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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实施意见.doc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4070282 上传时间:2018-12-06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8.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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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实施意见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作用,进一步强化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结果应用,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提高财政支出预算编制质量,根据绍兴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以下简称评价结果)应用工作是改进财政支出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规范支出行为,增强支出责任和资金绩效理念,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手段。建立一套与财政支出预算相结合、多渠道应用评价结果的有效机制,对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优化财 政支出结构、提高财

2、政资金绩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三条 与部门预算相结合的应用机制。建立与预算编制结合制度。将评价结果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财政部门和各级预算单位要将绩效跟踪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审核和调整的重要依据。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评价结果在部门预算安排中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的结果,进行具体分析和排序,将项 目绩效分为“ 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项档次。1、对评价结果为优秀并绩效突出的项目。经常性项目,在安排预算时给予优先考虑;对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在安排后续预算时予以优先保障;对一次性项目,财政部门在安排该项目单位(部门)的其他项目时2给予综合考虑。

3、2、对评价结果良好,但项目绩效还存在一些问题的项目,在项目单位(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后,在安排预算时原则上也可给予优先考虑。3、对评价结果合格,但在资金使用绩效方面存在较多问题的项目,在要求纠正存在问题的同时,在安排该项目单位(部门)财政资金时从紧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4、对于评价结果不合格的项目。属于实施过程评价的项目,财政部门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间暂停已安排资金的拨款或支付,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暂停该项目实施的建议,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该项目是否继续实施;并取消类似项目的预算安排。对于完成结果评价的项目,在安排该部门新增项目资金时, 应从严 考虑,并

4、加强项目前期论证和综合分析,以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对不按规定进行绩效自评或不配合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绩效评价,致使 评价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单位,视为绩效不合格单位,财政部门对该单位(部门)的项目资金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安排预算。第四条 建立评价结果反馈与整改机制。评价工作结束后,评价组织机构应及时向被评价单位出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意见书(附表 1),及时 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到被评价单位,指出单位在资金使用、管理和业务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意见。对于重点评价和绩效抽评项目,被评价单位根据进行相应整改后,在一定期限内将绩效评价结果整改反馈意见书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财政

5、部门。3对于绩效自评项目,主管部门和执行单位间应建立适当的评价与结果反馈制度。财政部门在评价中发现项目单位有虚报项目内容和工作量骗取项目资金,或截留、挪用 项目资金,或由于管理不善、决策失误造成项目资金严重浪费的行为,除限期追回被骗取、截留、挪用的财政资金外,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条 建立绩效报告和信息共享制度:1、报告制度。财政部门对每年项目的评价结果及时汇总总结并以书面形式向市绩效管理工作领导机构或市人民政府报告。对一些重点评价项目,将 项目的评价结果及时向市绩效评价工作领导机构或市政府报告。预 算部门要定期向财政部门提交预算绩

6、效管理工作总结,说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支出绩效状况、存在问题、纠正措施和下一步工作重点。2、通报制度。财政部门每年对部门和单位绩效管理工作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绩效管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绩效管理工作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3、公开制度。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民生项目支出绩效情况,在上报 市政府批准后,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4、共享制度。财政部门对内实施评价结果共享制度,把评价结果作为进一步修改、完善财政政策、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的依据,以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对外将项目评价结4果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实行信息共享,相互利用工作成果,提高工作效率。第六条 建全绩效问责制度。按照 “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绩效问责机制,对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违反国家财政收支管理规定, 导致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项目绩效目标未实现且形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的,对相关预算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绩效问责,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第七条 本实施意见 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 绍 兴 市 财 政 支 出绩 效 评 价 结 果 应 用 实 施 意 见 (试 行 )(绍 市 财 绩 效 200822号 )自行废止。附表 1: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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