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武汉市创新岗位特聘专家计划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根据关于加快构筑国际性人才高地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创新岗位特聘专家计划,是以创新岗位为依托,特聘国内外行业领军人才领衔开展项目研发的引智计划。本计划按照“项目、岗位、人才”相结合的方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主要在大型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和专业性较强的事业单位中实施,按照先设立创新岗位后招聘专家的办法进行。 “特聘专家”应为具有国际、国内行业领先水平的领军人才。 第三条 创新岗位特聘专家计划总体目标是
2、:围绕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国际性人才高地,以中国光谷、中国车都、临空经济发展区、中部重化基地四大工业板块建设为重点,结合全市“十二五”规划和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力争用 10 年左右的时间,在我市钢铁、汽车、光通信、现代装备制造、新能源、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和重大工程项目中择优设立 100 个左右的创新岗位,鼓励和引导一批国内外行业领军人才担任创新岗位特聘专家。第二章岗位设置2第四条 创新岗位属流动岗位,岗位有效期一般不超过 3年,由市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产业布局、单位发展和创新型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需要,按照规定程序评审确定。第五条 申请设置创新岗位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3、,经营状况良好;(2)一般应当具有专门的科研开发机构;(3)拥有高水平的科研队伍,具有创新技术和创新理论的科研项目;(4)能为特聘专家提供较好的科研和生活条件。第六条 创新岗位职责:(1)重点帮助设岗单位解决生产发展、科技研究方面存在的技术难题和突出问题;(2)推动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发展;(3)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争取并主持国家科研项目、省重大科研项目研究;(4)在本技术领域或者行业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力争取得标志性成果;(5)根据单位特点和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一支创新团队进行科研工作。第七条 创新岗位申请受理工作每年上半年
4、开始,按照以下程序进行:3(1)申请。所在单位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提出岗位申报计划,内容包括:单位近 3 年的经营状况,单位的研发机构、研发队伍、研发能力和研发成果等情况,单位拟设岗位所要研发的具体项目、开发前景及配套经费等。填写武汉市创新岗位特聘专家计划设岗申请表,按隶属关系分别上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直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单位的,按属地关系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初审。市直主管部门或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学科发展、项目研发和学术技术梯队建设需要,对岗位设置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评议,提出审核意见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复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
5、简称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并予以公示。第八条 获准设置的创新岗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公布。两年内未选聘到特聘人选的,该岗位自动取消。第三章人选招聘第九条 特聘专家一般应为设岗单位面向国内外聘请的高层次创新人才,申报人选须经 2 名或 2 名以上国内同行专家的签名推荐。人选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能全身心地投入科研一线工作,年龄一般在 60 周岁以下;4(2)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3)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4)具有带领本单位在本技术领域达到国内领先或者赶超国际先
6、进水平的能力;(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以及相应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第十条 特聘专家的选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招聘。设岗单位必须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人选。在此基础上,提交人选资历、能力证明资料,填写武汉市创新岗位特聘专家计划候选人推荐表,提出候选人推荐意见,按照隶属或者属地关系分别上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直主管部门。(2)评议。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直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提出拟推荐人选,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复评。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审定人选名单。(4)公示。人选名单公示一周后,由市委人才办、市人
7、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公布。第四章 聘任管理第十一条 对特聘专家实行岗位聘任制。根据市人力资源5和社会保障局批复意见,设岗单位与受聘专家在岗位有效期内签订聘任合同,规定聘期及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任合同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总聘期为 1 至 3 年,其中对聘期为 2 至 3 年的,实行分段聘任,一年一聘,考核合格的可续聘。聘任期满,聘任合同自动解除。第十二条 对特聘专家实行严格的聘期目标管理。设岗单位应提出岗位目标和年度目标,每年要对受聘人员的实际在岗工作时间和履职情况进行考核。第十三条 设岗单位聘任专家工作满一年,由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直主管部门负责对设岗单位工作绩效进行
8、年度考核。考核结束后,将设岗单位工作总结及武汉市创新岗位特聘专家计划年度考核表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委人才办备案。第十四条 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建考核委员会,定期对单位创新岗位特聘专家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对项目研发进展和岗位创新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设岗单位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设岗资格。第十五条 特聘专家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设岗单位可与之解除聘任合同,停发及追回已发放的相应资助经费:(1)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2)未能履行岗位职责;(3)未能完成研发项目;6(4)有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5)其他影响岗位计划实施的违约行为。第五章 待遇第十六条
9、特聘专家在聘期内由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 20 万元的岗位津贴,设岗单位应当给予不低于本单位相当层次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的待遇。第十七条 设岗单位主管部门要积极提供经费支持和政策扶持。设岗单位应当为特聘专家及其团队提供相应科研配套经费,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第十八条 特聘专家符合武汉市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要求的,可办理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享受相关待遇。第十九条 特聘专家在职称评审、专家选拔、科研资助、人才表彰等方面,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予以优先考虑或者重点支持。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