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6 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得到落实,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及国家和地方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职工(包括劳务派遣工)。第三条 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的在岗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均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具体由人力资源部确认)。第四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2、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第五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实行标准工时制的职工,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第六条 新入职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本人应提供在其它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的有效证明。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确认后,其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 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
3、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公司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二)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年度内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三)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年度内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年度内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五)各类离岗人员。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本制度第七条第(一)(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第九条 年休假根据公司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和职工个人意愿,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次休完。第十条 坚持企业安排与个人申请相结合、企业安排为主的原则统筹安排年休假。职工必须服从工作需要和公司安排。各部门负责人应积极主动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公司职工年休假实施动态管理,督促各部门落实职工休假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