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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关于学习中治工若干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doc

  • 上传人:涵涵文库
  • 文档编号:4057920
  • 上传时间:2018-12-06
  • 格式:DOC
  • 页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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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学习中治工若干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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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学习贯彻中治工若干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深圳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近期转发了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的若干工作指导意见,主要有:中治工发2009 3 号规 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指导意见、中治工发20096 号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中治工发20097 号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中治工发20098 号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中治工发20099 号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中治工发 200910 号加强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

    2、指导意见。现将上述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项目组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特此通知二一年一月十一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根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 200927 号)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治工发20092 号)精神,现就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 标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着重解决工程建设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市 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以及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缺失等问题。明确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项目信息公开目录和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

    3、共享目录,制定相关标准和程序,初步形成统一的项目信息公开平台,推动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建立健全保障制度,积极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公开透明,逐步建立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二、具体措施和 责 任单位(一)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项目主管部 门公开项目审批、核准和监管信息,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信息、招标过程、施工工程管理、合同履约情况、质量安全检查和竣工验收结果等情况。拓宽信息公开渠道,以政府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及时公布建设项目信息,逐步形成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的共建共享。1.提出建设项目信息公开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明确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内容、方

    4、式、 时限、权限,提出项目信息公开指导性意见。2.建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目录。梳理建设项目相关信息,明确主动公开和依申 请公开的范围,形成信息公开目录。制定依申请公开的细则和标准。3.制定建设项目信息公开标准和程序。制定信息公开的内容标准和技术标准,规 范工程项目审批、实施、验收各阶段的相关信息内容和格式,明确信息收集、报送、审核、发布、检查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和程序要求。4.统一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平台。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审批权限,通过各级政府网站等渠道公开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信息。在中央政府门户网站上设立专栏,与各部 门、各地区项目公开信息建立链接,进行整合发布。5.建立建设项目信息

    5、公开考核评估和公共 监督机制。建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考核评价体系和公共 监督机制,对各部门各地区项目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并公布,促进信息公开及时、全面、准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法制 办、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 务部)(二)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 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信用系统。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1.建立企业和个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目 录与信用信息共享标准。梳理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和个人相关信用信息,包括信誉 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个人 执业

    6、信息、黑名 单等。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目录,并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明确需要共享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内容及格式,确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 总局、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制办 、交通运 输 部、 铁道部、水利部、商 务部)2.建立健全企业和个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各部门各地区结合自身实际,按要求建立健全各自的 诚信信息体系。按照企业和个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目录和共享标准,利用各部门现有系统和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等资源,整合相关信息,形成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和个人信用共享机制。(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

    7、化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制办、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水利部、商 务部)3.建立企业和个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保障制度。明确各相关单位在信息提供、信息管理、平台建 设和维护等方面的责任、权力和 义务,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系统评价体系,定期开展评估、评价工作。各部门、各地区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运用企业和个人相关信用信息资源,加强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 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制 办、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三)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对专

    8、项治理工作的宣 传报道,强化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1.做好专项治理工作宣传报道的总体协调 部署,将宣传报道工作贯穿专项治理工作始终。2.把握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节点,重点围绕专项 治理的重大意义、工作部署、具体做法、取得成效以及相关建议等,及时开展宣传报道。3.丰富宣传报道的形式,在中央和地方主要 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上开辟专栏、专版, 进行集中报道和深度报道。4.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各部门各地区积极 组织有关素材,向媒体公开有关信息,引导媒体准确、真实地开展报道工作,跟踪调查媒体报道的相关事件,并及时反馈调查和处理结果。有关媒体要及时挖掘相关信息,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中宣部、工

    9、 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 务部)三、工作进度(一)开展调查研究,梳理相关信息(2009 年 10 月?2009 年 12 月)对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和重点地区工程建 设项目及相关部门信用信息系统进行调研,梳理、分析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分析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的信用信息。(二)确定目录标准,全面指导实施(2010 年 1 月?2010 年 9 月)各部门各地区整理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 资源目录。经充分协商,2010年 6 月前确定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目录,2010 年 9 月前提出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资源目录,并确定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共

    10、享标准和程序。(三)建设信息平台,定期开展评估(2010 年 10 月?2011 年 9 月)明确建设方案,初步建立互联互通的项 目信息公开平台和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系统。对项目信息公开平台和信用体系进行评估,督促指导工作。(四)巩固工作成果,建立长效机制(2011 年 9 月?2011 年 12 月)对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落 实情况进行检查,提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制度的建议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对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整体工作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指导意见根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 200927

    11、号)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治工发 20092 号)精神,现就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工作目标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为重点,用 2 年左右的时间,对2008 年以来规模以上的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 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 评标 不公等突出问题,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促进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建立 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 体系。二、具体措施和

    12、责任单位(一)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1.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规 范项目决策。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以下简称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等规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 标准、土地使用、 环境影响评价及 “三同时”验收等方面的要求严格审查,加 强监管,全面清理。(国家 发 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 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 电监会、国土 资源部、 财 政部)2.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严格执行有关工程造价和建设标准

    13、的规定。严 格执行建筑法、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 号)等规定,认真落实强制性建设标准、施工许可证制度、开工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 号)等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概算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3.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加强节能评估审查,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 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监管。严格按照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1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必须进行节能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未进行、未通过节能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4.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加强土地管理。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要求,严格用地预审, 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要严格审批。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项目,以及应当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但未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项目,严禁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未获得土地使用证书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对已经审批的项目建设用地,严禁变更其用途。严禁在项目建设时“以租代征”。(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5

    15、.研究起草政府投资条例。2009 年年底前将送审稿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后,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争取尽快出台。 该条例将明确政府投资的资金来源、投资方式、决策程序、年度 计划等内容,进一步健全完善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并为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违法责任追究提供法规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法制办)6.积极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起草工作,争取在 2010 年上报国务院法制办。该条例将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行为, 设定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措施,推动我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法制办)7.推行专家评议和论

    16、证制度、公示制度。按照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要求,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政府投资项目一般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机构要引入竞争规则。推 进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8.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信息,明确审批流程,及时公布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 部、国土 资 源部、 财政部)9.推行责任追究制度。以出台后的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条例为依据,提高责任追究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对于投资项目审批(核准

    17、)、工程咨询、勘察、 设计、施工、 监理等部门和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 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1.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9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法规2005824 号)的规定,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时,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全部实行招标。

    18、(国家发展改革委)2.推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尽早颁布实施。2009 年 9 月通过法制办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方式,听取招投标市场主体、中介机构、地方政府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及有关专家的意见,争取 2010 年第一季度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法制 办、国家 发 展改革委)3.继续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 2009 年 12 月前,启动简明标准文件、生产设备和设计- 施工标准文件、 设计采购施工标准文件编制工作,2010 年年底前以部门联合规章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

    19、运输部、 铁道部、水利部)4.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研究起草电子招标投标政策办法和技术标准,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尽快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水利部)5.抓紧研究起草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积极开展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起草、调研和 论证工作,争取 2010 年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出台前的征求意见和修改论证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法制办)6.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管理,规范设计变更。健全勘察设计管理制度,重点加强对勘察设计的经济、技术、功能的比选和评价,防止简单以价格竞标的评标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

    20、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财政部)7.推进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组织调研,广泛征求招投标市场主体、中介机构、地方政府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意见,研究提出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工作思路和步骤,逐步整合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水利部、法制 办)8.发挥招标投标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健全招标投标法规文件制定事前协商机制和事后审查机制。加强工作情况交流,建立招标投标统计制度。健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健全招标投标违纪违法线索处理和案件查处协作机制,及时有效查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

    21、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财政部、 监察部、法制办、国资委、工商总局)9.抓紧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尚未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的部门,按照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要求尽快建立;各有关部门在 2009 年年底前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完善招投标市场信用记录,逐步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财政部、 监察部)10.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准入管理,建立和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监管

    22、和市场清退机制。监督指导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颁布实施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和专家管理办法。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组建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加强行业评标专家培训,改革和完善评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 道部、水利部、商 务部、财政部、工商总局)三、自查标准1.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重点检查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中的有关内容。具体包括:(1)项目审批(核准)程序方面。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核准或备案进行建设问题;是否存在越权审批或核准问题;是否存在以备案代替核准问题;是否存在未通过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但已审批或核准问题;是否

    23、存在“分拆 审批(核准) ”等其他问题;是否存在 违反产业政策问题;是否存在违反发展建设规划问题;是否存在违反市场准入标准问题。(2)项目建设方面。是否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严格执行有关工程造价和建设标准的规定;是否严格执行建筑法、投资体制改革决定、 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 号)等 规定,落实施工许可证制度、开工报告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 号)的规定,加强项目概算管理。(3)环评和节能方面。是否按照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以及有关规定的要

    24、求,在审批、核准项目时进行了节能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是否存在未进行、未通过节能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就开工建设的情况;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问题;是否存在未按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问题;是否存在应备案而未备案,但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其他问题。(4)土地审批方面。是否存在越权审批建设用地问题;是否存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问题;是否存在越权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特别是越权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问题;是否存在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项目批准土地问题;是否存在应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未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但已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问题

    25、;是否存在“以租代征 ”等其他 问题。(5)信息公开方面。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应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信息而未公开的情况;是否存在应向社会公开有关投资管理程序和审批流程而未向社会公开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及时向社会公开应该公开的审批结果的情况。(6)责任追究方面。是否存在违反项目建设程序审批(核准)投资项目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有关咨询评估机构在咨询评估时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情况;有关勘察、设计等单位,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严重失职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2.规范招投标活动重点检查招投标活动中执行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的情况。具体包括:(1)依法实施

    26、行政监督情况。招投标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是否健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是否建立,是否依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是否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公开;是否存在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情形;是否存在阻挠、干预外地投标人进入本地市场,或者对阻挠、干预外地投标人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纵容、包庇,限制公平竞争等情形;围标串标治理情况;招投标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哪些不足。(2)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情况。达到国家规定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 设备 和主要材料采购是否严格执行了招投标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核准其招标事项

    27、;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是否依法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发布;是否存在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承包商、供货商的情况;投标人是否存在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中标后,投标人是否转包,项目分包是否限定在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有另行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有形建筑市场是否依法办理招投标事宜,是否存在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3)保证评标活动公正性情况。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依据法定条件,是否严

    28、格执行回避制度;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在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随意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的情况;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是否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顺序;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中标人的确定是否严格执行了有关特别规定;评标专家是否存在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 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等情况;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依法给予查处。(4)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情况。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和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行为;对违

    29、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法给予处理。(5)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非法设定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与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是否存在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标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招标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规定;是否存在以获得本系统、本地区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情况。附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依据(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方面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5.公共机构节能条

    30、例6.民用建筑节能条例7.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 号)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 号)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 号)1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 号)1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19 号令)1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 号)13.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29 号令)1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

    31、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 号)15.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 号)16.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 27 号令)(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 号)4.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招投标工作职责的复函(中央编办函 200382 号)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 号)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

    32、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 3 号)7.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实施办法(发改法规2009124 号)8.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 号)9.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 9 号)1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 号)11.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 5 号)12.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 4 号)13.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 号)1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33、国家计委令第 30 号)1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令第 27 号)16.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等 8 部门令第 2 号)17.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 7 部门令第 12 号)18.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 29 号)19.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36 号)2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7部门令第 11 号)2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家计委令第 6 号)2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 18 号) 23.

    34、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等 9 部门令第 56 号)2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 20021980 号)2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26.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041103 号)27.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18 号)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根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

    35、0927 号)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治工发 20092 号)精神,现就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治理工作,督促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法规制度进一步完善,施工作业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升,监管履职能力明显提高,违法违规行为和腐败现象得到抑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明显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下降,长效机制基本形成,全面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二、具体措施(一)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

    3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和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中介机构等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重点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监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职责分工、履行 职责方面的情况是否落实;建设单位依法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规定和提供安全投入、合理工期等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的情况是否落实;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中介机构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安全投入、制度建设、监督检查、隐患治理、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工作是否到位。通过检查,创新监管工作方式,探索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安全

    37、生产的责任体系。(二)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结合安全生产法、建筑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对有关部门出台的安全生产规章规定进行清理,将与近年来出台的法律法规相冲突、不符合当前安全生产实际的予以修订或废止,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做好相关法规的配套制度建设,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不健全、不配套、不适用等问题,建立 规范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工作,严把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关。重点加强对许可证的动态监管。对取得安全

    38、生产许可证后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理。对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行为的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四)建立健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要严格贯彻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和 “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重点要查清事故原因,举一反三,提出防范措施,堵塞漏洞,落实整改措施,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要完善和

    39、落实事故约谈、事故现场会、事故通报、事故结案和事故责任追究报备、事故定期分析等制度。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要将调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五)深挖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要把查处腐败问题贯穿于事故调查的全过程,要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发现和掌握案件线索,严肃查办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案件,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纪检、监察、公安、检察等机关要健全办案协调机制,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查办、信息共享等制度,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查办案件的工作合力。三、职责分工

    40、(一)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牵头工作,综合协调、指导和配合各有关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负责组织联合督查,汇总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向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修订和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促进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牵头查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提出防范措施,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管,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督促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研究提出修订和完善建筑安全生

    41、产法律法规的建议,督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动态监管,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宣传,落实安全措施,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三)监察部:负责查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强化责任追究。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造成的事故,以及瞒报、 谎报事故和事故背后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违法违纪问题, 坚决查处,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四)公安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嫌刑事犯罪(除职务犯罪之外)案件的立案、调查和处理。(五)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对重大生产

    42、安全事故刑事侦查、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六)其他有关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民爆行业和通信业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的监管,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资委和电监会等其他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的监管,督促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 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修订和完善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宣传,落实安全措施,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四、自查标准(一)政府及监管部门1.对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的监管情况。2.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得

    43、以落实。3.安全监管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使用是否进行有效监管。4.安全目标责任考核的落实情况,对建设项目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情况。5.对建设项目组织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情况。6.事故背后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的查处情况。(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1.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2.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得以落实。3.安全措施是否得到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取得,所

    44、承揽工程是否与其资质匹配。4.建设项目是否组织开展了安全设施“三同时” 工作,安全投入是否能够满足要求。5.施工安全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是否组织到位,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6.施工过程是否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并执行到位。7.是否按要求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强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指导意见根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 200927 号)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治工发 20092 号)精神,现就加强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 标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用

    45、2年左右的时间,从强化环境保护工作角度出发,对 2008 年以来规模以上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有关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紧密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以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为切入点,逐一梳理工程建设在规划、项目审批、建 设、后续监管等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关键环节,集中查处一批重大典型案件;坚持“边排查、边整顿, 边改进、边规范”,到2012 年,基本建立起权责清晰、分工合理、运转高效、公开透明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预防为主、惩戒结合的环境保护廉政建设惩防体系。二、具体措施(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1.加强对 2008 年以来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环评执行情

    46、况的检查。以公路、铁路、民航、水利、港口、市政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为重点,对建设项目的环评执行情况进行清查,严肃处理“未批先建 ”、“擅自变更”等违法行为。2.加强对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情况的检查。以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电力、有色、多晶硅等行 业为重点,对“ 两高一资”、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的环评执行情况进行清查,对涉及重金属污染的有色金属等行业项目环评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严肃处理违法行为。3.加强对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与安全。4.强化工程建设环评审批环节的监督。查处“越权审批” 、“拆分环评”及降低环评文件等级要求等

    47、违法违规审批行为,特别是违反“四个一律不批”要求、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能过剩的项目;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没有总量指标的项目;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项目”的违规审批行为以及在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审批建设项目的行为。健全重大项目决策制度,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及审批程序不规范等行为。5.加大对环评单位及专家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环评质量考核。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属地环评机构及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日常考核,对存在“ 弄虚作假”、“ 虚报瞒报”等行为,

    48、一律依法严处。规范环评专家库动态管理和专家行为,明确各行业入选专家的基本要求以及专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省级环保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各级专家队伍进行清理规范。(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 ”和验收管理1.加大对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坚持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查处环境保护“ 三同时”执行不力的行为,追究有关企业及其当事人的责任。2.加强试生产和验收管理。严厉查处“久拖不 验” 、未经检查同意擅自投入试生产、未经验收擅自投入正式生产等违法行为,对问题较为突出的重点行业和地区进行清理、整顿,依法予以处罚。3.推动建设项目施

    49、工期环境监理工作。总结部分地区有关工作的经验,将施工期环境监理作为试生产和环保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逐步建立施工期环境监理制度。(三)规范各类规划环评管理1.全面推进规划环评工作。以宣传、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为契机,清查各地区、各部门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重点查处以责任主体不落实和经费缺乏等理由不依法开展规划环评,依法应开展环评的规划在未完成甚至未开展环评的情况下即审批的行为。2.强化规划环评有关措施和要求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不执行规划环评有关规定,擅自降低范围和等级的行为;督查规划环评执行、落实情况。(四)加强环境保护工程资金安排使用的管理1.加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农村环境保护资金、专项整治资金等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2.对环境保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行为。(五)推进环境影响评价领域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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