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扬 州 市 财 政 局扬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扬 财 规 2011 7 号扬 环 计 2011 44 号关于印发扬州市环境保护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财政局、环保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扬州市本级及省级切块下达我市的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以下统称“环保引导资金” )管理,提高环保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和促进我市环境保护事业发展,依据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苏财规201120 号)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扬州市环境保护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扬州市环境保护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二 一 一 年 十 一 月 四 日主题词:环保 资金 办法 通知
2、抄送 :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市政府办公室。 扬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1 年 11 月 8 日印- 2 -发 共印 100 份附件扬州市环境保护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为规范扬州市本级及省级切块下达我市的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以下统称“环保引导资金” )管理,提高环保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和促进我市环境保护事业发展,依据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苏财规201120 号)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项目资金管理第一条 扬州市环保引导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环保引导资金和市级财政用排污费收入安排的环保专项资金;省级切块分配我市的省级环保引导资金。第二条 扬州市环保引导资金由市财
3、政局、市环保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主要负责项目资金安排、项目资金下达、项目资金监管,参与项目评审、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市环保局主要负责项目申报和形式审查、组织项目专家评审、项目实施情况督查、项目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 3 -第三条 环保引导资金使用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环保规划以及环保事业发展要求;符合国家和省、市对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示范性原则分配使用资金,专款专用。第四条 环保引导资金使用范围:根据不同资金来源,资金使用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安排。一、市级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排污费收入安排)1、重点减排工程项目。主要包括列入
4、国家、省、市减排计划和年度目标的污水集中处理及配套工程项目;重点行业脱硫、脱硝工程项目;重点工业污染源提标治理和中水回用项目;落实减排计划需实施关停的结构调整项目。2、重点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包括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核安全与辐射污染防治项目;工业固体及危险废弃物处理项目;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项目;城乡医疗废弃物处置项目、重点污染源搬迁项目;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3、重点生态工程项目。主要指湿地保护、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土壤污染防治示范项目;市级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项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示范项目。4、环境监测监控项目。主要指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建设项目;重点污染源污
5、染自动监测监控项目;污染事故预警系统建设项目;环境应急及环境监控系统平台建设项目。- 4 -5、新工艺新技术推广项目。主要指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循环经济、节能降耗、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应用项目;环保关键技术和产品开发生产试验基地项目;具有示范引导功能的重点环境科学研究项目。6、国家和省、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重点污染防治项目。二、市级环保引导资金使用范围(市财政预算安排)1、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配套。指列入国家、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市级配套及国家和省、市政府确定的其它环保项目市级配套。2、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项目。指列入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的湿地保护、生态修复、自然保护区
6、建设与管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项目。3、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主要指农村面源污染防治试点项目;土壤污染防治示范项目;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项目;畜禽与水产养殖污染控制示范项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程项目。4、生态建设与减排以奖代补项目。主要指完成国家生态县(市)、国家生态乡(镇)创建目标、环保绿色创建目标和年度减排目标考核的以奖代补项目。5、环保政策研究和对外合作交流项目。主要指市级环保法规、标准、规划和政策的研究制订,流域性、区域性重大环境问题调查、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及环境管理技术研究制订项目;- 5 -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涉外合作交流项目。6、每年按年资金总额的2%提取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7、。经市财政局审核,主要用于项目申报管理、业务培训、专家评审和委托中介机构审查等项目管理性开支。经费结余滚存结转使用。三、省级环保引导资金使用范围(省级切块下达)1、区域性、流域性水污染防治项目。包括水、垃圾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污染严重的水体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风险防范及生态修复项目;国控、省控断面水质达标、污染防控项目。2、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项目。指重点大气污染综合防治项目;工业园区和重点行业有毒有害、恶臭气体防控项目;重点行业脱硝及非电力行业脱硫项目;油气回收项目等。3、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
8、防治和废弃电子产品污染防治项目;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项目;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项目等。4、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及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项目。包括:村庄工业污染源防治;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农业废弃物处置;畜禽污染控制;土壤污染防治;区域生态功能保护区(含自然保护区)建管能力及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等。5、国家及省下达的以地方投入为主体的其他重点污染防治- 6 -项目。第五条 环保引导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和支出:1、城市绿化和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及扩建生产能力的技术改造项目。3、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不支持和明令淘汰、禁止的项目。4、项目单位及环境监管机构的人
9、员和公用经费补助。5、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六条 环保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1、每年度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宏观政策、环保规划和环保工作重点,以及省级切块资金计划,下达年度项目资金预算和项目申报指南,以无偿补助、以奖代补方式支持获得批准的项目。2、环保引导资金申请以项目形式申报。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按项目管理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使用范围的项目共同下达资金补助计划,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同一项目申请获得环保引导资金补助比例原则不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50%,且同级资金两年内不重复安排。3、所有使用环保引导资金补助或以奖代补的项目,都应接受财政、审计和环保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10、- 7 -第二章 项目申报管理第七条 项目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两年无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具有项目资金筹措能力和项目实施能力;项目在本年度内完工或在(拟)建且下一年度能完工并交付使用。第八条 项目申报材料要求1、扬州市环保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1);2、经备案(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3、扬州市环保引导资金项目环境绩效评(预)估暨项目建设成果(或阶段性)报告(附件2);4、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年度内已完工项目提供,含环境监测报告)或项目实施的阶段性评价报告;5、项目申报单位法人登记、营业执照等复印件;6、其他证明材料。项目初步设计批复;项目开工证明;项目
11、施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项目投资证明(如财政拨款、银行贷款证明材料等);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等。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同一年度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次,不得多个项目打包捆绑申报。第十条 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环保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市环保局;区属企事业单位项目申报材料经由区环保- 8 -局和区财政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环保局。第十一条 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意见提出本年度拟补项目,并按程序报批。第十二条 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对获准拟补的环保引导资金项目落实资金预算,联合下达环保引导资金项目补助计划。第十三条 每年各企事业单位申报市级环保引导资金项目,申
12、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当年8月底;省级以上项目申报时间按上级要求执行。第三章 项目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获得项目补助的项目单位应按项目申报时确定的内容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并自项目投入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环保和财政部门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环保引导资金项目验收需提供的材料:1、扬州市环保引导资金项目竣工验收表(附件3);2、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工作报告;3、环境监测(中心)站验收监测报告;4、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5、项目环境绩效评估报告及其他需提交的验收材料。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毕后,应根据国家及省、- 9 -市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项目竣工决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并形成相关报告。
13、第十六条 开展省级以上及市级重点项目的环境绩效评估工作。项目单位在建项目需于次年2月底前向环保部门提交环境绩效自评估报告。完工项目随项目竣工验收时一并提交环境绩效自评估报告;重大项目须提交中介评估机构对该项目的评估报告。第十七条 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环保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中央、省级项目按中央及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第十八条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适时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和纪检监察人员开展环保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重大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绩效审查。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环保局应加强本辖区环保引导资金的项目监督管理。健全监管机制,确保环
14、保引导资金按规定使用。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1、获得补助资金6个月项目仍未启动;2、配套资金不到位造成项目无法实施;3、擅自改变实施方案且不能达到原方案效果;4、挪用项目资金不能专款专用。由市财政局和环保局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收回本- 10 -项目补助资金,且两年内不接受该单位的环保引导资金项目申报。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受理环保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审批、资金拨付等各环节,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及相关附件内容在市财政局网站()和市环保局网站()提供下载服务。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扬州市市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市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
15、管理办法(扬财建20085号)停止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11 -附件 1扬州市环保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项目承担单位(加盖公章): 资金申请级别:省级 / 市级项目名称项目类别选择 污染防治减排类 / 公益环境保护类 / 基础能力建设类所属流域地区法定代表人 法人工商注册号姓 名 传 真项目联系人电 话 E-mail项目建设地点 施工单位开工时间 竣工(或拟竣工) 时 间竣工验收单位列入规划或计划名称:项目实施背景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与目标和主要技术指标采用的主要治理技术和工艺项目批准实施情况(选择性填写)项目可研批复机构及时间初步设计批复机构及时间实施方案
16、批复机构及时间- 12 -工程所处的阶段 已完成工程量(% ) 已完成投资比例 (%)主要环境绩效(项目实施前后的污染物排放及削减情况):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及环境绩效评估建设(或阶段性) 成效:投资来源概算总投资 实际总投资政府性投资 自筹(或贷款) 申请补助资金项目总投资(万元)审查意见区级财政审查意见:单位公章: 年 月 日区级环保审查意见: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13 -市级财政审查意见:单位公章: 年 月 日市级环保审查意见:单位公章: 年 月 日附件 2扬州市环保引导资金项目环境绩效评(预)估暨项目建设成果(或阶段性)报告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 项目负责人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
17、批复单位及文号和时间项目设计单位及资质关键技术提供单位项目施工单位及资质项目起止时间项目实施背景- 14 -项目主要实施方案和建设内容及主要治理技术与工艺方案项目环境建设目标、社会经济效益、技术成效与工程质量等二、项目预算及资金使用情况(一)资金来源总投资 自筹资金 政府性投资 银行贷款 其他资金已落实资金情况 占总投资比例 %获补的各级环保引导资金情况省级及以上: 万元;市级: 万元(二)竣工决算总投资管 理费 用材 料购置费设 备购置费土 建施工费安装及运输费其 他(三)主要设备名称及土建单项工程(本页若不够,可续页)序号 设备名称 规模型号 数 量 单 价 ( 万 元 ) 金 额 ( 万
18、 元 )凭 证 日 期和 编 号- 15 -合计三、阶段性建设目标完成情况(一)已完成的阶段性建设目标(完成的建设任务、标志性工程、项目形象进度)- 16 -(二)项目进一步实施计划及实现建设目标可能存在的困难(未竣工项目填写)四、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一)环境绩效(根据建设目标选择)1、大气污染物减排其他主要污染物名称 SO2产生量(吨/年)处理效率(%)排放量(吨/年)监测浓度( mg/m3)项目实施前污染物排放量(吨/ 年)项目实施后污染物排放量(吨/ 年)新增污染物削减量(吨年)备注:- 17 -2、水污染物减排设计处理能力(吨/日) 实际处理能力(吨/日)项目实施前项目实施后其他主要
19、污染物名称 COD 氨氮执行标准(mg/l)项目实施前污染物排放浓度( mg/l)正常运转监测浓度(mg/l)项目实施后验收监测浓度( mg/l)项目实施前污染物排放量(吨/ 年)项目实施后污染物排放量(吨/ 年)新增污染物削减量(吨年)备 注(二)经济与社会效益- 18 -主要说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减排及工程实施对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的贡献以及经济效益等:五、审核意见- 19 -(一)项目建设或运行工况评价意见(阶段性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完成投资比例、项目形象进度等):(二)项目绩效评价(竣工项目评估其环境、经济效益;未竣工项目评估建设目标的可达性):认定的环境绩效(新增减排能力):其他污染物名
20、称 COD SO2削减量(吨年)(三)综合审核意见负责人: 负责人:环保部门(公 章): 财政部门(公 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3扬州市市环保引导资金项目竣工验收表- 20 -项目承担单位(加盖公章): 项目名称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项目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项目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竣工验收单位概算投资 实际投资 政府投资 企业自筹 银行贷款 其他资金投资来源构成总投资 管理费用 材料购置 设备购置 土建施工 安装运输 其 他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技术和工艺概述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及环境绩效评估概述- 21 -项目专家组验收意见验收组长签名: 年 月 日所在区域同级环保部门审查意见单位公章: 年 月 日注:验收组成员名单另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