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立彰化師範大學理學院光電科技研究所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97.06.19所務會議通過、97.07.10 院課程委員會通過98.04.07 所務會議通過、98.04.08 院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98.10.01所務會議修正通過99.03.04所務會議修正通過100.11.04所務會議修正通過104.10.07所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104.10.15 系(所)務聯席會議通過、104.10.20 院課程委員會通過106.11.07所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106.11.16 系(所)務聯席會議通過、106.11.17 院課程委員會通過107.03.12所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107.03.12 所務會議通過一
2、、 依據國立彰化師範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及國立彰化師範大學理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特訂定國立彰化師範大學理學院光電科技研究所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會)。二、本會組成方式: (一)本所所長與專任教師為當然委員,並由當然委員中互推一名為召集人。(二)學生代表二人,由當然委員推選本所研究生擔任。(三)校外人士代表二人,由當然委員推選產業界人士或本所畢業生擔任。(四)本會委員於每一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課程委員會議改選之。(五)本會委員任期一年,自當選日起後至下任委員產生時止,得連選連任。三、職責:(一)審議規劃專業(門)必修科目與選修科目。(二)審議課程評鑑相關執行事宜。(三)審議其他課程與教
3、學相關事宜。(四)審議新學期授課課程教學大綱。四、排課原則:(一)所排科目需配合教師學術專長,以達成各科目之教學目標。(二)盡量依照教師之任課意願來排課,唯連續授課四年(至多延緩一年) ,如有他人願任教該科目且符合其專長者,列為優先人選;若原授課者因教學成效優良且有意願繼續任教該科目時,應由課程委員會投票決定之。如教師不服課程之安排,可於所務會議中提出,經決議後不得異議。(三)每位專任教師每學期開設一門必修課或核心基礎課程為原則。(四)為所屬研究生開授專業科目,每學期至多開設一門為原則。(五)為提升與擴大教學成效,全英授課科目之選課學生人數需至少 3人以上(含博士班課程,且修課學生中需含非所屬指導之學生) ,方可申請全英授課獎勵。(六)至國外研究、講學,以不影響本所開課原則。1.核准 1年者,以 1學年度(2 個學期)為原則。2.核准 6個月者,以 1學期為原則。3.核准 3個月者,以暑假期間為原則。4.分次講學、研究,以不在學期中執行為原則。五、本會作成會議紀錄後,應公告全所周知,如有疑義部份,再提所務會議決議。六、本作業規定需經所課程委員會議及所務會議通過後,提經院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