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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政府采购操作规程.doc

上传人:达达文库 文档编号:4050050 上传时间:2018-12-06 格式:DOC 页数:37 大小:133.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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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关 于 印 发泰安市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县(市、区)、高新区、泰山景区、旅游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搭建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政府采购平台,更好地为政府采购当事人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 的原则,市财政局制定了泰安市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自2014年 月 日起实施。2014年

2、月 日2泰安市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第一章 政府采购基本程序1.1 报送、下达政府采购预算 1.2 报送、下达政府采购计划 1.3 编制、提交政府采购需求 1.4 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1.5 签订、备案政府采购合同1.6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 1.7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1.8 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第二章 政府采购操作规程2.1 签订委托协议 2.2 编制采购需求报告 2.3 组织采购 2.4 开标、评审和定标 2.5 质疑、投诉和举报处理 2.6 签订、备案政府采购合同2.7 履约、验收政府采购项目2.8 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2.9 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3第一章 政府采购基本程序1.1 报送、下达政府

3、采购预算 采购人根据泰安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和泰安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相关规定,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格式和口径,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一部分,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上报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年度部门预算(含政府采购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同级人大审核、审批后,将政府采购预算随同部门预算一并下达采购人。 1.2 报送、下达政府采购计划 采购人按照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核并下达政府采购计划。 1.3 编制、提交政府采购需求 采购人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明确需求功能,进行市场调研,确定采购货物详细参数、

4、服务功能或工程量清单等,编制政府采购需求报告。1.4 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计划确定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部门集中采购、定点采购、自行采4购等)和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事宜。 1.5 签订、备案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拟定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政府采购合同等资料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6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 采购人或其委

5、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供货、工程竣工或服务结束后,组织履约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 对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采购资金,采购人按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支付相关手续,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直接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政府采购资金。市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市重点工程相关规定办理。1.8 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5按照财政支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要求,逐步推进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对项目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

6、行综合、客观评价。对于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或者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供应商,在同类项目的采购中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6第二章 政府采购操作规程2.1 签订委托协议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委托代理协议应明确: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时限、采购方式、委托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协议履约地、委托方与受托方指定联系人及责任义务和投标保证金收取退还等内容。2.2 编制采购需求报告 1、采购人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时,应当对本年度每个采购项目的基本需求作进一步完善。在单项采购项目具体实施前,应当完整编制该项目的采购需求文件。采购人

7、在通过电子化监管系统报送采购申请时,一并上传采购需求文件。2、采购需求报告内容应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国家行业法规与技术规范、国家安全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不得规定以下内容: (1)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条件(包括特别授权条款)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2)设定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 (3)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 7(4)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当在采购需求文件提交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到公众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2)市级及市级以上重点项目; (3)采购金额大、技术复

8、杂或者采购需求不明确的项目;(4)采购人认为应当论证的其他项目。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在编制采购需求报告过程中,应按照泰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53号)规定由财政投资评审部门进行评审并出具概算(预算)报告:(1)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建设(含土石方、桩基础、装饰装修、幕墙、防水、消防工程、楼宇智能化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通管理设施建设、公路工程、水利工程、土地开发整理、农业综合开发、信息化建设等;(2)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服务项目:大型机电设备购置、大宗材料采购、软件开发、物业服务、安保服务、中介服务、工程相关服务(环评、规划、勘察、设计、监理)等

9、项目;(3)财政部门认为需要评审的其他项目。按照财政部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对形成固定资产的采购需求,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行政事业资产购置预算执行。未编制行政事业资产购置预算的,应当在采购需8求文件提交前获得财政部门核准。5、政府采购需求实行公示制度。采购代理机构应积极主动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需求进行市场调查、专家论证、完善优化、投资评审等工作,并在泰安市政府采购网站“政府采购需求公示”栏目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各界和潜在供应商的意见建议。采购需求公示期不得少于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证据理由充分、有助于项目依法实施的意见和建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纳,并对采购需求

10、文件做出调整。对意见建议采纳或拒绝的理由,以及对采购需求调整或修改的结果,要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供应商或其他相关主体进行反馈,并作为采购档案资料归档备查。2.3 组织采购 2.3.1 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泛指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询价文件)和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等,本节对采购文件的内容、格式等要求适用于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和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等。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需求报告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采购人确认的采购需求报告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文件的编制。属于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采购金额较大或技术复杂的项目,其采购文件的编制、提交确认时间可再延长个工作日。 92、采购文

11、件要充分遵守如下公平公正原则: (1)采购文件应合法合规,内容完整,表述清晰、准确、无歧义;(2)采购人应遵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标准进行奢侈采购;(3)采购项目的标段(包)、技术和商务条件设置合理,确保有资格和能力的供应商进行充分竞争。不得以随意提高门槛、设置地域限制或行业限制等手段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4)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由采购人提出,非国家有关职能机构强制性的资质、资格、认证范围等规定不得作为资格条件;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修改意见,也可委托专家进行论证或公开征询供应商意见。对不合法或带有倾向性的,采购人应予以纠正;(5)不得以注册资金、资产

12、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限制中小(微)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6)技术指标应具有共通性、普遍性,可按国家的强制性标准设置,不得采用或照搬某一品牌产品的规格配置、技术指标作为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不得要求或者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型号、设计、原产地或者制造厂商等,不得标明指定、暂定、参考、推荐、备选品牌。如果必须引用某一货物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采购货物的技术规格10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 的字样;(7)不得以不合理的特别授权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者差别待遇。确需设置厂商或经销商等特别授

13、权的,应在采购文件中详细说明理由,且不得设置为资格性条件。对于信息类工程或设备采购,采购人对生产厂家项目授权、质保函等有要求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签订合同前提供;(8)对供应商的业绩和相关人员配备的要求应与采购需求相适应。将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只需提供一个同类项目业绩,业绩要求应与采购标的规模或概算相当,期限最长限定为近三年内;(9)采购货物或服务类项目,技术指标或资质至少应当有个品牌型号或家符合资质要求的供应商能够完全响应。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由多家供应商参加竞争的,只作为一家供应商计算,且报价最低者为有效供应商,如出现两家以上相同最低报价的,以

14、提供服务更优者为有效供应商。同一品牌不同型号的产品由多家供应商参加竞争,作为不同的供应商计算;(10)政府采购原则上要采购国货。采购人如果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需要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等规定程序审批,并需在采购信息公告和采购文件中注明“经政府采 购管理部门同意,采购本国产品或不属11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的进口产品”。采购文件的技术需求不得排斥本国产品的供应商,最终采购本国产品或进口产品由评审委员会评定;(11)对属于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节能要求应作为实质性响应指标。对属于优先采购的节能环保产品按有关规定给予评审优惠;(12)因参与供应商数量不足法定要求,需

15、重新组织采购的项目,原则上应降低门槛或缩减其他限制性条件以扩大竞争范围,如维持不变或提高资格条件,采购人应书面说明理由;(13)采购项目设有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的%,最高不得超 过 80 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日前一天 16:00 时;未尽事宜按照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泰财采201325 号)规定执行。采购文件付款方式中要求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预付款的,供应商必须同时向采购人提供等额的预付款银行保函,其有效期最短以确保预付的财政性资金零风险为限。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不得将中标(成交)供应商交纳的投标保证

16、金转为履约保证金;采购人不得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报价中虚列预备费、备用金、暂列金或不可预见费12等增加政府采购成本的款项。采购项目设有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5%,其期限应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一般不得超过24个月,对确需超过24个月的项目,采购人应在提交其采购需求报告中注明,并经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同意后执行。项目质保期(保修期)可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期限。质量保证金的期限不影响项目质保期。3、采购文件中应包含的主要内容格式条款:(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采购文件必须明确:投标邀请函、采购需求标准、投标人须知、项目技术规范和服务要求、评审(评标)办法和标准、无效标条款、

17、合同书范本、投标(响应)文件格式等内容。 (2)要求供应商实质性响应的条款,须在该条款前以“”等醒目标识予以明示;没有标明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条款。凡打“”号的必须集中列入实质性响应 一览表,供应商应一一响应,评委应逐一核对确认。非实质性的技术要求和商务条款,可规定是否允许负偏差及负偏差的最大范围和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办法和评分标准等;(3)允许联合体投标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或采购公告中明示,且必须提供各方签订的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同一项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对非同13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则按照各

18、自的等级资质分别加以认定。已参与联合体的供应商,不得再单独作为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人,也不得再与他人组成另外的联合体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采购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通过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或更换成员的投标无效。(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的竞争;(5)采购文件应明示采购预算金额(招标控制价);(6)采购文件中应准确界定采购品目类别;(7)工程类项目采购文件需附完整的工程量清单。4、评审办法(1)公开招标项目评标办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

19、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标准定制商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关设备材料(管材、线材、石材、板材等)、规模以下工程施工及通用服务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的项目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14顺序排列。评审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审委

20、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评分标准必须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并予以量化,不能精确量化的应设置合理的范围。综合评分法适用于: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非标准定制商品的货物、规模以上工程及非通用服务项目。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投标人的资

21、格、资质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不得将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作为评分因素;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因素。项目经验(或同类业绩)分值不超过总分的10%;现场演示15(含样品)分值不超过总分值10%。将业绩或相关人员配备要求作为评分因素的,应编制近年完成同类项目一览表,年限、金额应明确细化;编制管理和技术人员一览表,具体人员应量化、细化。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 即权值 )为45% 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 即权值 )为20% 30%。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

22、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 价)价格权值100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项目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工程、农牧林土地、信息工程等工程及相关服务(环评、规划、勘察、设计、监理等)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办法,市级及市级以上相应主管部门有规范性文件的严格执行其规定,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示文件名称、发文机关、文号及主要内容等,否则,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执

23、行。(2)竞争性谈判项目16比照最低价评标法,按照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3)询价采购项目比照最低价评标法,按照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询价通知书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4)单一来源项目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采购人代表根据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与供应商在项目预算控制价以下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5、合同条款采购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应明确采购人和供应商权利、义务、履约期限、方式、地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6、在采购文件编制过程中,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

24、构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就采购文件中投标人(供应商)资质条件、商务条款、技术指标、评审标准及办法、合同条款等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出具书面论证意见,以确保实现供应商充分有效公平竞争。7、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提交采购人审核,采购人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17经采购人确认的采购文件(工程类含完整的工程量清单)出售前应按印刷行业标准胶装,并分别加盖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公章和骑缝章。2.3.2 发布采购公告 1、采购人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应通过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发布采购公告公开征集供应

25、商。2、采购文件经采购人确认后,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将采购文件(工程类项目须包含完整的工程量清单)电子版作为采购公告的附件一同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上公示,供应商可免费自由下载采购文件。采购公告的格式内容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发布的采购公告范本规定执行。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项目的公告期不得少于个工作日;邀请招标方式采购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期不得少于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项目的公告期不得少于个工作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询价方式采购项目的公告期不得少于个工作日。公

26、告期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次日算起。4、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公开发售期不18得少于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5、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的谈判文件公开发售期不得少于 个工作日。自谈判文件开始 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个工作日。6、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项目的询价通知书(询价文件)公开发售期不得少于个工作日。自询价通知书(询价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个工作日。7、采购项目有特殊条件要求的,采购信息公告应明确、完整披露。8、采购文件的售价参照省物价局关于转发 的通知(鲁

27、价费发 200364号)相关规定执行。2.3.3 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参与泰安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可登录泰安市政府采购网()-供应商-注册,填报企业相关信息,向泰安市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在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过程中,也可由采购代理机构协助供应商完成相关资格资质等信息登记,并留存加盖供应商公章的相关证件复印件;经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审查后向社会发布,广泛接受监督。192.3.4 采购文件答疑及澄清 1、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采购项目(1)招标文件需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登记备案领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收到澄清修改文件后,应当以书面

28、形式确认。澄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澄清或修改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且澄清或修改未改变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征得截至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所有供应商同意并书面确认后,可不改变投标截止时间。 (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日前,将变更时间书 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2、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项目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

29、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个工作日前,以 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个工作日的, 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203、询价方式采购项目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询价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询价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询价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4、所有澄清修改和更正内容均需同时在财

30、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上发布。2.3.5 自行采购及定点采购对符合泰安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自行采购及定点采购的规定情形的项目,由采购人分别按照泰安市市级采购人自行采购操作规程(泰财采201323号)及定点采购相关通知规定程序组织采购。2.4 开标、评审(评标)和定标 2.4.1 组建评审(评标)委员会 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鲁财采201025号)相关规定使用评审专家,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 2、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项目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21成员人数为人或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

31、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计划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每次要抽取确定名以上评审专家。其中,采购计划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技术、经济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人。每个政府采购项目每次要抽取名评审专家作为替补,并按抽取先后顺序递补。采购人就采购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3、抽取评审专家的区域范围按照批准采购计划金额确定。采购计划300万元以下的可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抽取;300万元至1000万元的,要在至少个设区的市(包括本市,下同)范围内抽取;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要在至少个设区的市范围内抽取; 2000万元

32、以上的,要在全省范围内抽取。技术复杂、竞争激烈的重大项目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聘请部分外省知名专家。4、评审委员会原则上在开标前一日内组建,其中专家成员应从省财政厅建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采购人派代表到现场监督抽取专家过程。5、评审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类型专家不足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不低于: 的比例向 财政部门提供专家名单,经审核入库后随机抽取使用。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22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采购文件和所有投标(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

33、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将补抽专家或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6、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指派本单位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的人员担任,采购人委派的采购人代表应出具采购人的书面授权书; 7、评审专家(含采购人代表)不得参与同自己或任职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也可以要求其回避:(1)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 3 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或与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2)任职单位与采购人或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存在行政隶

34、属关系;(3)曾经参加过该采购项目的进口产品或采购文件、采购需求、采购方式的论证和咨询服务工作;23(4)是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的上级主管部门、控股或参股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与该供应商有其他利益关系;(5)评审委员会成员之间具有配偶、近亲属关系;(6)同一单位的评审专家在同一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中超过两名;(7)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情形。8、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或者单一来源采购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人以上单 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采用竞

35、争性谈判、询价方式、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或者单一来源采购小组应当由人以上单数组 成。9、每个政府采购项目(一个包)应当单独确定评审专家。对于同类多包政府采购项目同一天评标确需使用同一评标委员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事前经监管政府采购项目的财政部门同意。同一项目划分的不同类别(专业)的标段(包)应按专业分别组建评审委员会。10、涉及评审专家的产生、管理及特殊采购项目直接确定专家成员的审批等事宜均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门负责。242.4.2 投标 1、供应商(投标人)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响应)文件

36、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2、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到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供应商(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响应)文件,否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前,接受投标人递交加盖单位公章后的密封完好的投标(响应)文件,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响应)文件。 4、供应商递交投标(响应)文件后即成为该项目的合法投标人,可行使投标人的法定

37、权利,并履行投标人应尽的责任义务。 5、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响应)文件(包含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的样品、资格、资信证明文件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2.4.3 开标(唱标) 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明确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开标会由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主持; 25(2)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到点时,主持人应当宣布投标截止时间已到,之后递交的文件一律不予接受; (3)主持人宣读开标会场纪律; (4)开标时,可按事先约定或随机选择三名或三名以上投标人(供应商)授权代表,作为全体投标人(供应商)推选的代表就全部投标(响应

38、)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评审委员会专家成员不得参加开标会; (5)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投标(响应)文件报价内容,并按采购文件规定的内容当众唱标; (6)开标会记录人应在开标记录表上记录唱标内容,并通过投影设备同步显示唱标内容。如开标记录表上内容与投标(响应)文件不一致时,投标人代表须当场提出。开标记录表由记录人、唱标人、投标人代表和有关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7)开标唱读内容与投标(响应)文件内容不一致时,均以公开唱读并已确认的内容为准;(8)投标人(供应商)对唱标内容或过程有疑问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场答复,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对询价及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唱标环

39、节可省略。2.4.4 评审 2.4.4.1 公开招标项目评审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评审会场组织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26评审场所应当具备完善的录音录像设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至少保存年。 2、评审委员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评审主持人应在评审开始前宣读评标纪律,评审委员会成员熟悉采购文件及评审细则。依法应该回避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2)评审活动开始后,采购文件规定的所有内容不得再擅自进行修改、调整和补充,尤其是评审方法、评审程序、中标标准、实质性条款等内容;(3)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

40、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4)采购人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评审委员会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5)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独立评审权利义务的同时,不得发表有失公正和不负责任的言论,不得相互串通和压制他人意见,不得将个人倾向性意见诱导、暗示或强加于他人认同;27(6)评审委员会对各投标人

41、(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过程中,对初步被认定为初审不合格、无效投标者或实质性不响应采购文件的应及时由评审委员会组长将集体意见现场告知投标当事人,以让其核证、澄清事实并说明理由;(7)投标人(供应商)响应采购需求应具体、明确并提供支持材料,含糊不清、不确切或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按照不完全响应或者完全不响应处理。发现投标人(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报告,移送监管部门查处;(8)如需要投标人(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澄清的,应当给予其必要的反馈时间,但澄清事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实质性改变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得通过澄清等方式对供应

42、商实行差别对待。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且须经评审委员会一致同意;(9)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评审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依法出具评审报告并按采购文件约定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由采购人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同一项目划分的不同类别(专业)的标段(包)应分别出具评审报告。采购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评审委员会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28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10)评审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

43、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对中标候选人的价格出现明显低于或高于同期同业市场平均价情形时,评审委员会应当在评审意见中详细说明推荐理由; (11)严格按采购文件明确的数量推荐中标供应商,一般不超过家;当合格投标人为家时,中标候选人不得超过家。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高于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 20及以上的,只推荐名中 标候选人。第一中标候选 人除因法定不可抗力外不得随意放弃中标资格,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重新组织招标;(1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各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 (13)评审现场监督人员应当是采购人、监察

44、机关、审计机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采购人可委派本单位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但不得超过人; (14)参加评审会议的所有工作人员在法定的时间内应当对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保密;(15)评审结果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将评审报告送达采购人确认。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响应无效:29(1)投标人(供应商)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2)投标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3)投标人(供应商)不符合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条件的;(4)投标人(供应商)的相关证件、证明文件、合同和其他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没有按采购文件约定提交或提交的原件与复印件不一

45、致的;(5)投标文件提供虚假材料的;(6)投标人(供应商)报价不确定或超过采购文件中列出的采购预算(招标控制价)的;(7)联合体的投标人(供应商)未提交各方共同签署的联合体协议的;(8)投标文件未完全满足采购文件中带“”号的条款或指标,或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允许出现负偏差的最大范围和最高项数的;(9)未经财政部门核准,提供进口产品的;(10)对采购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整体复制粘贴且经评审委员会认定与所报产品不符的;(11)低于成本价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12)投标人(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30(13)评审期间,投标人(供应商)没有按评审委员会的要求提交经授权代表签字的澄清

46、、说明、补正或改变了采购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14)投标人(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公平、公正的;(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响应无效的其他情形。4、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或开标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或对采购文件实质性条款做出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依法作废标处理。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项目出现废标情形时,除采购任务取消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向市级财政部门报告并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且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批准采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采购。经审批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审批的采购方式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招标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责成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3)工程类项目第一次招标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采购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政府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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