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金融法律制度,一、国际金融法的概念与特点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间货币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总称。国际金融法的本质属性在于其是国际货币金融交易规律所要求的行为规则。,国际金融法的主要特点,l国际金融法的主体国际金融法的主体是国际货币金融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亦即参与国际货币金融活动的当事人。国际金融法的主体既包括一般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国家及其有关官方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国家和国际金融组织是国际金融法的特殊主体,它们不仅可以是国际货币金融交易的当事人,而且,它们更是国际货币体系的建立者、实施者和管理者。法人和自然人作为国际金融法的主体,则主要表现在他们是国际货币金融交易的当事
2、人。,国际金融法的主要特点,2 国际金融法的客体国际金融法的客体即是国际货币金融关系中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货币、货币资产(如股票、国库券、债券等)、行为(国际金融交易行为、管理行为)。作为国际金融法客体的货币,一般应当在国际间具有可兑换性,即通常所谓“硬通货”。如果是不能国际上自由流通的货币,则其一般不能成为国际金融法的客体。但是,在一定的特殊国际货币金融交易中,非硬通货亦可成为客体。,国际金融法的主要特点,3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即国际货币金融关系。 国际货币金融关系实际上包括国际货币关系和国际金融关系两部分。国际货币关系是指以国家之间货币的收支、兑换,以及
3、外汇管制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国际金融关系是指国际间货币资产的融通关系,包括国际贷款关系、国际证券关系,以及其他形式的国际资金融通关系。 应当注意的是: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对象与国际金融法的客体不同;前者是国际金融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后者则是国际金融法所调整的国际社会关系亦即国际货币金融关系中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二、国际金融法的渊源,目前世界上并不存在一部统一的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渊源和国内渊源两部分。 国际金融法的国际渊源主要包括:国家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金融组织之间关于国际货币金融的协定和条约;国际金融组织颁布的章程、规章和条例;国际金融习惯或惯例等。国际金融组织的章程、规
4、章和条例仅对相应的国际金融组织及其成员有拘束力。国际金融习惯或惯例通常只有在当事人接受的条件下,才能够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国际金融法的国内渊源是指各国法律中用于调整其涉外货币金融关系的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判例等。,三、国际金融法的体系,1、国际货币制度该制度是调整国际货币兑换关系和国际货币合作与监管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国际条约及国际习惯和惯例的总和。包括了国际收支平衡制度、国际储备制度、国际汇率制度、外汇管制制度等。,2、国际借贷及担保制度该制度是指有关国际借贷资金及其担保的国内法规范、国际条约及国际习惯和惯例的总和。它是传统国际金融法中的重要部分。其内容主要包括国际银行贷款
5、、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国际项目融资、出口信贷等各类国际贷款法律制度以及国际贷款中的信用担保与物权担保制度等。,3、跨国国际银行法律制度国际银行制度是各国及国际社会为有效实施国际银行业监管而制定和形成的各项原则、规则的总称,它是防范国际金融风险、保障国际金融体系安全和稳健的重要工具。其内容主要涉及母国对国际银行及其跨境机构的监管制度、东道国对外资银行机构的管制制度以及国际银行合作监管体制等。,4、国际项目融资制度国际项目融资制度是关于国际间特定工程项目进行担保融资的原则、规则的总称。国际项目融资的一个重要法律特征在于政府对项目的参与。可以采用的方式:契约式合营、股权式合营和承包方式等,5
6、、国际证券融资制度国际证券融资制度是指关于国际证券的发行与交易的原则、规则的总称。包括国际债券和股票的发行制度、国际证券流通制度,并涉及证券市场国际化和衍生金融工具的法律管制等。,6、国际融资租赁国际融资租赁是一种集贸易、融资、租赁于一体的综合性经济行为,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第一节国际贷款融资,是指借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贷款人借贷资金的国际融资方式。 特征: 1、国际贷款的借款人与贷款人分属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 2、国际贷款关系本质上是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3、国际贷款以国际贷款协议为基础。,二、国际贷款的类型,以贷款的期限为标准,可将国际贷款协议分成为短期贷款协议
7、、中期贷款协议和长期贷款协议。短期贷款协议一般指1年以下贷款期的贷款协议。中期贷款协议的期限通常在1年至5年之间。长期贷款协议的期限则通常指6年以上贷款期限的贷款协议。,以贷款人的地位和性质为标准,可将国际贷款协议分为政府贷款协议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协议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协议。,政府贷款是一国政府以其预算内资金向另一国政府以特定协议方式提供的优惠性贷款。 特征: 1、政府贷款的借款人与贷款人均为特定的政府组织,资金主要来自贷款人的国家财政预算收入。 2、政府贷款具有利率低、附加费用少的优惠性。利率为1%-3%,甚至无息。 3、政府贷款一般为中长期贷款。通常为10-30年,宽限期最长可以达到10年。
8、4、政府贷款大多带有一定的附加条件。如要求借款人以贷款的部分向贷款国购买设备、物质,以此增加贷款国的出口贸易。 5、政府贷款主要为项目贷款。其贷款用途多限于符合双边协定或双方经贸关系的重要项目。并且贷款国对借款国的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是指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提供的优惠性国际贷款。 如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 贷款的对象仅仅限于成员国政府;贷款的方式是成员国用本国货币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申请换购他们所需要的外汇,还款时以外汇购回本国货币的方式。 在基金业务术语上,称为:提存、购回。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是指一国的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
9、的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以融资的组织方式为标准,可将国际贷款协议分为单独银行贷款协议银团贷款协议。前者指仅以一家银行为贷款人的贷款协议;后者则指以多家银行所组成的银团为贷款人的贷款协议。,以贷款利率的形式来为标准,可将国际贷款协议分为固定利率贷款协议浮动利率贷款协议。 固定利率贷款协议一般适用于短期贷款,浮动利率贷款协议则适用于长期贷款。使用浮动利率计息一般是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London inter-bank offered rate, LIBOR)加上利差。,以贷款有无担保为标准,可将国际贷款协议分为 有担保的贷款协议 无担保的贷款的协议。 国际贷款协议通常都有担保安排,以保证贷款
10、如约偿还。国际担保一般分为信用担保和物权担保两大类。国际贷款协议无担保的情况主要适用于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第二节 国际贷款协议,一、国际贷款协议概述 (一)、国际贷款协议的概念是指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进行货币借贷、明确相互间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协议,二、国际贷款协议订立的基本程序,(一) 借款授权或决定订立国际贷款协议的第一个程序是授权。这里的“授权或决定”,是指借款人的借款授权或决定。国际贷款协议中的借款人主要是公司、企业等商业组织和国家的中央或地方政府。在公司、企业等商业组织的章程中,通常规定对外借款必须经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授权或决定。国家的政府在对外借款时,亦须履行授权或决定程序。
11、特别是,地方政府对外借款,通常须取得中央政府的授权或决定的支持。,(二) 贷款协议的签署,国际贷款协议一般均为书面协议,须经过双方有签约能力的人正式签署才能生效。国际贷款协议的签署人一般必须持有能证明签约人身分及合法签约资格的书面授权文件,该书面文件必须按法定程序作成。一般地,借款人为公司的贷款协议可以由借款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其它经过适当授权的公司高级雇员代表借款人签字。 借款人为政府的贷款协议则可由财政部长或有关用款部门的部长签字,也可由本国政府授权其他政府官员代表本国政府签字。,(三)生效,通常,国际贷款协议签字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要等到贷款协议中规定的能使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成就时才开始
12、生效。国际贷款协议中的先决条件,是指作为贷款协议的生效前提的先决条件 。,先决条件可分以下两类:,1.贷款协议项下全部义务的综合先决条件 2.每笔贷款的具体先决条件,1.贷款协议项下全部义务的综合先决条件,(1)借款人的最高权力机构授权借款或决定借款的文件;借款人所属国政府部门对借款的批准文件(如外汇管理局的批准证书等);(2)在有担保安排的情况下,对贷款的偿还设定担保的的担保书、银行保函以及备用信用证等具有担保安全性质的法律文件。 (3)借款人的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4)借款人的章程和有效营业执照;,2.每笔贷款的具体先决条件,(1)借款人在签约时对事实所作的陈述和保证一直到提款之日未发生
13、实质性的不利变化;(2)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一直到提款之日未发生实质性的不利变化;(3)借款人无任何违约或可能违约的事件发生;(4)借款人无重大违法受查处的事件发生;(5)借款人无任何其他严重减弱其履约能力的事件发生。,第三节 国际贷款协议的主要条款,国际贷款协议一般应当规定以下主要条款: (一)定义条款在此类条款中,当事人对贷款协议中重要的或较易产生歧义的词语加以界定,以免双方在理解和履行贷款协议时产生争议。,(二)陈述与保证条款,1.借款人在法律方面的陈述与保证1)借款人是经过合法注册的公司。它不仅具有合法的订约权力,而且履约状况良好;2)借款人签订并履行借贷协议的行为符合其所在地的
14、法律、法规和借款人公司的章程;3)借款人必须保证本借贷协议对其具有法律拘束力,也可以本协议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4)借款人必须保证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已获得本国有关政府机关的批准,包括其有权从国外借或还外汇的批准等; 5)若借款人是一国政府或政府机构,还必须保证本借款是商业行为,受民商法的拘束,没有主权豁免。,2.借款人对其财务和商务状况的陈述与保证,(1)借款人提供最新的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以真实反映其经济状况。一般直到签约日为止,借款人应仍然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2)借款人保证自己没有卷入任何司法或行政诉讼,也不受此类诉讼的威胁;(3)借款人没有任何违约或违反担保的行为。 借款人在借贷协议中
15、所作的陈述和保证失实时,一般会被贷款人当作违约。,(三)约定事项条款,在国际贷款协议中,一般都有约定事项条款。约定事项主要内容是贷款人要求借款人保证做什么或不做什么,以此来监督和控制借款人的经营活动,以降低贷款人的风险。,l. 消极保证条款(Negative Pledge Claus),消极保证的含义是保证不作为。此类条款通常是要求借款人保证在偿还贷款之前,不得在自己的资产或收益上设立任何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或其它担保物权。,2.比例平等条款,比例平等条款亦称为次平等条款,是指借款人保证贷款人享有和其他无担保权益的债权人一样平等的地位,各类无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必须按平等原则等比例地受偿。但是,比
16、例平等条款不能对一般的法律规定加以排斥。例如,各国法律一般规定,企业破产时,国家税收和职工的工资应该优先受偿等。,3.财务约定事项条款,财务约定事项条款的作用有两个:一是可以监督和控制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二是在借款人违反财务约定事项时,贷款人可以及时采取行动,要求加快偿还贷款。,财务约定事项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借款人必须定期向贷款人报告其经过适当审计的财务报表,提供有关财务信息;(2)借款人必须保持一个最低资产净值;(3)规定借款人必须保持一个适当的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比率,以判断借款人是否持有合理的流动资金;(4)规定借款人对其股东可能分配利润的数量的限制。,(四)违约及其救济方法条
17、款,违约条款一般包括对两类违约情况的规定:第一类,实际违约。是指借款人违反借贷协议本身的事件,例如借款人到期不偿还本息,对其经济状况作虚假陈述等等。 第二类,是先兆性违约或预期违约,指贷款人根据某些情况判断,借款人有可能要发生违约事件。贷款人如能及时发现这类违约一条件,就可以尽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预期违约主要包括下列几种情况:,(1)交叉违约,是指借款人如对其它债务发生违约行为,或借款人的其它债务可能被或已被宣告加速到期,则在本协议中也被视为违约;(2)借款人无还债能力,这包括公司被宣告破产或被国家征收或国有化等,均被视为违约事件;(3)借款人的状况发生重大不利的变化
18、。,主要的违约救济方法有以下几种:,(1)终止发放贷款;(2)宣布贷款加速到期;(3)解除贷款协议,要求偿还本息;(4)要求损害赔偿等等。,第四节 国际银团贷款,一、 概述 1.国际银团贷款的概念国际银团贷款亦称为国际辛迪加贷款,是指由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联合多家银行,按共同的贷款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中长期贷款的交易。,2.国际银团贷款的主要特点,(1)分散贷款风险,由于国际银团贷款是多家银行共同向一个借款人贷款,万一借款人无力还债时,呆帐的风险由所有参与银团贷款的成员分摊;(2)贷款期限较长,一般38年,有的甚至长达10年以上。(3)贷款金额较大。,二、国际银团贷款的基本程序和方式,1.国际
19、银团贷款的程序 (1)选择牵头银行组织银团贷款的第一步是选出一家牵头银行。借款人一般选择大银行作为牵头银行。选定牵头银行以后,借款人通常要交给牵头银行一份委托书,委托其代为物色愿意向借款人贷款的银行。在委托书中,借款人应表明其意欲取得贷款的基本条件,例如贷款金额、货币、贷款期、利率和用途等。牵头银行收到委托书以后,则要向借款人提出“义务承担书”(commitment letter),表示牵头银行接受借款人的委托,愿意为其组织银团的。,(2)谈判并签订银团贷款协议,由牵头银行把愿意参加银团贷款的银行组织成一个银团,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与借款人进行具体谈判和签署银团贷款协议。,2.国际银团贷款的基本
20、方式国际银团贷款可以分为直接银团贷款和间接银团贷款两种方式。,2.国际银团贷款的基本方式,直接银团贷款是指在牵头银行的组织下,参与贷款的各家银行分别和借款人直接签订贷款协议;该贷款协议直接约束借款人和各贷款银行;但是,各贷款银行之间的贷款义务无连带关系。,间接银团贷款是指先由牵头银行和借款人签订一份总的贷款协议,并由牵头银行承担提供全部贷款的义务,然后由牵头银行把贷款权以一定的方式分别转让给银团的其他成员,这种转让一般无需征得借款人的同意。在间接银团贷款方式中,参与贷款的银团成员要承担牵头银行的信用风险。,与直接银团贷款相比,间接银团贷款具有如下特征: 1、牵头行同时是银团贷款的代理行,即牵头
21、行既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又是银团贷款的代理人,其身份具有多重性,并且要承担更多的责任与义务; 2、间接银团贷款是一种开放的银团贷款形式,参加行在参加银团和退出银团方面均具有较大的选择余地,成员行的稳定性不强;,3、借款人一般情况下只需要与牵头行签订贷款合同,程序相对简单,工作量较少; 4、法律风险较大。关于直接银团贷款,世界各国一般均有比较完备的专门法律予以规定,而对于间接银团贷款,目前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不但我国没有间接银团贷款的明确的法律规定,即使在一些金融业发达国家亦是如此,这就导致了间接银团贷款要依据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因此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三、国际银团贷款的当事人及其义
22、务,国际银团贷款交易的当事人包括借款人和贷款人。借款人既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政府;而贷款人则通常是商业银行。从贷款人方面讲,参与银团贷款的成员主要有以下几类:,1牵头银行亦称经理银行(lead manager)及其义务,牵头银行是国际银团贷款的组织者,通常由一家或几家银行组成。 牵头银行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贷款、协调并沟通借贷双方的关系、与借款人共同起草信息备忘录和草拟贷款协议等等。在签订贷款协议以后,牵头银行就变成普通的参与贷款银行。,2代理银行及其义务,国际银团贷款一般都有一个代理银行作为银团成员的代理人。在牵头银行完成其组织银团的任务后,银团的贷款行为主要通过代理银行来完成。牵头银行有可能兼
23、任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和银团的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代理银行作为贷款人的代理人主要承担以一下职责:充当贷款银行发放贷款和借款人偿还贷款的中间人;签署贷款协议以后,负责发放和偿还贷款的各项管理工作等等。,3参与贷款银行及其义务,凡参加提供银团贷款的银行,均是参与银团成员的各个贷款银行。他们主要的职责是按其承诺的贷款额,对借款人承担其承诺贷款的义务。 担保人责任,间接银团贷款当事人的关系,1、银团成员行与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成员行与借款人实际上是互享债权和互负债务的,对于已经发放的贷款,借款人负有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向成员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成员行享有要求借款人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
24、约定向成员行偿还借款本息的权利,此部分贷款属于成员行对借款人享有的债权,成员行在通知债务人后即可予以转让;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成员行对借款人负有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的义务,借款人享有要求成员行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的权利,此部分贷款属于成员行对借款人负有的债务,成员行需取得债务人和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予以转让。,2、银团各成员行与担保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银团各成员行与担保人之间是担保关系,当借款人违反银团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相关约定时,成员行有权要求根据担保种类的不同而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担保人对成员行的主张除享有担保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的抗辩权外,还享有借款人拥有的
25、抗辩权,同时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反担保人和借款人进行追索。,第五节 国际项目融资及其法律问题,一、国际项目融资的运作 (一)概念国际项目融资是指为特定的工程项目提供贷款,以项目的预期收益为偿还贷款的主要来源,以预期的资产包括各种项目合同上的权利作为担保的一种国际中长期贷款。,(二)国际项目贷款的参与人,项目主办人 项目公司 项目贷款人 项目开发承包商 项目供应商 项目产品购买方 项目融资顾问 保证人 托管人 官方保险机构,二、国际项目融资的风险,外汇管理风险 完工风险与原料供应的风险 操作管理风险与市场风险 政策风险,三、国际项目融资中的法律问题,有限追索权 在项目贷款为有限追索性的情
26、况下,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追索范围仅限于项目的资产价值与现金流量以及项目主办人或第三人为项目提供的担保或者保证,不能及于借款人的全部资产。,国际证券融资,一、概念 国际证券融资(international security financing)是指一国的借款人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通过发行债券或股票的方式进行的融资活动,以此促进公司规模的快速增长.发行证券的目的在于筹措长期资本,是一种长期融资方式。 国际证券融资包括国际债券融资和国际股票融资两种形式。 即以跨国的形式发行股票、债券进行融资。,二、分类,国际证券种类繁多,各国对国际证券范围的界定也不尽相同,主要有国际股票和国际债券两大类:,1.国际股票,
27、股票是股东投入股份公司资本的物权凭证,是股东借以领取股息、红利的有价证券。股票基本上可以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两种:持有普通股的股东按其所持股票的份额,参加公司的管理,分享公司的利润,或分担公司的亏损,但其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所持股份的份额;而持有优先股的股东一般都按固定的股息率较之普通股股东优先取得股息,不以公司利润有无或利润多少为转移。在通常情况下,优先股股东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国际股票是指大公司尤其是跨国公司在国外发行和流通的股票。,普通股的特点,(1) 持有普通股的股东有权获得股利,但必须是在 公司支付了债息和优先股的股息之后才能分得。 (2) 当公司因破产或结业而进行清算时,普通股东有
28、权分得公司剩余资产,但普通股东必须 在公司的债权人、优先股股东之后才能分得财产。,(3) 普通股东一般都拥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即有权就公司重大问题进行发言和投票表决。(4) 普通股东一般具有优先认股权,即当公司增发新普通股时,现有股东有权优先(可能还以低价)购买新发行的股票,以保持其对企业所有权的原百分比不变,从而维持其在公司中的权益。,优先股特点 (1)股息领取优先权。 (2)剩余资产分配优先权。 优先股的种类 (1)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 (2)参与优先股与非参与优先股 (3)可转换优先股与不可转换优先股 (4)可收回优先股与不可收回优先股,优先股的收回方式有三种: (1)溢价方式 (2
29、) 公司在发行优先股时, 从所获得的资金中提出一部分款项创立“偿债基金”,专用于定期地 赎回已发出的一部分优先股。 (3)转换方式,2.国际债券,债券是持有人有权向发行人定期取得固定利息收入,到期收回本金的债权凭证。国际债券是指工商企业、金融机构或政府部门、国际金融组织为筹集资金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发行的债券。国际债券通常分为外国债券和欧洲债券两种,2.国际债券,外国债券是指债券发行人在外国金融市场上发行的以发行地国货币为面值货币的债券 ,其特点是债券发行人在一个国家 ,债券面值货币和发行市场属另一个国家; 欧洲债券是指债券发行人在债券面值货币以外国家的欧洲债券市场上发行的债券,其特点是证券发行人
30、属一个国家,债券在另一个或几个国家的欧洲债券市场上发行,债券面值货币又属于第三国。 值得注意的是,欧洲债券市场是欧洲货币市场的组成部分。这里的“欧洲”同样不具有地理上的意义。,三、国际证券发行的法律制度,(一)发行的方式 国际证券发行有私募发行和公募发行之分,与二者相关的法律制度也互不相同:,1.国际证券的私募发行,这种发行方式又称“国际证券的直接发行”,指证券发行人只能向特定的投资者直接销售证券,而不能公开向大众投资者推销,也不能进入公开的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可见,购买私募发行证券的目的在于投资,而不是为了转售图利 。,私募发行证券的购买者数量有限 ,一般都是投资银行、人寿保险公司、养老基金
31、会等机构投资者 它们都是熟悉证券市场情况的专家,一般与发行人原来就有密切的交易往来,有能力对发行人进行资信调查,了解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并在此基础上对证券投资风险和收益作出分析和判断,保护自身的利益。 因此,各国法律对私募发行的法律管制较为宽松,一般都不要求发行人就证券发行向证券管理部门登记或注册,也不要求发行人在发行证券之前对与自己和发行有关的情况作充分的披露。,2.国际证券的公募发行,这种发行方式又称“国际证券的公开发行”,指证券发行人公开向大众投资者推销证券的发行方式。公募发行的证券可以在公开的证券交易所流通。,由于公募发行的对象是大众投资者,他们可能与发行人毫无联系,事先并不了
32、解有关发行人和证券发行的真实情况。 在这种情形下,为了防止发行人通过虚伪陈述,进行欺诈。各国法律都对公募发行规定相当严格的审核制度。 审核的中心内容是要求发行人在发行国际证券之前,向证券管理部门呈交招募说明书,通过招募说明书,完整而准确地说明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以及有关证券发行的初步条件。投资者凭借发行人披露的情况,作出是否购买证券的决定。 因此,各国法律都规定,如果发行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虚报或漏报重要情况,引诱投资者购买证券,而使他们蒙受损失,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二)审核制度,各国对国际证券公募发行的审核制度基本上可以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类型。,1.注
33、册制,即所谓的“公开原则”,要求发行人在证券发行之前,必须按法律规定向证券管理机关申请注册。在申请注册时必须提交招募说明书这一核心文件。证券管理机关只负责审查发行人所披露的情况是否完整、准确,而不涉及证券发行的其他实质性问题。,2.核准制,即所谓的“实质审查原则”,在公开原则下,大众投资者仍有可能因不能阅读或不能理解招募说明书而作出错误的投资决定。因此,对于国际证券的公募发行,一些国家的证券管理机关不仅审查发行人所提交的招募说明书,而且审查证券发行的其他相关问题。例如,发行人经营事业的性质、管理人员的资格、资本结构健全与否以及偿债的能力等。,(三)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指按照各国证券法的规定,证
34、券发行人应真实、完整、准确和及时地说明其自身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及发行证券的条件等。 信息披露通常包括两个环节:一是发行人在发行时通过招募说明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已发行的证券在交易所上市后,发行人应就其最新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履行持续披露义务。,(三)信息披露,()真实性。所披露的信息应当是真实可靠的 ()及时性。要求信息披露必须注意时效性,当某种情况确实存在的时候,义务人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内,及时的披露相关信息 ()充分性。必须完整充分的公开所有的法定项目的信息。 (4)有效性。第一,所披露的信息能正确反映客观事实;第二,所披露的信息具有可利用性。,2.虚假信息的披露,披露虚假借息,不仅损
35、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因此,无一例外;各国法律都对证券交易过程中的虚假信息披露进行严格的管制。,3.内幕交易,内幕交易,又称“知情交易”,指公司内部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利用能够影响本公司证券价格的非公开信息,非法进行证券交易而获利的行为。,()内幕交易的构成。,内幕人员。内幕人员共含三类:一是公司内部人员,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从业人员、代理人及大股东等; 二是准内幕人员,即具有获得公司内幕信息便利的人员,如公司的顾问、律师、会计师、承销人、证券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新闻记者、编排印刷人员等等三是受密者,指接受内幕人员所泄露的内幕信息者。
36、,()内幕交易的构成。,内幕信息。指会影响公司证券价格的与该公司有关的未公开的特定信息,其构成要件包括: 第一,必须是内幕人员在进行内幕交易之前未公开的信息。第二,必须是准确的信息,而不是谣言,也不属于一种推测;,()内幕交易的构成,第三,必须是与公司有关的特定信息,而不是有关该公司业务、该行业或该国经济发展趋势的一般信息; 第四,必须是能引起公司证券价格波动的敏感信息或重要信息。,()内幕交易的构成,交易的行为。如本打算出售证券的内幕人员在掌握有利的内幕信息之后,放弃了交易计划,从而避免了低价售出的损失;在这种情形下,由于难以证明该内幕人员的不作为是因为其得到了内幕信息所致,故无法追究其法律
37、责任。,()内幕交易的构成,知情。通常只有在内幕人员实际知悉自己为内幕人员且其所得信息为内幕信息时,才承担从事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证券市场的内部结构,发行市场又称“初级市场”,由发行者、投资者及证券公司三者构成的市场,为发行者筹集资金提供便利条件发行者(政府、金融机构、公司)中介(证券公司)投资者(原始投资者),交易市场 新证券发行完毕后上市交易或依法进行其他形式的再交易的过程,属证券二级市场,便于证券流通 出让者(原始投资人)交易所(证券公司、交易所、其他中介)购买者(其他投资者),证券商,在我国只能是经过主管机关批准可经营证券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按照所从事
38、的业务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证券商,证券承销商: 经营代理证券发行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是证券初级市场上发行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中介,其作用是受发行者的委托,寻找潜在的投资公众,并通过广泛的公关活动,将潜在的投资者引导成为真正的投资者,从而使发行者募集到所需要的资金。 证券承销商应协助发行人向证券主管机关提交有关发行的文件资料,如果这些资料中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者误导性陈述使得投资者遭受损害的,承销商对此与发行人一起负连带赔偿责任。,证券经纪商 接受客户的委托,在交易所代理客户买卖证券,并收取佣金的中介机构,证券经纪商必须忠实履行客户的委托命令,其按委托买卖证券所得的利益与亏损,均归属于委托人。 证券经纪商并不承担任何交易风险,仅按照固定向客户收取佣金和其他手续费用。,证券自营商 用自己的资金为自己买卖证券,自负盈亏,自负风险的证券公司。证券自营商以自己的名义与账户,自己决策从事证券买卖,为自己获取利润,也自负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