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SDPR20130130003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会201326 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 央驻鲁各单位: 现将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3 年7 月 31 日 1 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 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73 号)有关规 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市)及中央驻鲁单 位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
2、法。 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 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 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2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
3、聘任,不得 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代理记账工作。 第五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 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计算机基本操作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 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 起 5 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
4、 资格证书。 3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 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 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 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证书。 第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一网上报名、统一网 上缴费、统一考试时间、统一公布成绩。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 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由财政部统 一制定和公布。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含珠算)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 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会计
5、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另 行制定。 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省财政厅于每期考试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在“山东会计信 息网”公布考试结果。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 6个 月内,通过“山东会计信息网”进行个人信息申报后,到所属的 会计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核和证书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办,应填 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委托书(可由“山东会计信息网” 下载),并由代办人携带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逾期 不办者,考试成绩作废。 4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按属地管理,具体为:有工作单位的 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和税务登记证(企业)复印件向工
6、作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 没有工作单位的常住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向户口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没有工作单位的暂住人员持有效身 份证件、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向居住证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在 校生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向学校所在地财政 部门申请。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和管理办法;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三)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 库; (四)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五)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
7、纪,并依法对违 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三条 各市财政局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组织、管理本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督本区域 内各考点的日常工作; (二)汇总统计、统筹安排、上报各考点的考试计划; (三)对考试机构有关变动事项进行初审、监督检查; 5 (四) 对各考场考试时间的录像实时监控, 并保管录像资料。 (五)考点设在县(县级市)的,所在县(县级市)财政局 协助市财政局做好考试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按照山东省物价局核定 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省财政 厅负责本行政区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工作。会计从业资格
8、档案号采用本人二代身份证号码。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 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 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七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 计职业道德水平。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 作的监督、指导。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十九条 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 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条 全省会计从
9、业资格实行统一信息化管理,各级会 6 计管理机构和会计人员分别通过内网“山东省会计信息管理平 台”和外网“山东会计信息网”办理更新下列业务和信息: (一)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 (二)持证人员的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七)持证人员发表论文、专著情况; (八)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 德被处罚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证件照片、学 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继续教 育情况、工作单位
10、、奖惩、论文专著等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 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管理机构办 理档案信息变更。会计管理机构审核无误后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持证人员的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工作简历等其他相关信息 由持证人员本人通过“山东会计信息网”进行信息变更,持证人 员本人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也可以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 属会计管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会计机构管理人员的 管理,制定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明确权限和责任。 7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会计信息管理平台 (以下简称管理平台) 设置会计人员诚信管理模块,系统为每位持证人员建立诚信积累 空间。会计人员自取得会计从
11、业资格到退出会计行业整个期间的 基本信息和职业道德水平等相关信息,都客观记入本人的诚信积 累空间。 第二十四条 管理平台提供会计人员诚信查询功能,依托 “山东会计信息网”设立“山东省会计人员信息查询”模块,可 依据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查询会计人员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管理平台设置人力资源模块,取得会计从业资 格的人员可以通过“山东会计信息网”参加人才交流活动,享受 平台提供的各项服务,同时遵守人才交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及 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在省内发生变化的,应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证明(无 工作单位的持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 ,到调入地所属会计管
12、理机 构办理调转登记。 调出或调入本省的,应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 书,到原会计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 手续之日起 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 地的工作证明(无工作单位的持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 ,到调入 地会计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 8 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在“山东会计信息网”或所属市会计信息 网站履行公告程序,下载并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 向所属会计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管理机构 审核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如有毁损,持证人员应当下载
13、并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毁损证 原件,向所属会计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管 理机构审核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二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 年定期换证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 6个月内,在“山 东会计信息网”下载并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 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 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 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 会计从业资
14、格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 格决定的。 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 格的,会计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 三十条 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应定期检查、分析本地会计人 9 员情况,对管理平台的会计人员信息进行清理,确保管理平台数 据真实可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一)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第三十一条 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将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 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理业务 场所公
15、示,并在省级或地方会计信息网站进行公示。相关申请登 记表格示范文本应当免费提供,同时通过网站供申请人下载。 第三十二条 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二) 持证人员换发、 调转、 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三)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 况; (四)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持证人员兼职从事会计工作的情况。 会计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 关情况和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会计
16、管理机构应及时核实举报信息,进行处理。 10 第三十四条 持证人员对会计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享 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 考试成绩,2 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持证人员参与会 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2 年内不得参加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三十六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管理机 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 第三十七条 会计管理机
17、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 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会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将检举人姓 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 息对外泄露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11 第三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居民和外国居民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及相关管 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 事会计工作满 20年, 且年满 50周岁、 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 经核实无误后
18、,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 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凡具备以上两类免试条件的人员须由本人填写 申请表,向所属会计管理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的 人员,由市级会计管理机构汇总后上报省级。省级会计管理机构 复审后在“山东会计信息网”予以公示 7日。公示期结束,对无 异议的人员由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在“山东省会计信息管理平台” 上添加基本信息。然后免试人员通过“山东会计信息网”进行个 人信息采集, 6 个月内到所属会计管理机构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 书。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 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鲁财 会200533 号)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3年 8月 9日印发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