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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水土保持技師公會章程草案.doc

上传人:达达文库 文档编号:4062582 上传时间:2018-12-06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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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社團法人台北市水土保持技師公會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 一 條:本章程依據民法、技師法、水土保持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第 二 條: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台北市水土保持技師公會。第 三 條:本會以促進會員聯繫,保障應有權益,保育水土資源,防範坡地災害,發揚服務精神及協助推進國家建設為宗旨。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或臺灣省。第二章 任務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左:一、促進會員之聯繫。二、調解會員之糾紛。三、增進會員之福利。四、保障會員之權益。五、訂立業務章則及公約。六、研究技術之改進。七、解釋業務上之問題及協助政府制訂或修訂水土保持技師執業相關法令。八、保持對外之聯絡。九、執行會務及決議。十、接受

2、委託或參與水土保持相關工作:1. 審查水土保持規劃書、水土保持計畫及防災計畫。2. 鑑定有關水土保持及坡地安全案件。3. 有關水土保持及坡地安全之研究。第三章 會員第 六 條:本會會員分會員及贊助會員兩類。凡依技師法第六條所規定方式在台北市執行業務之水土保持技師及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須加入本會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凡執業或受聘狀況有任何變更時,除依法向主管機關辦理外,並應來會登記。贊助會員為取得水土保持技師資格,尚未執業之水土保持技師,得填具入會申請書,連同證件、贊助費,送請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冊列為贊助會員。第 七 條:凡加入本會為會員者,應先填具入會申請書,連同證件、會費,送由本會根據有關法

3、令初審合格先行發給臨時會員證明書,提交理事會通過後發給正式會員證書及會員證。2第 八 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會員七人以上之檢舉或經由理監事會之檢舉,經查明屬實,由理監事會決議警告無效,提經會員大會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並呈報社政及主管機關核備後予以停權。一、違反技師法及有關法令者。二、違反本會章則、公約或決議者。三、損毀本會或會員名譽者。第 九 條:會員受撤銷執業處分,或自動退會者,均應喪失其會員資格。會員受停業處分,在停業期間應停止其會員權利。會員不依規定繳納會費滿一年以上,經警告無效者,得經理事會議決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停權。第 十 條:凡停權之會員,

4、即停止第十一條所列各項之權利,其為選任人員者,喪失其資格。喪失會員資格者,由本會呈報主管機關飭令停業,所繳各費概不退還。第四章 權利及義務第 十一 條:本會會員有左列各項權利:一、發言及表決權。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三、使用本會所有各項設備及資料權。四、享受本會出版刊物及各項福利權。五、享受各方給予本會之權利。六、對外得用本會會員名義權。七、其他應享之權利。贊助會員僅享有本會刊物及訊息權利。第 十二 條:本會會員有左列各項義務:一、繳納本會各項費用之義務。二、參加本會各項工作之義務。三、遵守本會章則公約及決議之義務。四、其他應盡之義務。第五章 公約第 十三 條:本會會員應遵守左列公約:

5、一、不違反技師法及相關法令之各項規定。二、不違反本會章程及業務章則各項規定。三、不以減低酬金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與會員爭取業務。四、不接受手續不清之委託。3五、不參加本會不認可之設計競賽。第六章 組織及職權第 十四 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務。第 十五 條: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數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理事會應由理事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三人為常務理

6、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監事會應由監事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為常務監事。第 十六 條: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第 十七 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一、 變更章程。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四、 決議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五、 決議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八、 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九、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第 十八 條:理事長之職權如下:一、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議決案。二、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日常會務

7、。三、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理監事聯席會議之當然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不為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第 十九 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二、審定會員之資格。4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五、聘免工作人員。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第 二十 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一、監督理事會工作之執行。二、審核年度預算。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五、其他應監察事項。第二十一條:理監事喪失會員資格時應即解職。第二十二條:本公會依事實需要得經理事會決議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

8、另訂之。第二十三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其任免及管理辦法另訂之。第二十四條:本會會議分左列四種: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於大會十五日前通知之;必要時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要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於會期前三日通知會員並公告之。本會辦妥社團法人登記後,得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會員大會。二、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三、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四、理監事聯席會議。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

9、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一、章程之變更。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三、理事、監事之罷免。四、財產之處分。五、團體之解散。六、其他重大事項。本會辦妥社團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應經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團體之解散應經全體會員三分5之二以上同意。第二十六條:理事會、監事會及理監事聯席會議須有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須有出席人較多數之同意,方得通過。如遇票數相同時取決於主席。第二十七條:會員因故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得由書面全權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之,惟一會員以代表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三分之一。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不得

10、委託出席,如有事故應事前以書面請假,連續請假二次者以缺席一次論,如連續缺席二次者視為辭職,由後補者依次遞補。第七章 經費第二十八條:本會之經費如左:一、入會費每位會員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整,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二、常年會費每位會員每年新臺幣柒仟元,於每年元月卅一日前或入會時一次繳納之,惟於每年九月一日後入會者,常年會費減半。第二十九條:本會收支賬項於每年年終結算時,由理事會編製歲入歲出決算書,送經監事會查核後,提交會員大會通過,並呈報社會局備查。第八章 酬金標準第三十條:會員執行業務應依照業務章則之規定受領酬金。業務章則由理事會另定之。第九章 附則第三十一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第三十二條:凡本會退會之會員,再申請入會時,如在退會前有欠繳費用者,應繳清舊欠費用後方准入會。第三十三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呈報臺北市社會局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備,修改時亦同。第三十五條:本章程訂立於八十五年一月五日,第一次修訂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二次修訂於九十三年一月十日,第三次修訂於九十四年一月八日,第四次修訂於九十五年一月七日,第五次修訂於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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