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得税合并对比分析,所得税合并对比分析,新企业所得税法改革背景 新企业所得税法 内外资所得税主要变动 新税法对税负影响 实施新税法的应对建议,新企业所得税法改革背景,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在我国税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改革背景,1.结束了二十多年来内外资企业适用不同所得税的局面(从八0年的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开始至今一直采用内外不同的所得税制度) 2.酝酿五年多时间的两税合并,正式用法律形式发布并施行 3.现执行十多年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将废止或过渡到新税
2、法,新企业所得税法改革背景,一.原有税制及弊端 (一)原企业所得税法 内外资企业不同企业所得税法(制),执行了十多年 内资:1994年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外资:1991年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两法(制)并行,计税方法、税率、优惠政策、管理体制都有较大差异,造成内外资税负不公,新企业所得税法改革背景,(二)原企业所得税法的弊端 1.内外资税负不平 因税收优惠、税前扣除,外资偏松、内资偏紧,2005年平均税负:内资24.53%;外资14.89% 2.税收优惠漏洞较大、方法单一 优惠政策设置,不足以体现国家政策导向 外资企业优惠:区域税率、
3、生产性企业优惠与国家优惠导向不相符合;外资优惠引发“返程投资” 内资企业优惠:侧重于新办企业,例举部分行业 3.经济社会变化,原有级次低、条款简 外资:税法只有三十条 内资:行政法规只有二十条,新企业所得税法改革背景,二.改革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新企业所得税法改革背景,(二)原则 1.贯彻公平税负原则 2.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 3.发挥调控作用原则 4.参照国际惯例原则 5.理顺分配
4、关系原则 6.有利于征收管理原则,新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是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基础上有机合并,全面涉及内、外资所得征税的所有相关问题,是在内、外资所得税政策不断完善基础上制订的 1.内外资不同的政策作取舍,较多地参照了内资企业许多行之有效的政策和管理措施(如限制性支出项目、财产损失扣除、减免税管理等) 2.兼顾了外资企业的特点和情况变化(如非居民纳税人、减免税方向及措施等),新企业所得税法,一.纳税人 囊括原“二法”所规定的范围,明确新的表达方式 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具体包括: 除个人(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外的所有内资企业、单位、组织等;外商投资企业 居民企业(依法在
5、中国境内成立企业或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外国企业 非居民企业(依外国法律成立的企业;又区分为在中国境内是否设立机构场所),新企业所得税法,二.征税范围 (一)税收管辖权 属人主义原则、属地主义原则,我国采用的是:属地主义原则结合属人主义 居民企业:按照属人主义原则,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即境内外所得均征税 非居民企业:按属地主义原则,负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来源于境内所得征税 设立机构场所的:该机构场所境内所得或发生境外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生产经营所得) 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来源于境内所得或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俗称预提所得),新企业所得税法,(二)境内境外所得界定 所得境内外的界定不
6、是以支付地点,不同所得判定标准不一 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经营发生地(运输、旅游为起运地) 转让财产:不动产按不动产所在地;动产按转让动产企业所在地 股息红利:实际负担或支付利息企业等所在地 租金:实际负担或支付租金企业等所在地 特许权使用费:实际负担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企业等所在地,内外资所得税主要变动,新企业所得税法,三.税率 沿用比例税率及照顾税率的做法 (一)生产经营所得 法定税率:25% 小型微利企业:20% 制造业:所得额不超30万元;人数不超100人;资产不超3000万元 非制造业:所得额不超30万元;人数不超80人;资产不超1000万元 不设置地区照顾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二)预提
7、所得税 法定税率:20% 减按:10% 有协定的:按协定税率,内外资所得税主要变动,新企业所得税法,四.计税原理 (一).生产经营所得 以年为纳税期 以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税利润)为基础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允许抵免的税额 (二).预提所得税 一般以境内所得全额由付款人付款时代扣代缴,内外资所得税主要变动,计税原理没有大的变动,结果也相似 收入分解为三类: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理顺税额计算顺序: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允许抵免的税额,新企业所得税法,五.应纳税所得额 (一)原则 权责发生
8、制 (二)方法 查账征收 核定征收(包括核定所得率和核定税额) (三)冲突 按税法规定计算所得额 (四)概念 年收入-扣除项目(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弥补的亏损,内外资所得税主要变动,从原理及结果而言,是一致的 变动集中在下述的收入和扣除项目的具体内容,新企业所得税法,六.收入 划分为: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一).应税收入 1.包括各种类型、形式的收入 其中非货币形式的以公允价值确定 从形式上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财产、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接受捐赠和其他等收入 从性质上包括:经营性收入和资本利得;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 从来源地包括:境内收入和境外收
9、入(其中非居民仅限境内收入),新企业所得税法,2.收入实现时间 通常按权责发生制,大多数收入确认时间和财务处理及流转税收入实现时间一致 (1)分期确认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合同 受托加工特殊产品和建筑劳务,持续超过十二个月,按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 (2)权益投资收益按利润分配决策时间 (3)长期债券或长期贷款利息按实际利率法 (4)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合同约定应付日期,新企业所得税法,3.视同销售 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货币、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新企业所得税法,(二).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系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财政拨款,企
10、业单位取得政府补助和税收返还不属此列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行政性收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向特定服务单位收取并纳入预算管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资金 其他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新企业所得税法,(三).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境内设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内外资所得税主要变动,内外资所得税主要变动,内外资所
11、得税主要变动,新企业所得税法,七.扣除 (一)总体构成内容没变化 包括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二)较多借鉴了内资所得税近几年成功改革的做法 1.强调了税前扣除的基本条件有关的、合理的 2.理顺了扣除的种类区分收益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扣除扣除规则 3.规范了扣除方法有按实、限额、分期或计入资产成本(折旧摊销)、附加和结转扣除等,内外资所得税主要变动,新企业所得税法,(三)捐赠 1.性质 公益性 2.渠道 县以上政府及部门、省以上部门认定的社会团体 3.标准 年度利润总额12%内,内外资所得税主要变动,新企业所得税法,(四)工资及相关费用 1.工资薪金 员工:合理的职工薪
12、金,含所有现金或非现金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主要投资者及其他关联人员:合理的范围内扣除;特殊类型,按实扣除(送审稿取消) 2.保障保险(五金和住房公积金)、年金 标准范围内按实际缴纳扣除,“六金”按政府和有关部门标准;年金按财政部、税务总局标准,新企业所得税法,3.商业保险 为投资者或雇员个人的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等商业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为特定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准予扣除 4.职工福利费 实际发生的满足职工共同需要的集体生活、文化、体育等方面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准予扣除(送审稿改为14%),新企业所得税法,5.工会经费
13、实际发生的职工工会经费,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内,准予扣除 6.职工教育经费 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职工工资总额2.5%以内,准予扣除,内外资所得税主要变动,新企业所得税法,(七).借款费用 1.经营期间合理的借款费用可以扣除 2.按借款用途决定是否资本化 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十二个月以上地建造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如房地产、船舶),购建期间作资本性支出;竣工结算并交付使用后或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当期扣除 3.按借款渠道确定扣除标准 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准予扣除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部分,准予扣除 经批准发行的债券利息,准予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3.
14、按借款渠道确定扣除标准 金融企业的储蓄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从关联方接受债权性与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能扣除,且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标准: 银行、保险等金融企业,包括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在内的全部负息债务不超过权益性投资的20倍 其他行业,包括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在内的全部负息债务不得超过权益性投资的3倍 能证明债权性投资符合独立交易除外,内外资所得税主要变动,新企业所得税法,(八).其他主要扣除项目 1.业务招待费 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50%扣除(送审稿60%,千分之五双限) 2.广告费、宣传费 每一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广告费支出
15、,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15%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3.汇兑损失 计入资产成本 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不允许扣除 其他,允许扣除 4.财产、责任保险 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 5.环境、生态恢复基金 按规定提取的、专用的,准予扣除 提取资金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已扣除的应计入,新企业所得税法,6.固定资产租赁费 经营性租赁方式的,按租赁年限均匀扣除 融资租赁的,不得直接扣除,按规定折旧分期扣除 7.关联方费用 接受关联方提供管理或其他服务,按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的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8.劳动保护支出 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的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
16、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按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准予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9.内部往来 内部营业机构融通资金、调剂资产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等内部业务往来,发生费用均不计收入和扣除 10.损失 净损失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扣除 已损失以后年度收回,计入当期收入 10.非居民企业管理费 境外总机构实际发生的与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计算分摊的,准予扣除,内外资所得税主要变动,内外资所得税主要变动,新企业所得税法,(九)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17、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税前可扣除公益性捐赠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非广告性质)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新企业所得税法,准备金支出 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是指未经国管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而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准予扣除 本年末允许扣除的呆账准备=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1%-上年末已经扣除的呆账准备 坏账准备,没明确,内外资所得税主要变动,不允许扣除项目基本内容差异不大 删除: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不能全额限时扣除);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有赔偿的部分;支付总机构的特
18、许权使用费;关联企业的管理费;资本的利息(后三个为外资) 增加:向投资者支付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支出;企业所得税税款(内资) 目的使表达更加准确和变化的财务核算更加接近 坏账准备有待进一步明确,新企业所得税法,八.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资产范围 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 (二)资产计税基础 历史成本 (三)固定资产(包括生产性生物资产) 1.定义 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原内外资:分
19、类,定额和使用年限),新企业所得税法,2.计税基础 历史成本 3.折旧 方法:直线法 折旧年限:规定最低折旧年限(原内外资:类似,电子设备规定为3年) 残值:合理预计(原内资5%,外资10%) 折旧范围:自有在用原则,新企业所得税法,4.改建、修理支出 改建支出:改变房屋、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原内资:规定标准,外资原则规定,均不限房屋、建筑物) 未提足折旧、延长年限: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延长折旧年限,调整折旧 提足折旧、租入:按规定摊销 修理费:区分大修理与一般修理,大修理按规定摊销(原内外资:不区分,当期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大修理符合条件: (1)发生的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
20、产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发生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3)发生修理后的固定资产生产的产品性能得到实质性改进或市场售价明显提高、生产成本显著降低 (4)其他情况表明发生修理后的固定资产性能得到实质性改进,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新企业所得税法,(四)无形资产 1.计税基础 历史成本(实际支出或公允价值为基础) 2.摊销 未重复扣除和相关;商誉限外购(原内外资不区分) 3.摊销年限 按法律或协议、合同;不少于十年,新企业所得税法,(五)长期待摊费用 1.计税基础 实际支出 2.扣除方法 分期摊销,按规定,不少于3年(原内外资5年) (六)投资资产 包括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 投
21、资成本在对外转让或处置前,不得扣除 在转让、处置时,投资成本从资产收入中扣除,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新企业所得税法,(七)存货 1.计税基础 实际支出(实际支付或公允价值为基础) 2.计算方法 存货成本准予扣除 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八)转让财产 净值计税 转让资产不能提供财产取得或持有时的支出或税前扣除情况有效凭证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合理方法估定其财产净值(原内外资,只有核定征收),新企业所得税法,九.亏损弥补 (一)亏损的概念 是企业当年应纳税得额的负数,不同于利润亏损 不包括:投资收益的分担亏损;境外营业机构亏损 (二)亏损弥补 纳税年度亏损准予向以后
22、年度结转,结转年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原内资:先补亏损后免税;也包括投资分利补亏;合并缴纳补亏 原外资:分支机构补亏 新税法:待明确,新企业所得税法,十.重组企业 (一)重组类型 实质性或重大的法律或经济结构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和地址的改变、资本结构调整、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分立 (二)重组税务处理基本原则 一般应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转让所得和损失,通常分解为资产销售和投资收回(或购进股权、购进资产、清偿债务等) 重组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资产交易,凡已确认收益或者损失的,相关资产应当按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新企业所得税法,(三)重组税务处理特殊情况 1.免税、不征税重组
23、只改变法律形式或地址 资本结构调整 整体资产置换,补价的货币性资产低于整个资产置换交易公允价值的20% 整体资产转让、合并、分立等,补价的非股权支付额的公允价值低于股权账面价值的20%(原内资为25%),新企业所得税法,2.税务处理 免税或不征税的,亏损弥补延续(剩余年限、相对资产的国债利率),资产和股权按原计税基础(除补价相对部分)(原内资为相对资产) 整体资产转让:转让方取得股权的成本按原资产的计税基础;接受方企业取得转让方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可按实际交易价格 补价部分按规定确认收入(原内资未规定) 取消独立纳税人资格,按规定进行清算 债务重组金额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20%的,可分五年 债务
24、重组债权人方为关联企业的,为捐赠;债务人为股东的,为分配(原无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十一.税额计算(境外所得抵免等)(略) 十二.特别调整(略),新企业所得税法,十三.税收优惠 (一)综述 1.统一内外资税收优惠 不再区分内外资经济设置税收优惠规定 2.调整税收优惠方向 从侧重区域、生产性企业和新办企业减免到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 3.调整优惠方式 除减免税和减税率外,增加计扣除、减收入和抵免所得额或抵免税额等方式,新企业所得税法,(二)免(减)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财政部发行的国家公债)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所取得的
25、投资收益) 3.在境内设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5.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内部分免税,500万元以上部分减半(不包括关联企业之间),新企业所得税法,6.从事农、林、牧、渔项目 免税: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类的种植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猪、牛、羊的饲养 减半:蔬菜的种植,水果、坚果、饮料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林产品的采集牲畜、家禽的饲养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和远洋捕捞灌溉服务、家产品初加工服务、兽医服务等农、林、牧、渔服务项目,新企业所得税法,7.综合利用资源 减按90
26、%计入收入总额 条件: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原料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定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 8.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免税,新企业所得税法,(三)减税率 1.小型微利企业 减按20% 2.预提所得税 减按10%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15% 条件: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研究开发费占当年收入比重达到标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60%大专以上学历的职工占30%以上,科技人员占20%,新企业所得税法,(四)定期减免 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二免三减半” 1.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
27、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 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项目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不享受 2.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潮汐发电、海水淡化等,新企业所得税法,(五)加计扣除 1.技术开发费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实扣除基础上,加计扣除5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 2.安置残疾人员 按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3.安置国家鼓励的其他就业人员 待明确范
28、围及标准,新企业所得税法,(六)抵扣所得额 创业投资 创业投资企业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按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新企业所得税法,(七)税额抵免 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 环境保护: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设备 节能节水: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设备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
29、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设备,新企业所得税法,(八)加速折旧 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 1.由于科技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的固定资产 3.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固定资产 缩短折旧年限,是短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加速折旧方法:为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九)优惠政策的过渡 (1)新税法公布前(工商登记为准,2007年3月16日)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税法规定的税率(包括区域和特定
30、行业)(外资) (2)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内、外资),新企业所得税法,享受低税率: 依照税法公布前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区域性、行业性低税率优惠和地方所得税优惠 定期减免税: 依照税法公布前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3)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
31、享受减免税优惠 特定地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 其他鼓励类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企业,内外资所得税主要变动,内外资所得税主要变动,内外资所得税主要变动,内外资所得税主要变动,新企业所得税法,十四.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企业登记注册地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在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设机构场所的:机构场所的在地;两个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批,可选择主要机构场所汇总未设机构场所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新企业所得税法,(二)纳税期限 按年征收,分期预缴,年终汇
32、算清缴 1.纳税年度 一般:公历年度 中间开业:实际经营期 清算:清算期间 2.预缴期 月份或季后十五日 3.汇算清缴 一般:年度终了五个月 终止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新税法对税负影响,一.总体评述 税率降低、扣除项目及方法的变化以及税收优惠内容和方式调整: 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负有较大降低 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负总体提高前提下,有升有降,新税法对税负影响,二.税负影响分类 (一)税负下降的企业 无税收优惠的内资企业 非生产性外资企业 不在特定区域内优惠期到期的生产性外资企业 增加税收优惠项目的企业内外资 非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 微利小型企业,新税法对税负影响,(二)税负增加的企业 特定地
33、区的优惠到期外资企业 特定项目减按15%外资企业 享受延长期优惠外资企业 再投资退税的外国投资者 外商投资企业分利的外国投资者 发生增加的限制性支出项目或不允许扣除项目的外资企业,新税法对税负影响,(二)税负增加的企业 国产设备抵免的内外资企业 内资福利、校办和劳动服务企业 综合利用资源内资企业 新办的内资“三产”企业及税法发布后享优惠的新办的内资“三产”企业,新税法对税负影响,(三)税负不变的企业 定期减免税期间外资企业 过渡期享受区域性和行业性低税率的外资企业 区域内内资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重点扶持项目减税率的企业 亏损或尚在亏损弥补的企业 适用过渡政策期间的企业,实施新税法的应对建议,符合
34、税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调整经营思路和行为,尽可能享受税收优惠,寻求整体的、长远的税负较低策略 一.抓住“外资”优惠的尾巴 针对过渡期的外资优惠,可以考虑: (一)寻找“借壳”的原外资企业,享受过渡期定期优惠 1.方式:股权转让、经营范围变更、业务布局 2.可选择的原外资:未运作、未获利、资金未到位及优惠未到期,实施新税法的应对建议,3.假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销售成本3000万元(其中材料成本为2000万元;固定资产折旧为70万元);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合计1500万元;国产设备351万元于2007年采购并能抵免 汇总五年税收和收益情况为:,实施新税法的应对建议,实施新税法的应对建
35、议,(二)控制好获利年度,避免优惠年度放弃 1.“二免三减半”生产性企业,2008年度前获利,不会影响税收优惠享受,否则会放弃优惠年度 2.港口码头建设等更长定期减免税企业,应该及早获利,部分优惠年度放弃已成事实 经营方式策略调整;权衡可选择、可控制的成本费用的发生项目(如折旧年限、修理和改造方案、大宗劳务费用、部分财产损失等),实施新税法的应对建议,(三)调整设备采购计划,赢得设备抵税优惠的最后“晚餐” 1.未用完投资总额的企业,可将采购国产设备时间提前到2007年 2.已用完投资总额的企业,可通过增资、技术改造方法,同时采购国产设备时间提前到2007年,实施新税法的应对建议,(四)分利再投
36、资,享受最后的退税优惠 在境内再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应在2007年完成,可以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五)及时分配净利润,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外国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将不再免税已是不争的事实,应在2007年内将累计可分配的权益结清,避免因年份划分不清或者其他情况引起优惠享受的矛盾,实施新税法的应对建议,(六)延长期减免的企业,争取更多的最后一次优惠 在符合税法前提下,力争增收节支,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 (七)新办外资企业,投向特定地区或特殊项目 特定区域成为唯一可能享受优惠的地区 新税法设置的新优惠政策,对外资同样适用,实施新税法的应对建议,二.调控税法实施前后的利润和所得 对不同企业而言,新税法实施会产
37、生不同程度和方向的税负影响,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早准备,在符合税法前提下,调控收支,控制税负。 (一)收入调控方案 尽可能推迟到新税法实施年度实现收入 1.收入推迟对不同企业产生影响不同 (假定有成本的企业毛利率为20%;核定征收的核定所得率为10%),实施新税法的应对建议,实施新税法的应对建议,2.收入推迟对购货(接受)方同样产生影响 新税法的实施对购销双方都会产生不同方向和程度的影响 不同的购进下家产生影响和程度是不同的 如果税负变化同向的企业,收入推迟会受到下家客户的障碍,实施新税法的应对建议,(1)有利的下家 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包括免税到减税、减税到征税的企业) 享受延长期减税
38、的企业 获利年度争取提前的企业 享受区域低税率的企业 亏损弥补将到期的企业 国产设备抵税将到期或所得税不易增长的企业,实施新税法的应对建议,(2)不影响的下家 亏损尚未弥补完且未到期的企业 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不足部分的企业 可税前扣除捐赠、资助科技不足的企业 国产设备抵税未到期的企业 购置用于筹建、在建以及未使用或未销售货物的企业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实施新税法的应对建议,(3)不利的下家 同等影响的下家 上下家同为查账征收,下家购置货物或劳务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影响相对小的下家 购置折旧摊销计入成本资产的企业 购进部分出售货物的企业,实施新税法的应对建议,(3)不利的下家 影响超过的下家
39、获利年度提前,造成优惠额度减少的企业 上家核定征收,下家查账征收的企业 上家税负提高或不变,下家税负降低的企业,实施新税法的应对建议,3.注意问题 (1)收入调控应建立经济业务发生的事实为基础,操作必须符合税法规定 充分考虑货款结算方式、重视发货和劳务发生、齐全合同等相关资料 (2)年底年初发生销售业务因税负差异,考虑价格的制订,实施新税法的应对建议,4.内部处置资产 (1)税负降低的企业 税法实施后处置较宜 税法实施后,只有税收时间差,无税负差 税法实施前,既有税收时间,又有税负差 (2)税负提高的企业 有减免税的企业,存在税负差 税法实施前处置较宜,实施新税法的应对建议,(二)扣除项目调控
40、方案 不同的支出项目对税负影响程度也不同 例:假定存货各环节使用率各为80%;固定资产折旧年限10年,不考虑残值,各项支出金额为10万元,实施新税法的应对建议,实施新税法的应对建议,(二)扣除项目调控方案 1.按实扣除项目 (1)税负降低企业 尽可能发生于新税法实施前 (2)税负提高企业 尽可能压后到新税法实施后,实施新税法的应对建议,2.限制性扣除项目 (1)限制条件不变的项目 如借款利息、内资佣金等 税负降低企业 未超标准的,发生于税法实施前较宜 超标准的,发生于税法实施后较宜 税负提高企业 发生于税法实施前较宜,实施新税法的应对建议,(2)限制条件放宽的企业 如内资的工资、福利费、教育经
41、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宣传费和捐赠等 税负降低企业 未超标准的,发生于税法实施前较宜 超标准的,发生于税法实施后较宜 税负提高企业 发生于税法实施前较宜,实施新税法的应对建议,(3)限制条件增加的企业 如外资的广告费、佣金、捐赠、财产损失等 税负降低企业 发生于税法实施前较宜 税负提高企业 预见不超标准,发生于税法实施后较宜 预见超标准,发生于税法实施前较宜,实施新税法的应对建议,3.加计扣除项目 (1)新增项目 对照条件、准备资料、足额享受 (2)年度间可变的项目 税负降低的企业,尽可能增大新税法实施前的额度 税负增加的企业,尽可能增大新税法实施后的额度和减免期间发生额结转到征税期,实施新税法的应对建议,4.不得税前扣除项目 (1)纳税的企业 工薪支出个所税负与企所税负权衡 (2)年度间可变项目 税负降低的企业,尽可能发生在新税法实施后 税负增加的企业,尽可能发生新税法实施前和减免期间,实施新税法的应对建议,三.对照政策结合实际,确定投资方向和项目,争取新税收优惠(略) 四.处理好关联交易,避免无谓的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