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间立法”与“专家立法”自由竞争?河南商报报道:日前河南省洛阳市政府在媒体上发布消息,决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委托社会力量起草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草案代拟稿,洛阳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律师事务所以及法律专家、教育工作者,均可以单位名义投标起草 。这是继郑州之后,河南省又一个尝试“民间立法”的城市。仔细想来, “民间立法”一说也许并不严谨。立法是一系列的过程,按照中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立法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审议、通过、公布生效等等,拟定、提出草案仅仅是第一步,还谈不上真正的“立” 。不过,相对于目前“法学家法”色彩浓重的专家拟草案,民间拟草案确实具有了
2、更鲜明的大众色彩和民主色彩。从理论上说,全体公民都拥有参与立法的权力。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直是我党的光荣传统和基本方法;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从近些年的立法实践看,从全体公民拥有立法权到全体公民实质性地、有效地参与立法,二者之间还有很大很大的距离。完全可以描绘出这样一幅美好的社会图景:在一个真正的民主社会、公民社会和公平得到最大程度体现的现代社会里,凡涉及全体公民利益、公共秩序的法律,都是全体公民共同意志以及机会均等地表达各自意志的产物;凡是涉及部分公民利益、某领域秩序的法律,也是利益相关者共同利益以及机会均等地表达各自意志的产物。至于全体公民如何参与立
3、法,如何表达意志,例如是“代议制”还是“全民公决” ,只要持有如此理念,肯定能找到相对科学、合理的方式、方法。然而,现实往往与理想存在程度不等的差距。例如,公职人员的物质待遇以及如何在公务中花钱,按说就应该通过全民参与的方式立法并依法运行,因为这事儿与全体公民的利益密切相关。谁都知道,政府所有财政收入均来源于纳税人直接贡献和其他公民的间接贡献,故财政资金的所有权、支配权都应属于全体公民。然而在一些具体问题上,比如官员配什么样的车、公务车改革后不同级别的官员应该拿多少钱的交通补贴费等等,却基本上是地方政府自己给自己“立法” ,老百姓并无权参与,甚至连知情权都无法保证;在很多直接涉及公共事业、公益
4、设施、社会保障等事项的立法中,往往也是利益集团意志明显大于民众意志,某些价格听证会甚至变成“走过场” 。鉴于上述分析,河南洛阳的“民间立法”尝试其意义是多方面的,而且是深远的。正如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杜鹏所说,采取招标方式进行法规草案的起草,能集思广益,能体现更多民众的诉求,还体现了立法的民主性。民间人士更贴近社会、更了解社情、民情,由他们起草的法案往往也更符合客观实际、更具可操作性;群众的智慧是无限的,单个的民间人士其智商或许高不过专家、权威,而无数个民间认识智慧的集合,一定会高于专家、权威;假如把当前常常采取的专家拟法案视为“独家经营” ,那么民间拟法案就可被视为“自由竞争” ,而健全秩序下市场的自由竞争、充分竞争更能提升质量、提高效率是一条浅显的经济学常识,同样也可应用于立法上。 “民间立法”更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在于,它是在彰显一种理念、一种社会文化:既然每个公民尤其有能力和条件的人都可以参与立法,都可以为民主法制建设作一份贡献,那么,人人首先都应该关注立法、关心法治;既然人人都变得关注立法、关心法治,那么,人人都会于自觉和不自觉间增强公民意识、遵纪守法意识。至于真正意义上的“民间立法”或曰全面参与立法,有待探索的东西还很多、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