实际上要比的就不只是付给采购单位的价格了,而是要扣除税金后进行比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