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5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1994年75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 1995年11起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条 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
2、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职业技能,执劳动安全卫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单位应当依法建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劳动义务。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劳动者的活平。 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励和保护劳动者进科学研究、技术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作者。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会。 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主地开展活动。 第条 劳动者依
3、照法律规定,通过职会、职代表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单位进平等协商。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劳动政部门主管本政区域内的劳动作。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就业机会。 国家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持劳动者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条 地各级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受歧视。 第三条 妇享有与男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职时,除
4、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的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妇或者提对妇的录标准。 第四条 残疾、少数民族员、退出现役的军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禁单位招未满六周岁的未成年。 艺、体育和特种艺单位招未满六周岁的未成年,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审批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单位确劳动关系、明确双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劳动关系应当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 订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愿、协商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当事必须履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条 下列劳动合同效: (
5、)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采取欺诈、威胁等段订的劳动合同。 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民法院确认。 第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形式订,并具备以下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 ()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固定期限和以完成定的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单位连续作满年以上,当事双同意
6、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期。试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 第条 劳动合同当事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终。 第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协商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以书形
7、式通知劳动者本: ()劳动者患病或者因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安排的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作岗位,仍不能胜任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重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法履,经当事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七条 单位濒临破产进法定整顿期间或者产经营状况发严重困难,确需裁减员的,应当提前三向会或者全体职说明情况,听取会或者职的意见,经向劳动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员。 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员,在六个内录员的,应当优先录被裁减的员。 第条 单位依据本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第九条
8、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患职业病或者因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的;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会应当依法给予持和帮助。 第三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以书形式通知单位。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期内的; ()单位以暴、威胁或者法限制由的段强迫劳动的;
9、(三)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三条 企业职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代表会或者全体职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会代表职与企业签订;没有建会的企业,由职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政部门;劳动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本之起五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效。 第三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具有约束。职个与企业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六条 国家实劳动者每作时间不超过时、平均每周作时间
10、不超过四四时的时制度。 第三七条 对实计件作的劳动者,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六条规定的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条 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少休息。 第三九条 企业因产特点不能实本法第三六条、第三条规定的,经劳动政部门批准,可以实其他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 单位在下列节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元旦; ()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 第四条 单位由于产经营需要,经与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作时间,般每不得超过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作时间每不得超过三时,但是每不得超过三六时。 第四
11、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延长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条的限制: ()发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故障,影响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三条 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作时间。第四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付于劳动者正常作时间资的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延长作时间的,付不低于资的百分之百五的资报酬; ()休息安排劳动者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付不低于资的百分之百的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安排劳动者作的,付不低于资的百分之三百的资报酬。 第四五条 国家实带薪年休假
12、制度。 劳动者连续作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工 资 第四六条 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同同酬。 资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国家对资总量实宏观调控。 第四七条 单位根据本单位的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主确定本单位的资分配式和资平。 第四条 国家实最低资保障制度。最低资的具体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单位付劳动者的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 第四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劳动者本及平均赡养的最低活费; ()社会平均资平; (三)劳动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平的差异。 第五条 资
13、应当以货币形式按付给劳动者本。不得克扣或者故拖劳动者的资。 第五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单位应当依法付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条 单位必须建、健全劳动安全卫制度,严格执国家劳动安全卫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劳动安全卫教育,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三条 劳动安全卫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程的劳动安全卫设施必须与主体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同时投产和使。 第五四条 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健康检查。 第五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
14、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单位管理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对危害命安全和体健康的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七条 国家建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民政府劳动政部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条 国家对职和未成年实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是指年满六周岁未满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九条 禁安排职从事矿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 不得安排职在经期从事处
15、、低温、冷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条 不得安排职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以上的职,不得安排其延长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条 职育享受不少于九天的产假。 第六三条 不得安排职在哺乳未满周岁的婴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从事矿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五条 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定期进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
16、者的职业技能,提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和作能。 第六七条 各级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励和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进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条 单位应当建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社会保险制度,设社会保险基,使劳动者在年、患病、伤、失业、育等情况
17、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条 社会保险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平和社会承受能相适应。 第七条 社会保险基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来源,逐步实社会统筹。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退休; ()患病、负伤; (三)因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必须按时额付。 第七四条 社会保险基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
18、险基的收、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监督机构的设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不得挪社会保险基。 第七五条 国家励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进储蓄性保险。 第七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七条 单位与劳动者发劳动争议,当事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的合法权益。 第七九条 劳动
19、争议发后,当事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条 在单位内,可以设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代表、单位代表和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应当履。 第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政部门代表、同级会代表、单位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应当劳动争议发之起六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申请。仲裁裁决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内作出。对
20、仲裁裁决异议的,当事必须履。 第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收到仲裁裁决书之起五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仲裁裁决的,另当事可以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第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争议,当事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民政府劳动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协调处理。 因履集体合同发争议,当事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收到仲裁裁决书之起五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民政府劳动政部门依法对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为有权制,并责令改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民政府劳动政部门
21、监督检查员执公务,有权进单位了解执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民政府劳动政部门监督检查员执公务,必须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职责范围内,对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监督。 第条 各级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作时间的,由劳动政部
22、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条 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的,由劳动政部门责令付劳动者的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付赔偿: ()克扣或者故拖劳动者资的; ()拒不付劳动者延长作时间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付劳动者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条 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重事故,造成劳动者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员照刑法第百七
23、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三条 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重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四条 单位法招未满六周岁的未成年的,由劳动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商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对职和未成年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职或者未成年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六条 单位有下列为之,由公安机关对责任员处以五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暴、威胁或者法限制由的段强迫劳动的; ()侮辱、体罚、殴打、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七条 由于单位的
24、原因订的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九条 单位招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百条 单位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 第百零条 单位理阻挠劳动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作员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员的,由劳动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百零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百零三条 劳动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作员滥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政处分。 第百零四条 国家作员和社会保险基经办机构的作员挪社会保险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百零六条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 第百零七条 本法1995年11起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