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材料1、申报单位出具的“关于申报 XXX 人才引进工作的报告” (主送单位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纸介材料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及电子版;2、申报单位填写的引进人才审批表和调京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申报单位领导签字并盖章、拟引进人员及其随调配偶签署的干部调京材料诚信声明 (一人一份)原件;4、拟引进人员及其随调配偶引进人才政审情况调查表 (一人一份)原件;5、拟引进人员与申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聘用期内)原件及复印件;6、由税务部门出具的拟引进人员在京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单位需在“证明”纸张空白处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7、社保部门出具的
2、拟引进人员在京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8、由评审机构出具的拟引进人员及其随调配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通知复印件;9、拟引进人员在京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落入丰台人才集体户的书面接收函(并加盖人才服务中心公章) ;10、拟引进人员及其随调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1、拟引进人员及其随调配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异、再婚人员须同时提供离婚证和法院裁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人员应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12、拟引进人员全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拟引进人员及其随调配偶京外户口所在地不在一处的,应迁移到拟引进人员处) ;13、拟引进人员随迁子女独生子女证和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4、拟引进人员年满 16
3、 周岁的随迁子女就读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在校证明原件;15、拟引进人员和随调配偶提供的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6、申报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17、申报单位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同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8、拟引进人员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9、拟引进人员及其随调配偶京外原工作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或委托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出函原件(拟引进人才属于西部欠发达省份的,需提供省级人力社保主管部门批准的同意调出函原件) ;20、拟引进人员配偶调京工作单位出具的接收函(须注明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调京工作单位无人事存档权的,还需调京工作单位委托人事代理机构出具接收函)原件;21、拟引进人员及其随调配偶近期体检表原件;22、拟引进人员及其随调配偶所提供材料以及档案材料中记载出生日期不一致时,由派出所或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原件;23、其它应提供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