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管企业委派监事会工作流程依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暂行规定、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工作规范意见和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如下流程:一、拟定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报委领导审定。二、根据国务院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海淀区实际情况,拟定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的任用选拔标准。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2. 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技术职称,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3. 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4. 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2、5. 专职监事由国家工作人员担任。 三、根据派出监事会的企业数量,拟定派出监事岗位需求数量,报委领导审定,并由党委工作部按照选人标准确定各个岗位人选。四、对人选进行综合评价。经委领导同意后,由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协助党委工作部对人选所具备的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五、集中培训。对经考察合格的成员进行岗前集中系统培训。六、正式向企业派出监事会,同时对企业经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兼职)进行审批。七、监事会日常工作管理。按照监事会的工作任务,加强对各监事会开展工作情况的监督和管理。主要内容有:监事会主席主履行职责情况;1.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监事每年要定期对被监管企业检查 1-2 次;2.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的方式;3. 监事会参加企业有关会议情况;4. 写出检查报告(或专项报告);5. 提出对被监管企业的审计意见;6. 经常听取监事会的其他工作情况汇报;7. 对监事会的工作进行评价,对监事会工作人员进行奖惩、任免等。 八、加强与各部门间的协调,充分利用监事会开展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加强与党委工作部、纪检委、业绩考核科及其他相关科室的联系和协调,及时通报企业和企业领导人员的情况,把监事会开展工作所取得的成果作为对企业和企业领导人员的业绩考核和企业领导人员调整、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