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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关于公务卡使用有关规定的通知.doc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4057875 上传时间:2018-12-06 格式:DOC 页数:1 大小:22.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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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务卡使用有关规定的通知学校各部门:为方便教职工更好地了解公务卡使用的有关规定,解决报账中存在的问题,现就公务卡使用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实行自治区本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桂财库201134 号)和关于扩大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项目范围的通知 (桂财库201462 号)的规定,凡涉及公务消费的在职在编人员必须办理公务卡。列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办公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租赁费、专用材料费、其他交通费) ,必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或转账方

2、式结算。否则,财务不予报账。只有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 500 元以下的零星公务消费支出以及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等两项支出可以使用现金结算。 从 2014 年起,国库不再允许支付公务出差预支借款。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桂财行201430 号的规定,公务出差住宿费、机票支出等不分金额起点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此外,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税票证监管的通知(桂财综201126 号)的规定,凡是各类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活动的报销凭据。凡需要在网上购买车票、机票、图书等公务支出的教职工,必须开通公务卡网上支付功能,选择能直接使用公务卡结算的电商进行交易;同时,订购车票、机票、住宿时,如对方提供的不是车站车票、航空机票(电子行程单)或宾馆饭店的住宿发票,而是旅行社开具盖章的发票(内容为车票、机票或住宿费等),不得作为车票、机票或住宿票报销凭据。本规定自五月一日起执行。财 务 处2015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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