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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财税[2016]43号).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4013463 上传时间:2018-12-05 格式:DOC 页数:1 大小:2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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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财税[2016]43号).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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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本通知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6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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