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XX 镇禁毒协会章程(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团结和组织全乡热爱和关心禁毒工作的力量,协助各级禁毒委员会和公安禁毒部门,组织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禁毒斗争,增进禁毒工作协作交流,加强禁毒理论研究和毒情调研,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成立本协会,名称为 XX 镇禁毒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 本会由 XX 镇热爱和关心禁毒工作的单位、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是在 XX 镇禁毒委员会和XX 镇政府领导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为准则,以全国人大关于禁毒的决定和贵州省禁毒条例为依据,以
2、“四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禁毒工作方针和有关禁毒政策为工作指南。第四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 XX 镇禁毒协会办公室。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一)大力宣传本会的宗旨和任务,动员和团结全社会一切热爱和关心禁毒工作的团体、单位和个人加入本会,扩大影响,壮大力量。(二)组织会员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对吸毒人员的社会帮教工作,形成全社会动员、全民参与、大打禁毒人民战争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实现我乡最终禁绝毒品危害的目标做出贡献。(三)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创建“无毒乡镇”、“无毒村”活动,提高禁毒工作的社会化程度。(四)积极组织和参与禁毒协作交流,探索新形势下多
3、元化禁吸戒毒工作的新模式。(五)开展禁毒理论研究和毒情调查,为禁毒部门宏观决策提供依据。(六)积极参与群众性禁毒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同毒品违法犯罪作斗争。(七)动员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为本会募集资金或实物。(八)组织、培训、管理青年禁毒志愿者,分层次、分步骤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宣传和吸毒人员帮教工作。(九)表彰、奖励在群众性禁毒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社会团体和模范个人。(十)承担乡禁毒委员会和县公安局委托的其他社会性工作。第三章 会员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全乡各级各单位、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乡、农村,愿意为我乡禁毒工作尽力,履行本会章
4、程和决议,可申请入会为单位会员;(二)全乡一切达到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热爱和关心禁毒工作的个人,自愿入会,履行本会章程和决议,可申请入会为个人会员。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提出申请;(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一)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和有关会议,阅读本会的文件,接受本会组织的教育和培训;(二)行使选举权、表决权,有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三)对全乡禁毒工作有建议权和倡议权;(四)受本会指派,有外出考察权和深入社会调查权;(五)对本会经费的使用有质询权,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有义务做出明确答复;(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一)执行本
5、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事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有关禁毒工作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及会员牌匾,办理退会手续。会员如果 1 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被判刑、劳教或有吸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予以开除。第十一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
6、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聘请名誉主席、副主席、顾问若干名,指导本会工作。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 1 年。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按对本会工作发挥作用及贡献大小进行民主选举,每届任期 5 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全
7、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如果形势和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 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十八条
8、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9、(六)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 5 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0、(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单位和个人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向社会募集;(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六)银行利息收入;(七)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
11、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实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
12、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14 年 6 月 26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