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攻坚克难 开拓进取全面推进我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 全 县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确 权 登 记 颁 证 工 作 动 员 大 会 上 的 讲 话副县长 xxx同志们:根据会议安排,下面由我就认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目的意义、把握相关政策及做好我县土地确权工作讲几点意见。等一下,x 书记、x 县长还要作讲话,请大家认真领会并抓好贯彻落实。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重要意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安排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其目的是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近年来,我县虽然在农村土地确权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
2、成绩,但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界限不清,资料不全。二轮承包中,受条件限制一直采取皮尺等简单工具丈量耕地,只有简单的草图,没有坐标宗地图,四至界线不清。二是观念落后,乱占滥用。部分村民法治观念淡薄,乱占滥用耕地,特别是一些城郊结合部、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擅自将承包耕地非法出租、私下买卖,违法用地时有发生,扰乱了用地秩序。三是自行调换,纠纷不断。二轮承包时,少数村组干部、村民在发证中或发证后随意互换耕地,造成地证不符、纠2纷不断。为此,全县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必须提高对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全力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3、(一)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国家、省市的重要决策和工作要求。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土地管理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 1 号文件对此作出了具体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汪洋副总理先后反复强调、多次提出了明确要求。省委、省政府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强卫书记、鹿心社省长、尚勇副书记等省领导频繁深入基层调研,亲自谋划、亲自部署,广泛征求市、县、乡、村组干部群众意见。而今年 4 月 25 日出台的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 201460 号)明确要求: “今年 4 月份启动确权登记工
4、作,今年年底前全省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2015年年底前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完成并检查验收”。(二)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查清农村土地所有权状况(来源、位置、界线、面积),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可以为土地征收补偿、土地依法流转以及土地资产向资本转化等工作提供重要依据和基础保障,从而为保障农村土3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奠定基础。(三)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重要保证。通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可以全面准确地摸清农村土地的布局、规模,有利于形成“产权明晰、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 的
5、农村土地管理体制,有利于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有利于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四)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依法确认土地权属及其范围,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确认农民与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有效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化解基层社会矛盾,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积极性。二、突出重点,全面推动我县农村土地确权工作进展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和我县实际情况,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6、今年 6 月全面启动,年底前基本完成,2015 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并予检查验收。时间紧,任务重,为此,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全面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一)及早部署安排,全面开展调查确权。地籍调查确权是土地登记颁证的前提。要加快地籍调查,严格按照土地调查确权的4有关规程,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工作,切实查清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要制作农村土地产权地籍图,建立地籍信息系统,将地籍调查成果上图入库。在此基础上,认真开展土地确权,确保每一宗土地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农业部门要严格把关,做到不遗不漏,确保调查确权全面、真实、准确
7、、合法。 (二)依法依规操作,严格实施登记颁证。要在全面摸清底数、严格审核把关的前提下,周密细致地开展登记颁证工作。要加强人员培训,充分发挥乡镇、村、组作用,切实做好登记资料的确认、审核和上传工作,严格按照土地登记申请、审批程序,依法依规进行注册登记并核发土地权证。对以前未申请登记的,要依法进行初始登记;对已经登记颁证但权属、界址发生变化的,要依法进行变更登记。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严禁以各种名义扣留、延缓颁证,损害群众合法权益。 (三)合情合理对待,妥善化解争议纠纷。近年来,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农民住宅不断翻新,农村土地现状与原有登记的土地情况有较大的悬殊,极易在新一轮土地
8、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引起争议,产生纠纷。因此,在调查、登记、确权、颁证过程中,既要尊重历史,又要兼顾现实,合情合理,积极应对,妥善化解工作中将会出现的问题。要加强争议调处,避免发生新的土地信访问题。要通过核实调查,对存在争议的土地进行调解,切实解5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为确权登记工作创造条件。 (四)创新创优管理,充分发挥成果作用。把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地籍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实行信息化、网络化和规范化管理,切实发挥土地资源信息的基础和支撑作用。要建立地籍动态管理更新机制,全面提高地籍管理水平。要发挥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基础性作用,科学分析农村土地现状,拓展土地利用空间,为村庄规划建设、土地增
9、减挂钩等项目的实施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三、加强领导,确保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目标顺利完成(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稳妥推进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开展,强化行政推动,实现2014年底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目标。县里成立了1个领导小组、2个督导组和27个指导组,全面指挥和督促推动我县土地确权工作进展。各乡镇场也要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组长由各乡镇(场)书记担任,第一副组长由乡镇(场)长担任;各村要成立由村委会书记任工作小组组长、村主任任副组长、村委会干部、村民小组长参加的工作小组;各村民小组均要成立由村民小组长牵头,老干部、老党员、参加过二轮承包工作的同志和村民代表等参加的
10、理事会。要将任务层层分解,将责任逐级明确,实现“ 分片负责、分片包干”制度,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县覆盖,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6(二)加强宣传发动。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标语、传单、网站、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积极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土地调查确权、登记申报、纠纷调处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切实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为顺利推进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政策指导。各乡镇(场)要加强政策宣传指导,切实加强对登记工
11、作人员和村组干部的政策培训,从源头上把好政策关。工作中要严格依据政策操作,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要求。实施中注重充分调动村组干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地制宜,阳光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四)加强部门协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场)是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担负起工作责任,县直有关部门要全程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协同推进。县财政局要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国土局负责提供经省级验收合格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指导地籍
12、测绘和涉及有关权属矛盾纠纷的处理;县农业局做好协7调和政策解答工作;县法制办负责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服务,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推进;县信访局负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过程中农户的信访接待及处理;县公安局负责及时提供农村土地承包农户的人口基本信息;县文广局负责宣传报道;档案局负责档案整理指导。各乡镇场、各相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五)加强督导检查。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和督导组将定期对各阶段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进行情况通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作风不实,措施不当,违背政策,导致越级上访和发生群体性事件的
13、,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志们,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是一项意义重大的民生工程,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责任重大,意义深远,我们一定要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严谨的作风,抓铁有痕的干劲,全面推进和顺利完成全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各项任务,为奋力进位赶超,加快绿色崛起作出新的贡献!8目 录内 容 提 要写 作 提 纲正 文一 、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的 理 论 概 述 4( 一 )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的 概 念 4( 二 )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的 方 法 5( 三 ) 计 提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的 意 义 5二
14、、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应 用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分 析 5( 一 )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的 计 提 模 式 不 固 定 5( 二 ) 公 允 价 值 的 获 取 6( 三 ) 固 定 资 产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的 计 量 7( 四 ) 利 用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进 行 利 润 操 纵 8三 、 解 决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应 用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的 对 策 10( 一 ) 确 定 积 累 时 间 统 一 计 提 模 式 10( 二 ) 统 一 的 度 量 标 准 11( 三 ) 提 高 固 定 资 产 可 收 回
15、 金 额 确 定 方 式 的 操 作 性 11( 四 ) 加 强 对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的 认 识 12( 五 ) 完 善 会 计 监 督 体 系 12参 考 文 献 159内 容 提 要在 六 大 会 计 要 素 中 , 资 产 是 最 重 要 的 会 计 要 素 之 一 ,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会 计信 息 是 财 务 报 表 使 用 者 关 注 的 重 要 信 息 。 然 而 长 期 以 来 , 我 国 的 企 业 普 遍 存在 资 产 不 实 、 利 润 虚 增 的 情 况 , 从 而 使 资 产 减 值 问 题 一 度 成 为 我 国 会 计 规 范的 热
16、点 问 题 。 人 们 也 期 望 通 过 会 计 上 的 法 律 法 规 减 少 信 息 的 不 对 称 , 让 企 业向 广 大 投 资 者 提 供 真 实 有 效 的 信 息 。在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 资 产 减 值 是 一 个 不 可 避 免 的 现 象 , 本 文 通 过 对新 旧 会 计 准 则 的 对 比 , 针 对 会 计 实 务 中 对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会 计 处 理 , 分 析 资 产减 值 准 备 在 会 计 实 务 操 作 中 的 存 在 的 问 题 , 并 对 新 会 计 准 则 下 的 会 计 处 理 方法 进 行 分 析 与 评 价 ,
17、 进 而 提 出 解 决 问 题 的 方 法 , 阐 述 了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提 取 在实 务 操 作 中 面 临 的 境 况 。 从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入 手 , 对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进 行 分析 , 提 出 了 计 提 标 准 不 恰 当 , 计 提 时 间 未 作 统 一 规 定 等 问 题 , 并 针 对 存 在 的问 题 提 出 了 分 析 方 法 等 对 策 。10写 作 提 纲一 、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的 理 论 概 述( 一 )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的 概 念( 二 )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的 方 法( 三 ) 计 提
18、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的 意 义二 、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应 用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分 析( 一 )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的 计 提 模 式 不 固 定( 二 ) 公 允 价 值 的 获 取( 三 ) 固 定 资 产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的 计 量( 四 ) 利 用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进 行 利 润 操 纵三 、 解 决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应 用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的 对 策( 一 ) 确 定 积 累 时 间 统 一 计 提 模 式( 二 ) 统 一 的 度 量 标 准( 三 ) 提 高 固 定 资 产 可 收
19、回 金 额 确 定 方 式 的 操 作 性( 四 ) 加 强 对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的 认 识( 五 ) 完 善 会 计 监 督 体 系11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问 题 的 探 讨随 着 我 国 经 济 的 发 展 , 市 场 经 济 日 益 完 善 , 大 众 对 企 业 会 计 信 息 披 露要 求 也 逐 步 提 高 。 而 市 场 经 济 的 完 善 , 竞 争 的 加 剧 , 企 业 对 其 交 易 方 会 计信 息 要 求 也 提 高 , 国 家 为 了 宏 观 调 控 的 需 要 , 也 需 要 企 业 提 供 大 量 真 实 的 会计 信 息 。
20、新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 在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得转 回 ”是 不 可 逆 性 的 规 定 。 按 照 财 务 会 计 的 谨 慎 性 原 则 , 预 期 不 会 带 来 经 济利 益 的 资 源 就 不 应 列 入 资 产 , 预 期 不 会 带 来 原 预 计 额 的 经 济 利 益 的 资 源 要 折扣 后 列 入 资 产 , 即 减 除 预 计 减 值 后 的 部 分 才 是 能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的 资 产 。本 文 通 过 对 我 国 会 计 准 则 中 的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会 计 问 题 的 研
21、究 , 理 论 上 提高 企 业 对 现 行 资 产 减 值 准 则 的 认 识 , 促 进 企 业 完 善 企 业 相 关 会 计 核 算 , 提 高企 业 财 务 管 理 水 平 , 对 于 完 善 我 国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会 计 准 则 提 出 建 议 , 促 进 我国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准 则 完 善 。 实 践 中 , 这 一 研 究 旨 在 加 强 企 业 对 与 资 产 减 值 准备 会 计 准 则 的 认 识 , 完 善 企 业 会 计 核 算 , 提 示 相 关 部 门 就 准 则 中 不 完 善 的 地方 加 强 对 企 业 的 监 督 。 以 下 就 是 我
22、 的 论 文 。一 、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的 理 论 概 述( 一 )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的 概 念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是 指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超 过 其 可 回 收 金 额 , 固 定 资 产可 收 回 金 额 是 指 其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处 置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与 固 定 资 产 预 计 未 来 现 金流 量 的 现 值 两 者 之 间 较 高 者 。 其 中 , 处 置 费 用 包 括 与 资 产 处 置 有 关 的 法 律 费用 、 相 关 税 费 、 搬 运 费 以 及 为 使 资 产 达 到 可 销 售 状 态 所 发 生
23、 的 直 接 费 用 等判 断 固 定 资 产 是 否 减 值 , 应 依 据 资 产 可 能 已 经 发 生 减 损 的 某 些 迹 象 , 如 果 存在 任 何 一 种 迹 象 , 企 业 应 对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进 行 正 式 估 计 。 企 业 的 固 定 资 产 可按 固 定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可 收 回 金 额 孰 低 计 量 , 按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账 面 价 值的 差 额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 对 于 可 收 回 金 额 须 以 相 关 技 术 、 管 理 等 部 门 的 专 业 人员 提 供 的 内 部 或 外 部 独 立 鉴 定 报
24、告 , 作 为 判 断 依 据 。 12( 二 )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的 方 法大 部 分 企 业 的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主 要 包 括 坏 账 准 备 、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和 存货 跌 价 准 备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范 围 包 括 市 场 价 格 持 续 下 跌或 技 术 陈 旧 、 损 坏 、 长 期 闲 置 等 原 因 导 致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账 面 价 值 的 固 定 资产 。 计 提 方 法 是 按 单 项 资 产 计 提 。1、 计 提 公 式 : 减 值 准 备 =账 面
25、价 值 可 收 回 金 额 。2、 全 额 计 提 情 况 : 长 期 闲 置 不 用 , 在 可 预 见 的 未 来 不 会 再 使 用 , 且 已 无 转 让 价 值 的 固 定资 产 ; 虽 然 固 定 资 产 尚 可 使 用 , 但 使 用 后 产 生 大 量 不 合 格 的 固 定 资 产 ; 已 遭 损 毁 , 以 至 于 不 再 具 有 使 用 价 值 和 转 让 价 值 的 固 定 资 产 ; 其 它 实 质 上 已 经 不 能 再 给 企 业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的 固 定 资 产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 已 经 全 额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的 固 定 资 产
26、, 不 再 计 提 折 旧 。( 三 ) 计 提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的 意 义固 定 资 产 减 值 是 指 固 定 资 产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 由 于 存 在 有 形 损 耗 和 无 形 损耗 以 及 其 他 原 因 , 导 致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情 况 。 当 可 收 回 金 额低 于 帐 面 价 值 时 , 确 认 固 定 资 产 发 生 了 减 值 , 这 是 就 要 计 提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备 , 从 而 调 整 固 定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 以 使 账 面 价 值 真 实 客 观 地 反 映 实 际 价 值 。
27、计 提 减 值 准 备 使 得 企 业 的 会 计 信 息 更 加 真 实 、 制 定 的 财 务 政 策 更 加 稳 健 。而 从 信 息 的 使 用 者 角 度 出 发 , 适 时 考 虑 无 形 损 耗 , 更 精 确 计 量 了 期 末 资 产 的价 值 , 同 时 也 剔 除 了 虚 增 的 利 润 , 降 低 了 财 务 风 险 , 体 现 了 谨 慎 性 原 则 。 计提 减 值 准 备 是 对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的 有 益 补 充 , 它 的 实 施 也 体 现 了 实 质 重 于 形 式的 原 则 , 使 会 计 信 息 更 加 真 实 , 财 务 政 策 更 加 稳
28、健 。 现 在 , 企 业 固 定 资 产的 更 新 速 度 越 来 越 快 , 利 用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及 时 地 反 映 固 定 资 产 的 减 值 具有 很 强 的 现 实 意 义 , 的 确 有 助 于 提 高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二 、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应 用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分 析( 一 )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的 计 提 模 式 不 固 定固 定 资 产 在 实 际 运 用 过 程 中 可 以 发 现 , 企 业 对 各 项 资 产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的13时 间 “年 度 终 了 ”较 好 掌 握 , 但 是 “定
29、 期 ”会 计 制 度 没 有 说 明 , 这 就 给 企 业提 供 了 很 大 的 选 择 空 间 , 使 企 业 在 操 作 的 时 候 具 有 一 定 的 随 意 性 , 财 务 人 员可 以 随 意 制 定 计 提 时 间 , 造 成 虚 假 信 息 泛 滥 , 误 导 投 资 , 也 使 企 业 之 间 提供 的 相 关 信 息 缺 乏 了 可 比 性 。企 业 的 会 计 行 为 受 会 计 准 则 等 制 度 规 定 的 约 束 , 但 是 会 计 准 则 在 具 有统 一 性 和 规 范 指 导 作 用 的 同 时 还 兼 有 一 定 的 灵 活 性 , 给 会 计 人 员 区
30、 别 不 同 情况 留 有 一 定 的 活 动 空 间 和 判 断 余 地 , 如 同 一 会 计 事 项 的 处 理 存 在 多 种 备 选 的会 计 方 法 或 可 由 会 计 人 员 做 出 不 同 的 判 断 。 准 则 的 灵 活 性 是 为 了 让 更 多 的企 业 从 实 际 出 发 , 多 种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并 存 , 为 企 业 进 行 会 计 操 纵 提 供 了 可 乘之 机 , 企 业 可 以 根 据 自 身 利 益 的 需 要 选 择 会 计 方 法 , 操 纵 会 计 报 表 。( 二 ) 公 允 价 值 的 获 取对 于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而 言 ,
31、 公 允 价 值 的 获 取 有 难 度 , 我 国 新 会 计 准 则 中对 公 允 价 值 的 定 义 : “在 公 平 交 易 , 熟 悉 情 况 的 交 易 双 方 自 愿 的 进 行 资 产交 换 或 者 债 务 清 偿 的 金 额 。 ” 可 见 ,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属 性 反 映 的 是 现 值 , 其 本质 是 一 种 基 于 市 场 信 息 的 评 价 , 是 公 平 交 易 的 市 场 而 不 是 其 它 主 体 对 资 产 或负 债 价 值 的 认 定 。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属 性 的 引 入 无 疑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会 提 高 资 产 减值 会 计
32、 信 息 的 决 策 相 关 性 , 尽 管 我 国 市 场 经 济 已 经 有 了 长 足 的 发 展 , 但 非 市场 化 的 因 素 依 然 很 多 , 与 国 际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所 依 赖 的 “成 熟 市 场 经 济 ”相距 甚 远 。 部 分 市 场 仍 然 处 于 垄 断 状 态 , 竞 争 不 充 分 , 固 定 资 产 的 市 场 价 格 不能 反 映 市 场 的 公 允 性 , 我 国 目 前 的 资 产 信 息 、 价 格 市 场 不 健 全 , 不 能 定 期 、及 时 地 公 开 各 种 资 产 的 最 新 市 价 , 因 此 公 允 价 值 难 以 得 到
33、 合 理 的 确 定 , 不同 市 场 上 所 反 映 出 来 的 市 场 信 息 存 在 一 定 的 差 异 性 , 价 格 难 以 真 正 反 映 价 值 ,准 则 对 资 产 可 收 回 金 额 的 估 计 规 定 过 于 笼 统 , 没 有 明 确 划 分 不 同 性 质 的 资 产所 使 用 的 计 量 属 性 , 企 业 资 产 按 照 其 经 济 利 益 的 实 现 方 式 可 以 划 分 为 两 类 ,一 类 是 待 出 售 和 处 置 或 者 持 有 的 目 的 就 是 为 了 出 售 并 且 有 公 平 市 场 价 值 的 资产 , 如 可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
34、可 供 出 售 的 金 融 资 产 及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等 ; 另 一 类是 基 于 持 续 经 营 的 假 设 , 通 过 持 续 使 用 来 实 现 经 济 利 益 的 资 产 , 这 类 资 产 的价 值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取 决 于 企 业 的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 如 企 业 的 生 产 设 备 和 产 房 等固 定 资 产 , 这 类 资 产 即 使 有 公 平 的 市 场 价 格 , 但 由 于 这 类 资 产 在 正 常 经 营 条14件 下 是 不 会 被 出 售 或 处 置 的 , 因 此 , 其 相 应 的 市 场 价 格 与 其 特 定 主 体 价
35、值 的计 量 是 无 关 的 , 其 价 值 取 决 于 其 未 来 所 能 实 现 的 经 济 利 益 的 折 现 值 。 即 同 一生 产 设 备 在 不 同 企 业 的 不 同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下 其 特 定 主 体 价 值 是 不 一 样 的 。 因此 , 如 果 笼 统 的 运 用 公 允 价 值 和 现 值 对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进 行 估 计 并 取 其 高者 , 不 仅 会 降 低 会 计 信 息 的 可 靠 性 , 也 会 降 低 会 计 信 息 的 相 关 性 。 在 单 个 企业 的 经 营 环 境 恶 化 和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下 降 的 条
36、 件 下 , 企 业 固 定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减 去 处 置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可 能 会 大 于 账 面 价 值 , 账 面 价 值 可 能 大 于 现 值 , 此 时 ,从 会 计 信 息 的 可 靠 性 和 相 关 性 的 要 求 来 看 , 企 业 应 该 以 现 值 低 于 账 面 价 值 的金 额 来 计 提 资 产 减 值 , 这 正 是 投 资 者 决 策 所 需 要 的 会 计 信 息 。 但 是 , 按 照 准则 规 定 , 企 业 完 全 可 以 已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处 置 费 用 后 的 金 额 大 于 资 产 的 账 面 价值 为 由 不 计
37、提 减 值 , 而 不 对 现 值 进 行 估 计 。 而 此 时 , 以 公 允 价 值 为 基 础 计 量的 资 产 价 值 不 仅 没 有 真 实 的 反 映 企 业 的 经 营 状 况 , 也 损 害 了 会 计 信 息 的 预 测价 值 和 反 馈 价 值 , 所 获 得 的 信 息 本 身 可 能 就 是 不 完 整 的 , 增 加 了 公 允 价 值计 量 的 难 度 , 造 成 了 投 资 者 的 决 策 失 误 。 ( 三 ) 固 定 资 产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的 计 量固 定 资 产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的 计 量 难 度 较 大 , 新 准 则
38、规 定 : “资 产 预 计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现 值 , 应 当 按 照 资 产 在 持 续 使 用 过 程 中 和 最 终 处 置 时 所 产 生的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 来 选 择 恰 当 的 折 现 率 对 其 进 行 折 现 后 的 金 额 加 以 确 定 。”可 见 ,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准 确 性 取 决 于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和 折 现 率 确 定 的 科 学 性和 合 理 性 。 但 是 , 对 现 金 流 量 和 折 现 率 的 确 定 很 难 把 握 。 主 要 表 现 在 :1、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预 测 具 有 很
39、大 不 确 定 性 。 新 准 则 规 定 : “固 定 资 产的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取 得 是 需 要 企 业 管 理 层 在 合 理 和 有 依 据 的 基 础 上 对 固 定 资产 剩 余 使 用 寿 命 内 整 个 经 济 状 况 进 行 最 佳 估 计 , 其 中 预 计 的 固 定 资 产 未 来 现金 流 量 应 当 包 括 : 固 定 资 产 持 续 使 用 过 程 中 预 计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入 如 销 售 量 ,以 及 售 价 的 预 测 ; 为 实 现 固 定 资 产 持 续 使 用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入 所 必 需 的预 计 现 金
40、流 出 ( 包 括 为 使 固 定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所 发 生 的 现 金 流 出 )如 设 备 购 置 、 厂 房 构 建 的 预 测 ;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结 束 时 ,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收 到 或者 支 付 的 净 现 金 流 量 如 处 置 收 入 、 处 置 费 用 公 允 价 值 的 预 测 。 而 这 些 预 测 ,一 方 面 需 要 建 立 在 一 系 列 假 设 和 估 计 的 基 础 之 上 , 另 一 方 面 需 要 企 业 的 管15理 当 局 具 有 较 高 的 现 金 流 量 管 理 水 平 , 对 于 我 国 而 言 中
41、小 企 业 占 据 着 市 场经 营 的 主 体 , 而 中 小 企 业 的 企 业 规 模 小 、 经 营 决 策 权 高 度 集 中 , 但 凡 是 中小 企 业 , 基 本 上 都 是 一 家 一 户 自 主 经 营 , 使 资 本 追 求 利 润 的 动 力 完 全 体 现 在经 营 者 的 积 极 性 上 。 由 于 经 营 者 对 千 变 万 化 的 市 场 反 应 灵 敏 , 实 行 所 有 权 与经 营 治 理 权 合 一 , 既 可 以 节 约 所 有 者 的 监 督 成 本 , 又 有 利 于 企 业 快 速 作 出 决策 。 其 次 , 中 小 企 业 员 工 人 数 较
42、 少 , 组 织 结 构 简 单 不 会 单 设 部 门 去 管 理 现 金流 量 , 这 样 一 来 , 对 于 企 业 的 财 务 信 息 就 会 造 成 不 确 定 , 带 来 数 据 失 真 的 后果 。2、 合 理 折 现 率 的 计 量 难 度 大 。 新 准 则 规 定 : “折 现 率 是 反 映 当 前 市 场货 币 时 间 价 值 和 资 产 特 定 风 险 的 税 前 利 率 , 该 折 现 率 是 企 业 在 购 置 或 者 投 资资 产 时 所 要 求 的 必 要 报 酬 率 。 ”因 此 合 理 的 折 现 率 必 须 考 虑 资 金 的 时 间 价 值和 资 产
43、特 定 的 风 险 价 值 。 要 求 合 理 折 现 率 的 确 定 必 须 以 能 够 反 映 该 项 资 产 特定 风 险 的 市 场 利 率 为 依 据 , 如 果 该 项 市 场 利 率 难 以 取 得 , 也 可 以 采 用 替 代 利率 估 计 折 现 率 。 替 代 利 率 可 以 是 调 整 后 的 加 权 平 均 资 金 成 本 、 增 量 借 款 利 率或 者 其 他 相 关 借 款 利 率 。 调 整 时 需 要 考 虑 该 项 资 产 的 特 定 风 险 , 以 及 其 他 有关 货 币 风 险 和 价 格 风 险 。 这 样 一 来 折 现 率 成 了 一 个 十
44、分 不 稳 定 的 因 素 , 对于 企 业 而 言 , 客 观 估 计 某 项 固 定 资 产 的 特 定 风 险 有 相 当 大 的 难 度 , 不 同 的会 计 人 员 对 于 固 定 资 产 价 值 的 会 计 估 计 显 然 会 有 差 异 , 这 样 也 容 易 导 致 利 润操 纵 , 因 而 计 提 是 否 真 实 合 理 不 易 确 定 。在 计 提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时 , 要 将 计 提 的 减 值 准 备 考 虑 进 去 。 这 样 做 企 业将 导 致 固 定 资 产 的 原 始 价 值 一 部 分 进 入 了 产 品 成 本 , 一 部 分 进 入 了 营 业
45、 外 支出 , 固 定 资 产 的 原 始 价 值 应 该 是 一 个 有 机 的 整 体 , 这 样 做 不 是 强 行 将 本 来 属于 一 体 的 事 物 拆 成 了 两 部 分 , 而 对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金 额 估 计 的 大 小 将 使 营 业 费用 与 非 营 业 费 用 之 间 的 界 限 变 模 糊 , 进 而 影 响 到 营 业 利 润 与 非 营 业 利 润 的 计算 结 果 。 由 于 折 旧 率 和 尚 可 使 用 年 限 在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和 转 回 的 各 期均 要 做 相 应 的 改 变 , 固 定 资 产 均 要 重 新 计
46、提 折 旧 , 不 但 计 算 烦 琐 , 而 且 容 易出 错 。( 四 ) 利 用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进 行 利 润 操 纵16固 定 资 产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现 值 、 公 允 价 值 等 是 企 业 确 认 和 计 量 资 产减 值 准 备 的 很 重 要 的 基 础 。 通 过 上 面 的 分 析 我 们 知 道 , 公 允 价 值 、 未 来 现 金流 量 、 折 现 率 等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依 赖 于 会 计 人 员 的 主 观 判 断 , 存 在 较 大 的 主 观性 , 其 结 果 会 因 人 而 异 。 尽 管 新 准 则 对 公
47、允 价 值 、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的 使 用进 行 了 细 化 和 规 范 , 但 是 要 企 业 真 实 地 计 提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 还 存 在 一 定 的 难度 。 利 润 操 纵 是 公 司 的 管 理 层 为 了 实 现 自 身 的 效 用 少 交 所 得 税 或 实 现 公 司的 市 场 价 值 最 大 化 目 标 , 进 行 会 计 政 策 的 选 择 , 调 节 公 司 盈 余 的 行 为 固 定 资产 减 值 的 计 提 能 够 平 抑 各 年 度 间 的 利 润 波 动 , 为 踌 年 度 利 润 调 节 留 出 空 间 ,有 的 企 业 甚 至 将
48、 视 为 操 纵 盈 亏 的 “蓄 水 池 ”。 企 业 利 用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操纵 利 润 的 表 现 形 式 通 常 有 两 种 形 式 :1、 少 提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 增 加 企 业 利 润 。企 业 自 身 的 动 机 , 有 些 企 业 为 了 上 市 或 向 银 行 贷 款 , 少 提 固 定 资 产 减 值准 备 来 增 加 企 业 利 润 , 不 能 真 实 的 反 映 资 产 价 值 , 反 映 资 产 所 带 来 的 经 济利 益 , 从 而 来 粉 饰 财 务 报 表 , 误 导 了 信 息 使 用 者 的 经 济 决 策 , 从 而
49、 来 得 到想 要 的 结 果 。2、 多 提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 减 少 企 业 利 润 。盈 利 的 公 司 加 速 计 提 , 一 些 企 业 往 往 趁 着 当 前 生 产 经 营 态 势 较 佳 、 利 润大 幅 增 长 的 经 营 背 景 , 大 额 加 速 计 提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 这 样 既 能 集 中 清 算 、释 放 一 些 历 史 问 题 遗 留 下 来 的 各 种 潜 在 风 险 , 又 能 利 用 “会 计 估 计 ”而 低 估 固定 资 产 形 成 秘 密 准 备 金 , 为 以 后 的 会 计 期 间 留 下 足 够 的 “业 绩 储 备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的 计 提 直 接 影 响 企 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