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 件 2:财 政 监 督 检 查 程 序一 、财 政 部 门 组 织 开 展 财 政 检 查 应 当 组 成 检 查 组 ,并 指 定 检 查 组 组 长 。检 查 组 实 行 组 长 负 责 制 。 检 查 组检 查 人 员 由 财 政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组 成 。二 、财 政 部 门 实 施 财 政 检 查 ,一 般 应 于 3个 工 作 日前 向 被 检 查 人 送 达 财 政 检 查 通 知 书 。财 政 部 门 认 为 实施 财 政 检 查 的 3个 工 作 日 前 向 被 检 查 人 送 达 检 查 通 知书 对 检 查 工 作 有 不 利 影 响 时 ,经 财 政 部 门
2、 负 责 人 批 准 ,检 查 通 知 书 可 在 实 施 财 政 检 查 前 适 当 时 间 下 达 。三 、实 施 财 政 检 查 时 ,检 查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两 人 ,并应 当 向 被 检 查 人 出 示 证 件 。四 、检 查 人 员 在 检 查 中 取 得 的 证 明 材 料 ,应 当 有提 供 者 的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检 查 人 员 可 以 向 被 检 查 人 询问 有 关 情 况 ,被 检 查 人 应 当 予 以 配 合 ,如 实 回 答 询 问 、反 映 情 况 。询 问 应 当 制 作 笔 录 ,并 由 被 检 查 人 签 字 或盖 章 。未 取 得 提
3、供 者 签 名 或 盖 章 的 材 料 ,检 查 人 员 应当 注 明 原 因 。五 、实 施 财 政 检 查 时 ,检 查 人 员 应 当 将 检 查 内 容与 事 项 予 以 记 录 和 摘 录 ,编 制 财 政 检 查 工 作 底 稿 ,并由 被 检 查 人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六 、检 查 组 组 长 应 当 对 本 组 其 他 检 查 人 员 的 工 作质 量 进 行 监 督 ,并 对 有 关 事 项 进 行 必 要 的 审 查 和 复 核 。七 、检 查 组 在 实 施 检 查 中 ,遇 到 重 大 问 题 应 当 及时 向 财 政 部 门 请 示 汇 报 。八 、检 查 工
4、 作 结 束 前 ,检 查 组 应 当 就 检 查 工 作 的基 本 情 况 、被 检 查 人 存 在 的 问 题 等 事 项 书 面 征 求 被 检查 人 的 意 见 。被 检 查 人 自 收 到 书 面 征 求 意 见 函 之 日 起 5个 工 作 日 内 ,提 出 书 面 意 见 或 说 明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没 有提 出 书 面 意 见 或 说 明 的 ,视 为 无 异 议 。九 、检 查 组 应 于 检 查 结 束 10个 工 作 日 内 ,向 财 政部 门 提 交 书 面 财 政 检 查 报 告 ;特 殊 情 况 下 ,经 批 准 提 交财 政 检 查 报 告 的 时 间
5、可 以 延 长 ,但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0日 。检 查 组 在 提 交 财 政 检 查 报 告 时 ,还 应 当 一 并 提 交 行 政处 理 、处 罚 建 议 或 者 移 送 处 理 建 议 以 及 财 政 检 查 工 作底 稿 等 材 料 。十 、财 政 检 查 报 告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一 )被 检 查人 的 基 本 情 况 ;(二 )检 查 范 围 、内 容 、方 式 和 时 间 ;(三 )被 检 查 人 执 行 财 税 法 规 情 况 以 及 财 政 、财 务 、会 计 等管 理 事 项 的 基 本 情 况 ;(四 )被 检 查 人 存 在 财 政 违 法
6、行为 的 基 本 事 实 以 及 认 定 依 据 、证 据 ;(五 )被 检 查 人 的意 见 或 说 明 ;(六 )应 当 向 财 政 部 门 报 告 的 其 他 事 项 ;(七 )检 查 组 组 长 签 名 及 财 政 检 查 报 告 日 期 。十 一 、财 政 检 查 工 作 结 束 后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做 好财 政 检 查 工 作 相 关 材 料 的 立 卷 归 档 工 作 。附 件 1:财 政 检 查 通 知 书 第 号:根 据 xxx(进 行 检 查 所 依 据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其他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名 称 )的 规 定 ,我 办 决 定 派 检
7、 查 组 自 xx年 xx月 xx日 开 始 ,对 你 单 位 xxx(检 查 的 内 容 和 范 围 )进行 监 督 检 查 ,必 要 时 将 延 伸 检 查 相 关 年 度 及 有 关 单 位 。请 予 配 合 ,并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和 必 要 的 工 作 条 件 。检 查 组 组 长 :xxx检 查 组 成 员 :xxx联 系 电 话 :xxx(单 位 印 章 )xx年 xx月 xx日附 件 2:编 号 : 财 政 检 查 工 作 底 稿共 页 第 页检 查 组 编 制 人 签 名 : 日 期 : 检 查 组 复 核 人 签 名 : 日 期 :备 注 :1.被 检 查 人 签 署
8、 意 见 时 ,应 当 对 认 定 检 查 工 作 底 稿 摘 录 的 事 项 是 否 属 实 进行 认 定 ,如 属 实 ,签 “情 况 属 实 ”;如 有 不 同 意 见 ,应 说 明 理 由 ,并 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2.被 检 查 人 签 名 是 指 被 检 查 人 是 单 位 的 由 经 办 人 员 或 主 管 人 员 签 名 ;被 检 查 人 是个 人 的 由 被 检 查 个 人 签 名 。3.本 工 作 底 稿 的 印 制 规 格 为 A4型 。被 检 查 人 名 称 :检 查 项 目 名 称 :情 况 摘 要 :附 件 :被 检 查 人 签 署 意 见 :被 检 查
9、人 签 名 (盖 章 ): 年 月 日附 件 3:财 政 检 查 询 问 笔 录共 页 第 页被 询 问 人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工 作 单 位 : 职 务 单 位 或 家 庭 住 址 : 联 系 电 话 : 询 问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时 分询 问 地 点 : 询 问 人 签 名 : 证 件 号 : 记 录 人 签 名 : 证 件 号 : 备 注 :被 询 问 人 应 当 在 每 页 笔 录 末 尾 顶 格 签 署 意 见 ,如 “以 上 记 录 属 实 ”,并 签名 或 按 手 印 。附 件 4:财 政 检 查 征 求 意 见 函:现 将 我 检 查 组 对 你 (单
10、 位 )的 财 政 检 查 情 况 送 达 给你 (单 位 )。根 据 财 政 检 查 工 作 办 法 (财 政 部 令 第 32号 ),请 你 (单 位 )在 收 到 之 日 起 5个 工 作 日 内 ,提 出 书面 意 见 或 说 明 ,送 交 我 检 查 组 。逾 期 未 复 ,视 为 无 异 议 。特 此 告 知 。附 件 :财 政 检 查 工 作 基 本 情 况 和 被 检 查 人 存 在 的问 题检 查 组 组 长 (签 字 ): 年 月 日备 注 :征 求 意 见 函 一 式 两 份 ,一 份 送 达 被 检 查 人 ,一 份 检 查 组 留 存并 纳 入 财 政 检 查 报 告
11、 归 档 。附 件 :财 政 检 查 工 作 基 本 情 况 和 被 检 查 人 存 在 的问 题一 、财 政 检 查 工 作 基 本 情 况 。简 要 介 绍 检 查 依 据 、检 查 时 间 、检 查 范 围 、检 查 内 容 、检 查 方 式 等 基 本 情 况 。二 、被 检 查 人 存 在 的 问 题 。被 检 查 人 存 在 财 政 违法 行 为 的 基 本 事 实 以 及 认 定 依 据 、证 据 。该 部 分 事 实陈 述 应 简 洁 明 晰 ,定 性 要 准 确 恰 当 ,违 反 法 规 的 条 款应 具 体 明 确 。检 查 组 组 长 (签 字 ): 年 月 日附 件 5
12、:财 政 检 查 报 告财 政 机 关 名 称 :被 检 查 人 名 称 :检 查 组 组 长 :检 查 组 成 员 :检 查 组 联 系 电 话 :检 查 报 告 日 期 : 年 月 日基 本 情 况 表被 检 查 人 (公 章 ):制 表 人 : 制 表 日 期 : 联 系 电 话 :被 检 查 人 名 称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或负 责 人 职 务 电 话 财 务 部 门 联 系 人 职 务 电 话 单 位 地 址 邮 编 单 位 性 质 单 位 人 数单 位 电 话 传 真 被 检 查 人 主 管 部 门 主 管 部 门 地 址 主 管 部 门 邮 编 近 两 年 接 受 审 计
13、 、税 务 等 部 门 检 查 及处 理 情 况 被 检 查 人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情 况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地 址 联 系 电 话 审 计 报 告 编 号 审 计 报 告 意 见 类 型 签 字 注 册 会 计 师 姓 名事 务 所 名 称 审 计 意 见 类 型 签 字 注 册 会 计 师 姓 名 事 务 所 名 称 审 计 意 见 类 型 上 两 年 度 审 计情 况签 字 注 册 会 计 师 姓 名 关 于 XXX事 项 的 财 政 检 查 报 告一 、基 本 情 况 。简 要 介 绍 检 查 依 据 、检 查 时 间 、检查 范 围
14、 、检 查 内 容 、检 查 方 式 ,以 及 被 检 查 人 的 基 本 情况 、执 行 财 税 法 规 情 况 和 财 政 财 务 、会 计 管 理 事 项 等情 况 。二 、发 现 问 题 。被 检 查 人 存 在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的 基本 事 实 以 及 认 定 依 据 、证 据 。该 部 分 事 实 陈 述 应 简 洁明 晰 ,定 性 要 准 确 恰 当 ,违 反 法 规 的 条 款 应 具 体 明 确 。三 、处 理 建 议 。检 查 组 依 法 提 出 对 被 检 查 人 的 处 理 、处 罚 建 议 或 移 送 处 理 建 议 。检 查 组 组 长 (签 字 ): 年
15、月 日被 检 查 人 意 见 或 说 明负 责 人 (签 字 ):联 系 电 话 :被 检 查 人 盖 章 :年 月 日备 注 :1.“被 检 查 人 意 见 或 说 明 ”在 送 达 财 政 检 查 征 求 意 见 函 时 一 并 送 交 被 检 查 人 ,被 检 查 人 签 署 意 见 后 ,反 馈 检 查 组 作 为 检 查 报 告 内 容 。2被 检 查 人 意 见 或 说 明 可 另 页 提 供 ,并 签 注 “意 见 另 附 ”。检 查 组 对 被 检 查 人 意 见 或 说 明 的 认 定意 见一 、引 言 段 。简 要 介 绍 征 求 被 检 查 人 意 见 的 情 况以 及 被 检 查 人 反 馈 的 书 面 意 见 或 说 明 。二 、认 定 意 见 。对 被 检 查 人 有 异 议 的 意 见 ,应 逐 项认 定 ,明 确 是 否 采 纳 其 意 见 ,并 说 明 理 由 和 依 据 。检 查 组 组 长 (签 字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