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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执法业务流程(201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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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海事执法业务流程(2018)目录一、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业务流程 .1二、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业务流程 .9三、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业务流程 .15四、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业务流程 .21五、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业务流程 .27六、航行警(通)告发布业务流程 .30七、海事声明签注业务流程 .35八、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业务流程 .38九、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业务流程 .42十、船舶国籍证书核发业务流程 .52十一、外国籍船舶进入或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略) .62十二、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

2、发业务流程 .63十三、船舶文书签注业务流程 .71十四、船舶连续概要记录签发业务流程 .75十五、船舶登记业务流程 .80十六、货物系固手册签注业务流程 .124十七、船舶名称核准业务流程 .129十八、船舶识别号使用核准业务流程 .133十九、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 .137二十、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备案业务流程 .141二十一、游艇俱乐部备案业务流程 .145二十二、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业务流程 .148二十三、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业务流程 .153二十四、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业务流程 .159二十五、危险化学品水

3、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业务流程 .164二十六、船舶防污染文书备案业务流程 .168二十七、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业务流程 .182二十八、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备案业务流程 .185二十九、海员证核发业务流程 .188三十、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业务流程 .193三十一、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引航员)培训业务审批业务流程 .201三十二、船员适任证书核发业务流程 .207三十三、船员服务簿签发业务流程 .214三十四、船员培训合格证签发业务流程 .219三十五、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业务流程 .226三十六、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业务流程 .232三十七、设立验船机构审批业务

4、流程(略) .242三十八、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业务流程 .2432三十九、船旗国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249四十、开航前检查业务流程 .259四十一、港口国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267四十二、船舶现场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277四十三、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签发监督管理业务流程 .283四十四、船员培训机构监督管理业务流程 .287四十五、船员考试监督管理业务流程 .297四十六、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305四十七、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309四十八、船舶防污染文书现场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311四十九、船舶防污染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业务

5、流程 .313五十、防治船舶污染应急防备和处置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316五十一、船舶燃油质量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319五十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业务流程 .321五十三、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管理业务流程 .333五十四、船公司、船舶诚信监督管理业务流程 .338五十五、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355五十六、海区航标设置管理 .358五十七、海区航标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364五十八、海区航标保护管理业务流程 .367五十九、行政许可变更、延续、撤销、注销业务流程 .370六十、海事行政许可听证业务流程 .376六十一、海事行政强制措施业务流程 .380六十二、海事行政处罚

6、业务流程 .389六十三、行政处罚听证业务流程 .396六十四、海事行政执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业务流程 .399六十五、海事行政复议业务流程 .404六十六、海事行政赔偿业务流程 .414六十七、海事应诉业务流程 .4181一、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业务流程一、适用范围本流程适用于对辖区沿海水域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的办理工作。二、基本要求1.沿海水域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为层级审批流程;2.本业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三、岗位职责(一)受理人1.负责申请的受理;2.负责标记文书编号(业务流水编号)。(二)审核人1.负责审核收存的申请材料;2.负责起草决定文书;3.

7、负责材料归档、业务台帐登记、确认文书编号。4.负责提出拟处理意见。(三)审批人1.负责审查审批事项;2.负责提出批准结果。各单位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可以设置空白证书管理、证书制作、校核、印章管理、证书发放、归档等业务分工,可灵活安排各岗位从事相应业务工作。从事上述业务的专职人员可以相互兼任,但不得违反如下原则:空白证书管理与证书制作不可由同一人兼任,印章管理与证书制作不可由同一人兼任;审核和审批岗位的人员不可以相互兼任。四、工作流程(一)受理21.受理人收到沿海水域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申请后,进行审查:(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操作提示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提交办理的,申请事项

8、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操作提示 2:水上体育比赛与大型活动,涉及禁航区或安全作业区设置的,按本流程办理。(2)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操作提示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 5 个工作日内(收存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

9、受理通知书,登记受理工作台账;操作提示 1: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处理,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5 个工作日内未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的,将视为受理;操作提示 2: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受理人应审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署名并签注日期,将原件退回申请人。只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 1 份,以 A4 纸复

10、印。3.受理人受理后,填写海事业务审批表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审核人。受理材料清单:(一)禁航区划定1.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3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3.禁航事实理由、时间、水域、活动内容;4.已制定安全及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5.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二)航路划定1.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2.海洋、军事(如涉及)等有关部门关于航路海域使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其复印件;3.设置航路的有关技术资料

11、、图纸、扫测结果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及其复印件;4.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三)港外锚地划定1.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2.海洋、军事(如涉及)有关部门关于锚地海域使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复印件;3.锚地选址有关的技术资料(水文、气象、底质等)、图纸、扫测结果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及复印件;4.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四)安全作业区划定许可1.禁航区和安

12、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4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3.已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4.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及其复印件(影响通航安全的);5.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二)审核与批准1.审核(1)审核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操作提示 1:申请项目涉及防污内容的,审核人必要时应通知危防主管部门参与审查其防污措施;需要现场进行核查的,审核人通知现场监管部门组织核查,现场监管部门核查后

13、反馈核查意见。操作提示 2: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由项目申请人提交已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证明材料,或直接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需要发布航行警(通)告的作业或活动,应当在活动开始前办妥相关手续,具体按航行警(通)告发布相关工作程序执行;操作提示3:审核人应当把控办理时间进度,本业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报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审查的,经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审查意见下达后,方能制作决定文书。(2)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签注拟处理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批人。2.审批(1)审批人审核拟处理意见,核对审批事项;(2)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3)将相

14、关材料退还审核人。审核内容及要点:51.禁航区划定:(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或已征得军队、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评估;(4)禁航区范围设置的合理性、禁航区边界控制点坐标的准确性、禁航区的设置与周围重要目标的保护关系及是否妨碍附近航行船舶安全、采取的措施能否保证禁航区的设置有效实施。2.航路划定:(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且符合通航功能水域规划的要求;(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或已征得军队、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

15、3)用于设置航路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4)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5)航路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航路设置的通航标准包括设计水位(或潮位)、设计代表船型、设计航道尺度等,船舶通行的方式(单向通航或双向通航),有关助航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等设施的设置情况,规定的船舶通行方式、交通流方向、航路及相应采取的保障措施等与该水域通航条件、水上交通繁忙、复杂程度等情况的适应性,拟划定航路水域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条件等与设计通航代表船舶之间符合性。3.港外锚地划定:(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且符合通航功

16、能水域规划的要求;(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或已征得军队、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6(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评估;(4)用于设置锚地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5)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6)港外锚地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港外锚地位置、占用水域范围、设计水位(或潮位)、设计水深、设计代表船型、泊船种类、系泊方式、泊船容量等,拟划定港外锚地水域条件与设计锚泊代表船舶的符合性,设置港外锚地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锚地系泊、界限标志

17、、监控等设施建设情况,拟选址水域是否存在淤积、浅滩、水下障碍物、遗留物的情况及其处理措施,拟建港外锚地占用水域范围及船舶进出锚地与船舶进出港口航道和主航路船舶航行、避让的关系等,是否对船舶进出港口、在主航路航行的船舶构成妨碍。4.安全作业区划定:(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且符合通航功能水域规划的要求;(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或已征得军队、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3)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4)安全作业区性质、占用水域范围、设置时限的合理性,安全作业区界限控制点坐标的准确性,安全作业区内作业船舶、设施数量、作业

18、船舶种类及其待泊水域设置的合理性,作业区统一指挥、现场调度船舶组织的可行性,作业区的设置与周围通航环境条件的协调性,作业或活动期间安全、防污措施的有效性。(三)办理结果与告知(审核人、受理人)1审批人审批同意的,由审核人制作加盖印章的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2审批人审批不同意的,由审核人制作加盖印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3办理完毕后,由审核人在通航许可(审批)登记台帐中登记。74审核人将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受理人进行登记。5已审批同意的,审核人应及时发布航行通告,并将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流转给现场监管部门/人员。决定文书内容提示:1.禁航

19、区划定决定书内容应包括:同意划定*水域为禁航区,规定该禁航区范围、边界、禁航时段和禁航的船舶种类等内容和警戒标志的设置,具体实施禁航区监管的机构等。2.航路划定决定书内容应包括:同意划定*水域为航路,规定该划定航路的通航标准、船舶通行方式、船流或航路走向以及航标配布要求、特别管理规定或通航保障措施等。3.港外锚地划定决定书内容应包括:同意*水域设置锚地,划定锚地实际水域范围(边界控制点经纬度坐标或北京坐标),确认该锚地用途、性质、底质,锚地维护水深、泊船方式、代表船型泊船容量,相关标志设置,规定船舶报告、进出航路的特别管理规定或通航保障措施等。4.安全作业区划定决定书内容应包括:同意划定*水域

20、为安全作业区,规定该船舶安全作业区界限范围、作业性质、作业船舶种类和数量、船舶进出作业区通行方式等以及界限标志的设置、船舶待泊位置和现场指挥、监督机构和监管船艇等通航保障措施。(四)归档(审核人)办理完毕后,审核人应及时将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申请材料、海事业务审批表、现场核查书面材料或记录、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副本或复印件等材料进行归档。1.材料齐全合格,程序符合规范,办理情况登记清楚。2.印章使用正确、规范,台帐记录、档案收集完整。五、执法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八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8(三)中

21、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六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五至七条(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八条(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第五条六、执法文书与台帐(一)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二)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略)(三)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略)(四)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略)(五)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略)(六)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七)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略)(八)海事业务审批表(略)(九)通航许可(审批)登记台帐(略)9二、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

22、船沉物审批业务流程一、适用范围本流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的打捞或者拆除沉船沉物许可的办理工作。二、基本要求1.打捞或者拆除沉船沉物许可流程为层级审批流程;2.只申请延期、变更作业船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审批流程;3.本业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三、岗位职责(一)受理人1.负责申请的受理;2.负责标记文书编号(业务流水编号)。(二)审核人1.负责审核收存的申请材料;2.负责起草决定文书;3.负责材料归档、业务台帐登记、确认文书编号。4.负责提出拟处理意见。(三)审批人1.负责审查审批事项;2.负责提出批准结果。各单位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可以设置空白证书管理、证书制作、

23、校核、印章管理、证书发放、归档等业务分工,可灵活安排各岗位从事相应业务工作。从事上述业务的专职人员可以相互兼任,但不得违反如下原则:空白证书管理与证书制作不可由同一人兼任,印章管理与证书制作不可由同一人兼任;初审、复审和审批岗位的人员不可以相互兼任。四、工作流程10(一)受理1.受理人收到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操作提示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提交办理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操作提示 2: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

24、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由原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2)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操作提示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 5 个工作日内(收存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活动内容、水域发生变更的,须重新申请许可证。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登记受理工作台账。操作提示 1: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向申请人

25、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处理,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5 个工作日内未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的,视为受理;操作提示 2: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受理人应审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署名并签注日期,将原件退回申请人。只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 1 份,以 A4 纸复印。3.受理人受理后,填写海事业务审批表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审核人。受理材料清单:1

26、11、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2、打捞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3、打捞合同(协议)及其复印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施工作业单位为同一单位或经主管机关认可开展紧急清障时除外);4、打捞作业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经主管机关认可开展紧急清障的除外);5、参与施工作业船舶清单;6、沉船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及其复印件;7、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还需重点补充论证以下内容:(1)作业期通航影响分析,重点分析自然条件对沉船沉物沉没状态及位置的影响;沉船沉物对未来发展船型船舶通航安全的影

27、响。(2)作业期交通组织,重点分析作业区域范围和临时通航方案。(3)作业期通航安全保障,重点分析应急设备设施的配备要求,制定水防、防污、搜救等应急预案及作业现场维护方案。)8、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9、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打捞文物时);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二)审核与批准1.审核(1)审核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操作提示 1:申请项目涉及防污染内容的,审核人必要时应通知危防主管部门参与审查其防污染措施;申请项目涉及特种船舶作业的,审核人必要时应通知船舶主管部门参与审查,相关人员应当在海事业务审批表审核栏中签署意见;需要现场进行核查的,审核人通知

28、现场监管部门组织核查,现场监管部门核查后反馈核查意见。12操作提示 2: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由项目申请人提交已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证明材料,或直接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需要发布航行警(通)告的作业或活动,应当在活动开始前办妥相关手续,具体按航行警(通)告发布相关工作程序执行。操作提示3:审核人应当把控办理时间进度,本业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报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审查的,经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审查意见下达后,方能制作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2)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签注拟处理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批人。3.审批(1)审批人审核拟处理意见,核对审批事项;

29、(2)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3)将相关材料退还审核人。审核内容及要点:1.从事打捞作业的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2.参与沉船沉物打捞作业的单位、人员具有打捞作业资质证书。3.打捞作业方案拟采取的具体打捞作业方式、方法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4.该项打捞作业应满足水流、气象、环境等技术条件。5.安全、防污染责任制及相应应急预案的可行性。6.防污染及通航保障措施的有效性。7.对法律规定公告期限届满后仍没有利益方主张权利的沉船沉物打捞作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强制打捞。(三)办理结果与告知(审核人、受理人)1.审批人审批同意的,由审核人制作加盖通航安全管理专

30、用印章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2.审批人审批不同意的,由审核人制作加盖印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3.办理完毕后,由审核人在通航许可(审批)登记台帐中登记。134.审核人将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受理人进行登记。5.已发放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的,审核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流转给现场监管部门/人员。(四)归档(审核人)办理完毕后,审核人应及时将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海事业务审批表、现场核查书面材料或记录、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副本或复印件等材料进行归档。1.材料齐全合格,许可程序符合规范,办理情

31、况登记清楚。2.印章使用正确、规范,台帐记录、档案收集完整。五、执法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四十、四十一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六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第三至六、九条(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第五至八条(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八条(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九条六、执法文书与台帐(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二)水上水下活动变更申请书(三)水上水下活动现场核查信息流转表(四)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五)海事业务受

32、理通知书(六)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七)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14(八)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九)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十)海事业务审批表(十一)通航许可(审批)登记台帐15三、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业务流程一、适用范围本流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和国家管辖海域内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的办理工作。二、基本要求1.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流程为层级审批流程;2.只申请延期、变更作业船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审批流程;3.本业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三、岗位职责(一)受理人1.负责申请的受理;2.负责标记文书编号(业务流水编号)。(二

33、)审核人1.负责审核收存的申请材料;2.负责起草决定文书;3.负责材料归档、业务台帐登记、确认文书编号。4.负责提出拟处理意见。(三)审批人1.负责审查审批事项;2.负责提出批准结果。各单位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可以设置空白证书管理、证书制作、校核、印章管理、证书发放、归档等业务分工,可灵活安排各岗位从事相应业务工作。从事上述业务的专职人员可以相互兼任,但不得违反如下原则:空白证书管理与证书制作不可由同一人兼任,印章管理与证书制作不可由同一人兼任;审核和审批岗位的人员不可以相互兼任。16四、工作流程(一)受理1.受理人收到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操

34、作提示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提交办理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操作提示 2: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由原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2)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操作提示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 5 个工作日内(收存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进行

35、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活动内容、水域发生变更的,须重新申请许可证。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登记受理工作台账。操作提示 1: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处理,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5 个工作日内未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的,视为受理;操作提示 2: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受理人应审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署名并签注日期,将原件退回申请人。只需提

36、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 1 份,以 A4 纸复印。3.受理人受理后,填写海事业务审批表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审核人。17受理材料清单:(一)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1.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申请书;2设计单位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3.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及有关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及其复印件;4.相关部门关于使用岸线的项目的批准文书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1.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2.项目的批

37、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施工简图);4.水上水下活动方案,施工作业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5.与水上水下活动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建设、施工单位为同一单位时除外);6.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施工作业时);7.参与施工作业(活动)的船舶清单;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下列水上水下活动,应在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9.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10公安部门同意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的安全许可文件(申请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

38、体育比赛);11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安全工作方案(申请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1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二)审核与批准181.审核(1)审核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操作提示 1:申请项目涉及防污染内容的,审核人必要时应通知危防主管部门参与审查其防污染措施;申请项目涉及特种船舶作业的,审核人必要时应通知船舶主管部门参与审查,相关人员应当在海事业务审批表审核栏中签署意见;需要现场进行核查的,审核人通知现场监管部门组织核查,现场监管部门核查后反馈核查意见。操作提示 2: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由项目申请人提交已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证

39、明材料,或直接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需要发布航行警(通)告的作业或活动,应当在活动开始前办妥相关手续,具体按航行警(通)告发布相关工作程序执行。操作提示3:审核人应当把控办理时间进度,本业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报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审查的,经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审查意见下达后,方能制作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2)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签注拟处理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批人。3.审批(1)审批人审核拟处理意见,核对审批事项;(2)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3)将相关材料退还审核人。审核内容及要点:(一)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审核要求:1.已经岸线安全使用的技术评估

40、,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2.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响的措施。(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审核要求:1.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2.已制定水上水下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3.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评估;194.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三)办理结果与告知(审核人、受理人)1.审批人审批同意的,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业务由审核人制作加盖通航安全管理专用印章的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业务由审核人制作加盖通航安全

41、管理专用印章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2.审批人审批不同意的,由审核人制作加盖印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3.办理完毕后,由审核人在通航许可(审批)登记台帐中登记。4.审核人将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受理人进行登记。5.已发放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的,审核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流转给现场监管部门/人员。(四)归档(审核人)办理完毕后,审核人应及时将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海事业务审批表、现场核查书面材料或记录、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副本或复印件等材料进行归档。1.

42、材料齐全合格,许可程序符合规范,办理情况登记清楚。2.印章使用正确、规范,台帐记录、档案收集完整。五、执法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四十七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二十五、二十八条(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六条(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第五至八条20(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六条六、执法文书与台帐(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二)水上水下活动变

43、更申请书(三)水上水下活动现场核查信息流转表(四)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五)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六)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七)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八)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九)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十)海事业务审批表(十一)通航许可(审批)登记台帐(十二)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21四、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业务流程一、适用范围本流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和国家管辖海域内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许可的办理工作。二、基本要求1.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流程为层级审批流程;2.只申请延期、变更作业船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审

44、批流程;3.本业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三、岗位职责(一)受理人1.负责申请的受理;2.负责标记文书编号(业务流水编号)。(二)审核人1.负责审核收存的申请材料;2.负责起草决定文书;3.负责材料归档、业务台帐登记、确认文书编号。4.负责提出拟处理意见。(三)审批人1.负责审查审批事项;2.负责提出批准结果。各单位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可以设置空白证书管理、证书制作、校核、印章管理、证书发放、归档等业务分工,可灵活安排各岗位从事相应业务工作。从事上述业务的专职人员可以相互兼任,但不得违反如下原则:空白证书管理与证书制作不可由同一人兼任,印章管理与证书制作不可由同一人兼任;审核和审批岗位

45、的人员不可以相互兼任。22四、工作流程(一)受理1. 受理人收到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操作提示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提交办理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操作提示 2: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由原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2)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操作提示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

46、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 5 个工作日内(收存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活动内容、水域发生变更的,须重新申请许可证。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登记受理工作台账。操作提示 1: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处理,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5 个工作日内未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的,视为受理;操作提示 2: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

47、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受理人应审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署名并签注日期,将原件退回申请人。只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 1 份,以 A4 纸复印。233.受理人受理后,填写海事业务审批表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审核人。受理材料清单:(一)沿海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水上拖带许可:1.海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申请书(一式两份);2.船检部门为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航行出具的拖航检验证明复印件;3.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技术资料(提供材料清单目录);4.

48、拖带计划、拖带方案;已制定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5.实施拖带的拖轮清单;6.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二)内河载运或拖带超限物体许可:1.内河载运或拖带超限物体申请书(一式两份);2.拖轮及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技术资料(提供材料清单目录);3.载运或拖带方案;已制定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4.实施拖带的拖轮清单;5.已通过评审的拖带作业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6.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妨碍通航安全的)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二

49、)审核与批准1.审核(1)审核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操作提示 1:申请项目涉及防污染内容的,审核人必要时应通知危防主管部门参与审查其防污染措施;申请项目涉及特种船舶作业的,审核人必要时应通知船舶主管部门参与审查,相关人员应当在海事业务审批表审核栏中签署意见;需要现场进行核查的,审核人通知现场监管部门组织核查,现场监管部门核查后反馈核查意见。24操作提示 2: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由项目申请人提交已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证明材料,或直接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需要发布航行警(通)告的作业或活动,应当在活动开始前办妥相关手续,具体按航行警(通)告发布相关工作程序执行。操作提示3:审核人应当把控办理时间进度,本业务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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