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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行政处罚案例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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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2017年行政处罚案例汇 编 内幕交易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5号(刘晓忠、吴福利) .12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7号(徐玉锁) .19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8号(宋常) 25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9号(戴国均) .35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10号(杨怀进、周宜可、张永欣) .39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11号(九润管业、任向东) 45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12号(蔡哲民) .5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15号(单贵利) .59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16号(李冬梅) .65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17号(李铁军) .69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26号(叶仁敏) .74行政处罚决定

2、书 201728号(沈忱) .78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36号(余伟业) .84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59号(刘国武) .90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64号(王宇勤、冯玉露) .95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65号(苏建朝) .102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67号(邱颖) 109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74号(刘敏、刘英、张永宁等) 114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75号(刘俊) 124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76号(万玉珍、万明) 1282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81号(金国强) .136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82号(徐晓光) .142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83号(李广明) .147行政

3、处罚决定书 201788号(张恩荣、张云三) .160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89号(刘岳均) .167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90号(王国祥) .174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91号(薛兵元) .179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99号(应燕红) .184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106号(张艺林) .189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104号(吉林信托、高福波) 192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1号 (高伟 )207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2号(李贵杰) .214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1号(赵国斌等) 218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1号(罗尉铭) .222浙江

4、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1号(陈海峰) .225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1号(赵佳宁) .229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3号(张屹) .233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4号(闫华、郑宏) 239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5号(张江) .244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2号(赖伟强) .250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3号(丁枢) .256云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1号(汪辉) .2593甘肃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2号(杨益伟) .260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1号(胡志勇) 263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

5、0171号(田志愿) .272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 20174号(胡杨杰) 275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2号(李琳) .280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2号(李耀) .286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6号(徐骏) .291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7号(罡玉华) .294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2号(都小平) .298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3号(韩健华) .301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1号(李志萍) .305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1号(高晗、罗天宇) .310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4号(杜勇剑

6、) .315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1号(蔡开福) .319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7号(戴志坚) .322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朱烨梅 ).327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6号(莫家元) .330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3号(施建洪) .333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 20178号(黄惠芬) 338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 20179号(王廉君) 342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10号 (曾祥颖) .346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曹良继 ) 3524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8号( 胡鸣一 ) .356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7、定书 20179号(胡建东) .361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4号(林安) .365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竹兰) 372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5号(刘小萍) .375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6号(池勤波) .378 信息披露违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2号(文峰股份、文峰集团、陆永敏等) 38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14号(益盛药业、张益胜、李铁军等) 389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18号(昆明机床、王兴、罗涛) 394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23号(成城股份、成清波、徐才江等) 398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24号(成城股份、徐才江、黄俊岩等) 41

8、4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25号(成城股份、成清波、徐才江等) 422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27号(穗富投资、易向军、周岭松等) 430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32号(九好集团、郭丛军、宋荣生等) 441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33号(杜晓芳、张勇、北京科桥嘉永创业投资中心等) .456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34号(九贵投资、九卓投资) 472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35号(鞍重股份、杨永柱、张宝田等) 482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38号(嘉寓股份、田家玉、胡满娇等) 499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40号(大有能源、义煤集团、武予鲁等) 510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41号(中国高科、余

9、丽、周伯勤等) .517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42号(方正集团、利德科技、西藏昭融等) .5265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43号(方正科技、方正集团、武汉国兴) 542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44号(北大医药、政泉控股、北大资源等) .552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45号 ( 沈阳机床、刘云侠) .562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47号(慧球科技、顾国平、王忠华等) 566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48号(慧球科技、鲜言、董文亮等) .576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49号(慧球科技、鲜言、温利华等) .585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50号(慧球科技、顾国平) .59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51

10、号(匹凸匹、鲜言) 599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52号(匹凸匹、鲜言) 60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53号(匹凸匹、鲜言) 608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60号(登云股份、欧洪先、潘炜等) .612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66号(宝利国际、周德洪、陈永勤等) 62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71号(金英马、滕站、侯丽娟等) .638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73号(博元投资、车学东、蒋根福等) 646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78号(保千里、庄敏、陈海昌等 12名责任人员) 66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87号(山东墨龙、张恩荣、张云三等) 669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97号(佳电股份、赵明、

11、梁喜华等 23名责任人员) 678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102号(雅百特、陆永、顾彤莉等 21名责任人员) 691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103号(任子行、景晓军) .707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2号 (哥仑步等) .714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1号 (钟安升、郑俊杰等 ).717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2号 (晨龙锯床、丁泽林等 )7216山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4号(太化股份) 727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001号(大连控股、代威、周成林) 734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3号(准油股份、秦勇等) 738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

12、定书 20174号(新力金融、徐立新等) 744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7号(中水渔业、吴湘峰、宗文峰等 16人) .750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8号(张福赐) .761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1号(鸿铭科技、雷霆等 8人) 767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5号(华宏医药、盛龙才、况清娟) 772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14号(超华科技、梁健锋、王旭东) 776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7号(海龙精密、张陈松娜等四人) 779 操纵市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6号(盛巍) 784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20号(唐汉博、唐园子、袁海林等)

13、 .790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21号(唐汉博、王涛) 814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29号 (鲜言 )83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30号(王耀沃) .842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37号(李健) 85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39号(朱康军) .859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57号(马永威、曹勇) 869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58号(廖山焱) .877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69号(徐留胜) .882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77号(周晨) 8877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80号(蝶彩资产、谢风华、阙文斌) .890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98号(廖国沛) .902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

14、796号(吴峻乐) .914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100号(易所试、中泰证券、章源等 8名责任人员) 919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1号(骄龙资产、王宇涵) 932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2号(刘义君) .937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4号(陈广潮、黎杰广、曹靖儒) .941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1号 (徐秀芝) .946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13号(徐再聪) .949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5号(阮克荣) .958 短线交易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1号(夏咸平) .962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2号(曹志新

15、) .965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5号(朱亚锋) .967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3号(胡书洲) .970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1号(屠文斌) .972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 20174号(四川蓝润) 974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2号(郭庆) .976 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31号(冯小树) .978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63号(广宏毅) .992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72号(林庆义) .9968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109号(陆茜) .999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108号(蒋政) 1002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16、 20172号(敖翔) 1006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7号(赵成) 1009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1号(张雨晨) .1011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1号(白金) 1013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6号(黄钦来) .1015河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1号(崔志军) .1018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3号(张乔) 1020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 20176号(刘江勇) .1023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9号(钟湉) 1025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5号(杜长江) .1028山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05号(

17、李大伟) .1030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 20175号(杨康华) .1033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4号(郭建兴、张超) 1037 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1号(瑞华所、温亭水、秦宝) 1046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3号(爱建证券、王建辉、彭娟娟等) .1052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22号(瑞华所、侯立勋、肖捷) 1056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46号(西南证券、李阳、吕德富等) .1065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54号(西南证券、童星、朱正贵) .10719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55号(立信所、王云成、肖常和) .1080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

18、756号(天元所、史振凯、刘冬等) .1088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201761号 ( 新 时 代 证 券 、 程 天 雄 、 王 玮 等 ) .109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201762号 ( 君 信 所 、 高 向 阳 、 陈 志 生 ) .1100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68号(元正评估、吴忠、张成武等) .1105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70号(东易所、郭立军、陈燕殊) .111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79号(中联评估、鲁杰钢、贠卫华) .1119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84号(中兴华所、聂捷慧、张学锋等 4名责任人员) 1126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101号(信永中和

19、、郭晋龙、夏斌) .1142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3号 (瑞华所、刘涛、孙忠英 )1159 私募机构违规经营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2号(盛世嘉和、金奎、杨洪宇等) .1163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9号(中大创业) .1167浙 江 监 管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3号(中审华寅、杨敏兰、刘志民) 1170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2号(吉林晋吉、张佩宏) .1177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12号(广东盈隆汇、何绍成、余毅) 1178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5号(紫润投资、李栋坚) .1182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4

20、号(新富资本、李先林等) 1184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3号(运鸿创赢、李风雷等) 1189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2号(中城银信、张佩宏、申巧玲) .1194 超比例持股未披露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1号(阎克伟) .119810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1号(新疆成农、王坚能) .1201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 20171号(四川三新、徐健) .1204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 20172号(曹世如) .1207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6号(郑明略) .1210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 20173号(周信钢) .1213江苏监管局行

21、政处罚决定书 20173号(石亚君) .1217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3号(敏丰贸易、周思敏) .1220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10号(陈炽昌、林小雅) .1223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 20174号(华益科技、林晋廉) 1226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 20175号(刘江东) .1227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4号(张学阳) .1230西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藏证监行政处罚 2017001号 (马淑芬) .1234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5号(华中汇富、张仲侃、刘劲松) .1238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15号(广东新价值、钱文彦、

22、卢冬妮) 1242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8号(上海荣利、何学忠、张莉) .1248 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5号(刘洁) 1252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13号(有色中心、陆敏宏) .1254 传播误导性信息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4号(同花顺网络) 1260 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劵交易11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19号(嘉宇实业、彭建平) .126312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 号(刘晓忠、吴福利)当事人:刘晓忠,男,1962 年 2 月出生,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吴福利,男,1957 年 9 月出生,住址:河北省

23、唐山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刘晓忠内幕交易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港)股票、吴福利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举行听证,听取了其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刘晓忠、吴福利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唐山港拟筹划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方式收购控股股东唐山港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港实业)优质股权和土地资产,实现唐山港港口主业及其延伸领域经营性资产的整体上市。2015 年 9 月 9 日,唐

24、山港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起草唐山港重组时间进程表 。2015 年 9 月 14 日,国信证券向唐山港发送了唐山港重组时间进程表 。2015 年 9 月 26 日至 30 日,国信证券在唐港实业尽职调查,起草并修改框架性方案建议书 。2015 年 10 月 9 日,唐港实业在唐山港大厦会议室举行会议,13对重组方案进行讨论,同时决定制定进程时间表。唐山港制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进程备忘录(一) 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2015 年 10 月 13 日,唐港实业召开党委会,就落实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整体上市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提出下一步推动整体上市工作的原则,并强调

25、了该工作保密的重要性。唐港实业工会主席吴福利等人参加了会议。2015 年 10 月 29 日,唐山港决定正式启动重组,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2015 年 11 月 5 日,唐山港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2016 年 1 月 23 日,唐山港发布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 的公告。二、刘晓忠内幕交易“唐山港”(1) “刘某珍”证券账户基本情况刘某珍为刘晓忠的母亲。 “刘某珍”证券账户于 2007 年 4 月18 日开立于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唐山新华西道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 3795,交易方式为手机委托,委托电话为刘晓忠手机号码。“刘某珍”证券账户归属于刘晓

26、忠所有。该账户开立后,刘晓忠掌握着该账户银行卡、账户、交易密码,交易决策由刘晓忠负责,且仅由刘晓忠本人具体操作。(2) “刘某珍”证券账户交易“唐山港”情况2015 年 10 月 14 日 9:38:19 起,该账户开始大量交易“唐山港” 。10 月 14 日,买入 18.8 万股。10 月 15 日,买入 8.2 万股。1410 月 19 日,买入 4.39 万股。10 月 28 日卖出 1.39 万股。10 月 14日至 28 日间,累计买入“唐山港”31.39 万股,买入金额2,556,661 元,卖出 1.39 万股,卖出金额 116,126 元;2016 年 2月 17 日“唐山港”

27、复牌后,累计卖出 29 万股,卖出金额2,261,682 元;截至 2016 年 3 月 16 日,该账户剩余“唐山港”1万股。根据上交所提供的盈利测算表, 亏损 129,601.59 元。(三) “刘某珍”证券账户资金来源情况该账户买入“唐山港”股票的资金为证券账户中的历史沉淀资金,三方存管的建行账户的现金存入和支取均为刘晓忠代办,相关联的农行银行卡的现金存入以及转账主要由刘晓忠办理。(4) “刘某珍”证券账户交易特征1. 买入时点异常2015 年 10 月 13 日上午 9 时唐港实业召开党委会,通报了唐山港此次重组的相关事项,作为党委成员的吴福利参会并知悉该情况。当日 17:03:50

28、和 19:24:43,刘晓忠和吴福利两次通话。10月 14 日 9:38:19,刘晓忠实际控制的“刘某珍”账户大量买入“唐山港” ;10 月 15 日 12:25 通话 1 次,当日 13:10 起刘某珍账户大量买入“唐山港” ,买入时点异常。2. 买入意愿强烈“刘某珍”账户仅在 2015 年 10 月 14 日,就买入“唐山港”18.8 万股,买入金额 1,517,274 元。同时,该账户只用 10 月14、15、19 日等 3 个交易日买入唐山港 31.39 万股(28 日卖出1.39 万股),买入金额共计 2,443,213 元。停牌前一日(10 月 28日)收盘后, “刘某珍”账户持“

29、唐山港”股票市值占比为1548.93%。3. 刘晓忠交易时间与两人联络时间高度吻合刘晓忠与吴福利的关系密切,其二人通讯联络时间、刘晓忠交易时间与吴福利知悉内幕信息时间高度吻合,刘晓忠承认吴福利向其泄露内幕信息。三、吴福利泄露内幕信息吴福利与刘晓忠是原同事、多年朋友,一直保持联系,并且同住在一个小区。刘晓忠承认 2015 年 10 月 13 日与吴福利通话,吴福利谈到唐山港下一步要重组。刘晓忠交易“唐山港”行为异常,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且刘晓忠交易时间、与吴福利联络时间、吴福利知悉内幕信息时间高度吻合,刘晓忠承认吴福利向其泄露内幕信息。综上所述,吴福利向刘晓忠泄露了内幕信息。以上事实,有

30、唐山港公告、当事人询问笔录、通话记录,当事人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第一,内幕信息形成时间错误。2015 年 10 月 9 日举行的会议,并未决定是否进行重组,并非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第二,吴福利不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吴福利并未参与 2015 年 10 月 9 日的会议,其参加的 10 月 13日会议并没有形成重大重组的内幕信息,且早有唐山港将要重组的公开信息。第三,刘晓忠没有进行内幕交易。刘晓忠的交易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幕交易特征,刘晓忠购买唐山港股票前已经持续关注该股,与吴福利的联系并没有获取到重组的具体内幕信息。吴福利的女儿

31、是唐山市某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和刘晓忠在工作中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吴福利在此期间内给刘晓忠打电话是关注刘晓忠的16病情。除了刘晓忠本人自己第二次询问中的自述(承认吴福利向其泄露内幕信息) ,没有任何证据认定吴福利泄漏内幕信息,而且其后刘晓忠对这个陈述进行了更正,解释其交易的理由与吴福利没有任何关联。我会认为:第一,2015 年 10 月 9 日唐港实业召开的会议讨论了重组方案、决定制定重组进程表并且在会后向上交所提交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进程备忘录(一) ,内幕信息在该日形成。内幕信息的公开应该在指定平台上,发布主体应该是上市公司。媒体宣传、专家荐股、政策文件等外部信息的传播不属于法定的内幕信息公

32、开方式,不等同于内幕信息的公开。因此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第二,10 月 13 日唐港实业党委会会议内容提到保留唐港实业、采取混合制,会上就落实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整体上市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提出下一步推动整体上市工作的原则,并强调了该工作保密的重要性。吴福利参加了此次会议,是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因此,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第三,刘晓忠在第二次询问笔录中承认吴福利泄露内幕信息,同时结合刘晓忠交易行为、刘晓忠与吴福利的通话时间、吴福利知悉内幕信息时间高度吻合,可以确认吴福利泄露了内幕信息。第四,刘晓忠与吴福利联系后利用自己母亲证券账户重仓买入“唐山港” ,买入时点异常、买入意愿强烈、买入金

33、额所占账户资金比重大,符合内幕交易的一般特征。第五,刘晓忠第二次询问笔录承认了吴福利泄露内幕信息。之后提交的书面说明是对购买“唐山港”的技术分析,未明确推翻之前笔录。刘晓忠的第二次询问笔录可以采信。第六,事先告知书对吴福利女儿任职情况说明出自刘晓忠笔录,而且吴福利女儿在何处任职,无17法否认二人关系密切,不影响刘晓忠内幕交易、吴福利泄露内幕信息的事实认定。因此,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唐山港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控股股东资产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实现主营业务整体上市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

34、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 2015 年 10 月 9 日,公开于2016 年 1 月 23 日。吴福利参加了 2015 年 10 月 13 日唐港实业党委会,是内幕信息知情人。2015 年 10 月 13 日至 10 月 28 日期间,刘晓忠通过吴福利获取唐山港资产重组信息,利用“刘某珍”账户交易“唐山港” 。刘晓忠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吴福利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关于禁止泄露内幕信息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泄露内幕信息行为。根据刘晓忠、吴福利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

35、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一、责令刘晓忠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二、对吴福利处以 10 万元罚款。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 ,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18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

36、,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1 月 9 日 19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7 号(徐玉锁)当事人:徐玉锁,男,1965 年 2 月出生,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望谷)的创始人、实际控制人,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徐玉锁内幕交易、短线交易远望谷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徐玉锁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徐玉锁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当事人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徐玉锁及其代理律师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徐

37、玉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徐玉锁控制“廖某松”账户内幕交易“远望谷”的情况(一)内幕信息形成过程及徐玉锁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2014 年徐玉锁在新加坡期间了解到国际图书馆市场的龙头企业 Bibliotheca Group GmbH 公司。2014 年 8 月 28 日,徐玉锁、远望谷董秘及投资经理与 Bibliotheca Group GmbH 公司股东方面进行初步接洽,讨论关于 Bibliotheca Group GmbH 公司估值和投资架构。2014 年 9 月 11 日,双方签署保密协议。2014 年 10 月 23日,双方再次会谈,远望谷提出了初步的收购意向,包括估值方法和投资架构,并初

38、步确定 1 亿欧元的收购价格。2015 年 1 月 22 日,双方再次进行谈判,一致同意按照 Bibliotheca Group GmbH 公司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的 10 倍的估值方法和分 4 期收购的投资架构,由远望谷起草投资意向书。2015 年 3 月 18 日,双20方确认投资意向,并就投资意向书中未确认的条款达成一致意见。2015 年 3 月 25 日,双方正式签署投资意向书,约定远望谷分 4 笔收购 Bibliotheca Group GmbH 公司 100%股权,出资金额不少于95,500,000 欧元。2015 年 3 月 26 日,远望谷发布筹划重大事项的公告

39、,公司股票自当日起停牌。2015 年 5 月 14 日,远望谷发布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公司股票自当日起复牌交易。远望谷拟出资至少 95,500,000 欧元分 4 笔购买 Bibliotheca Group GmbH 公司 100%股权是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依照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 2014 年 9 月 11 日形成,公开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远望谷实际控制人徐玉锁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要决策者、推动者,全程参与收购事项,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 2014 年 9 月

40、 11 日。(二)徐玉锁控制使用“廖某松”账户情况徐玉锁控制并使用“廖某松”账户。其一, “廖某松”账户交易用 MAC 地址与远望谷提供给徐玉锁使用的办公电脑,以及徐玉锁家中电脑的 MAC 地址部分重合;账户交易用 IP 地址与远望谷对外出口的 IP 地址部分重合。其二, “廖某松”账户与“徐某洋” (徐玉锁之子)证券账户存在大量使用相同 IP、MAC 地址下单的情况,与“陈某珠” (徐玉锁之妻)证券账户同样存在使用相同 IP 地址和MAC 地址下单的情况。其三, “廖某松”账户仅有的两笔手机委托下单,均由徐玉锁 138XXXX1841 手机号完成。其四,2012 年 11 月28 日至 20

41、14 年 10 月 17 日期间, “廖某松”账户下单的 IP 地址归21属地基本为新加坡,与此期间徐玉锁在美国、新加坡情况吻合;2015 年 6 月“廖某松”账户下单的 IP 地址归属地与此期间徐玉锁的出差行程相吻合。其五, “廖某松”账户的资金全部直接来源于徐某洋,最终来源于徐玉锁,资金去向为徐玉锁、陈某珠、徐某洋及李某文(陈某珠堂哥的儿媳妇) 。其六,廖某松与徐玉锁存在亲戚关系, “廖某松”证券账户开户时所留的电话号码为陈某珠的手机号码,所留地址为远望谷地址。(三)徐玉锁交易“远望谷”及获利情况2015 年 2 月 2 日,徐玉锁控制“廖某松”账户买入“远望谷”250,000 股,该笔交

42、易下单 IP 地址为远望谷的对外出口 IP 地址,下单电脑对应的 MAC 地址在远望谷提供的公司电脑 MAC 地址列表中。2015 年 6 月 4 日,该账户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扣除相关税费后,“廖某松”账户涉案期间内幕交易“远望谷”实际获利5,424,463.93 元。2、徐玉锁控制“廖某松”账户短线交易“远望谷”的情况自远望谷 2007 年 8 月上市至今,徐玉锁一直是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期间,徐玉锁控制使用“廖某松”账户于 2013 年 7 月 20日至 2015 年 7 月 20 日期间 2 次交易“远望谷” ,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构成短线

43、交易。以上事实,有远望谷公告、远望谷提供的相关材料、证券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当事人交易记录、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情况说明、电子邮件、通话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我会认为,徐玉锁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控制使用“廖某松”账户22买入 250,000 股“远望谷”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违法所得为 5,424,463.93 元。同时,徐玉锁为远望谷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其控制使用“廖某松”账户 2 次交易“远望谷” ,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44、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徐玉锁及其代理律师在听证与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远望谷收购 Bibliotheca Group GmbH 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利空信息,无法达到牟利的目的。其二,徐玉锁未控制使用“廖某松”账户。廖某松开立证券账户时远望谷尚未上市交易,徐玉锁办公室、家中电脑并非仅限其一人使用,廖某松、徐某洋、陈某珠等 3 人证券账户交易用 IP 和 MAC 地址关联的情况与本案的认定无关,廖某松使用徐玉锁手机下单买入的股票并非涉案股票, “廖某松”账户部分交易下单的 IP 地址归属地与徐玉锁行程吻合的情况实属巧合,廖某松向徐某洋借钱炒股的行为与徐玉锁无关。其三,2015 年 2 月 2 日,徐玉

45、锁乘坐 12:30 起飞的航班飞往西安出差,当日 11 点左右“廖某松”账户买入“远望谷”的行为,系廖某松基于对股票市场的综合判断亲自在徐玉锁办公室进行的操作,有远望谷副总陈某安和廖某松的言证,以及相关订单、发票、笔录为证。其四, “廖某松”账户由其个人自主使用,由于廖某松并非远望谷的持股股东,其对“远望谷”进行短线操作的行为合法。其五,本案认定的非法获利数额未扣除 2015 年 5 月 14 日内幕信息公开以后的合法收益。针对徐玉锁未控制使用“廖某松”账户内幕交易、短线交易23“远望谷”股票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基于下述事实和理由,我会不予采纳:其一,本案所涉内幕信息属于利好信息。其二, “廖某

46、松”账户开户时间早于远望谷上市交易的时间与本案的认定无关。当事人辩称的徐玉锁办公室、家中电脑并非仅限其一人使用,以及“廖某松”账户的两笔由徐玉锁 138XXXX1841 手机号下单系廖某松亲自操作的说法,均无客观的证据证明;针对“廖某松”账户部分交易下单的 IP 地址归属地与徐玉锁行程吻合的情况,当事人也未能做出合理的解释。经查, “廖某松”账户 2007 年 4 月 24 日至 2012年 7 月 12 日累计转入 31,750,500 元,2007 年徐某洋未满 18 岁,当事人未提供证据证明 1990 年出生的徐某洋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综上,基于“廖某松”账户开户资料、资金流向、下单用

47、MAC 地址和 IP 地址与徐玉锁的关联程度、手机委托下单记录、资金来源等一系列客观证据,足以认定徐玉锁控制并使用了“廖某松”账户。其三,当事人辩称 2015 年 2 月 2 日 11 点左右徐玉锁不在远望谷,“廖某松”账户买入远望谷股票的行为系廖某松操作的说法,相关证人证言系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在调查日后提供,且当 事 人提 供 的 订单、发票不能排除徐玉锁 2015 年 2 月 2 日在远望谷办公场所下单交易的可能性,故不予采信。其四,本案对违法所得的计算符合我会一贯的执法标准。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48、对徐玉锁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5,424,463.93 元,并处以16,273,391.79 元罚款;对徐玉锁两次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24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 ,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1 月 9 日 25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 号(宋常)当事人:宋常,男,1967 年 4 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依据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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