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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步骤、程序等规范标准.doc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4050534 上传时间:2018-12-06 格式:DOC 页数:19 大小:253.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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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行 政 处 罚 的 步 骤 、程 序 等 规 范 标 准合 法 性 标 准评 查类 别 序 号 评 查 项 目 评 分 说 明 评 查 记 录 备 注行 使 行 政 执 法 权 的 主 体 资 格 :(1)人 民 政 府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和 法 律 、法 规 授 予行 政 执 法 权 的 组 织 在 法 定 权 限 范 围 内 实 施 行 政执 法 行 为 。没 有 法 定 职 权 依 据 或 者 超越 法 定 权 限 范 围 的 ,该 项均 不 合 格 ;101(2)受 委 托 组 织 在 合 法 委 托 的 权 限 范 围 内 实 施行 政 执 法 行 为 。没 有 委 托 权

2、或 者 超 越 委 托范 围 的 ,该 项 不 合 格 ;主 体 合法102案 件 承 办 人 员 的 行 政 执 法 资 格 :持 有 效 行 政 执法 证 件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执 法 证 或 者 法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执 法 证 件 )。卷 宗 内 应 有 执 法 人 员 执 法证 或 者 其 他 执 法 证 件 复 印件 ,无 复 印 件 或 者 执 法 证超 期 的 ,视 为 承 办 人 员 无行 政 执 法 资 格 , 该 项 为 不合 格 ;103当 事 人 认 定 清 楚 、准 确 ,在 主 要 法 律 文 书 中 前后 一 致 。当

3、事 人 的 行 为 认 定 清 楚 、定 性 准 确 。当 事 人 为 自 然 人 的 ,以 身份 证 为 姓 名 、身 份 的 主 要证 据 ;当 事 人 为 法 人 或 者其 他 组 织 的 ,以 营 业 执 照为 名 称 、主 体 性 质 的 主 要证 据 ;104认 定 的 主 要 事 实 和 法 定 情 节 有 相 关 证 据 证 明 。 1、认 定 的 主 要 事 实 无 证据 证 明 ,该 项 不 合 格 ;2、行 政 处 罚 从 轻 或 者 从重 处 罚 无 相 关 证 据 证 明 的 ,拟 按 规 范 性 扣 分 ,不 按 合法 性 处 理 。处 罚 按 无 所 得 处罚 ,

4、但 没 有 对 是否 有 所 得 的 调 查 ,认 定 事 实 不 清 。事 实 清楚 、证据 充 分105证 据 真 实 、收 集 合 法 且 足 以 认 定 相 关 事 实 。 主 要 证 据 不 具 备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关 联 性 的 ,该 项不 合 格106行 政 执 法 主 体 实 施 行 政 检 查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强 制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有 明 确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依 据 。该 项 与 101 的 区 别 是 :要求 具 体 的 执 法 行 为 要 有 明确 法 律 依 据 。否 则 该 项 为不 合 格法 律 规 定

5、并 罚 ,处 罚 决 定 只 有 一种 方 式 处 罚 的 ,适 用 法 律 错 误 。适 用 法律 正 确107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规 章 依 据 准 确 、具 体 、有效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适 用 的 法 律依 据 无 具 体 的 条 、款 、项或 者 引 用 的 条 、款 、项 错误 的 ,该 项 不 合 格 ;拟 按 适 用 法 律 错误 处 理 的 其 他 情形 :1、违 法 事 实 有 两个 ,但 就 一 个 违法 事 实 处 罚 的 ,2、法 律 规 定 A 处罚 方 式 ,结 果 处罚 是 按 B 处 罚 方式 或 免 于 处 罚 。3、法 律 规 定

6、 的 处罚 基 准 是 A 事 项 ,但 处 罚 按 法 律 规定 的 B 事 项 处 罚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的 种 类 、幅 度 ,与 案 件 的 事 实 和情 节 相 适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有 关 规 范自 由 裁 量 权 的 规 定 :(1)对 当 事 人 的 同 一 违 法 行 为 ,不 得 给 予 2 次以 上 罚 款 的 行 政 处 罚 。(2)从 轻 或 者 减 轻 行 政 处 罚 符 合 法 定 情 形 :主 动消 除 或 者 减 轻 违 法 行 为 危 害 后 果 的 ;受 他 人 胁迫 有 违 法 行 为 的 ;配 合 查 处 违 法 行

7、 为 有 立 功 表现 的 ;其 他 依 法 应 当 从 轻 或 者 减 轻 行 政 处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轻 微 并 及 时 纠 正 ,没 有 造 成 危 害 后 果的 ,不 予 行 政 处 罚 。108(3)违 法 行 为 在 二 年 内 未 被 发 现 的 ,不 再 给 予行 政 处 罚 。A.简 易 程 序 (对 公 民 处 以 50 元 以 下 、对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处 以 1000 元 以 下 罚 款 或 者 警 告 的 行 政 处 罚 )程序合115 出 示 有 效 行 政 执 法 证 件 。116告 知 当 事 人 拟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8、事 实 、理 由 、依 据 和 陈 述 、申 辩 的 权 利 ,并 当 场 交 付 行 政 处罚 决 定 书 。没 有 证 据 证 明 告 知 此 项 内容 的 ,为 不 合 格117报 所 属 行 政 机 关 备 案 。 简 易 执 法 文 书 上 有 执 法 案件 号 码 和 执 法 单 位 公 章 的 ,视 为 向 所 属 机 关 备 案B.一 般 程 序118由 2 名 以 上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实 施 调 查 、检 查 ;出示 有 效 行 政 执 法 证 件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与 当 事 人有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的 ,应 当 回 避 。119先 行 登 记 保 存

9、 证 据 符 合 法 定 程 序 :经 行 政 执 法主 体 负 责 人 批 准 ,并 在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7 日 内 及时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120 查 封 、扣 押 符 合 法 定 程 序 (详 见 行 政 强 制 合 法性 标 准 部 分 )。法121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前 ,告 知 当 事 人 拟 作 出 行 政处 罚 决 定 的 事 实 、理 由 、依 据 和 陈 述 、申 辩 的 权利 。未 告 知 的 ,程 序 违 法 。122 符 合 听 证 条 件 的 ,告 知 当 事 人 听 证 权 利 。当 事人 要 求 听 证 的 ,依 法 举 行 听 证

10、。 未 告 知 听 证 的 ,程 序 违 法 。123 重 大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经 行 政 执 法 主 体 负 责 人 集体 讨 论 。124 主 要 负 责 人 批 准 移 送 的 涉 嫌 犯 罪 案 件 ,在 负 责人 决 定 后 24 小 时 内 向 同 级 公 安 机 关 移 送 。125法 律 文 书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和 时 限 送 达 。 超 过 法 定 时 限 送 达 法 律 文书 ,视 为 程 序 瑕 疵 ,拟 按规 范 性 处 理。126其 它 法 定 程 序 。 责 令 改 正 通 知 发 出 后 ,对于 是 否 改 正 未 复 检 未 复 核的 ,如 果

11、 处 罚 是 以 逾 期 不改 正 作 为 前 置 事 实 才 能 处罚 的 ,未 复 检 复 核 是 事 实不 清 ,按 合 法 性 处 理 ,不是 处 罚 的 前 置 条 件 ,按 规范 性 扣 分 。规 范 性 标 准评 查 类 别 序号 评 查 项 目 评 分说 明 标 准分 扣 分(-) 扣 分 理 由 备 注301当 事 人 基 本 情 况 (0.5 分 )。案 件 来 源 信 息 (0.5 分 )。 1 分302涉 嫌 违 法 行 为 的 简 要 情 况 。 1 分立 案 审 批表 (4 分 )303承 办 人 的 立 案 建 议 (0.5 分 )及 签 名 、日 期 (0.5

12、分 )。审 批 意 见 (0.5 分 )及 签 名 、日 期 (0.5 分 )。无 立 案 审 批表 或 者 立 案审 批 材 料 的 ,该 环 节 分 值全 扣 。2 分304现 场 检 查 (勘 验 )的 起 止 时 间 (0.5 分 )、地 点 (0.5分 )。与 涉 嫌 违 法 行 为 相 关 的 现 场 情 况 ,且 记 录详 实 (1 分 )。2 分现 场 检 查(勘 验 )笔录 (7 分 )30 检 查 (勘 验 )人 、记 录 人 基 本 信 息 (1 分 )。有 出 示 未 区 分 记 录 3 分5 执 法 证 件 、表 明 身 份 (1 分 )并 告 知 当 事 人 申 请

13、 回避 权 利 的 记 录 (1 分 )。人 和 检 查 人的 不 扣 分306被 检 查 (勘 验 )人 (现 场 负 责 人 )签 署 “记 录 属 实 ”等 并 逐 页 签 署 姓 名 、日 期 (0.5 分 )。修 改 处 有 被检 查 (勘 验 )人 (现 场 负 责 人 )的 签 名 或 者 按 压 指印 (0.5 分 )。被 检 查 (勘 验 )人 (现 场 负 责 人 )拒 不签 字 的 ,有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的 注 明 (0.5 分 )。检 查(勘 验 )人 、记 录 人 的 签 名 、日 期 (0.5 分 )。被 检 查 人 未签 署 “记 录 属实 ”但 签 名

14、确认 的 不 扣 分2 分307询 问 的 起 止 时 间 、地 点 (0.5 分 )。被 询 问 人 的 基本 信 息 (0.5 分 )。询 问 内 容 与 涉 嫌 违 法 行 为 相 关(1 分 )、询 问 内 容 详 实 (1 分 );3 分308询 问 人 、记 录 人 有 出 示 执 法 证 件 、表 明 身 份 (1 分 )并 告 知 申 请 回 避 权 利 的 记 录 (1 分 )。 2 分调 查 询 问笔 录 (7 分 )309被 询 问 人 签 署 “记 录 属 实 ”等 并 逐 页 签 署 姓 名 、日期 (0.5 分 )。修 改 处 有 被 询 问 人 签 名 或 者 按

15、 压 指印 (0.5 分 )。被 询 问 人 拒 不 签 名 的 ,有 行 政 执 法人 员 的 注 明 (0.5 分 )。询 问 人 、记 录 人 的 签 名 、日期 (0.5 分 )。被 询 问 人 未无 签 署 “记 录属 实 ”但 有 签名 的 不 扣 分 ,询 问 人 、记 录2 分人 签 名 但 未签 日 期 的 不扣 分310当 事 人 提 交 的 复 制 件 等 证 据 材 料 ,由 当 事 人 签 字或 者 盖 章 (0.5 分 ),并 注 明 具 体 的 提 交 日 期 (0.5分 )。1 分证 据 (3.5分 ) 311行 政 执 法 人 员 收 集 的 证 据 材 料

16、,注 明 制 作 方 法(0.5 分 )、制 作 时 间 (0.5 分 )、制 作 人 (0.5 分 )及 证明 内 容 (1 分 )。无 制 作 方 法不 扣 分2.5分312当 事 人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住 所 等 )(0.5 分 )。先 行 登记 保 存 证 据 的 理 由 、依 据 和 期 限 (1 分 )。1.5分313保 存 证 据 的 名 称 、数 量 、方 式 等 (1 分 )。复 议 、诉讼 的 途 径 (告 知 具 体 的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和 法 院 )(0.5分 )、期 限 (0.5 分 )。2 分先 行 登 记保 存 证 据通 知 书(6.5 分 )3

17、14附 载 有 物 品 信 息 的 证 据 清 单 。 无 证 据 清 单扣 2 分 ;清 单记 录 不 完 整的 ,扣 1 分1 分315先 行 保 存 物 品 到 期 后 未 采 取 解 除 登 记 措 施 。 1 分316执 法 主 体 名 称 、印 章 、日 期 (0.5 分 )。送 达 回 证(0.5 分 )。有 盖 章 无 打印 执 法 主 体名 称 的 ,不 扣分1 分317当 事 人 基 本 情 况 (0.5 分 )。查 封 (扣 押 )的 理 由 、依据 和 期 限 (1 分 )。1.5分318查 封 (扣 押 )场 所 (0.5 分 )、设 施 或 者 财 物 的 名 称

18、、数 量 等 (1 分 )。复 议 、诉 讼 的 途 径 (告 知 具 体 的 行政 复 议 机 关 和 法 院 )(0.5 分 )、期 限 (0.5 分 )。2.5分319附 载 有 物 品 信 息 的 清 单 (1 分 )。 无 扣 押 清 单扣 1 分 ;清 单记 录 不 完 整的 ,扣 0.5 分1 分查 封 (扣押 )决 定书 (6 分 )320执 法 主 体 名 称 、印 章 、日 期 (0.5 分 )。送 达 回 证(0.5 分 )。有 盖 章 无 打印 执 法 主 体名 称 的 ,不 扣1 分分321当 事 人 基 本 情 况 。 0.5分322违 法 行 为 信 息 (1 分

19、 )、证 据 信 息 (0.5 分 )、违 反 的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名 称 和 条 (款 、项 )序 号 (1 分 )。 2 分发 生 责 任 改 正后 ,只 改 正 没有 复 核 ,扣 1分 。323责 令 改 正 的 具 体 内 容 (1 分 )和 期 限 (0.5 分 )。 1.5分责 令 改 正违 法 行 为决 定 书 (6分 )324行 政 执 法 主 体 名 称 、印 章 、日 期 (0.5 分 )。送 达 回证 (0.5 分 )。注 :未 制 作 责 令 改 正 决 定 书 但 在 处 罚 决 定 书 责 令改 正 的 ,不 扣 分 。有 盖 章 无 打印 执 法 主

20、体名 称 的 ,不 扣分 ;1 分325当 事 人 基 本 情 况 (0.5 分 )。违 法 行 为 信 息 (1 分 )。违 反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名 称 和 条 (款 、项 )序 号(0.5 分 )。2 分行 政 处 罚(听 证 )告知 书 (7 分 )326拟 处 罚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依 据 (0.5 分 )。拟 作 出行 政 处 罚 的 种 类 、幅 度 (0.5 分 )。从 重 、从 轻 、减 2 分轻 或 其 他 有 裁 量 幅 度 的 ,说 明 法 定 理 由 和 依 据(1 分 )。327告 知 当 事 人 陈 述 、申 辩 权 利 (1 分 )。

21、符 合 听 证 条件 的 ,告 知 听 证 申 请 权 和 3 日 的 期 限 (1 分 )。 2 分328执 法 主 体 名 称 、印 章 、日 期 (0.5 分 )。送 达 回 证(0.5 分 )。有 盖 章 无 打印 执 法 主 体名 称 的 ,不 扣分 ;1 分告 知 主 体 错 误 ,如 盖 分 局 公 章的 ,扣 1 分 。329当 事 人 基 本 情 况 (0.5 分 )。举 行 听 证 的 案 由 、时间 、地 点 、方 式 (0.5 分 )。听 证 主 持 人 、听 证 员 、记录 员 的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等 信 息 (0.5 分 )。1.5分应 该 告 知 听

22、证而 未 告 知 的 ,是 合 法 性 问 题 。330当 事 人 权 利 (1 分 ),如 对 听 证 主 持 人 和 听 证 员 的回 避 申 请 权 、委 托 代 理 权 。参 加 听 证 的 注 意 事 项(1 分 ),如 提 前 办 理 授 权 委 托 手 续 、携 带 证 据 材料 、通 知 证 人 出 席 作 证 。2 分行 政 处 罚听 证 通 知书 (5 分 )331执 法 主 体 名 称 及 联 系 方 式 (0.5 分 )、印 章 、日 期(0.5 分 )、送 达 回 证 (0.5 分 )。有 盖 章 无 打印 执 法 主 体 1.5分名 称 的 ,不 扣分332举 行

23、听 证 的 起 止 时 间 、地 点 、方 式 (0.5 分 )。听 证主 持 人 、听 证 员 、记 录 员 的 姓 名 、工 作 单 位 及 职务 (0.5 分 )。听 证 申 请 人 基 本 信 息 (0.5 分 )。有 证人 的 ,写 明 其 基 本 信 息 。1.5分333案 件 调 查 人 基 本 信 息 (0.5 分 )。案 件 调 查 人 员 陈述 当 事 人 违 法 的 事 实 、证 据 、处 罚 依 据 及 处 罚 建议 (1 分 )。1.5分听 证 笔 录(6 分 )334当 事 人 对 案 件 涉 及 的 事 实 、证 据 等 进 行 陈 述 、申辩 的 内 容 (1

24、分 )。听 证 申 请 人 及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案 件 调 查 人 员 、证 人 的 审 阅 确 认 意 见 并 逐 页 签 署姓 名 、日 期 (1 分 )、修 改 处 有 签 名 或 者 按 压 指 印(0.5 分 )、听 证 主 持 人 、记 录 员 的 签 名 、日 期 (0.5分 )。3 分335本 单 位 关 于 重 大 处 罚 案 件 范 围 的 规 定 1 分重 大 处 罚决 定 法 制机 构 审 核 33承 办 机 构 的 处 理 意 见 1 分省 三 项 制 度 办法 于 2 月 1 日实 施 ,一 般 程6意 见 (3 分 )337法 制 机 构 的 审 核 意

25、 见 、日 期 。 1 分序 的 要 法 制 审核338案 由 (0.5 分 )、时 间 (0.5 分 )、地 点 (0.5 分 )。 1.5分339主 持 人 、记 录 人 、列 席 人 (0.5 分 )及 各 自 职 务 (0.5分 )。 1 分340承 办 机 构 汇 报 案 件 情 况 的 记 录 (1 分 )。参 加 讨 论人 员 的 意 见 和 理 由 (1 分 )。 2 分重 大 复 杂案 件 集 体讨 论 笔 录(6 分 )341结 论 性 意 见 (1 分 )。出 席 人 员 的 签 名 (0.5 分 )。 1.5分342当 事 人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住 所 等 )

26、(1 分 )。违 法 行为 信 息 (1 分 )。证 据 信 息 (1 分 )。违 反 的 法 律 、法规 、规 章 名 称 和 条 (款 、项 )序 号 (1 分 )。4 分行 政 处 罚决 定 书(12 分 )343处 罚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依 据 条 款 (1 分 )。行 政 处罚 的 种 类 、幅 度 (1 分 )。从 重 、从 轻 、减 轻 或 其 他有 裁 量 幅 度 的 ,说 明 法 定 理 由 (1 分 )和 依 据 (0.5分 )。4 分对 陈 述 申 辩 采纳 与 否 未 在 处罚 决 定 中 表 述的 。扣 1 分344行 政 处 罚 的 履 行 方 式 (

27、1 分 )、期 限 信 息 (1 分 )。 2 分345复 议 、诉 讼 的 途 径 (告 知 具 体 的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和法 院 (0.5 分 )、期 限 (0.5 分 )。 1 分346执 法 主 体 名 称 、印 章 、日 期 (0.5 分 )。送 达 回 证(0.5 分 )。有 盖 章 无 打印 执 法 主 体名 称 的 ,不 扣分 ;处 罚 决 定 作出 日 期 与 送达 时 间 先 后矛 盾 的 ,扣 2分1 分347当 事 人 基 本 情 况 (0.5 分 )。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或者 原 责 令 改 正 违 法 行 为 决 定 书 的 名 称 、文 号 、

28、确定 的 义 务 (1 分 )。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或 者 责 令 改正 违 法 行 为 决 定 书 的 送 达 情 况 (0.5 分 )。2 分督 促 履 行义 务 催 告书 (5 分 )34 履 行 义 务 的 期 限 (0.5 分 )、履 行 义 务 的 方 式 (0.5 2 分8 分 )。涉 及 金 钱 给 付 的 ,有 明 确 的 金 额 和 给 付 方式 (0.5 分 )。告 知 陈 述 权 、申 辩 权 (0.5 分 )。349执 法 主 体 名 称 、印 章 、日 期 (0.5 分 )。送 达 回 证 (1分 )(0.5 分 )。有 盖 章 无 打印 执 法 主 体

29、名 称 的 ,不 扣分1 分350人 民 法 院 名 称 (0.5 分 )。申 请 人 、被 申 请 人 的 基本 信 息 (0.5 分 )。 1 分351生 效 的 行 政 决 定 书 (0.5 分 )及 作 出 决 定 的 事 实 、理 由 和 依 据 (0.5 分 )。 1 分352当 事 人 怠 于 履 行 义 务 的 简 要 情 况 、意 见 (1 分 )及行 政 执 法 主 体 催 告 情 况 (1 分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的法 律 依 据 (1 分 )。3 分行 政 强 制执 行 申 请书 (6 分 )353执 法 主 体 名 称 、印 章 、日 期 (1 分 )。 有

30、盖 章 无 打印 执 法 主 体名 称 的 ,不 扣分1 分结 案 表 (635 立 案 基 本 信 息 。当 事 人 名 称 、违 法 事 实 、处 理 结 1.54 果 (1 分 )。行 政 复 议 、行 政 诉 讼 基 本 信 息 (0.5 分 )。 分355案 件 执 行 的 基 本 信 息 :(1)责 令 改 正 违 法 行 为 的执 行 情 况 (0.5 分 )。(2)罚 款 缴 纳 情 况 (0.5 分 );违法 所 得 、非 法 财 物 的 处 理 情 况 (0.5 分 )等 。(3)申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的 情 况 (0.5 分 )。2 分分 )356附 执

31、行 有 关 文 书 。如 省 财 政 厅 统 一 印 制 或 者 监 制的 罚 没 票 据 罚 没 收 据 (1 分 );关 于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查 封 、扣 押 、没 收 的 涉 案 财 物 (0.5 分 ),后 续 处 置凭 证 处 置 、销 毁 凭 证 (0.5 分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执 行 的 相 关 文 书 及 记 载 等 (0.5 分 )。2.5分批 准 延 期 或 分期 交 纳 罚 款 的 ,未 以 决 定 书 的方 式 通 知 当 事人 和 银 行 的 ,扣 1 分357一 案 一 号 。 0.5分358统 一 规 范 的 封 面 。装 订 整 齐 。

32、纸 张 无 破 损 、大 小规 格 统 一 。1.5分案 卷 (4 分 )359卷 内 目 录 填 写 规 范 (0.5 分 )。卷 内 手 写 文 字 使 用钢 笔 、签 字 笔 或 者 毛 笔 ,字 迹 端 正 、清 晰 (0.5 分 )。 2 分评 查 标 准案 卷 评 查 标 准 分 为 合 法 性 标 准 和 规 范 性 标 准 。卷 内 材 料 排 列 有 序 (0.5 分 )。卷 内 材 料 按 顺 序 编码 (0.5 分 )。其 他 存在 问 题1、2、小 计 得分 总 扣 分1.合 法 性 标 准 是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是 否 合 法 的 标 准 。2.规 范 性 标

33、准 是 卷 内 文 书 的 基 本 要 素 是 否 齐 备 、填 写 是 否 规 范 的 标 准 。评 分 办 法1.合 法 性 标 准 不 设 具 体 分 数 。不 符 合 其 中 任 何 一 项 标 准 内 容 的 ,该 案 卷 为 不 合 格 案 卷 ,分 数 统 一 为 50分2.规 范 性 标 准 采 用 百 分 制 的 评 分 方 法 。根 据 文 书 种 类 等 确 定 评 查 类 别 ,并 逐 项 记 分 。其 他 说 明 :1.存 在 违 反 评 分 细 则 所 述 规 范 的 ,应 当 在 “扣 分 理 由 ”栏 内 具 体 列 明 。2.内 容 完 整 、规 范 、正 确 的 ,得 相 应 分 值 。不 完 整 、不 规 范 或 者 不 正 确 的 ,不 得 分 。3.援 引 法 律 依 据 的 名 称 及 其 条 、款 、项 、目 应 当 准 确 、具 体 。4.送 达 文 书 或 送 达 的 文 字 记 载 ,应 当 注 明 送 达 的 文 书 名 称 、送 达 地 点 、送 达 方 式 、被 送 达 人 及 送 达 人 的 签 名 和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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