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土地管理与地籍测量总结第一章 土地与土地资源理解并掌握土地管理学所研究的土地概念、土地资源与土地资产的概念;理解并掌握土地的功能、特性。一 、 土 地 的 概 念土 地 资 源 管 理 意 义 下 土 地 概 念 : 土 地 是 指 地 球 表 层 陆 地 和 水 面 的 总 称 , 它 是 一 个空 间 概 念 , 是 由 气 候 、 地 貌 、 土 壤 、 水 文 、 岩 石 、 植 被 、 人 类 活 动 成 果 等 构 成 的 自 然历 史 综 合 体 。在 这 个 概 念 中 把 土 地 看 作 自 然 历 史 综 合 体 , 由 气 候 、 地 貌 、 土 壤 、 水 文 、 岩
2、 石 、 植被 、 人 类 活 动 成 果 等 七 个 构 成 要 素 组 成 。 其 中 :气 候 是 指 农 业 气 候 ; 地 貌 是 指 地 表 的 形态 ( 如 山 地 、 丘 陵 、 平 原 、 盆 地 等 ) ; 土 壤 是 指 地 球 陆 地 上 能 够 生 长 植 物 的 疏 松 表 层 ;水 文 是 指 地 表 水 和 浅 层 地 下 水 ; 岩 石 是 指 地 表 岩 石 ; 植 被 是 指 地 面 植 物 覆 盖 层 ; 人 类 活动 成 果 是 指 人 类 投 入 土 地 的 物 化 劳 动 和 活 劳 动 ( 如 , 施 肥 、 耕 作 、 排 灌 、 土 地 平
3、整 等 ) 。土地资源是指土地作为自然要素,于现在或可预见的将来,能为人类所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的那部分土地。土地资产是指具有明确的产权关系和排他性,并具有经济价值的土地资源,是土地的经济形态,是资本的物的表现。土地的自然特性1)土地是自然体、具有自然特性 2)土地绝对数量(面积)的有限性 3)土地自然地理位置的固定性 4)土地质量差异的普遍性 5)土地利用的永续性土地的经济特性( 1) 土 地 经 济 供 给 的 稀 缺 性 ( 2) 土 地 用 途 的 多 样 性 ( 3) 土 地 用 途 变 更 的 困 难 性( 4) 土 地 的 资 产 性土 地 的 功 能1) 负 载 功 能 , 2
4、) 养 育 功 能 , 3) 仓 储 功 能 ( 提 供 生 产 资 料 功 能 ) , 4) 景 观 功 能 ,5) 储 蓄 投 资 增 值 功 能土 地 的 作 用( 1) 土 地 是 社 会 制 度 演 变 中 的 介 质 ; ( 2) 土 地 是 人 类 生 存 的 基 础 , 是 人 类 进 行物 质 生 产 、 经 济 建 设 的 必 要 条 件 ; ( 3) 土 地 是 宏 观 调 控 经 济 发 展 的 手 段我 国 土 地 资 源 特 征1、 土 地 资 源 总 量 大 , 但 人 均 占 有 土 地 少 , 人 均 占 有 耕 地 更 少 ; 2、 土 地 类 型 多 ,但
5、 山 地 多 于 平 地 ; 3、 土 地 资 源 的 地 区 分 布 不 平 衡 , 耕 地 资 源 总 体 水 平 差 ; 4、 难 以 利用 的 土 地 资 源 面 积 大 , 后 备 资 源 潜 力 不 足 , 特 别 是 耕 地 后 备 资 源 不 足 ; 5、 土 地 资 源 利用 程 度 低 , 土 地 浪 费 严 重 , 人 地 矛 盾 尖 锐 。我 国 土 地 资 源 利 用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问 题1、 非 农 建 设 占 用 耕 地 较 严 重 ; 2、 盲 目 扩 大 耕 地 面 积 导 致 土 地 资 源 退 化 ; 3、 农业 用 地 土 壤 环 境 恶 化2
6、保 护 利 用 土 地 资 源 的 重 要 性1、 我 国 的 基 本 国 情 决 定 了 必 须 保 护 与 合 理 利 用 土 地 资 源 ; 2、 有 效 保 护 土 地 资 源 ,才 能 确 保 宏 观 经 济 平 稳 运 行 ; 3、 保 护 利 用 土 地 资 源 是 解 决 “三 农 ”问 题 的 关 键 ; 4、有 效 保 护 合 理 利 用 土 地 资 源 , 才 能 保 证 经 济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可 持 续 发 展 含 义可 持 续 发 展 是 指 满 足 当 前 需 要 而 又 不 削 弱 子 孙 后 代 满 足 其 需 要 的 发 展 。 可 持 续 发 展
7、意 味 着 维 护 、 合 理 使 用 并 提 高 自 然 资 源 基 础 , 还 意 味 着 在 发 展 计 划 和 政 策 中 纳 入 对 环 境的 关 注 与 考 虑 。 如 何 树 立 有 利 于 土 地 利 用 和 环 境 保 护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观1) 努 力 把 握 人 类 社 会 与 土 地 之 间 关 系 的 平 衡 , 有 效 协 调 人 与 地 关 系 , 实 现 人 与 人 、代 际 之 间 及 地 区 间 的 关 系 和 谐 。2) 努 力 实 现 对 土 地 的 索 取 和 给 予 之 间 的 平 衡 , 对 土 地 的 索 取 不 能 超 过 其 自 然
8、恢 复的 阈 限 。3) 对 土 地 利 用 应 以 社 会 、 经 济 、 资 源 、 环 境 、 生 态 的 协 调 为 目 标 , 而 不 是 单 纯 地追 求 经 济 增 长 。4) 树 立 土 地 是 一 种 稀 缺 资 源 的 观 念 , 保 护 土 地 是 当 代 人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 把 如 何 支配 和 使 用 土 地 上 升 到 关 系 人 类 当 代 和 后 代 的 生 存 与 福 祉 的 高 度 来 认 识 。5) 杜 绝 通 过 对 土 地 与 环 境 破 坏 性 的 开 发 利 用 实 现 经 济 增 长 与 发 展 的 现 象 。 实 现 既有 利 于
9、土 地 利 用 和 环 境 保 护 , 又 可 促 进 社 会 经 济 进 步 的 协 调 发 展 。如 何 选 择 与 建 立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土 地 、 人 口 、 环 境 组 合 运 作 模 式1) 要 使 经 济 增 长 与 恶 化 环 境 的 土 地 投 入 脱 钩 。 使 有 损 土 地 和 环 境 的 投 入 要 素 使 用 量 持续 下 降 直 至 脱 钩 , 以 无 公 害 、 无 污 染 的 投 入 要 素 取 而 代 之 。2) 实 行 预 防 为 主 的 环 境 政 策 , 改 变 环 境 治 理 的 “事 后 战 略 ”。 实 行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10、响 评 估 ”制 度 , 贯 彻 “谁 污 染 谁 出 资 防 治 ”的 原 则 , 将 治 理 环 境 的 费 用 由 建 设 项 目 发 起人 承 担 。3) 将 土 地 利 用 的 外 部 性 内 在 化 。 将 土 地 资 源 与 环 境 损 失 的 代 价 由 受 益 者 承 担 , 使 利 益与 责 任 相 统 一 , 从 而 使 合 理 利 用 与 保 护 土 地 资 源 和 环 境 成 为 人 们 的 自 觉 行 动 。4) 实 行 有 控 制 的 人 口 转 变 。 由 政 府 对 人 口 转 变 过 程 进 行 干 预 , 根 据 资 本 积 累 、 技 术 进步 和 自
11、然 资 源 变 化 , 使 人 口 规 模 和 增 长 率 与 土 地 的 人 口 承 载 力 、 人 均 社 会 福 利 最 大 化 相适 应 。5) 消 除 愚 昧 和 贫 困 。 愚 昧 和 贫 困 是 环 境 恶 化 的 重 要 动 因 , 可 持 续 发 展 战 略 的 一 项 重 要措 施 就 是 要 逐 步 消 除 愚 昧 和 贫 困 。 可 持 续 发 展 要 求 加 强 土 地 资 源 管 理 从 那 些 方 面 入 手1) 实 现 土 地 资 源 特 别 是 耕 地 的 供 求 平 衡 , 使 各 区 域 内 的 耕 地 总 量 不 减 少 。 要 求 在土 地 供 给 方
12、 面 严 格 土 地 用 途 管 制 , 建 立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区 , 开 展 土 地 整 理 , 复 垦 废 弃 地 ,开 发 、 利 用 海 洋 , 提 高 土 地 质 量 , 提 高 土 地 的 利 用 率 和 生 产 率 ; 在 土 地 需 求 方 面 , 做3到 节 约 用 地 和 集 约 用 地 。2) 建 立 土 地 数 量 、 质 量 的 调 查 、 监 测 、 预 警 制 度 。 对 建 设 用 地 、 农 地 、 特 别 是 耕地 数 量 和 质 量 及 其 变 化 , 要 建 立 规 范 的 调 查 、 监 测 、 预 警 制 度 , 确 定 其 可 持 续 性
13、 的 临 界水 平 , 环 境 变 化 的 风 险 水 平 和 不 确 定 性 , 以 便 对 出 现 的 严 重 问 题 及 时 加 以 控 制 和 纠 正 。3) 实 行 土 地 资 源 资 产 化 管 理 。 要 科 学 地 评 价 土 地 的 资 产 价 值 。 建 立 土 地 资 产 核 算 制度 , 把 土 地 资 产 纳 入 会 计 核 算 体 系 。 在 进 行 成 本 效 益 核 算 时 , 除 将 土 地 占 用 成 本 计入 成 本 外 , 还 应 将 因 土 地 利 用 所 造 成 的第 二 章 土 地 管 理思 考 题1、 土 地 管 理 的 定 义 。2、 如 何
14、理 解 土 地 管 理 的 定 义3、 如 何 理 解 土 地 管 理 的 二 重 性 ?4、 土 地 管 理 的 目 的 是 什 么 ?5、 简 述 土 地 管 理 的 内 容 体 系 及 其 相 互 关 系 。6、 我 国 土 地 管 理 的 原 则 是 什 么 ?7、 土 地 管 理 的 方 法 和 手 段 有 哪 些 ?8、 简 述 区 位 理 论 。9、 简 述 现 代 管 理 理 论 的 基 本 思 想 。10、 现 代 管 理 要 求 领 导 者 应 具 备 哪 些 基 本 素 质 ?11、 土 地 管 理 的 法 律 依 据 有 哪 些 ?12、 土 地 管 理 的 技 术 手
15、 段 是 什 么 ? 主 要 应 用 在 哪 些 方 面 ?13、 简 述 现 代 多 用 途 地 籍 的 概 念 与 作 用 。14、 简 述 地 籍 管 理 的 内 容 体 系 。15、 地 籍 管 理 的 原 则 是 什 么 ?16、 土 地 产 权 包 括 哪 些 权 利 ?17、 试 述 我 国 国 有 土 地 所 有 权 的 主 体 和 客 体 。18、 试 述 我 国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的 主 体 和 客 体 。19、 试 述 我 国 集 体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主 体 和 客 体 。20、 简 述 我 国 现 行 的 土 地 管 理 制 度 有 哪 些 ?土地管理
16、的概念土地管理是国家在一定社会环境条件下,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技术等手段为提高土地利用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维护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土地所有制,合理组织与监督土地利用,以及开发、整治、保护土地而采取的计划、组织和控制等综合性措施 土地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占统治地位的土地所有制;合理组织土地利用、调整土地关系;监督土地利用、宣传、贯彻、执行土地法令和法规。 我国土地管理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合理组织土地利用,切实保护耕地。土 地 管 理 的 内 容 体 系 ( 1) 地 籍 管 理 。 主 要 由 土 地 调 查 、 土 地 登 记 、 土 地
17、统 计 、 土 地 分 等 定 级 估 价 、 地4籍 档 案 (信 息 )管 理 等 项 工 作 组 成 。 地 籍 管 理 的 中 心 任 务 是 摸 清 土 地 家 底 , 确 认 土 地 权 属 ,为 土 地 管 理 各 项 工 作 提 供 基 础 资 料 和 科 学 依 据 。( 2) 土 地 权 属 管 理 。 主 要 由 土 地 权 属 的 确 立 与 变 更 、 土 地 权 属 的 监 督 管 理 、 土 地征 用 、 土 地 划 拨 、 土 地 出 让 、 转 让 、 抵 押 、 租 赁 的 管 理 等 工 作 组 成 。 土 地 权 属 管 理 是 为贯 彻 、 执 行 基
18、 本 国 策 , 维 护 土 地 所 有 制 , 保 护 土 地 所 有 者 和 使 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而 采 取 的一 系 列 经 济 的 、 法 律 的 、 行 政 的 和 工 程 技 术 的 手 段 和 措 施 。( 3) 土 地 利 用 管 理 。 由 土 地 利 用 计 划 管 理 ,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管 理 , 土 地 开 发 整 治 、保 护 管 理 , 土 地 利 用 监 测 管 理 等 工 作 构 成 。 土 地 利 用 管 理 的 根 本 任 务 是 合 理 组 织 土 地 利用 , 实 现 土 地 利 用 的 宏 观 控 制 和 微 观 利 用 的 合
19、理 化 , 这 是 土 地 管 理 工 作 的 核 心 内 容 。( 4) 土 地 市 场 管 理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 土 地 作 为 重 要 的 生 产 要 素 和 资 产 要 求 通 过市 场 合 理 流 动 , 土 地 市 场 是 市 场 体 系 中 基 础 性 市 场 之 一 。 土 地 管 理 内 容 体 现 间 的 相 互 关 系土 地 管 理 的 四 大 内 容 是 相 互 联 系 、 互 相 依 赖 、 不 可 分 割 的 , 他 们 共 同 构 成 完 整 的 土地 管 理 的 内 容 体 系 。 从 在 土 地 管 理 中 的 作 用 看 , 地 籍 管 理 是
20、 基 础 , 土 地 权 属 管 理 和 土地 市 场 管 理 是 手 段 , 土 地 利 用 管 理 是 核 心 。 地 籍 管 理 和 土 地 权 属 管 理 是 整 个 土 地 管 理 的基 础 , 土 地 利 用 管 理 是 核 心 。 地 籍 管 理 为 其 他 三 项 管 理 工 作 提 供 有 关 土 地 数 量 、 质 量 、权 属 和 利 用 状 况 及 其 变 化 的 信 息 , 以 及 土 地 权 属 状 态 的 法 律 凭 证 , 是 搞 好 其 他 土 地 管 理工 作 的 基 础 性 工 作 。土 地 管 理 的 宏 观 管 理 职 能土 地 管 理 活 动 过 程
21、 就 是 管 理 者 行 使 各 种 管 理 职 能 的 过 程 。 从 这 个 角 度 讲 , 土 地 管 理的 宏 观 管 理 职 能 包 括 决 策 、 计 划 、 组 织 、 协 调 、 控 制 、 宏 观 调 控 等 职 能 。 且 这 些 职 能 相互 关 联 交 叉 , 形 成 连 续 往 复 的 动 态 管 理 过 程 。 技 术 方 法技 术 方 法 是 指 管 理 者 按 照 土 地 的 自 然 、 经 济 规 律 , 运 用 遥 感 、 地 理 信 息 系 统 、GPS 等 高 科 技 数 字 化 技 术 、 系 统 工 程 、 土 地 规 划 等 来 执 行 管 理 职
22、 能 的 方 法 。 土 地 调 查 、土 地 信 息 与 土 地 评 价 等 是 土 地 管 理 的 技 术 手 段 , 是 一 项 为 土 地 管 理 提 供 土 地 面 积 、 类 型 、质 量 、 分 布 、 价 格 和 权 属 等 资 料 的 基 础 性 工 作 。地 籍 的 涵 义现 代 多 用 途 地 籍 是 国 家 为 规 划 、 控 制 、 调 节 、 监 督 和 组 织 土 地 利 用 , 以 土 地 权 属 为核 心 , 以 地 块 为 基 本 单 元 所 建 立 的 记 载 土 地 权 属 、 位 置 、 界 址 、 面 积 、 质 量 、 利 用 现 状及 附 着 物
23、 等 的 册 簿 和 图 件 , 是 土 地 的 自 然 和 社 会 经 济 基 本 信 息 的 集 合地 籍 管 理 的 内 容地 籍 管 理 的 内 容 与 一 定 的 社 会 生 产 方 式 相 适 应 。 中 国 现 阶 段 地 籍 管 理 的 基 本 内 容有 : 土 地 调 查 、 土 地 登 记 、 土 地 统 计 、 土 地 分 等 定 级 、 地 籍 档 案 管 理 和 地 籍 信 息 数 据库 。 随 着 社 会 经 济 的 发 展 和 国 家 对 地 籍 资 料 需 求 的 增 长 , 地 籍 管 理 的 内 容 还 将 随 之 不断 地 变 化 和 充 实 。( ) 土
24、 地 调 查 。 是 以 查 清 土 地 位 置 ( 界 线 、 四 至 ) 、 利 用 类 型 、 数 量 、 质 量 和 权属 状 况 为 目 的 而 进 行 的 调 查 。 根 据 调 查 内 容 侧 重 面 的 不 同 , 可 分 为 土 地 权 属 调 查 、 土地 利 用 现 状 调 查 和 土 地 条 件 调 查 ; 根 据 土 地 利 用 方 式 , 可 分 为 农 村 土 地 调 查 (土 地 利 用现 状 调 查 )、 城 镇 地 籍 调 查 、 土 地 条 件 调 查 和 基 本 农 田 调 查 。 ( ) 土 地 登 记 。 是 国 家 为 确 认 土 地 所 有 权
25、、 使 用 权 以 及 它 项 权 利 而 依 法 进 行 的 土地 权 属 审 核 、 登 记 和 核 发 证 书 的 一 项 法 律 制 度 。 根 据 我 国 具 体 情 况 , 主 要 登 记 国 有 土地 使 用 权 、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 集 体 土 地 使 用 权 和 他 项 权 利 。 经 过 登 记 的 土 地 所 有 权 、 使5用 权 和 他 项 权 利 受 法 律 保 护 。( ) 土 地 统 计 。 是 国 家 对 土 地 的 数 量 、 质 量 、 分 布 、 利 用 类 型 和 权 属 状 况 等 进 行的 统 计 、 汇 总 与 分 析 , 并 为
26、有 关 部 门 提 供 统 计 资 料 的 工 作 制 度 。 土 地 统 计 的 目 的 在 于 及时 掌 握 土 地 资 源 的 变 化 信 息 , 准 确 及 时 地 为 政 府 提 供 可 靠 的 数 据 , 作 为 制 定 政 策 的 依 据 。( ) 土 地 分 等 。 是 在 土 地 利 用 分 类 和 土 地 条 件 调 查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土 地 的 自 然 经济 条 件 , 进 一 步 确 认 各 类 土 地 的 等 级 和 基 准 地 价 的 工 作 。 土 地 分 等 定 级 是 实 行 土 地 有 偿使 用 的 一 项 基 础 性 工 作 , 为 土 地
27、管 理 部 门 依 法 对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 转 让 、 出 租 、 抵 押 等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和 合 理 组 织 土 地 利 用 提 供 科 学 依 据 。( ) 地 籍 档 案 管 理 。 是 将 经 过 土 地 调 查 、 土 地 分 等 定 级 估 价 、 登 记 、 统 计 等 地 籍管 理 活 动 的 历 史 纪 录 、 文 件 、 数 据 、 图 册 资 料 进 行 立 卷 归 档 、 保 管 与 提 供 利 用 等 工 作 的总 称 。土 地 权 属土 地 权 属 , 也 称 地 权 , 是 指 土 地 产 权 的 归 属 。 土 地 权 属 与 劳 动
28、人 民 的 生 产 、 生 活 及社 会 活 动 、 思 想 意 识 等 密 切 相 关 , 是 国 家 经 济 结 构 和 社 会 安 定 的 基 础 。我 国 土 地 管 理 制 度 的 内 容主 要 包 括 土 地 的 权 利 归 属 制 度 、 土 地 所 有 权 禁 止 转 让 制 度 、 土 地 登 记 制 度 、 保 护耕 地 制 度 、 有 偿 使 用 制 度 、 土 地 用 途 管 制 、 土 地 调 查 制 度 和 土 地 统 计 制 度 。我 国 国 有 土 地 所 有 权 的 主 体 与 客 体(2 )我国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国有土地所有权惟一的主体是代表全国人民意志
29、和利益的国家。 “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由 国 务 院 代 表 国 家 依 法 行使 对 国 有 土 地 的 占 有 、 使 用 、 收 益 和 处 分 的 权 利 , 除 此 之 外 的 任 何 其 他 机 关 、 组 织 、单 位 和 个 人 , 都 不 能 成 为 国 有 土 地 所 有 权 的 主 体 , 因 此 , 都 无 权 擅 自 处 置 国 有 土 地 。( 3) 我 国 国 有 土 地 所 有 权 的 客 体 是 一 切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的 土 地 。 法 律 规 定 , 我 国国 有 土 地 包 括 : 城 市 市 区 的 土 地 ; 法 律
30、 规 定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的 农 村 和 城 市 郊 区 的 土 地 ; 法 律 规 定 国 家 征 收 的 土 地 ; 依 照 宪 法 规 定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的 荒 山 、 荒 地 、 林 地 、 山 岭 、滩 涂 等 土 地 。我 国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的 主 体 与 客 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我 国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的 主 体 是 农 民 集 体 。 农民集体分三种类型: 村农民集体。 村内农民集体(村民小组) 。 乡(镇)农民集体。( 3)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的 客 体 。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的 客 体 是
31、指 属 于 上 述 农 民 集 体 所 有的 一 切 土 地 , 主 要 有 : 农 村 和 城 市 郊 区 的 土 地 , 除 法 律 规 定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的 以 外 , 原 则上 属 于 农 民 集 体 所 有 ; 宅 基 地 和 自 留 地 、 自 留 山 , 属 于 农 民 集 体 所 有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与客体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不同获取方式分为划拨、出让、入股、租赁、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五种。我 国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主 体 , 根 据 土 地 管 理 法 第 九 条 的 规 定 , 可 以 是 任 何 依法 取 得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32、单 位 和 个 人 。我 国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客 体 是 国 家 依 法 提 供 给 单 位 和 个 人 使 用 的 国 有 土 地 。我 国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主 体 , 是 依 法 使 用 农 民 集 体 所 有 土 地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其 中 , 承 包 地 使 用 权 的 主 体 是 本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的 成 员 以 及 依 法 取 得 承 包 经 营 权 的 其 他单 位 或 个 人 ; 自 留 地 、 自 留 山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主 体 是 本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的 成 员 ; 农 村 宅6基 地 使 用
33、权 的 主 体 是 本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的 成 员 且 符 合 立 户 条 件 的 户 主 ; 农 村 集 体 建 设 用地 使 用 权 的 主 体 是 依 法 取 得 农 村 集 体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 此 外 , 农 民 集 体所 有 的 土 地 由 本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以 外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承 包 经 营 的 , 必 须 经 村 民 会 议 三 分之 二 以 上 成 员 或 者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村 民 代 表 同 意 , 并 报 乡 ( 镇 )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 我 国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使 用 权
34、 的 客 体 是 上 述 使 用 权 主 体 依 法 取 得 的 包 承 地 、 自 留 地 、 自留 山 、 宅 基 地 和 农 村 集 体 建 设 用 地 等 。第三章 土地调查概述思 考 题1、 简 述 土 地 调 查 的 概 念2、 简 述 土 地 调 查 的 目 的 和 意 义3、 土 地 调 查 的 目 标 与 任 务 是 什 么 ?4、 农 村 土 地 调 查 的 任 务 是 什 么 ?5、 城 镇 土 地 调 查 的 任 务 是 什 么 ?6、 基 本 农 田 调 查 的 任 务 是 什 么 ?7、 土 地 调 查 的 主 要 成 果 有 哪 些 ?8、 简 述 农 村 、 城
35、 镇 土 地 调 查 的 技 术 路 线 。9、 试 述 土 地 调 查 的 技 术 方 法 。10、 试 述 农 村 土 地 调 查 的 工 作 程 序 与 步 骤 。11、 试 述 城 镇 土 地 调 查 的 工 作 程 序 与 步 骤 。12、 我 国 运 用 较 多 的 土 地 分 类 体 系 有 哪 几 种13、 试 述 土 地 利 用 分 类 的 概 念14、 试 述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分 类 国 家 标 准 的 基 本 框 架 。土 地 调 查 的 概 念土 地 调 查 是 通 过 勘 测 调 查 手 段 , 查 清 国 家 、 地 区 土 地 的 数 量 、 质 量 、
36、分 布 、 利 用现 状 和 权 属 状 况 而 采 取 的 一 项 技 术 、 行 政 和 法 律 措 施 。 在 不 同 的 发 展 阶 段 , 土 地 调 查的 侧 重 点 是 不 一 样 的 。 现 阶 段 , 我 国 土 地 调 查 分 为 农 村 土 地 调 查 、 基 本 农 田 调 查 、 城镇 土 地 调 查 及 相 应 土 地 调 查 数 据 库 建 设 。土 地 调 查 的 目 的土 地 管 理 的 目 的 在 于 查 清 土 地 资 源 和 利 用 状 况 , 掌 握 真 实 准 确 的 土 地 基 础 数 据 ; 为科 学 规 划 、 合 理 利 用 、 有 效 保
37、护 土 地 资 源 , 实 施 最 严 格 的 耕 地 保 护 制 度 服 务 ; 为 加 强和 改 善 宏 观 调 控 提 供 依 据 ,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全 面 协 调 可 持 续 发 展 服 务 。土 地 调 查 的 意 义土 地 调 查 的 意 义 在 于 , 土 地 调 查 成 果 直 接 为 国 土 资 源 科 学 管 理 、 社 会 经 济 宏 观 决 策提 供 基 础 依 据 , 对 国 民 经 济 生 活 影 响 极 为 深 远 。 土 地 调 查 为 加 强 土 地 调 控 , 实 施 严 格的 土 地 管 理 政 策 , 制 定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决 策 提
38、 供 真 实 的 土 地 数 据 和 科 学 依 据 。 土 地 调 查与 百 姓 生 产 生 活 息 息 相 关 , 对 农 民 土 地 权 益 的 保 护 尤 其 至 关 重 要调 查 目 标采 用 “3S”等 先 进 技 术 方 法 , 在 已 有 土 地 调 查 成 果 的 基 础 上 , 按 照 有 关 土 地 调 查7技 术 规 程 和 规 范 的 要 求 ,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全 面 查 清 土 地 利 用 状 况 , 掌 握 准 确 的 各 类 土 地 数据 ; 全 面 查 清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状 况 , 调 处 土 地 权 属
39、 纠 纷 , 实 现 土 地 登记 全 域 覆 盖 , 建 立 和 完 善 土 地 调 查 及 变 更 调 查 、 土 地 统 计 和 土 地 登 记 制 度 ; 建 设 各 级 土地 利 用 数 据 库 , 形 成 权 属 清 楚 、 地 类 明 确 、 图 数 一 致 、 数 据 可 靠 的 土 地 利 用 信 息 成 果 ,对 土 地 利 用 状 况 和 变 化 情 况 实 行 信 息 化 管 理 与 共 享 服 务 ; 为 实 施 土 地 宏 观 调 控 、 加 强土 地 集 约 利 用 、 开 展 村 庄 土 地 整 理 、 推 动 新 农 村 建 设 以 及 落 实 各 项 土 地
40、 管 理 措 施 提 供 保障 , 实 现 土 地 资 源 信 息 的 社 会 化 服 务 , 满 足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及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的 需 要 。主 要 任 务土 地 调 查 主 要 任 务 包 括 : 农 村 土 地 调 查 , 查 清 农 村 各 类 土 地 的 利 用 状 况 ; 城 镇 土 地 调 查 ,掌 握 城 市 建 成 区 、 县 城 所 在 地 建 制 镇 建 成 区 的 土 地 利 用 状 况 ; 基 本 农 田 调 查 , 查 清 全国 基 本 农 田 状 况 ; 建 设 土 地 调 查 数 据 库 , 实 现 调 查 信 息 的 互 联 共 享
41、。 在 调 查 基 础 上 , 建立 土 地 资 源 变 化 信 息 的 调 查 统 计 、 及 时 监 测 与 快 速 更 新 机 制 。二 、 土 地 调 查 的 主 要 成 果具 体 成 果 主 要 包 括 : 数 据 成 果 、 图 件 成 果 、 相 关 文 字 成 果 和 土 地 数 据 库 成 果 等 。1、 数 据 成 果各 级 行 政 区 各 类 土 地 面 积 数 据 、 基 本 农 田 面 积 数 据 、 不 同 坡 度 等 级 的 耕 地 面 积 数据 ; 、 区 城 镇 土 地 利 用 分 类 面 积 数 据 、 各 类 土 地 的 权 属 信 息 数 据 。2、 图
42、 件 成 果各 级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图 件 、 基 本 农 田 分 布 图 件 。 市 县 城 镇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图 件 、 ) 土地 权 属 界 线 图 件 、 土 地 调 查 图 集 。3、 文 字 成 果综 合 报 告 : 各 级 土 地 调 查 工 作 报 告 、 土 地 调 查 技 术 报 告 、 土 地 调 查 成 果 分 析 报 告 。专 题 报 告 ;各 级 基 本 农 田 状 况 分 析 报 告 、 各 市 县 城 镇 土 地 利 用 状 况 分 析 报 告 。4、 数 据 库 成 果形 成 集 土 地 调 查 数 据 成 果 、 图 件 成 果 和 文 字
43、 成 果 等 内 容 为 一 体 的 各 级 土 地 调 查 数 据库 。 主 要 包 括 : 各 级 土 地 利 用 数 据 库 、 各 级 土 地 权 属 数 据 库 、 各 级 多 源 、 多 分 辨 率 遥感 影 像 数 据 库 、 各 级 基 本 农 田 数 据 库 市 ( 县 ) 级 城 镇 地 籍 信 息 系 统 。土 地 调 查 技 术 路 线1、 农 村 土 地 调 查 技 术 路 线围 绕 土 地 调 查 总 体 目 标 和 主 要 任 务 , 农 村 土 地 调 查 按 照 土 地 调 查 技 术 规 程 规 范 ,充 分 利 用 已 有 土 地 调 查 成 果 , 采
44、用 无 争 议 的 权 属 资 料 , 运 用 航 天 航 空 遥 感 、 地 理 信 息 系统 、 全 球 卫 星 定 位 和 数 据 库 及 网 络 通 讯 等 技 术 , 采 用 内 外 业 相 结 合 的 调 查 方 法 , 形 成 集信 息 获 取 、 处 理 、 存 储 、 传 输 、 分 析 和 应 用 服 务 为 一 体 的 土 地 调 查 技 术 流 程 , 获 取 调 查区 每 一 地 块 土 地 的 类 型 、 面 积 、 权 属 和 分 布 信 息 , 建 立 网 路 联 通 的 “国 家 省 市 县 ”四 级 土 地 调 查 数 据 库 。2、 城 镇 土 地 调 查
45、 技 术 路 线8城 镇 土 地 调 查 , 严 格 按 照 全 国 城 镇 土 地 调 查 的 有 关 标 准 , 开 展 地 籍 权 属 调 查 和 地籍 测 绘 工 作 , 现 场 确 定 权 属 界 线 , 实 地 测 量 界 址 和 坐 标 , 计 算 机 自 动 量 算 土 地 面 积 ,以 调 查 信 息 为 基 础 , 建 立 城 镇 地 籍 数 据 库 和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土 地 调 查 工 作 程 序1、 农 村 土 地 调 的 查 程 序 与 步 骤县 级 农 村 土 地 调 查 程 序 主 要 分 为 准 备 阶 段 、 权 属 调 查 阶 段 、 外 业 地
46、 类 调 查 阶 段 、内 业 阶 段 、 成 果 检 查 验 收 和 核 查 等 阶 段 。 其 作 业 步 骤 可 细 分 为 : 准 备 工 作 ; 正射 影 像 图 制 作 ; 内 业 解 译 ; 外 业 调 查 与 核 实 ; 外 业 调 查 成 果 检 查 验 收 ; 建设 或 更 新 土 地 利 用 数 据 库 ; 数 据 库 预 检 ; 编 写 土 地 调 查 报 告 ; 成 果 检 查 验 收 ; 成 果 资 料 归 档 。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分 类 国 家 标 准 基 本 框 架1、 采 用 二 级 分 类 体 系 。 一 级 类 十 二 个 , 二 级 类 五 十
47、七 个 。2、 一 级 类 的 设 定 : 依 据 土 地 利 用 用 途 和 利 用 方 式 , 考 虑 到 农 、 林 、 水 、 交 通 等有 关 部 门 需 求 , 设 定 “耕 地 ”、 “园 地 ”、 “林 地 ”、 “草 地 ”、 “水 域 ”、 “交 通运 输 用 地 ”。 依 据 土 地 利 用 方 式 和 经 营 特 点 , 考 虑 有 关 部 门 管 理 需 求 , 设 定 “商服 用 地 ”、 “工 矿 仓 储 用 地 ”、 “住 宅 用 地 ”、 “公 共 管 理 与 公 共 服 务 用 地 ”。 为了 保 证 地 类 的 完 整 性 , 对 上 述 一 级 类 中
48、未 包 含 的 地 类 , 设 定 “其 它 土 地 ”。3、 二 级 类 的 设 定 : 二 级 类 是 依 据 自 然 属 性 、 覆 盖 特 征 、 用 途 和 经 营 目 的 等 方 面 的土 地 利 用 差 异 , 对 一 级 类 具 体 细 化 。第 四 章 农 村 土 地 调 查农 村 土 地 调 查 基 本 比 例 尺 为 1: 1 万 , 以 正 射 影 像 图 为 基 础 , 对 行 政 辖 区 内 城 市 、建 制 镇 以 外 的 地 域 , 逐 地 块 实 地 调 查 土 地 的 地 类 、 面 积 和 权 属 , 掌 握 各 类 用 地 的 分 布和 利 用 状 况
49、, 以 及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和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状 况 。 对 城 市 近 郊 和 经 济 较 发 达的 区 域 , 在 完 成 1: 1 万 比 例 尺 调 查 的 基 础 上 , 可 根 据 需 要 再 采 用 1: 2000 等 较 大 比例 尺 开 展 调 查 。 按 照 调 查 内 容 , 农 村 土 地 调 查 包 括 权 属 调 查 和 地 类 调 查 。1、 农 村 土 地 调 查 的 范 围农 村 土 地 调 查 覆 盖 完 整 的 调 查 区 域 , 其 中 城 市 、 建 制 镇 、 村 庄 、 采 矿 用 地 、 风 景 名胜 及 特 殊 用 地 , 依 据 规 程 规 定 的 “城 镇 村 及 工 矿 用 地 ”划 分 要 求 , 按 单 一 地 类 图斑 调 查 。 上 述 区 域 以 外 的 其 他 土 地 , 依 据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分 类 标 准 进 行 细 化 调 查 。2、 农 村 土 地 权 属 调 查 的 内 容以 宗 地 为 调 查 单 元 , 充 分 利 用 已 有 权 属 调 查 成 果 , 查 清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状 况 ;查清国有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