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鄂价能交200642 号省电力公司,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 号)精神,我局下发了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能交2004233 号), 为适应用户报装的要求,现补充规定63 千伏和 110 千伏电压等级高可靠性供电工程费用标准(见附表),请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内容仍按鄂价能交2004233 号文件规 定执行。 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费标准 表一:架空线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 用户受电电压等级 (千伏)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元/千伏安) 自建本级高可靠性供电工程费用(元/千伏安) 备注 0.38/0.22 270 220 10 220 160 35 170 90 63 110 30 110 90 10 表二:地下电缆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 用户受电电压等级 (千伏)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元/千伏安) 自建本级高可靠性供电工程费用(元/千伏安) 备注 0.38/0.22 350 285 10 285 210 35 220 115 63 140 35 110 115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