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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专题四:用益物权.ppt

上传人:dreamzhangning 文档编号:3988023 上传时间:2018-12-02 格式:PPT 页数:26 大小:12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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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程邮箱:,密码:jm2008,关于善意取得问题的补充分析,物权法第107条规定的宗旨:究竟承认还是否认了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购买遗失物的人是否可以取得所有权? 如果可以取得,是基于何种法律上的依据来取得? 如果可以取得,在什么时候取得?,当遗失人选择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时候,善意买受人是否取得? 如果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后2年内没有提起返还原物的请求,受让人是否取得?如果是这时取得,性质上是什么? 如果买受人永远不能取得,那么2年之后,原物所有人的法律地位如何?两年的期限属于什么性质?,关于无权处分人与善意买受人之间的“合同”的性质。 物权法草案(征求全民意见稿)中关于善

2、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一个要求“转让合同有效”。理论上应该认为存在这样的一个要件。 如果是无效的,为什么不能保护?因为善意取得只能保护基于合法交易而产生的信赖。 如果是可撤销的,要区分撤销权人。原则上如果善意买受人享有撤销权,但是不行使撤销权,那么合同就是有效的,应该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物权法专题之四:他物权,用益物权基本问题,1、用益物权的性质和特征。在性质上是他物权,限制物权,有期物权。 2、关于用益物权的权能。 3、用益物权与“用益权”不能混淆。 4、用益物权的客体:根据117条的规定,是动产和不动产。但是在实际上主要针对不动产(土地,房屋)。 5、权利是否可以成为用益物权的客体?地役权的

3、问题。,中国物权法关于用益物权的类型的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海域使用权(122条)。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权(123条)。 关于典权与居住权。 中国用益物权体系与中国特殊社会、历史语境的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由来。 中国的农村与城市二元化的权利体系建构中存在的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1、设立方式:(物权)意思主义。(12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行政管理机构方面有确权职责,但是不是民法意义上的形式主义的要件。(127条第2款)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互换、转让)中,采取的是意思主义,不强制要求登记才生效,但是不经过登

4、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里涉及第三人的信赖保护问题),3、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 物权法128条转引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原则上采取有限制的流转,而且不能改变土地用途,用于非农建设。 转包。不影响原来的土地承包关系。在性质上不属于权利的流转,而是类似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权利出租。不限制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是必须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有限承包权。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限。不需要取得发包人的同意,但是应该备案。,互换。性质上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性质上类似于互易。必须要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必须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需要取得发包人同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5、转让。导致原来的土地承包关系的消灭和新的承包关系的形成。 对转让的限制:转让方必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必须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受让人必须具有农业生产经营的能力。转让后,受让人必须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关于抵押的问题?原则上不得抵押。,特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物权法第133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入股,抵押原则上不受到限制。,建设用地使用权,关于土地与土地之上的建筑物的关系。 罗马法上的“一体主义”原则:土地吸收地上建

6、筑物。 地上权(superficie)的功能。 中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传统民法上的地上权的差别。 房屋的所有权不被土地吸收,但是必须同时获得房屋所占据的土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出让”设立与“划拨”设立的历史沿革。 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 中国的土地利益链条与所谓的土地财政。(中国畸形的房地产市场的成因)。 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分析物权法第138条)。该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采取登记要件主义(139条)。(登记是物权行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 原则上可以自由流转。但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有

7、一些限制。(例如,要求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投资开发。这样的规定的本意是防止纯粹的炒地皮)。 如果违反,应该属于违反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而不是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转让行为无效,只导致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科文卫体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该期限是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但问题是,是否可以约定过低的期限? 关于延期的问题:149条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条件呢?

8、)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实际上是搁置了问题),复杂的问题是结束之后的处理。 中国物权法规定的是:届满后,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还是搁置了) 如果按照法理,就必须要确定是否存在土地吸收地上物的原则,还是采取分别主义。不同的原则,会导致不同的处理方式,关于房地“一体”原则,第146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147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9、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第182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200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如何理解“一体”原则,目的是为了确保房地产权利归属一致,在根本上杜绝房地产权利主体分离的现象。 “房随地走”(146条)。 “地随房走”(147条)。,关于所谓的“空间权”,法律

10、依据: 物权法第136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其实的大都市对土地的高密度利用所产生的现象。,宅基地使用权,关于“小产权房”现象的成因和分析。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限制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权利人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特殊身份。福利性质,无偿性,无期限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流转。,地役权,地役权的基本结构:供役地,需役地,土地利益。 地役权设立合同的性质。(物权行为)。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的时候设立。(意思主义)。不需要进行登记,但是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的特点:从属性。不能单独转让,不能单

11、独抵押。 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第166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第167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的关系: 第162条: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第163条: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解决了地役权的设立权限中的所有人与他物权人之间的关系。,关于地役权的理论问题: 1、地役权的内容的灵活性与物权法定原则的关系。 2、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关系。 3、地役权本身的扩张运用。工业地役权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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