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解读来源:珠江晚报我要评论 滨海滨河将设建设控制带 陆域沿河 80 米、沿海 120米内只建市政和旅游设施陆域沿河 80 米、沿海 120 米的建设控制带内,只能建设道路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和公园等。这是将于今年国庆开始实施的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所规定的,相比原规划条例,新条例还增加“海拔 25 米以上等高线建设规划,以及住宅底层不宜设置商铺”等内容。解读一:滨水空间要对公众开放近年来,不断有近山傍海的商业楼盘出现,坊间多有议论。新条例针对这些滨海滨河的建设规划,较之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做了修改。将沿河沿海退让建设控制
2、规定的适用范围、能够建设的公共设施类型,予以了明确。2除海岛和规划确定的港口、码头、船坞、自然保护区之外,滨水岸线的规划建设应当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保证滨水空间的延续性和完整性,并对公众开放。根据新条例,重要的滨河生活岸线陆域沿河纵深的建设控制地带不得少于 80 米,滨河所指为前山河、马骝洲水道、十字门水道、黄杨河、鸡啼门水道等;中心城区、唐家湾新城、规划中的平沙新城,其滨海生活岸线陆域沿海纵深的建设控制地带则不得少于 120 米。在这些建设控制地带里,只能建设道路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和公园等。为避免“挡海”,新条例还规定,道路与水体岸线交汇的,沿道路的观水视线通廊不得有建筑物遮挡,
3、交汇区域应当作为景观节点,规划为绿地。解读二:25 米等高线上只建市政设施山系和各个独立的山体应当受到保护,这一原则在新旧条例中均有体现。不过,新条例更明确规定了山体 25 米等高线控制规定的实施范围、能够建设的公共设施类型。3陆地以及横琴岛、淇澳岛、高栏岛、野狸岛海拔 25 米等高线以上的山体只能建设道路基础设施、康体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园。海拔 25 米等高线以下的区域,建筑红线应当保持在地形坡度 25%以下。建设项目应当依山就势建设,保持山体原貌,严禁开挖山体。新条例还增加了避免“遮山”条款。新条例规定,道路与山体交汇的,沿道路的观山视线通廊不得有建筑物遮挡,交汇区域应当作为景观节点,
4、规划为绿地。解读三:住宅底层不宜设商铺对楼下是商铺楼上是住宅的建设行为,在新条例增加的内容中,明确规定,住宅底层不宜设置商铺,居住小区的商业服务设施应当集中独立布置。不过,当有记者就此提问“不宜”是否意为“禁止”时,市住规建局局长彭治权表示,从表述来说,“不宜”不是“禁止”,但也不提倡。住宅小区商业设施应该集中布置,保证住宅小区一个比较好的环境。有一些较小的地块、街区,底层有商业也属于配套设施。解读四:历史名镇划定建设控制界线4新条例还增紫线管理规定,所谓紫线是指对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保存较完整、内涵较丰富、特色明显的传统镇街、村落和场所,以及对本市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5、构筑物等,经规划确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在规划确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除外,相关建设工程的建筑高度和风貌应当与保护对象相协调。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在保护范围内被允许。解读五:公交优先列入法规公交优先和慢行系统的内容也被列入新条例之中。新条例规定,综合交通体系应当以公共交通为主,规划建设慢行系统,科学设置自行车专用道,完善人行过街设施。城市组团间应当建立快速交通联系,预留快速路及轨道交通用地。在排洪渠的规定上,新条例并没有继续原先要求的城市排水系统应当采用污水、雨水分流制等内容,而是修改为,排洪渠的规划和设计应当兼顾排洪功能、安全防护功能和生态景观功能。5根据新条例,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并重点保障口岸、商业中心、行政中心、公共服务场所、旅游景点等区域的停车场建设。规划确定为停车场的,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采写:本报记者 应立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