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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类隐患排查分级实施指南表.doc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4064928 上传时间:2018-12-06 格式:DOC 页数:120 大小:1.18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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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江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分级实 施 指 南(试行)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 0 一七年四月编写说明1、本实施指南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总局令) 、国家和省政府重要文件为依据,如安全生产法 、 煤矿安全规程、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预防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特别规定等。2、本实施指南煤矿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级隐患严格按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总局 85 号令)划分;二级隐患为危害较大、整改时间较长的隐患;三级隐患为危害较小、整改时间较短的隐患,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补充完善。3、各地要组织煤矿企业对实施指南中的排查子项目内容进行细化,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的隐患分级标准。目 录

2、煤矿生产安全基础管理类(A 类)事故隐患排查分级实施指南表 .1A01、资质证照 1A0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1A03、安全规章制度 2A04、安全教育培训 3A05、安全投入 3A06、相关方面管理 4A07、重大危险源管理 5A08、个体防护装备 5A09、职业健康 5A10、应急管理 8A11、隐患排查治理 10A1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11A13、其它基础管理 12煤矿生产安全现场管理类(B 类)事故隐患排查分级实施指南表 16B01、 作业场所 16B02、设备设施 41B03、防护、保险、信号 等装置装备 56B04、原辅物料、产品 71B05、职业病危害 72B06、相

3、关方作业 76B07、安全技能 77B08、个体防护 96B09、作业许可 97B10、其它现场管理 98附录: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1001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类(A 类)事故隐患排查分级实施指南表名称 内容 排查子项目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方法 排查记录 排查结果 隐患等级1.1.1 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局令第85 号)第 17 条查看证件 一级1.1证 照 1.1.2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局令第

4、85 号)第 16 条查看证件 一级1.2.1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 24 条 查看有效证件 二级A01资质证照 1.2资格证1.2.2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含井下电气作业、爆破作业、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瓦斯检查作业、安全检查作业、提升机操作作业、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瓦斯抽采作业、防突作业、探放水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 30 号令第 5 条及附件)查看有效证件 三级2.1.1 没有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

5、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安监总局令第85 号 )第 18 条现场检查 一级2.1.2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安监总局令第85 号 )第 6 条查看资料 一级2.1.3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未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安监总局令第85 号 )第 9 条查看资料 一级A0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2.1管理 机构人员 配备2.1.4 改制期间,未明确安

6、全生产责任人;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安监总局令第85 号 )第 17 条查看资料 一级2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类( A 类)事故隐患排查分级实施指南表名称 内容 排查子项目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方法 排查记录 排查结果 隐患等级2.1.5 未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 煤矿安全规程 (2016)第 5 条 查看资料 二级2.1.6 从业人员达到 3500 人以上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从业人员总数的 1配备;从业人员不足 3500 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从业人员总数的 1.5配备,且少于 5 人。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的办法

7、(省政府令第 141 号)查看资料 三级2.1管理 机构人员 配备 2.1.7 未建立健全各项防治水制度,未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未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未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煤矿安全规程 (2016)第 283 条查看资料 三级A0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2.2其它 2.2.1 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24 条查看资料 三级3.1责任制3.1.1 未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 86号)第 6

8、 条查看资料 三级3.2.1 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安监总局令第85 号 )第 4 条查看资料 一级3.2.2 未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地质灾害普查、井下劳动组织定员、矿领导带班下井、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 86号)第 6 条查看资料 三级3.2.3 矿井未制定井巷维修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 (2016)第 125 条 查看资料 三级A03安全规章制度3.2规章 制度3.2.4 未制定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

9、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 86号)第 8 条查看资料 三级3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类( A 类)事故隐患排查分级实施指南表名称 内容 排查子项目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方法 排查记录 排查结果 隐患等级A03安全规章制度3.3操作规程3.3.1 未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2016) 第 4 条 查看资料 三级4.1培训制度4.1.1 未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 52 号)第 7 条 查看资料 三级4.2从业 人员 培训 4.2.1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参加安全资格初次培训和复训的,且初次培训

10、和复训的时间不符合要求的。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9 条查看资料 三级4.3特种作业人员4.3.1 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按每 3 年复审 1 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 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未按每 6 年 1 次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 30 号) 第 21 条查看资料 三级A04安全教育培训4.4档案 4.4.1 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25 条查看资料 三级5.1投入使用5.1.1 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安监总局令第85 号 )第 18 条查看资料

11、一级A05安全投入 5.2保险 5.2.1 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 86号)第 8 条查看资料 二级4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类( A 类)事故隐患排查分级实施指南表名称 内容 排查子项目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方法 排查记录 排查结果 隐患等级6.1整体承包或煤矿改制6.1.1 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建设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煤矿将井下

12、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安监总局令第85 号 )第 16 条查看有效证件或资料一级6.2停产及复工6.2.1 未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未正常运行,未落实 24h 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未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煤矿安全规程 (2016)第 16 条查看资料 二级6.3承揽项目6.3.1 建设单位和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没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煤矿安全规程 (2016)第 34 条查看资料 二级6.4工程开工6.4.1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未编制施

13、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未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煤矿安全规程 (2016)第 38 条查看资料 三级A06相关方面管理6.5新技术新工艺6.5.1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未经过论证、未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未经过安全性能检验,未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煤矿安全规程 (2016)第 10 条查看资料 二级5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类( A 类)事故隐患排查分级实施指南表名称 内容 排查子项目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方法 排查记录 排查结果 隐患等级7.1.1 未定期对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 二级7.1.2 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 三级7.1.3 未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14、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三级A07重大危险源管理7.1检测评估登记建档备案预案 7.1.4 未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37 条查看资料三级8.1.1 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54 条查看资料 三级8.1劳动 保护 8.1.2入井人员未佩戴安全帽、穿带有反光标志的工作服。入井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人员定位标识卡和矿灯。 煤矿安全规程(2016) 第 13 条 查看资料 三级A08个体防护装备8.2职业防护8.2.1 未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15、法(主席令第 48 号)第 22 条查看资料 三级9.1.1 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 48 号)第 5 条查看资料 三级9.1.2 未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未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安监总局令第 73号)第 6 条查看资料 三级9.1.3 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 48 号)第 20 条查看资料 三级A09职业健康9.1责任 体系 及领导 机构 人员 配备 9.1.4 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

16、未装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安监总局令第 73号)第 9 条查看资料 三级6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类( A 类)事故隐患排查分级实施指南表名称 内容 排查子项目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方法 排查记录 排查结果 隐患等级9.2管理 制度9.2.1 未建立下列各项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档

17、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安监总局令第 73号)第 8 条查看资料 三级9.3.1 未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 48 号)第 20 条查看资料 三级9.3.2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无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生产布局不合理,不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查看资料 二级9.3职业 卫生 要求9.3.3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不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 48 号)第 15 条 查看资料 三级9.4.1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

18、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二级9.4.2 未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 48 号)第 34 条查看资料 三级9.4.3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的劳动者,未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或经培训不合格仍上岗作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 47号)第 10 条查看资料 三级A09职业健康9.4职业 卫生 培训9.4.4 监测人员未经培训;经培训不合格的,仍安排上岗作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安监总局令第 73查看资料 三级7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类( A 类)事故隐患排查分级实施指南表名称 内容 排查子项

19、目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方法 排查记录 排查结果 隐患等级号)第 9 条9.5.1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未调离原工作岗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 48 号)第 35 条查看资料 三级9.5.2 接触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的。煤矿安全规程 (2016)第 664 条查看资料 三级9

20、.5.3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 666 条规定,从事接尘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 (2016)第 666 条 查看资料 三级9.5职业健康监护9.5.4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 667 条规定,从事井下工作。 煤矿安全规程 (2016)第 667 条 查看资料 三级9.6资金保障9.6.1 无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或挤占、挪用职业病防治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 48 号)第 21 条查看资料 二级A09职业健康9.7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警示9.7.1 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

21、席令第 48 号)第 33 条查看资料 三级8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类( A 类)事故隐患排查分级实施指南表名称 内容 排查子项目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方法 排查记录 排查结果 隐患等级9.7.2 未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未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 48 号)第 24 条查看资料 三级9.8.1 未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未同时抄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安

22、监总局令第 73号)第 24 条查看资料 三级9.8.2 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未定期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 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637 条查看资料 三级9.8申报建档备案9.8.3 未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 57 条 查看资料 三级A09职业健康 9.9技术工艺9.9.1 使用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没有按规定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安监总局令第 73号)第 11 条查看资料 二级10.1.1 未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计划。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23、(国 务院令第 296 号第 23 条) 查看资料 三级A10应急管理10.1 计划制度10.1.2 未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 (2016)第 672 条现场检查 三级9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类( A 类)事故隐患排查分级实施指南表名称 内容 排查子项目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方法 排查记录 排查结果 隐患等级10.2 编制10.2.1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未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未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将专项应急预

24、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 88号)第 13 条第 14 条第 15 条查看资料 二级10.3评审10.3.1 未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或评审未形成书面纪要及专家名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 88号)第 21 条二级10.4 修订10.4.1 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或者在事故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时,未及时修订完善。煤矿安全规程 (2016)第 674 条查看资料 二级10.5 预案 备案10.5.1 未按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25、备案,未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 88号)第 26 条查看资料 三级10.6.1 应急救援预案未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煤矿安全规程 (2016)第 674 条 三级10.6.2 未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 88号)第 31 条查看资料 三级A10应急管理 10.6应急 预案 实施 10.6.3 未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未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组织综合应急预案演练、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未每半年组织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26、办法(安监总局令第 88号)第 33 条查看资料 二级10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类( A 类)事故隐患排查分级实施指南表名称 内容 排查子项目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方法 排查记录 排查结果 隐患等级10.6.4 未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应急演练计划、方案、记录和总结评估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少于 2 年。煤矿安全规程 (2016)第 675 条查看资料 三级10.7 预案 衔接10.7.1 应急救援预案未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78 条查看资料 三级10.8 救援 组织10.8.1 无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未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设立

27、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未设立兼职救护队,且未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煤矿安全规程 (2016)第 676 条查看资料 二级10.9.1 未根据矿井灾害特点及所在区域实际情况,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煤矿企业未建立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台账,健全其储存、维护保养和应急调用等管理制度。煤矿安全规程 (2016)第 701 条现场检查 二级A10应急管理10.9应急 装备 10.9.2 救援装备、器材、物资、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仪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 (2016)第 702 条现场检查 二级11.1建立制度11.1.1 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安全

28、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16 号 )第 8 条查看资料 三级11.2.1 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未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未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16 号 )第 10 条查看资料 三级A11隐患排查治理11.2职责 11.2.2 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16 号 )第 12 条查看资料 三级11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类( A 类)事故隐患排查分级实施指南表名称 内容 排查子项目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方法 排查记录 排查结果

29、隐患等级11.4.1 未按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且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16 号 )第 14 条查看资料 三级11.3职责 11.3.2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相关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未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16 号 )第 15 条查看资料 三级12.1.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未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同时,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未在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30、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 9 条查看资料 二级12.1.2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未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从而增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 14 条查看资料 二级12.1事故报告12.1.3 事故发生后,未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 16 条查看资料 二级A1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12.2事故调查12.2.1 事故发

31、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不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或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 26 条查看资料 三级12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类( A 类)事故隐患排查分级实施指南表名称 内容 排查子项目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方法 排查记录 排查结果 隐患等级12.3.1 未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 32 条查看资料 三级12.3事故处理12.3.2 未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32、号)第 33 条查看资料 二级13.1.1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未进行安全预评价,无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 36 号)查看资料 二级13.1.2 竣工后或者投产前,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296 号,第 22 条)查看资料 二级13.1.3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3 号)第 16 条查看资料 二级13.1.4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

33、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 90 号)第 3 条查看资料 二级13.1.5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编制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 90 号)第 9 条查看资料 二级A13其它基础管理13.1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13.1.6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 90 号)查看资料 二级13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类( A 类)事故隐患排查

34、分级实施指南表名称 内容 排查子项目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方法 排查记录 排查结果 隐患等级第 15 条13.1.7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编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 90 号)第 15 条查看资料 二级13.1.8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18 条查看资料 二级13.2.1 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 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 10%的。查看资料 一级13.2.2 开拓、准备、回采

35、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 开采的。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安监总局令第85 号 )第 4 条 查看资料 一级13.2开采 13.2.3 超层越界开采的,主要有: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的;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安监总局令第85 号 )第 10 条查看图低 一级13.3.1 对瓦斯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周期大于 2 年,未将鉴定结果报省主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170 条查看资料 二级A13

36、其它基础管理13.3煤层鉴定资料13.3.2 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 86号)第 8 条查看资料 二级14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类( A 类)事故隐患排查分级实施指南表名称 内容 排查子项目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方法 排查记录 排查结果 隐患等级13.3.3 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或者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 0.74MPa 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局令第85 号)第 18

37、 条查看资料 一级13.3.4 新建矿井未对井田范围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 0.3m 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虽进行了评估,但评估为有突出危险时,建井期间未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认定。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189 条查看资料 二级13.4.1 未根据险情或者事故情况下矿工避险的实际需要,建立井下紧急撤离和避险设施,未与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等系统结合,未构成井下安全避险系统。未随采掘工作面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避险系统,每年未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开展有效性评估。煤矿安全规程 (2016)第 673 条现场检查或检查资料

38、二级13.4.2 调动矿山救护队、救援装备和救护车辆从事与应急救援无关的工作,挪用紧急避险设施内的设备和物品。煤矿安全规程 (2016)第 677 条查看资料 二级A13其它基础管理13.4安全避险 13.4.3 未向矿山救护队提供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或提供的上述图纸和资料不真实、准确,未每季度为救护队更新一次。煤矿安全规程 (2016)第 678 条查看资料 二级15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类( A 类)事故隐患排查分级实施指南表名称 内容 排查子项目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方法 排查记录 排查结果 隐患等级13.5.1 作

39、业人员不熟悉 应急救援预案和避灾路线,无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知识。井下作业人员不能掌握自救器和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班组长不具备兼职救护队员的知识和能力,不能够在发生险情后第一时间组织作业人员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外来人员未经过安全和应急基本知识培训,未掌握自救器使用方法。煤矿安全规程 (2016)第 679 条查看资料 三级13.5安全避险13.5.2 未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未每天巡检;未建立技术档案及使用维护记录。煤矿安全规程 (2016)第 692 条查看资料 三级A13其它基础管理13.6矿井图纸13.6.1 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安监

40、总局令第85 号 )第 18 条查看图低 一级16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类( A 类)事故隐患排查分级实施指南表名称 内容 排查子项目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方法 排查记录 排查结果 隐患等级13.6.2 煤矿未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以下图纸:矿井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井下运输系统图; 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压风、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井下避灾线路图。煤矿安全规程 (2016)第 14 条查看图低 二级17煤矿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类(B 类)

41、事故隐患排查分级实施指南表名称 内容 排查子项目内容(标准) 排查依据 排查方法 排查记录 排查结果 隐患等级1.1.1 安全出口不符合下列要求: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必须设有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和出口;相邻的两条斜井或平硐施工时,应贯通联络巷。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40 条现场检查 二级1.1.2 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井口与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未砌碹或者未采用混凝土砌(浇)支护的。在山坡下开凿平硐和斜井时,井口顶、侧未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41 条现场检查 三级1.1.3 延深立井井筒时,未用坚固的保险盘或者留保护岩柱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煤矿安全规程 (2

42、016)第 54 条现场检查 二级1.1.4 存在空顶作业; 距掘进工作面 10m 内的架棚支护,在爆破前未加强支护;在松软的煤(岩)层、流砂性地层或者破碎带中掘进巷道时,未采取超前支护或者其他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 (2016)第 58 条现场检查 三级1.1.5 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在未完全融化的人工冻土地基中施工井塔桩基。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64 条现场检查 三级1.1.6 立井井筒装备安装施工时,违反下列规定:井筒未贯通严禁井筒装备安装施工。突出矿井煤巷施工,且井筒处于回风状态时,严禁井筒装备安装施工。封口盘预留通风口应当符合通风要求。吊盘上放置的设备、材料及工具箱等必须固定牢

43、靠。在吊盘以外作业时,必须有牢靠的立足处。严禁吊盘和提升容器同时运行,提升容器或者钩头通过吊盘的速度不得大于 0.2m/s。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66 条现场检查 三级B01作业场所1.1矿井建设1.1.7 井下安装违反下列规定:作业现场必须有充足的照明。巷道内固定吊点必须符合吊装要求。吊装时应当有专人观察吊点附近顶板情况,严禁超载吊装。在倾斜井巷提升运输时不得进行安装作业。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69 条现场检查 三级18煤矿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类(B 类)事故隐患排查分级实施指南表名称 内容 排查子项目内容(标准) 排查依据 排查方法 排查记录 排查结果 隐患等级1.2.1 新建、改

44、扩建矿井的回风井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 煤矿安全规程 (2016)第 87 条 现场检查 二级1.2.2井巷交岔点,未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方向。通达地面和 2 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45时,未设置行人道,扶手、台阶或梯道。倾角45时,未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井梯道间未错开设置,每段斜长大于 10m;立井梯子间的角度 80,相邻两个平台的垂直距离大于 8m。安全出口未及时清理、维护,不畅通。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88 条现场检查 三级1.2.3 主要绞车道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可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情况除外。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89 条现场检查 三级1.2.4

45、 巷道净断面不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要求,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2016 第 90 条)要求。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90 条现场检查 二级1.2.5 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渣面起 1.6m 的高度内,未留有宽度0.8m(综采及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为 1.0m)以上的行人道。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又未按规定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在人车停放地点的巷道,从巷道道渣面起 1.6m 的高度内,未留有宽度1.0m 以上的人行道。管线吊挂高度低于 1.8m。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91 条现场检查 二级B01作业场所1.2开采1.2.6

46、 在双向轨道运输的巷道中,两车对开时,两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小于 0.2m,采区装载点小于 0.7m,矿车摘挂钩地点小于 1.0m。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92 条现场检查 二级19煤矿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类(B 类)事故隐患排查分级实施指南表名称 内容 排查子项目内容(标准) 排查依据 排查方法 排查记录 排查结果 隐患等级1.2.7 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未加强支护。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小于 20m;综采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低于 1.8m,其它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低于 1.6m。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97 条现场检查 三级1.2.8 采煤工作面留的顶煤和底煤、伞

47、檐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采煤工作面的浮煤未清理干净。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98 条现场检查 三级1.2.9 采面无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在同一采面中,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质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使用不同的类型的支柱时,未制定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100 条现场检查 三级1.2.10 工作面空顶作业。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未立即恢复或者更换。煤矿安全规程(2016) 第 101 条现场检查 三级1.2.11 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形式,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 102 条规定。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102 条现场检查 三级1

48、.2.12 巷道架棚时,支架腿未落在实底上;支架与支架的空隙未塞紧、背实。支架间无牢固的撑杆或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未采用金属支拉杆,且未用机械或者力矩扳手拧紧卡缆。倾斜井巷支架无迎山角;巷道砌碹时,碹体与顶帮之间未用不燃物充满、填实;巷道冒顶空顶部分,未接顶。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103 条现场检查 三级1.2.13 未执行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 (2016)第 104 条 现场检查 三级B01作业场所1.2开采1.2.14 报废的巷道未封闭。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未留泄水孔。煤矿安全规程 (2016)第 129 条现场检查 三级20煤矿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类(B 类)事故隐患排查分级实施指南表名称 内容 排查子项目内容(标准) 排查依据 排查方法 排查记录 排查结果 隐患等级1.2.15 井巷修理违反下列规定: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扩大和维修井巷时,必须有冒顶堵塞井巷时保证人员撤退的出口。在独头巷道维修支架时,必须保证通风安全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撤掉支架前,应当先加固作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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