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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doc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4042719 上传时间:2018-12-05 格式:DOC 页数:111 大小:67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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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二 一 四 年 六 月前 言为 加 强 电 力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0 23 号 ) , 国务 院 关 于 坚 持 科 学 发 展 安 全 发 展 促 进 安 全 生 产 形 势 持 续 稳 定 好 转 的 意 见 ( 国 发 2011 40 号 ) , 规 范 电 网 企 业 ( 本 规 范 所指 的 电 网 企 业 是 指 从 事 输 变 电 、 供 电 业 务 的 企 业 )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工 作 , 国 家

2、能 源 局 组 织 编 修 本 规 范 。本 规 范 依 据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基 本 规 范 ( AQ/T9006-2010) 编 制 , 考 虑 到 电 力 发 展 、 科 技 进 步 以 及 伴 随 新 技 术 应 用 而出 现 的 新 课 题 , 提 出 了 电 网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规 范 项 目 , 规 定 了 电 网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 组 织 机 构 和 职 责 、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 法律 法 规 和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宣 传 教 育 培 训 、 生 产 设 备 设 施 、 作 业 安 全 、 隐 患 排

3、查 治 理 、 危 险 源 辨 识 及 ( 重 大 ) 危 险 源 监 控 、 职业 健 康 、 应 急 救 援 管 理 、 信 息 报 送 和 事 故 ( 事 件 ) 调 查 处 理 以 及 绩 效 评 定 和 持 续 改 进 等 十 三 个 方 面 的 内 容 和 要 求 , 以 适 应 当 前电 力 系 统 发 展 的 客 观 需 要 。本 规 范 由 国 家 能 源 局 提 出 。本 规 范 由 国 家 能 源 局 归 口 并 负 责 解 释 。本 规 范 主 要 起 草 单 位 : 国 家 能 源 局 电 力 安 全 监 管 司 、 国 家 能 源 局 河 南 监 管 办 公 室 。

4、本 规 范 参 加 起 草 单 位 : 国 家 能 源 局 山 东 监 管 办 公 室 、 河 南 省 电 机 工 程 学 会 、 国 家 电 网 公 司 、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公 司 、 内 蒙 古 电力 ( 集 团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陕 西 省 地 方 电 力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中 安 质 环 技 术 评 价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本 规 范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有 效 期 为 五 年 。目 次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14 基本要求 115 核心要求 176 评审用表 78附录 A.87附录 B.89附录

5、 C.93附录 D 97附录 E.10311 适用范围本 规 范 适 用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从 事 输 变 电 、 供 电 业 务 的 企 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 列 文 件 对 本 规 范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使 用 本 规 范 应 取 下 列 文 件 的 最 新 版 本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订 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法 ( 国 家 主 席 令 2013 第 4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 国 家 主 席 令 2008 第 6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6、全 法 ( 国 家 主 席 令 2011 第 8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 国 家 主 席 令 1994 第 28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可 再 生 能 源 法 ( 国 家 主 席 令 2009 第 33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 国 家 主 席 令 2011 第 52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力 法 ( 国 家 主 席 令 1995 第 60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 国 家 主 席 令 2013 第 65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 国 家 主

7、 席 令 1989 第 22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 国 家 主 席 令 2007 第 4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国 家 主 席 令 2002 第 70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 国 家 主 席 令 2009 第 88 号 ) 2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86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汛 条 例 ( 2005 年 7 月 15 日修订)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115 号 电 网 调 度 管 理 条 例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8、院 令 第 196 号 电 力 供 应 与 使 用 条 例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239 号 电 力 设 施 保 护 条 例 ( 1998 年 1 月 7 日 修 订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279 号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352 号 使 用 有 毒 物 品 作 业 场 所 劳 动 保 护 条 例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393 号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421 号 企 业 事 业 单

9、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条 例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493 号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535 号 劳 动 合 同 法 实 施 条 例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549 号 国 务 院 关 于 修 改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的 决 定 ( 2009 年 1 月 14 日 修 订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591 号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2011 年 2 月 16 日 修 订 )中 华 人 民 共

10、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599 号 电 力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1 号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监 督 管 理 规 定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11 号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16 号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暂 行 规 定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30 号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考 核 管 理 规 定3国 家

11、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36 号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42 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44 号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47 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48 号 职 业 病 危 害 项 目 申 报 办 法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49

12、号 用 人 单 位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监 督 管 理 办 法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59 号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63 号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关 于 修 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培 训 规 定 等 11 件 规 章 的 决 定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令 第 140 号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关 于 修 改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的 决 定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13、 部 1999 第 8 号 令 电 力 设 施 保 护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国 家 电 力 监 管 委 员 会 令 第 1 号 电 力 安 全 生 产 令国 家 电 力 监 管 委 员 会 令 第 2 号 电 力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办 法国 家 电 力 监 管 委 员 会 令 第 5 号 电 力 二 次 系 统 安 全 防 护 规 定国 家 电 力 监 管 委 员 会 令 第 15 号 电 工 进 网 作 业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国 家 电 力 监 管 委 员 会 令 第 22 号 电 网 运 行 规 则 ( 试 行 )国 家 电 力 监 管 委 员 会 令 第 24 号 电

14、力 可 靠 性 监 督 管 理 办 法国 家 电 力 监 管 委 员 会 令 第 27 号 供 电 监 管 办 法4国 家 电 力 监 管 委 员 会 令 第 28 号 承 装 ( 修 、 试 ) 电 力 设 施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国 务 院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令 第 21 号 中 央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令 第 61 号 机 关 团 体 、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规 定国 发 2010 23 号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企 业 安 全 生

15、产 工 作 的 通 知国 发 2011 40 号 国 务 院 关 于 坚 持 科 学 发 展 安 全 发 展 促 进 安 全 生 产 形 势 持 续 稳 定 好 转 的 意 见安 委 办 2010 27 号 国 务 院 安 委 会 办 公 室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通 知 精 神 加 强 企 业 班 组 长 安 全 培 训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安 委 2011 4 号 国 务 院 安 委 会 关 于 深 入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建 设 的 指 导 意 见安 委 2012 10 号 国 务 院 安 委 会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安 全 培 训 工 作 的

16、 决 定安 委 办 2012 34 号 国 务 院 安 委 会 办 公 室 关 于 加 大 推 进 安 全 生 产 文 化 建 设 的 指 导 意 见安 监 总 办 2010 139 号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规 范 化 建 设 严 格 落 实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 的 指导 意 见人 发 2002 87 号 关 于 印 发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制 度 暂 行 规 定 和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认 定 办 法 的 通知国 资 发 群 工 2009 52 号 关 于 加

17、强 中 央 企 业 班 组 建 设 的 指 导 意 见财 企 2012 16 号 关 于 印 发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提 取 和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能 源 电 1993 45 号 电 力 系 统 电 瓷 外 绝 缘 防 污 闪 技 术 管 理 规 定公 治 2014 10 号 关 于 贯 彻 执 行 电 力 设 施 治 安 风 险 等 级 和 安 全 防 范 要 求 的 通 知5电 监 安 全 2006 29 号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电 力 应 急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电 监 安 全 2006 34 号 电 力 二 次 系 统 安 全 防 护 总 体

18、方 案电 监 市 场 2006 42 号 发 电 厂 并 网 运 行 管 理 规 定电 监 安 全 2007 11 号 关 于 深 入 推 进 电 力 企 业 应 急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电 监 安 全 2008 43 号 关 于 加 强 重 要 电 力 用 户 供 电 电 源 及 自 备 应 急 电 源 配 置 监 督 管 理 的 意 见电 监 安 全 2009 22 号 关 于 印 发 电 力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演 练 导 则 ( 试 行 ) 等 文 件 的 通 知电 监 安 全 2009 61 号 电 力 企 业 应 急 预 案 管 理 办 法办 安 全 2010 88 号

19、重 大 活 动 电 力 安 全 保 障 工 作 规 定 ( 试 行 )电 监 安 全 2011 19 号 关 于 印 发 电 力 二 次 系 统 安 全 管 理 若 干 规 定 的 通 知电 监 安 全 2011 21 号 关 于 深 入 开 展 电 力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电 监 安 全 2011 28 号 电 力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达 标 评 级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办 安 全 2011 83 号 电 力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达 标 评 级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电 监 安 全 2012 16 号 关 于 加 强 风 电

20、 安 全 工 作 的 意 见电 监 安 全 2012 28 号 关 于 加 强 电 力 企 业 班 组 安 全 建 设 的 指 导 意 见电 监 安 全 2013 5 号 关 于 印 发 电 力 安 全 隐 患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的 通 知电 监 安 全 2013 6 号 关 于 加 强 电 力 行 业 地 质 灾 害 防 范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国 能 综 电 安 2013 210 号 国 家 能 源 局 综 合 司 关 于 电 力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达 标 评 级 修 订 和 补 充 的 通 知6国 能 安 全 2013 427 号 国 家 能 源 局 关 于

21、 防 范 电 力 人 身 伤 亡 事 故 的 指 导 意 见国 能 安 全 2013 475 号 国 家 能 源 局 关 于 印 发 电 力 安 全 培 训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国 能 安 全 2014 62 号 国 家 能 源 局 关 于 印 发 发 电 机 组 并 网 安 全 性 评 价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国 能 安 全 2014 123 号 国 家 能 源 局 关 于 印 发 电 网 安 全 风 险 管 控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国 能 安 全 2014 161 号 国 家 能 源 局 关 于 印 发 防 止 电 力 生 产 事 故 的 二 十 五 项

22、重 点 要 求 的 通 知国 能 安 全 2014 205 号 国 家 能 源 局 关 于 印 发 电 力 安 全 事 件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国 能 综 安 全 2014 198 号 国 家 能 源 局 综 合 司 关 于 做 好 电 力 安 全 信 息 报 送 工 作 的 通 知水 电 生 字 (85)第 8 号 城 市 电 力 网 规 划 设 计 导 则 ( 试 行 ) GB 2894-2008 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用 导 则GB 3787-2006 手 持 式 电 动 工 具 的 管 理 、 使 用 、 检 查 和 维 修 安 全 技 术 规 程GB 4053-2

23、009 固 定 式 钢 梯 及 平 台 安 全 要 求 第 一 部 分 : 钢 直 梯 第 二 部 分 : 钢 斜 梯 第 三 部 分 : 工 业 防 护 栏 杆 及 钢 平 台GB 6095-2009 安 全 带GB/T 6096-2009 安 全 带 测 试 方 法GB 9448-1999 焊 接 与 切 割 安 全GB 12011-2009 足 部 防 护 电 绝 缘 鞋GB 17622-2008 带 电 作 业 用 绝 缘 手 套GB 18218-2009 危 险 化 学 品 重 大 危 险 源 辨 识7GB 50034-2013 建 筑 照 明 设 计 标 准GB 50011-201

24、0 建 筑 抗 震 设 计 规 范GB 50016-200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B 50057-2010 建 筑 物 防 雷 设 计 规 范GB 50150-2006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电 气 设 备 交 接 试 验 标 准GB 50217-2007 电 力 工 程 电 缆 设 计 规 范GB 50293-1999 城 市 电 力 规 划 规 范GB 50229-2006 火 力 发 电 厂 与 变 电 站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B 50545-2010 110kV-750kV 架 空 输 电 线 路 设 计 规 范GB 50790-2013 800kV 直 流

25、架 空 输 电 线 路 设 计 规 范GB 28813-2012 800kV 直 流 架 空 输 电 线 路 运 行 规 程GB/T28814-2012 800kV 换 流 站运行规程编制导则GB 50613-2010 城 市 配 电 网 规 划 设 计 规 范GB 50260-2013 电 力 设 施 抗 震 设 计 规 范GBZ 158-2003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警 示 标 识GBZ/T 225-2010 用 人 单 位 职 业 病 防 治 指 南GB/T 14285-2006 继 电 保 护 和 安 全 自 动 装 置 技 术 规 程8GB/T 16178-2011

26、场 ( 厂 ) 内 机 动 车 辆 安 全 检 验 技 术 要 求GB/T 26218-2010 污 秽 条 件 下 使 用 的 高 压 绝 缘 子 的 选 择 和 尺 寸 确 定GB 311.1-2012 绝 缘 配 合 第 1 部 分 : 定 义 、 原 则 和 规 则GB 10963.2-2008 家 用 及 类 似 场 所 用 过 电 流 保 护 断 路 器 第 2 部 分 用 于 交 流 和 直 流 的 断 路 器GB 16847-1997 保 护 用 电 流 互 感 器 暂 态 特 性 技 术 要 求GB 50147-2010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高 压 电 器 施 工

27、 及 验 收 规 范GB/T 20840.5-2013 互 感 器 第 5 部 分 :电 容 式 电 压 互 感 器 的 补 充 技 术 要 求GB/T 8349-2000 金 属 封 闭 母 线GB 8958-2006 缺 氧 危 险 作 业 安 全 规 程GBZT 205-2007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 1-2010 工 业 企 业 设 计 卫 生 标 准GBZ 188-2007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技 术 规 范 GB/T 29639-2013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编 制 导 则GB 26859-2011 电 力 安 全 工

28、作 规 程 ( 电 力 线 路 部 分 )GB 26860-2011 电 力 安 全 工 作 规 程 ( 发 电 厂 和 变 电 所 电 气 部 分 )GB 26861-2011 电 力 安 全 工 作 规 程 ( 高 压 试 验 室 部 分 )GB 26164.1-2010 电 业 安 全 工 作 规 程 第 一 部 分 : 热 力 和 机 械9GB/T 28001-2011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要 求AQ/T 9006-2010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基 本 规 范AQ/T9004-2008 企 业 安 全 文 化 建 设 导 则DL/T 548-2012

29、 电 力 系 统 通 信 站 过 电 压 防 护 规 程DL 5027-1993 2005 确 认 电 力 设 备 典 型 消 防 规 程DL/T 639-1997 六 氟 化 硫 电 气 设 备 运 行 、 试 验 及 检 修 人 员 安 全 防 护 细 则DL/T 516-2006 电 力 调 度 自 动 化 系 统 运 行 管 理 规 程DL/T 544-2012 电 力 通 信 运 行 管 理 规 程DL/T 572-2010 电 力 变 压 器 运 行 规 程DL/T 573-2010 电 力 变 压 器 检 修 导 则DL/T 574-2010 变 压 器 分 接 开 关 运 行

30、维 修 导 则DL/T 587-2007 微 机 继 电 保 护 装 置 运 行 管 理 规 程DL/T 596-1996 电 力 设 备 预 防 性 试 验 规 程DL/T 393-2010 输 变 电 设 备 状 态 检 修 试 验 规 程DL/T 620-1997 交 流 电 气 装 置 的 过 电 压 保 护 和 绝 缘 配 合DL/T 621-1997 交 流 电 气 装 置 的 接 地DL/T 664-2008 带 电 设 备 红 外 诊 断 应 用 规 范10DL/T 687-2010 微 机 型 防 止 电 气 误 操 作 系 统 通 用 技 术 条 件DL/T 722-200

31、0 变 压 器 油 中 溶 解 气 体 分 析 和 判 断 导 则DL/T 724-2000 电 力 系 统 用 蓄 电 池 直 流 电 源 装 置 运 行 与 维 护 技 术 规 程DL/T 741-2010 架 空 输 电 线 路 运 行 规 程DL/T 755-2001 电 力 系 统 安 全 稳 定 导 则DL/T 856-2004 电 力 用 直 流 电 源 监 控 装 置DL/T 995-2006 继 电 保 护 和 电 网 安 全 自 动 装 置 检 验 规 程DL/T 814-2002 配 网 自 动 化 系 统 功 能 规 范DL/T 1040-2007 电 网 运 行 准

32、则DL/T 1051-2007 电 力 技 术 监 督 导 则DL/T 5044-2004 电 力 工 程 直 流 系 统 设 计 技 术 规 程DL/T 5136-2012 火 力 发 电 厂 、 变 电 所 二 次 接 线 设 计 技 术 规 程DL/T 799.1 7 -2010 电 力 行 业 劳 动 环 境 检 测 技 术 规 范YD/T 1821-2008 通 信 中 心 机 房 环 境 条 件 要 求JGJ46 2013 施 工 现 场 临 时 用 电 安 全 技 术 规 范TSG Q7015-2008 起 重 机 械 定 期 检 验 规 程 GA 1089-2013 电 力 设

33、 施 治 安 风 险 等 级 和 安 全 防 范 要 求11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 安全生产标准化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员、机器、物料、环境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3.2 安全绩效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取得的可测量结果。3.3 相关方与企业的安全绩效相关联或受其影响的团体或个人。3.4 资源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所需的人员、资金、设施、材料、技术和方法等。4 基本要求4.1 原

34、则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基础,从岗位达标、专业12达标做起,直至企业达标,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4.2 建立和保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依据本标准的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4.3 评定和监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行企业自主评定、外部评审的方式。企业应当根据达标基本条件和必备条件,对本企业评审期内开展安全生

35、产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自主评定后申请外部评审定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其中:一级得分率应90%,二级得分率应80%,三级得分率应70% 。国家能源局对评审定级进行监督管理。4.4 达标基本条件(一)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二)评审期内未发生负有责任的人身死亡或 3 人以上重伤的电力人身事故、较大以上电力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13(三)无其它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被处罚的行为。4.5 达标必备条件序号 项目 三级企业 二级企业 一级企业1 目标 一年内未发生负有责任的人身死亡或 3 人以上重伤的电力人身事故、一般及以上电力设

36、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火灾事故和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生产性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二年内未发生负有责任的人身死亡或 3 人以上重伤的电力人身事故、一般及以上电力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火灾事故和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生产性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三年内未发生负有责任的人身死亡或 3 人以上重伤的电力人身事故、一般及以上电力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火灾事故和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生产性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2 组织机构和职责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安全监督人员。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

37、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安全监督人员。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安全监督人员;安全监督人员中至少1 人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3 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识别并获取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识别并获取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至少应包含附录 A 中的内容。识别、获取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至少应包含附录 A中的内容;加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动态管理,根据企业实际定期进行评估、修订、完善。4 宣传教育培训

38、建立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要安建立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要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14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取得培训合格证。人员按规定取得培训合格证。 产管理人员按规定全部取得培训合格证;按照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 (AQ/T9004-2008)的要求开展安全文化建设。5 生产设备设施5.1 设备设施管理制定了设备设施规范化管理制度并贯彻实施;开展了技术监督管理、可靠性管理、运行管理、检修管理等工作。制定了设备设施

39、规范化管理制度并贯彻实施;开展了技术监督管理、可靠性管理、运行管理、检修管理等工作;3-5 年内进行一次输电网或供电企业安全评价(风险评估) 。制定了设备设施规范化管理制度并贯彻实施;开展了技术监督管理、可靠性管理、运行管理、检修管理等工作;3-5 年内进行一次输电网或供电企业安全评价(风险评估) 。5.2 高压电网和中低压电网城市电网具有一定的综合供电能力,基本满足各类用电需求;主供电网(500、330、220、110、66千伏等电压等级)结构清晰,如形成网络或可靠的两级及以上辐射型多回路供电通道;城区内中低压电网主要供电区域至少有两个电源供电;制定了电网安全风险控制方案;各种新能源、分布式

40、能源等接入系统有相关规定,可方便接入。城市电网具有较为充足的综合供电能力,可满足各类用电需求;主供电网(500、330、220、110、66 千伏等电压等级)结构清晰合理、运行灵活、适应性强,如形成环网结构;正常运行方式(不含检修方式)基本满足 N-1 要求;城区内中低压电网具有开环运行的单环网结构且部分电网实现了配网自动化;制定了电网安全风险控制方案;各种新能源、分布式能源等接入系统有相关规定,可方便接入。城市电网具有充足的综合供电能力,满足各类用电需求;主供电网(500、330、220、110、66 千伏等电压等级)结构坚强合理、安全可靠、运行灵活,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如形成双环网结构(含

41、3-5年规划可形成双环网) ;除当年新上变电站、线路外,正常(含检修)运行方式均满足 N-1 要求;城区内中低压电网具有开环运行的双环网结构;城市骨干配网实现了配网自动化;制定了电网安全风险控制方案;电网具有一定的电源支撑,各种新能源、分布式能源等接入系统有相15关规定,可方便接入。5.3 电网主设备企业主供电网(500、330、220、110、66 千伏等电压等级)在用主设备(主变压器、换流器、断路器、线路、继电保护装置及安全自动装置等)满足运行要求;输电线路可用系数99.5%,变压器可用系数99.5%;对电力设施治安风险进行了评估,落实了安全防范要求。企业主供电网(500、330、220、

42、110、66 千伏等电压等级)在用主设备(主变压器、换流器、断路器、线路、继电保护装置及安全自动装置等)满足运行要求;无国家明令淘汰设备;输电线路可用系数99.90%,变压器可用系数99.95%;对电力设施治安风险进行了评估,落实了安全防范要求。企业主供电网(500、330、220、110、66 千伏等电压等级)在用主设备(主变压器、换流器、断路器、线路、继电保护装置及安全自动装置)满足运行要求;无国家明令淘汰设备;输电线路可用系数99.99%,变压器可用系数99.995%;对电力设施治安风险进行了评估,落实了安全防范要求。5.4 电能质量电网综合电压合格率97%,其中 A 类电压99%;城市

43、居民电压合格率95%,城市居民供电可靠率99%;农村电压合格率、供电可靠率符合监管机构的规定;限制用户谐波电流有措施。电网综合电压合格率98%,其中 A 类电压99%;城市居民电压合格率95%,城市居民供电可靠率99.93%;农村电压合格率、农村供电可靠率符合监管机构的规定;开展用户谐波电流普测。电网综合电压合格率99%,其中 A 类电压99%;城市居民电压合格率95%,城市供电可靠率99.96%;农村电压合格率、农村供电可靠率符合监管机构的规定;开展用户谐波电流普测,变电站谐波电压、电流合格。6 作业安全 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作业行为管理、相关方管理规范;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全部持有效证

44、件上岗。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作业行为管理、相关方管理规范;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全部持有效证件上岗。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作业行为管理、相关方管理规范;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全部持有效证件上岗。7 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存在重大隐患或重大隐患按照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整改。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存在重大隐患或重大隐患按照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整改。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存在重大隐患或重大隐患按照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整改;建立健全隐患排16查治理长效机制。8 职业健康 应当为从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

45、卫生要求的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从业人员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应当为从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从业人员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应当为从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从业人员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 28001-2011)建立并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9 应急救援管理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应急预案基本符合要求,定期

46、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制定了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预案,按照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制定了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急预案体系和各级应急预案,按照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综合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评审、备案、修订等要求。10 信息报送和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未发生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事件)和故意破坏事故(事件)现场的情况。未发生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事件)和故意破坏事故(事件)现场的情况。未发生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事件)和故意破坏事故(事件)现场的情况。注:输变电企业不考核中低压电网要求及

47、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电压合格率、供电可靠率等。175 核心要求(评分项目)5.1 目标 (20 分)序号 项 目 内 容 标准分 评分标准5.1.1 目标制定企业应根据自身生产实际,依据“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制定规划期内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目标应明确企业安全状况在人员、设备、作业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各项指标(如:不发生负有责任的3 人以上重伤或人身死亡事故、不发生负有责任的一般及以上电力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以及火灾事故和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作业环境有措施,职业安全健康有保障) 。目标应科学、合理,体现分级控制的原则。

48、安全生产目标应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以文件形式下达。10未制定规划期内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未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未以文件形式下达,未体现分级控制的原则,有上述任一项,不得分。指标不明确、内容不完善、不结合实际,有上述任一情况,扣 5 分;无具体考核指标,扣 3 分。5.1.2 目标的控制 与落实根据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基层管理部门按照在生产经营中的职能,制定相应的安全指标、实施计划。企业应按照基层单位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将安全生产目标自上而下逐级分解,层层落实目标责任、指标,并实施企业与员工双向承诺。遵循分级控制的原则,制定保证安全生产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措施应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5未制定实施计划指标和控制措施,未将目标自上而下逐级分解,有上述任一项,不得分。控制措施不明确、不具体,每处扣 2 分。185.1.3 目标的监督 与考核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纠偏。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与考核、奖惩。5未制定考核办法,未进行监督、检查与纠偏,未及时进行评估与考核,有上述任一项,不得分。考核办法未涵盖所有部门,缺一个扣 1分。5.2 组织机构和职责(10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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