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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高港区防汛防旱应急预案.doc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4055208 上传时间:2018-12-06 格式:DOC 页数:45 大小:11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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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高港区防汛防旱应急预案目 录1 总 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泰州市高港区防汛防旱指挥部2.2 其他防汛防旱指挥机构3 预防与预警机制3.1 预防预警信息3.2 预防预警行动3.3 预警支持系统4 应急响应4.1 总体要求4.2 级应急响应(红色)4.3 级应急响应(橙色)4.4 级应急响应(黄色)4.5 级应急响应(蓝色) 2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4.7 信息报送和处理4.8 指挥和调度4.9 抢险救灾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4.12 信息发布4.13 应急结束5 后期处

2、置5.1 善后处置5.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5.3 水毁工程修复5.4 调查与评估5.5 恢复重建6 保障措施6.1 人力保障6.2 财力保障6.3 物资保障6.4 医疗卫生保障6.5 交通运输保障6.6 治安维护6.7 通信保障6.8 供电保障6.9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3 6.10 社会动员保障6.11 科技支撑7 监督管理7.1 应急预案演练7.2 宣教培训7.3 责任与奖惩8 附则8.1 名词术语定义8.2 预案管理与更新8.3 预案解释部门8.4 预案实施时间 4 1 总则1.1 编制目的进一步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提高全区防汛防旱能力,保证防汛防旱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3、,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国家防汛防旱总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国家防汛防旱总指挥部工作制度、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泰州市高港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防洪条例、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江苏省水文管理办法、 江苏省水旱灾害统

4、计报表制度,参照国家、省、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包括邻近市、区发生的但对本区产生重大影响的)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涝灾、台风、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供水水源危机以及由洪涝、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堤防决口、坍江、河势变化、涵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5 1.4 工作原则1.4.1 坚持以人为本,防汛防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转变,由单一防旱向全面防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防旱的现代化水平。1.4.2 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1.4.3 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

5、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1.4.4 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科学调度、优化配置,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1.4.5 坚持依法防汛防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驻区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任务。1.4.6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1.4.7 坚持防汛防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

6、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高港区人民政府设立高港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各镇(街)设立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防汛防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 6 防汛防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服从当地及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2.1 泰州市高港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泰州市高港区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高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区防汛防旱工作,其日常办事机构泰州市高港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高港防办)设在高港区水利局。2.1.1 高港区防指组织机构高港区防指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高港区人武部

7、首长、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政府办、人武部、宣传部、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委、环保局、卫计委、商务局、教育局、气象局、邮政管理局、公安分局、国土分局、交通运输分局、供销总社、供电公司、电信分局、消防大队等单位为指挥部成员单位。2.1.2 高港区防指职责高港区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防旱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制订全区防汛防旱工作制度、全区防御洪水方案和调水方案等,及时掌握全区汛情、旱情、灾情、工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防旱减灾措施,统一调度全区重要水利工程设施的运行,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2.1.3 高 港 区 防 指

8、 成 员 单 位 主 要 职 责政 府 办 :协 助 区 领 导 制 定 防 洪 抗 旱 、抢 险 、救 灾 方 案 ,协 调 各 成员 单 位 参 与 防 汛 、抗 旱 、救 灾 的 人 员 调 配 和 物 资 供 应 等 工 作 。人 武 部 :动 员 指 挥 民 兵 支 持 地 方 抗 洪 抢 险 ,保 护 国 家 财 产 和 人 民生 命 安 全 。 7 宣 传 部 :正 确 把 握 全 区 防 汛 防 旱 宣 传 导 向 ,组 织 、协 调 和 指 导 新闻 媒 体 做 好 防 汛 防 旱 新 闻 报 道 工 作 。发 改 委 :协 调 安 排 防 汛 防 旱 工 程 建 设 、除

9、险 加 固 、水 毁 修 复 、抗洪 抗 旱 救 灾 、电 力 、物 资 及 资 金 计 划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负 责 协 调 安 排 有 关 防 汛 抢 险 抗 灾 所 需 物资 器 材 的 供 应 和 调 度 。民 政 局 :负 责 查 灾 、核 灾 ,统 一 发 布 灾 情 及 救 灾 工 作 情 况 ,及 时向 区 防 汛 指 挥 部 提 供 灾 情 信 息 ;负 责 洪 涝 旱 灾 地 区 灾 民 的 生 活 安 置 和救 灾 工 作 ;负 责 接 收 、分 配 救 灾 捐 赠 款 物 ;负 责 救 灾 款 物 的 管 理 、发 放 、检 查 ,监 督 救 灾

10、款 物 的 使 用 。财 政 局 :负 责 安 排 和 调 拨 防 汛 抗 旱 、险 工 隐 患 处 理 、抢 险 救 灾 、水 毁 修 复 经 费 ,并 监 督 使 用 ;落 实 城 区 防 汛 抢 险 救 灾 应 急 资 金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 责 城 市 下 水 道 管 网 规 划 、建 设 、改 造 、管理 、维 护 工 作 ,保 证 城 市 排 水 管 网 畅 通 ,同 时 雨 水 管 网 通 河 时 要 加 以节 制 ,确 保 高 水 位 不 形 成 倒 灌 ;负 责 城 区 排 涝 工 作 ,确 保 城 区 涝 水 及时 排 出 ,最 大 限 度 降 低 内 涝 损 失 ;

11、及 时 组 织 、协 调 、指 导 、督 促 暴 雨 易积 水 地 段 和 后 街 背 巷 下 水 管 网 的 更 新 改 造 ,确 保 居 民 住 宅 小 区 防 洪排 涝 安 全 。水 利 局 :负 责 防 汛 防 旱 的 组 织 、协 调 、监 督 、指 导 等 日 常 工 作 。(1)提 供 雨 情 、水 情 、旱 情 预 报 ,做 好 防 汛 和 抗 旱 水 源 的 调 度 ;(2)负 责 洪 、涝 、旱 等 灾 情 收 集 上 报 ;(3)负 责 流 域 性 水 利 设 施 、中 小 型 穿 堤 建 筑 物的 防 汛 检 查 ,组 织 防 洪 抢 险 及 水 毁 工 程 的 修 复

12、 ,制 定 全 区 抗 灾 工 程 措施 ;(4)提 出 防 汛 抗 灾 所 需 经 费 、物 资 、设 备 、油 电 方 案 ;(5)负 责 防 汛防 旱 工 程 的 行 业 管 理 ,按 照 分 级 管 理 的 原 则 ,负 责 区 属 防 洪 工 程 的 运 8 行 安 全 ;(6)主 汛 期 前 ,按 照 河 道 管 理 权 限 ,督 促 各 镇 (街 )清 除 影 响 河道 排 涝 畅 通 的 鱼 网 、鱼 簖 、坝 埂 及 违 章 建 筑 物 ;(7)处 理 区 防 汛 防 旱 指挥 部 交 办 的 日 常 工 作 。农 委 :负 责 及 时 收 集 、整 理 和 提 供 农 业

13、旱 、涝 等 灾 情 信 息 ;负 责 农业 、渔 业 遭 受 水 旱 灾 害 和 台 风 灾 害 的 防 灾 、减 灾 和 救 灾 工 作 ;指 导 灾区 调 整 农 业 结 构 、推 广 应 用 旱 作 农 业 节 水 技 术 及 重 大 病 虫 害 和 动 物疫 病 防 治 工 作 ;负 责 救 灾 种 子 (种 畜 禽 、水 产 苗 种 )、化 肥 、饲 草 、兽 药的 调 配 ;组 织 、协 调 、指 导 、督 促 高 效 设 施 农 业 园 区 提 高 排 涝 抗 旱 标 准 ;协 助 当 地 防 汛 防 旱 指 挥 部 清 除 擅 自 在 河 道 水 面 、滩 地 上 的 开 发

14、 项 目和 设 施 。环 保 局 :负 责 水 质 监 测 ,及 时 提 供 水 源 污 染 情 况 ,做 好 污 染 源 的调 理 与 处 理 工 作 ;已 发 生 水 体 污 染 事 件 时 ,负 责 监 测 ,及 时 向 下 游 等有 关 地 区 通 报 ,防 止 因 水 源 污 染 造 成 次 生 灾 害 ;做 好 城 区 河 道 水 质 监测 ,确 保 城 区 河 道 保 持 良 好 水 质 。卫 计 委 :负 责 汛 期 灾 区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医 疗 救 护 ,卫 生 防 疫 、血防 等 工 作 ,及 时 向 区 防 指 提 供 水 旱 灾 区 疫 情 与 医 疗 卫

15、生 信 息 。商 务 局 :负 责 全 区 灾 民 和 防 汛 抢 险 人 员 的 生 活 日 用 品 供 应 工 作 。教 育 局 :负 责 组 织 、指 导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做 好 防 洪 、防 台 风 、防 暴雨 工 作 ,及 时 组 织 、监 督 学 校 做 好 校 舍 加 固 和 师 生 安 全 的 防 范 工 作 。气 象 局 :负 责 天 气 气 候 监 测 和 预 测 预 报工作,从气象角度对影响汛情、旱情的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测;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实时气象信息。邮 政 管 理 局 :负 责 所 辖 邮 政 设 施 安 全 ,确 保 邮 运 车 辆 的 完 好 和

16、 邮路 的 畅 通 ,保 障 各 类 邮 件 、报 刊 的 及 时 安 全 寄 递 ,迅 速 、准 确 传 递 防 9 汛 信 息 ,强 化 市 场 监 管 、推 动 政 策 创 新 。公 安 分 局 :负 责 维 护 防 汛 抢 险 秩 序 和 灾 区 社 会 治 安 秩 序 ,确 保 抗洪 抢 险 工 作 顺 利 实 施 。救 灾 物 资 运 输 车 辆 畅 通 无 阻 ;依 法 查 处 盗 窃 、哄 抢 防 汛 防 旱 物 料 及 破 坏 水 利 、水 文 、通 信 设 施 的 案 件 ,打 击 犯 罪 分子 ,协 助 做 好 水 事 纠 纷 的 处 理 ;遇 特 大 洪 水 紧 急 情

17、 况 ,协 助 防 汛 部 门组 织 群 众 撤 离 和 转 移 ,保 护 国 家 财 产 和 群 众 生 命 安 全 ;协 助 做 好 长 江 、内 河 清 障 及 抢 险 救 灾 通 讯 工 作 ,打 击 长 江 非 法 采 砂 。国 土 分 局 :负 责 防 汛 抢 险 用 地 的 征 用 、调 整 ;负 责 城 市 防 洪 工 程建 设 项 目 用 地 的 征 用 和 调 整 ;负 责 城 市 建 设 土 地 出 让 金 切 块 对 城 区 防洪 工 程 建 设 的 投 入 ;做 好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工 作 。交 通 运 输 分 局 :(1)负 责 抢 险 救 灾 物 资 调

18、运 ,以 及 撤 退 滞 洪 区 人员 、物 资 所 需 的 运 输 ;(2)做 好 公 路 (桥 梁 )、码 头 在 建 工 程 安 全 度 汛 工作 ;(3)汛 情 紧 张 时 ,根 据 防 汛 要 求 ,通 知 船 只 限 速 行 驶 直 至 停 航 ;(4)协 同 公 安 部 门 做 好 车 辆 绕 行 工 作 ,保 证 汛 期 抢 险 救 灾 车 辆 和 船 只 优先 通 行 ;(5)提 出 抢 险 救 灾 车 辆 船 只 调 度 方 案 。供 销 总 社 :要 认 真 做 好 防 汛 物 资 储 备 落 实 工 作 。按 照 防 指 委 托 协议 储 备 草 包 、芦 席 、大 柴

19、 、毛 竹 、塑 料 薄 膜 等 物 资 ,并 组 织 供 应 超 出 计划 的 货 源 ;做 好 防 汛 抢 险 和 生 产 救 灾 物 资 的 调 运 供 应 工 作 ,汛 情 紧 张阶 段 ,有 储 备 任 务 的 单 位 要 日 夜 值 班 ,确 保 随 时 调 运 。供 电 公 司 :负 责 排 涝 抗 旱 用 电 供 应 ,遇 突 发 性 洪 涝 ,按 区 防 指 的通 知 ,及 时 安 装 电 力 设 施 应 急 调 度 所 需 电 力 。负 责 安 排 汛 期 水 利 工 程及 临 时 排 灌 站 的 用 电 增 容 ,负 责 电 力 安 全 ,维 护 正 常 供 电 秩 序

20、。电 信 分 局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公 共 通 信 设 施 的 防 洪 建 设 和 维 护 ,做 好汛 期 防 汛 防 旱 的 通 信 、网 络 保 障 工 作 。根 据 汛 情 需 要 ,协 调 落 实 应 急 10 通 信 设 施 ,做 好 对 付 特 大 洪 水 有 线 、无 线 通 讯 的 两 手 准 备 。消 防 大 队 :支 持 地 方 抗 洪 抢 险 救 灾 ,协 助 做 好 城 区 低 洼 易 涝 地 区抗 洪 排 涝 。发生特大或重大水旱灾害时,区防指各成员单位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并由各部门组成若干应急工作组,其组成及其职责如下:综合组:由区委宣传部、

21、区水利局、区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区农委、区民政局、气象局、区邮政管理局、区电信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指挥、信息畅通和宣传报道工作,开展灾情评估调查。工程组:由区水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分局、区国土分局、区供电公司、区电信分局、区公安消防大队、区自来水公司、区人武部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和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督查工作;进行工程抢险、抢修灾区受损的重要水利、电力、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及城市排水、供水等市政设施。计划财务组:由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民政局、区农委等部门组成。负责安排和调拨防汛防旱及救灾物资和经费。物资器材组:由区水利

22、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区民政局、区供销总社、区供电公司、区交通运输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抢险物资和群众生活急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转移安置组:由区水利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分局、区农委、区人武部等部门组 11 成。负责抢救转移受灾群众和财物;帮助灾区人民恢复生产和生活。执法安全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区人武部、区水利局、区农委、区交通运输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交通秩序、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清除河湖阻水障碍等。救灾捐赠组:由区民政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救援物

23、资、资金捐赠的接收和安排工作。后勤服务组:由区水利局、区卫计委、区交通运输分局、区民政局、区电信分局等组成。负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提供药品、器械和医疗救护服务;抢险救援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受灾群众的生活保障;保障通信线路畅通。2.1.4 高港区防办职责承担高港区防指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区的防汛防旱工作。按照省防汛防旱指挥部和泰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指示,对重要水利工程实施调度;组织全区汛前、汛后水利工程安全检查,指导、督促除险加固;研究提出具体的防灾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组织制订全区防御台风、洪水方案、水利工程调度方案和重点地区的防旱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推动、督促镇(街道办)

24、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防御洪涝方案和防旱及防御台风预案;督促指导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清除河道、湖泊、蓄滞洪区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负责防汛防旱经费、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组织、指导和检查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运用和补偿工作;组织、指 12 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和防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指导督促全区防汛防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2.2 其他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全区各镇、街道办及相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等,汛期成立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本单位的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有防洪任务的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高港区防汛防旱应急指挥体系图

25、高港区人民政府 高 港 区 防 汛 防 旱 指 挥 部各镇(街道办)防汛防旱指挥部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工作组区水利局区水利直属单位 13 3 预防与预警机制3.1 预防预警信息3.1.1 气象水文信息(1)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水文信息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防旱指挥机构。(2)气象、水文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3)当预报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时,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

26、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 2 小时内上报,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 30 分钟内上报,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3.1.2 工程信息(1)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地区的镇(街)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在每日 7 时前向区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长江沿线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 1 小时内报到区防指。(2)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

27、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 14 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3.1.3 洪涝灾情信息(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

28、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 1 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区防指,区防指在 2 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防指。对实时灾情要及时组织核实,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江苏省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3.1.4 旱情信息(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2)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河网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江苏省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

29、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15 3.1.5 水质信息水质信息主要包括:发生水质污染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水质指标、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环保、水文部门要加强监测,遇水质污染时应及时报区防汛防旱指挥部。3.2 预防预警行动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防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防旱责任人、防汛防旱队伍和长江易坍江段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防旱服务组织的建设。(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对存在病险的堤防、

30、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防洪预案和城市防洪预案、台风、风暴潮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方案、堤防决口应急方案、城市防旱预案、防洪排涝降渍预案。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还要制订工程抢险方案。(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在防汛重点部位现场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合理配置,以应急需。 16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

31、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7)防汛防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8)防汛防旱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防旱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湖荡、江滩、骨干河道、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3.2.2 洪涝、渍害预警(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上涨趋势,为预警提供依据。(2)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区防指及各镇(街)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

32、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3.2.3 台风暴潮灾害预警(1)区防指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及市气象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区政府及 17 各镇(街)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区防指尽早给各级防汛部门发布信息。(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

33、,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3)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各水工程管理单位,做好运行调度防范工作。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按照水利工程调度方案实施预泄预排措施。(4)将受台风影响的地区,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5)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组织船只回港避风和沿江养殖人员撤离工作。3.2.4 干旱灾害预警(1)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2)各级防汛

34、防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3)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3.2.5 供水危机预警 18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启用备用水源。3.3 预警支持系统3.3.1 防御洪水方案(1)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

35、订防御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2)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工情、雨情等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3)各类防御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人民政府或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有关地区应坚决贯彻执行。3.3.2 防御台风预案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台风预案,主动应对台风袭击。根据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防御台风预案。防御台风预案由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编制,报泰州市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审查后,由区政府批准实施或由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凡经审批同意的防御台风预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有关地区应坚决贯彻执行。3.3.3

36、抗旱预案(1)区及各镇(街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19 (2)各类抗旱预案由当地人民政府或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审批,报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同意的各类防旱预案,各镇(街)、部门、企事业单位应贯彻执行。4 应急响应4.1 总体要求4.1.1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4.1.2 进入汛期,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4.1.3 区防指负责中型闸(口岸闸)的启用及主城区城市防洪工程的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地方人民政府

37、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4.1.4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4.1.5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应立即报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等防洪工程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或政府报告。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 20 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

38、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4.1.7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4.2 级应急响应(红色)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级响应(1)长江水位达到或超过历史最高水位 6.17 米(口 岸 闸 水 位 ,下 同 );(2)长江沿线近岸发生崩坍、江堤决口、通江建筑物失事倒塌;(3)全区已遭受台风正面影响或预报 6 小时内将受台风正面影响;境内已出现 12

39、级以上风力或预报 6 小时内将出现 12 级以上风力;(4)全区境内河网水位达到超历史水位 4.54 米;(5)发生特大干旱。全区境内河网水位低于以下水位:黄桥水位 1.17 米。4.2.2 级响应行动(1)高港区防指指挥主持会商,高港区防指成员参加。视情启动防御洪水方案,作出防汛防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防指、区委、区政府,派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防旱工作。情况严重时,提请区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高港区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 21 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高港区防指每天发布汛(旱)情通报,并在区电视台等媒体报道汛(旱)情

40、及抗洪抢险、防旱措施。高港区防办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防旱物资;区财政局为灾区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交通运输部门为防汛防旱物资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区卫计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2)区防指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和相关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

41、挥防汛防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防旱工作。及时把抗洪防旱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防指。区防指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防旱和抗灾救灾工作。(3)各镇(街道办)防汛指挥机构启动级响应,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应权力;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为区防指提供调度参谋意见。向灾区派出工作组、专家组。4.3 级应急响应(橙色)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级应急响应(1)长江水位达到警戒水位 5.23 米; 22 (2)沿江堤防、闸涵、泵站失事;(3)全区已遭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出现 10 级以上大风,或未来 12 小时内将受强热带风暴影响;(4)各镇(街道办)大部发

42、生严重洪涝灾害;内河河网水位达到 4.0 米;(5)各镇(街道办)大部发生严重干旱;(6)主要河网水位低于以下水位:通南地区黄桥水位 1.49 米。区域内城市发生极度水质性缺水。4.3.2 级响应行动(1)高港区防指指挥或委托区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防指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防旱工作的指导,在 2 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区政府领导并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区防指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派出由区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防旱。区防指办公室不定期在区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区民政局及时救助灾民。

43、区卫计委根据需要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2)各镇(街)防汛指挥机构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做好洪水预测预报,下派工作组、专家组,支援抗洪抢险、防旱;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为区防指提供调度参谋意见。(3)各镇(街)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 23 防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防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

44、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防旱工作。区防指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市防指。区防指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防旱和抗灾救灾工作。4.4 级应急响应(黄色)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级响应(1)个别区域发生洪涝灾害;(2)内河河网水位达到 3.8 米或境内长江高潮位超过设防水位 4.11 米;(3)江堤或内河骨干河道堤防出现险情;(4)辖区内大部分发生中度以上的干旱灾害;主要河网水位低于以下水位:通南地区黄桥水位 1.65 米;(5)个别镇(街道办)发生严重干旱或严重水质性缺水;(6)24 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 810级。4.4.2 级响应行动(1)高港区防指副指

45、挥或委托区防办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防旱工作的指导,在 2 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并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区防办在 24 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防汛防旱。(2)相关镇(街)防汛指挥机构加强汛(旱)情监视,加强洪水预测预报,做好相关工程调度,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协助 24 防汛防旱。(3)相关镇(街)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防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防旱,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防旱工作,并将防汛防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区防指;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

46、民。卫计委根据需要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4.5 级应急响应(蓝色)4.5.1 当进入主汛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级响应(1)区域内发生一般洪水;主要河网水位在:通南地区 2.80米3.80 米,圩区水位达到 2.32.5 米;(2)区域内发生轻度干旱;主要河网水位低于以下水位:通南地区黄桥水位 1.88 米;(3)内河骨干河道堤防出现险情;(4)个别镇(街道办)出现一般性干旱或一般性水质性缺水;(5)24 小时内可能受热带低压影响或进入梅雨期,有可能出现强、持续降雨过程。4.5.2 级响应行动(1)高港区防办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

47、(旱)情的监视和对防汛防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区防指负责同志并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2)相关镇(街道办)防汛指挥机构加强汛情、旱情监视,做好洪水预测预报,并将情况及时报区防指办公室。 25 (3)相关镇(街道办)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防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或组织防旱;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防旱工作;并将防汛防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高港区防指。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4.6.1 江河洪水(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

48、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2)当江河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通江闸抢长江低潮位排水,排涝站抢排涝水,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4.6.2 雨涝灾害(1)当出现雨涝灾害时,当地防汛防旱指挥部门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机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2)在江河防汛形

49、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堤防和穿堤建筑物的压力。 26 4.6.3 台风暴潮灾害(1)台风暴潮(含热带低压)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2)发布台风警报阶段。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沿江地区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根据台风警报上岗到位值班,并部署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督促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台风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内河河网水位高的应适当预降,并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防汛指挥机构督促农业、交通、渔业等部门做好沿江地区人员安全转移工作,巡查江面船只归港锚固。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部门及时播发台风警报和防汛防旱指挥部的防御部署。(3)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领导及各级防汛责任人应立即上岗到位值班,根据当地防御洪水(台风)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登陆后可能产生严重影响的地区,区人民政府应发布防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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