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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定期复查工作手册.doc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4049365 上传时间:2018-12-06 格式:DOC 页数:45 大小:30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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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定期复查工作手册浙江省教师教育质量监控中心二一七年十一月目 录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定期复查工作的通知 1关于做好 2017 年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定期复查工作的通知 4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办法(试行) 9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13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 质量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17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复查评估表(一) 33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复查评估表(二) 36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复查有关情况汇总表 40 1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中小

2、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定期复查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 2017264 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教师培训机构,有关高等学校: 为切实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开放竞争、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办法(试行)关于“教育培训机构资质 3 年定期复查”的规定和要求,经研究,决定从 2017 年下半年开始分期分批组织开展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资质定期复查工作。现将做好复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机构资质定期复查对象 本次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复查的对象为: 1. 已经在我省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平台注册登记,初

3、次通过资质认定后,筹建期已满 1 年的。 2. 已经在我省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平台注册登记,取得教师培训正式资质后,有效期已满 3 年的。 二、资质定期复查的主要依据和内容 1. 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定期复查主要依据为: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办法(试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管理规程等文件所规定的基本办学条件和规范管理要求。 2. 培训机构资质定期复查主要内容: 2 (1)培训机构基本办学条件,包括专用教室,专业设施设备,后勤服务保障设施,专职教师和管理人员队伍。 (2)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包括各项规范化的管理制度,内设机构

4、,管理人员和岗位职责等,重点教师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监控体系和保障机制。 (3)培训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包括培训项目研发设计管理,培训日志管理,到课率、请假作息管理,培训教学管理,项目实施过程管理,质量监控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 (4)培训档案资料管理等。 三、资质定期复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1. 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办法(试行)规定,培训机构资质认定有效期限为 3 年。三年期满,培训机构继续承担教师培训工作的,需向相应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培训机构自评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培训机构资质定期复查工作,复查合格者,可再次获得资质认定。 2. 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

5、复查工作,根据教育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开展。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市级培训机构由设区市教育局负责;省级培训机构由省教育厅负责。 3. 复查工作安排和流程。培训机构定期复查工作定于 2017 年11 月全面开展,分培训机构自查、教育行政部门复查和复查合格认定公示三个阶段。整个复查工作于 2018 年 5 月底前结束。 4. 复查工作的具体部署,包括进程安排、复查细则制定、复查申报材料规范格式和要求、复查程序和形式等,由省教师教育质量监控中心另行通知。 四、建立健全培训机构退出机制 各地要以培训机构资质复查为契机,切实加强培训机构管理, 3 建立完善开放竞争、优胜劣汰、能进能出、

6、动态管理的质量保障机制,引导培训机构依法办学、规范办学、高质量办学。资质定期复查中,对严重违反承诺、违规办学、培训质量低下的培训机构,将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资质认定办法(试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管理规程有关条款规定,视其情节轻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培训项目申报或取消培训资质的处理。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7 年 11 月 15 日 4 关于做好 2017 年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定期复查工作的通知浙师质监20175 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教师培训机构,有关高等学校: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定期复查工作的通知 (浙教办函2017264 号,以

7、下简称通知 )要求,将于 2017 年 11 月起,全面组织开展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定期复查工作,现将做好定期复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机构资质定期复查对象本次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复查分筹建期满资质合格复查评估和有效期 3 年满后的资质延续复查评估。凡属浙教办函2017264 号文件规定复查对象的,均纳入本次复查评估范围。对筹建期已满 1 年,办学不满 3 年,尚未进行筹建期合格复查评估的,列入筹建期资质合格复查评估范围。二、培训机构资质定期复查内容和要求根据通知规定,培训机构资质定期复查主要内容为:1.培训机构基本办学条件;2.培训机构规范管理;3.培训项目实施过程管理;4.

8、培训档案资料管理等。为便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培训机构更好地把握政策、明确要求,更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我中心根据省教育厅 264 号文件要求制定了自查、复查评估指标体系,并专门编制了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定期复查工作手册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培训机构,应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 5 认定办法(试行)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师培训质量管理规程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对照复查评估的具体内容和评估细则认真开展自查和复查。相关文件和评估细则详见附件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定期复查工作手册 ,可直接从省教师教育质量监控中心网站(http:/ 20

9、17 年 11 月全面开展,分培训机构自查、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复查和再次获得资质认定并公示三个阶段。培训机构自查工作应在 2018 年 1 月中旬前全部结束。各市、县(市、区)组织的复查工作于 2018 年 4 月底前结束,各地复查评估情况,于2018 年 5 月上旬报送浙江省教师教育质量监控中心,监控中心统一审核后,报省教育厅集中公示,整个复查工作应于 2018 年 5 月底前结束。省教育厅委托省教师教育质量监控中心负责的省级培训机构资质复查安排见附件 2,远程培训机构资质复查工作安排另行通知。四、培训机构自查工作要求各有关培训机构应按浙教办函2017264 号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做好自查和复查

10、的各项工作。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自查办学基本情况填报表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复查评估表 (见附件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定期复查工作手册)规定内容逐一对照自查,对自查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意见,并完成自查内容相对应的有关各项材料的归整工作以备复查。 6 五、培训机构资质复查工作要求1.做好复查工作的组织部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管理权限,并根据省教育厅 264 号文件要求,对所属培训机构资质复查工作做出部署。各地要组织熟悉教师培训工作、认真负责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承担资质复查工作任务。2.复查程序和形式。 (1)听取培训机构自查工作情况汇报;(2)对办学基本条

11、件进行现场核查;(3)根据附件复查评估表要求,查阅相关资料,对复查具体内容逐项核查,并根据表格要求给出相应的评价;(4)必要时可通过随机抽查、听课、召开教师和学员座谈会等形式进一步了解情况;(5)对培训机构存在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意见。3.认真作好复查情况的记录和汇总。各专家组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根据复查评估表格要求,逐项对复查内容进行评价打分,对存在问题和扣分原因应在备注栏中作相应的记录和说明。六、复查资料的整理和报送各省级培训机构应于 2018 年 1 月 20 日前将自查材料电子稿发省教师教育质量监控中心;各地应于 2018 年 5 月 10 日前将复查资料(1.培训机构自查表;2.专家

12、组复查评价表;3.专家组评审意见)整理汇总,分别将文字稿(一份)和电子稿报送省教师教育质量监控中心。报送地址:省教师教育质量监控中心(金华市婺城区骆家塘华洲超市对面浙江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联系人:赵青文、汪贤泽,电话:057982282275,邮箱:。七、工作纪律1.各培训机构应按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培训机构复查评估工作,严格培训机构资质复查工作组织和管理,有关培训机构应按复查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协助 7 专家组做好各项配合工作。若培训机构弄虚作假的,将按教师培训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2.复查工作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各有关检查组应自觉遵守各

13、项纪律,本着实事求是,高效务实的作风,认真负责地做好培训机构资质复查工作。附件:1.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定期复查工作手册2.浙江省省级培训机构资质复查安排浙江省教师教育质量监控中心2017 年 11 月 22 日附件一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定期复查工作手册可直接从省教师教育质量监控中心网站(http:/ 8 附件二浙江省省级培训机构资质复查安排3 月下旬第一组 3 月下旬第二组 3 月下旬第三组 4 月上旬第一组 4 月上旬第二组宁波大学 浙江师范大学 湖州师范学院 浙江大学 杭州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 嘉兴学院浙江省幼儿师资培训中心 中国美术学院宁波卫生

14、职业技术学院 温州大学嘉兴南洋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浙江中医药大学浙江海洋学院 衢州学院 浙江工业职业技术 学院 浙江省教育厅 体卫艺处 浙江省教育厅 教研室宁波诺丁汉大学 丽水学院 绍兴文理学院 浙江旅游职业技术 学院 浙江省特殊教育教 师培训中心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丽水中等专业学校 台州学院浙江省教育发展中心 浙江音乐学院丽水职业技术学院4 月上旬第三组 4 月中下旬第一组 4 月中下旬第二组 5 月第一组 5 月第二组浙江工业大学 浙江教育报刊总社 浙江外国语学院 上海外国语大学 北京外国语大学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浙江省教育科学研究院浙江省中小学外语教师培训基地复旦大学科

15、技进修学院 清华大学浙江省团校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浙江传媒学院 陕西师范大学 北京大学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杭州职业技术学院浙江省陶行知研究会东北师范大学理想信息技术研究院 中国教育学会浙江省新思维教育科学研究院杭州青少年活动中心浙江省教育技术中心 天津大学浙江合唱协会 嵊州越剧艺术学校(注:承担省级培训项目的教师进修学校或教师教育学院等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复查) 9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办法(试行)为全面实施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 ,促进教师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保证教师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教育部令第7 号) ,

16、特制定本办法。一、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指导思想建立开放的教师培训体系,充分体现教师培训机构的竞争性,积极扩大和共享优质教师培训资源,同时加强对培训机构的引导管理,不断提高教师培训质量,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二、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范围(一)从事教师教育的普通高等院校;具有教师培训经验和专业优势的其他普通高等院校。(二)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批准的教师培训机构(教师进修学校、教育学院等) ;教育行政部门所属教研、科研、电教等相关单位;中小学教师培训实践基地学校。(三)具有明显资源优势,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其他专业培训机构。三、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17、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有关教师继续教育的政策,热心承担教师培训任务。(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开展教师培训的资源条件和专业优势。(三)具有满足脱产培训需要的专用培训教室和相应的专业培 10 训设施,并能提供食宿等生活后勤保障。其中自有校舍(含自有产权或有租用期在 5 年以上长期租赁合同)面积不少于 2000 平方米。(四)具有教师培训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承担教师培训任务的专职教师不少于 10 人,其中高级职称比例不低于 50%;培训机构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 5 人。(五)具有 5 年以上教师培训经验,有健全的管理部门和完备规范的管理制度,服务意识强,培训质量高,社会信誉好。(六)能够提供

18、满足教师培训需要的实践基地学校和高水平的实践指导教师。四、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程序(一)资质认定权限。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根据教育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开展。培训对象限定在本行政区域范围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跨县(市、区)的,由设区市教育局负责;跨设区市培训的,由省教育厅负责。(二)资质认定申请。凡符合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范围和基本条件的培训机构和有关单位,均可按服务范围向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教师培训机构资质审核认定每年受理 1 次,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年的 4 月 10 日4 月 30 日。(三)资质认定审核。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成立审核小组,审核申报材料,核查

19、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和成效,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年 5 月 20 日前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相应的教育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于 5 月底前正式公布通过资质认定的培训机构名单。(四)首次在我省开展教师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以及尚未经过省教育厅正式备案的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初次通过资质认定后,设一年筹建期。筹建期满经复评合格(县级教师进修机构还需通过 11 教师进修学校的合格评估,获得省教育厅正式备案) ,可确定其正式通过资质认定。(五)教育部“985 工程” 、 “211 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和从事教师教育的普通高等院校,已经省教育厅正式批准或备案的教师培训机构,免于

20、资质认定审核。五、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报材料申请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须提供以下材料:(一) 浙江省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附件);(二)办学许可证、法人证书、负责人身份证及机构批文原件和复印件;(三)办学条件、师资队伍、机构设置及管理制度、专业优势、培训成效等相关材料。六、教师培训机构资质的延续和终止(一)对教师培训机构的监管和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不定期组织专家,结合教师和社会反映,对培训机构办学条件和培训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抽查培训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培训宣传是否真实可靠,培训管理是否规范,培训承诺是否真正落实,培训目标是否如期实现等,并公布抽查结果。(二)对教师培训机构资

21、质的定期评估。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有效期限为 3 年。三年期满,培训机构继续承担教师培训工作的,需向相应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评估申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培训机构自评的基础上,组织开展评估,评估合格者,可再次获得资质认定。评估申请受理及认定公布时间与资质认定相同。评估指标体系另行制定。(三)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培训机构,将视情节轻重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培训项目申报或取消该培训机构培训资质。 (1)违 12 反国家及地方政府法律法规的;(2)培训管理无序,秩序混乱,学员反映强烈的;(3)培训承诺得不到落实、培训计划得不到认真实施、培训质量低下、无记名培训质量测评满意率低于 70%的;(4)擅自将承担的

22、培训任务委托、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的;(5)培训安排和生活后勤保障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6)存在其他严重侵害培训者权益的。七、其他(一)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二)本办法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附件:浙江省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2011 年 7 月 18 日印发 13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各级教师培训机构:随着我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的深入实施,近年来各地普遍重视和加强了教师培训工作,培训的积极性和自主性增强,培训资源越来越丰富,培训作用不断显现。但也存在着一些

23、培训针对性不够强、内容泛化、方式单一、管理不严、质量监控薄弱等问题。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听取的意见和建议,从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出发,现就进一步加强教师培训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教师选课的科学指导。省、市、县(市、区)要合理分工,发挥各自优势,形成有序培训格局。合理控制指令性骨干教师培训比例,增加自选项目比例,最大限度保障教师的选择权。各培训机构要准确把握教师专业发展不同阶段的特点和规律,分层分类设计培训项目。要为教师提供更多的培训信息,在培训方案中清晰界定培训对象的层次、类型,详细描述培训目标、课程(环节)设置和培训方式,并对主要课程(环节)内容及授课教师专长作必要介绍,以便

24、教师充分了解,科学选课。各中小学校要加强对教师选课的指导,帮助教师选择适合自身发展阶段和有利于弥补自身专业发展“短板”的培训项目,并将教师参加专业发展培训与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有机结合,有目的、针对性地提升教师综合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14 二、充实和优化教师培训资源。省级建立名师工作室,建设包括教育教学理论专家、一线优秀教研员和学科教师、省外培训专家在内的优质培训专家资源库。省中小学师干训中心要着力做好全省教师培训队伍建设的统筹,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提升队伍整体水平。各地要加强培训者队伍建设,注重发掘和培养本土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一线优秀教师,并将其充实到培训师资队伍中,同时积极利用本地区外的优质

25、师资,优化培训师资结构。鼓励省、市培训机构与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开展深层次合作办学,指导和支持薄弱地区教师培训机构提高能力和水平。充实教师培训项目、课程,特别是面向紧缺学科和学段的项目,保证教师选课需求。引导各培训机构贴近基础教育需求,优化课程内容,创新培训模式,提高培训的吸引力和实效。努力拓宽优秀培训课程资源利用渠道,逐步建设免费、开放的优质网络课程资源库,网上网下相结合有效开展教师培训。三、严格教师培训过程管理。严格培训项目专职管理人员制度,所有培训项目都必须配备专职班主任,重点教师培训项目或规模较大的项目,还须增加配备专职项目负责人。实施培训项目日志管理制度,培训项目班主任需每天对培

26、训实施情况特别是参训学员出勤和表现情况进行记录,对培训课程及教师适时进行满意度测评。严格参训纪律管理,学员参训一般不予准假,确有特殊情况请假的,将在培训学时记录中扣除相应缺课时间;90 学时及以上集中脱产培训缺课时间超过五分之一的,不予结业、不记学时(学分) ;学员参训期间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应立即终止其培训,不予结业、不计学时(学分) 。培训机构要及时将不予结业学员的情况抄告其所在教育局和学校。严格培训承诺落实,培训方案经审核公布后,必须严格实施,严禁随意调整或减少培训课程和环节、调换培训专家、 15 压缩培训课时。执行方案较公布方案发生重大调整的,需报经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提前告

27、知参训学员并作出充分说明,允许学员退选。严格学员学习过程评价,培训项目各主要课程和实践环节,都必须有明确的目标、要求和作业,90 学时及以上的培训项目,须设有结业考核。高等学校开展中小学教师培训必须实行校级层面的统一管理,二级学院应结合其专业优势开展相关培训。四、建立相互制约的教师培训质量反馈制度。建立参训教师、培训机构、培训者相互评价、相互制约机制,完善评价体系,实施网上覆盖全员和全部项目的“参训教师评项目、评教师” , “培训机构和教师评学员” , “培训教师与培训机构互评”制度,对重点项目要增加对每位授课教师和各培训环节的测评,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给参训教师、中小学校、教师培训机构和相

28、关教育行政部门,从“教、学、管”三方面入手,狠抓教师培训质量。五、进一步加强教师培训的评价和激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对教师培训质量的管理与监控,省级成立“浙江省教师教育质量监控中心” ,统筹、指导和实施对全省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质量监控。各地要明确教师培训质量监控部门或机构,负责对所属教师培训机构(或经其资质认定的培训机构)及其实施的培训项目质量的管理。建立常规教师培训质量检查制度,各地每年至少抽查 20%的培训项目(含校本研修) 。建立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定期进培训课堂听课制度,分管培训工作教育局长每年随机听课不少于 2 次,其他相关管理人员每年随机听课不少于 4 次。加强第三方专业机构对

29、教师培训质量的评估,将教师培训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公布监控结果,严肃培训质量问责。要将教师培训质量评价情况纳入对各 16 地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和教师培训机构的绩效考核,将培训质量的评测结果作为培训机构资质认定、项目承办、经费奖励的重要依据。各培训机构要在培训班开课前 5 天,将培训课程表公布在教师培训管理平台上,便于培训质量监控部门随机抽查。加强对教师培训机构的激励,各级教育部门委托培训应与培训机构工作成效尤其是质量挂钩。建立教师参训激励机制,将教师参加培训情况作为教师本人年度考核、定期注册、职务和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并与培训经费报销挂钩。六、有序疏导和缓解工学矛盾。各地要加

30、强对各部门各类教师培训的统筹管理,合理安排国家、省和本地教师培训,统筹其他部门对教师安排的培训,避免“政出多门” 、多头组织重复培训,努力化解集中抽调教师参加培训引起的工学矛盾。要保障教师参加培训的自主选择权,适度控制计划指令培训,避免将计划指令培训变相作为自主选择培训实施。要适当增加暑期培训项目,面向初三、高三毕业班教师的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应尽量安排在暑假期间。允许90 学时及以上培训项目的理论培训与实践培训分阶段进行(即理论培训安排在暑期,实践培训安排在学期中,但最多不超过 2 段) 。中小学校要在坚持教师自主选择培训的前提下,加强科学规划和计划,安排教师有序参加培训,避免培训人数及学时的

31、大起大落,努力化解工学矛盾。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2014 年 2 月 8 日 17 18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质量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管理,规范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明确质量监控要求,切实保障教师培训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培训模式改革 全面提升培训质量的指导意见 (教师20136 号) 、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 (浙教师2010175 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教师201414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以下简称

32、教师培训)是指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组织的、或经其认定的面向全日制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下同)在职专任教师和校长开展的各类培训(含网络培训) ,中小学组织开展的面向本校教师的校本培训。第三条 省教育厅统筹全省教师培训质量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教师培训质量管理工作。第二章 培训机构管理第四条 依据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办法(试行) ,凡承担我省教师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均须通过相应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资质认定和定期评估。各级各类教师培训机构在资质申报和定期评估时应明确培训的学科、学段、类别和层次。 19 第五条 高等学校开展教师培

33、训必须设置专门的教师培训管理职能部门,实行校级层面的统一管理,并结合专业优势开展培训工作。中小学校负责校本培训,负责学校教师培训规划、组织和管理。第三章 培训项目开发与申报第六条 各培训机构应依据培训项目设计指南、学分管理及项目申报有关要求,分层、分类、分学科开发和设计教师培训项目。第七条 培训项目方案研制应遵循教师专业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把握提高教师职业素质和执教能力的方法与途径,紧密服务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坚持调研先行、需求导向、专家主导、团队研发、严格论证,创新培训模式,以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第八条 培训项目方案内容包括:需求分析、培训目标、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实践环节、培训形式、培训

34、作业、授课教师、日程安排、考核评价、收费标准等。在培训方案中清晰界定培训对象的层次、类型,并对主要课程(环节)内容及授课教师专长作必要介绍。90 学时及以上的集中脱产培训项目方案,须含详细的实践培训计划;网络培训还须有网络技术支持与学习支持服务体系的详细说明。第九条 重点培训项目实行首席专家领导下的团队负责制。专家团队中本地区以外的专家不少于 30%,一线中小学优秀教师和教研员不少于 50%。第十条 严格控制培训班额。集中面授培训项目原则上每班不超过 60 人,其中省级重点项目每班不超过 40 人。网络培训项目每百名学员至少配备一名在线辅导教师。第十一条 所有培训项目必须经培训机构组织专家论证

35、,并按隶属关系报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后,在教师培训管理平台发布。 20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在每年 3 月 15 日或 9 月 15 日前,将校本培训实施计划和方案通过教师培训管理平台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第四章 培训过程管理第十三条 实施培训过程日志网上登记制度。所有培训项目必须对培训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培训方案的修改调整、学员考勤、课程与教学活动、实践环节等,每天登记备查。第十四条 严格履行培训承诺。培训方案经审核公布后,必须按承诺严格认真实施。确需对培训方案做较大调整,必须报经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向学员做充分的说明。相同培训方案的不同培训班级不得合班授课,因特殊情况

36、需要合班授课的项目需报请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五条 实行专职班主任管理制度。每个培训项目班至少配备1 名专职班主任,负责培训过程日常管理,在培训管理平台上及时记录和填报有关情况和数据。省级重点培训项目班应增配 1 名专职管理人员。第十六条 严格参训纪律管理。一般不得同意学员以工作为由的请假,对遇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请假 1 天及以下的需经培训机构同意,1 天以上的还需学员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扣除相应学时。对 90 学时及以上集中脱产培训缺课时间超过五分之一的学员,不予结业,不计学时。对参训期间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学员,应立即终止其培训,不予结业、不计学时。对网络学习任务完成不到 80%的学员

37、,不予结业,不计学时。培训机构应将不予结业学员的情况,及时通报学员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第十七条 重视培训测评工作。培训项目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在10 个工作日内,通过培训管理平台对所有参训学员的学习情况进行 21 评价和记录,并督促参训学员对培训质量进行匿名测评。第十八条 注重项目报结和归档。所有项目都应建立培训档案,包括名册、成绩、课表、管理日志、工作小结等。对省级重点培训项目、90 学时及以上集中培训项目,还应包括典型经验和案例、优秀心得和感言、过程简报和总结等,培训机构须及时将总结和典型经验等通过培训质量管理平台报送省教师教育质量监控中心。第五章 培训质量监控第十九条 省教师教育质量监

38、控中心统筹全省教师培训质量监控工作,指导、检查、评估各地各培训机构教师培训质量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负责省级重点培训项目和面向全省教师培训项目的质量监控,发布全省教师培训质量年度报告。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教师教育质量监控机构按管理权限统筹辖区内教师培训质量监控工作,指导、检查、评估辖区内教师培训质量管理工作实施情况,并按行政管理层级向上报送相关数据和材料。第二十一条 各培训机构应建立内部质量监督机制,明确质量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培训质量问责。校长是本校教师培训工作第一责任人,中小学应建立校本培训质量保障机制,加强教师培训统筹管理,保障教师依法参训的权利。第二十二条 教师培

39、训质量监控主要包括教师培训质量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立项、计划实施、过程管理、培训实效、学员反馈、经费管理、项目结项等内容。第二十三条 教师培训质量监控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查看台账、随堂听课、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抽样访谈、收集培训管理平台数据等方式进行。各地教师培训质量监控机构每年至少抽查 20%的培训项目(含校本培训) ,教育局分管局长每年随机听课不少于 2 次, 22 其他相关管理人员每年随机听课不少于 4 次。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师培训质量监控机构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信息采集和核查机制,总结培训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于年末上报有关报表和年度工作总结。省教师教育质量监控中心于次

40、年 3 月发布教师培训质量年度报告。第二十五条 教师培训质量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和教师培训机构的绩效考核。培训质量将作为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定期评估、项目承办、经费奖励的重要依据。第六章 违规处理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严重违反承诺、违规办学、培训质量低下的培训机构视其情节轻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培训项目申报或取消培训资质的处理。第二十七条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培训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内培训项目申报数量减少二分之一:(一)培训管理无序秩序混乱(如无管理制度,无专人管理,无考勤记录,课堂秩序混乱等)的;(二)到课率低于 70%的;(三)随意减少培训课程与环节,减少培

41、训学时 1/5 以上的;(四)随意调换培训专家或课程 1/3 以上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合班上课的;(六)培训质量匿名测评满意率低于 70%的;(七)1 年内学员群体投诉 2 次及以上,经查情况属实的;(八)乱收费的;(九)其他有应责令整改情况的。第二十八条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培训机构应暂停其培训项目申报一年,待整改合格后恢复培训资质: 23 (一)将承担的培训任务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的;(二)办学条件和管理力量严重不足,与资质认定申报存在较大差异;(三)培训质量匿名测评满意率低于 60%的;(四)培训安排和生活后勤保障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五)第二次出现第二十七条中情况的;(六)其他应暂停

42、培训资质情况的。第二十九条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培训机构应取消其培训资质:(一)违反国家及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和党的教育方针的;(二)违反培训管理规定,存在未经审批乱办学的;(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四)资质认定申报材料情况不实,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甚至伪造资质条件并经查实的;(五)发生重大事故,影响恶劣的;(六)经暂停 1 年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七)其他应取消培训资质情况的。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条 各地各单位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的贯彻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由省教师教育质量监控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4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复查办学基本情况填报表(由培训机构填写)培训机构名称(盖章): 培 训 机 构 地 址 : 单位主管部门(盖章): 培 训 面 向 地 区: 培 训 机 构 负 责人: 二 年 月 日 25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制单位简况培训机构名 称 地址 邮编法定代表人 姓 名联系电话 手机机构负责人 姓 名联系电话 手机 26 资质认定以来办学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办学基本情况;成效和特色;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质量保障机制建设和措施等。不够填写请另附页) 27 资质认定以来办学总结报告 28 学校专任教师和专职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姓 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毕业院校及专业 职称现任教学科(管理人员填专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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