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浅析保险公司、消防部门、企业三者在火灾公众责任险中之间的关系摘要:新消防法第 33 条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随着政府、企业和个人对保险的认识逐渐深刻,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但是在推行过程中保险公司、消防部门、企业三者之间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进行合作来解决在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便使得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有效地起到应有的功能,并使三方同时获取自身的利益最大化。本文通过对三者关系的分析,找到问题所在并给出相应的对策。关键词:火灾公众责任险 保险公司 消防部门 企
2、业引言火灾公众责任险作为一种有效保障受害群众得到赔偿、迅速恢复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的保险措施,在国外已经发展成熟。但在国内的发展过程中该保险在处理涉及的保险公司、消防部门、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时却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导致企业管理不善、保险公司亏损、消防出警并未明显减少等现象。本文在参考大量文献的基础上,分析三者之间的关系及存在的问题,力求找到问题的症结,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进而希望火灾公众责任险在我国健康有效的发展。一、火灾公众责任险火灾公众责任险是指在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经营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一旦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所引2起的医疗费用和抚恤费用,以及依法应
3、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作为赔偿资金的提供者向受害人提供赔偿的险种。标的投保后, 保险公司通过风险管理,整体降低标的火灾事故发生率。火灾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将在责任范围内作为赔偿资金的提供者向受害人提供赔偿。大力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将经营业主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使受害群众能得到及时的经济赔偿,从而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风险的能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具有以下三大社会功能:1、维护社会的稳定;2、转嫁经营业主风险;3、降低火灾事故发生率等社会功能。二、保险公司同企业之间的关系及问题作为险种的承保人,保险公司基于保险行业的竞争压力及自身的发展和社会责任感,推出火灾公众责任
4、险是顺势之举。一方面增加一种险种可以增加很多潜在的客户,为保险公司创造更多的利润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一旦某保险公司推出火灾公众责任险,将很大程度上提升自己在保险行业的地位,相比其它公司产生无形的优势。而作为投保人的企业方,随着当前企业机械化程度加强,多种复杂电气、机械设备的使用使得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增加。而由火灾造成的大量人员伤亡、设备的损坏、环境的破坏等损失往往不是一个企业所能承担得了的。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推出则在事故理赔上很大程度的帮助企业对受害第三者做出经济赔偿、有效的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综上我们知道,火灾公众责任险成为保险公司和企业的一座桥梁。能使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形成互利共赢的两方。但是通
5、过这几年的发展,我们发现在投保过程中和事故理赔时,双方存在着些许问题迟迟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其中主要体现在:1、承保和拒保问题目前国内的保险公司在承保问题上还是显得十分的谨慎,企业经承保前的风险评价后,我们发现很多企业都不符合保险公司的要求或者由于消防设施的不良等因素,保险公司提出的保险费用过于高昂,因此很多企业对参保也显得3慎重。拒保指的是保险公司对于那些具有高火灾风险的建筑的投保申请不予承保,这是保险公司作为一个商业机构必需考虑的,承保高风险的标的会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同时这也是促进防灾防损原则的要求,被拒保的建筑物会采取相应的改善其消防安全水平的措施。可直接归为拒保的情况有:(1
6、) 经风险评价被归为级的建筑直接拒保;(2) 被公安消防机构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建筑;(3)在建筑设计、使用、管理等方面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建筑。这种承保率低、拒保率高的问题严重阻碍了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发展。关于这个问题,笔者觉得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解决:(1) 、企业自身加强消防安全意识教育和消防设施完善,尽可能的降低火灾发生的风险。 (2) 、保险公司则可以推出基于不同行业、不同险种、不同等级的多样性险种,避免单一的险种,给企业留有可选择性余地。 (3) 、考虑费率优惠因子:主要因素有:建筑物的耐火性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等2、责任划分一旦企业发生
7、火灾后,是否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来进行赔偿是双方最关心的问题。由于双方在火灾原因认定上的差别,经常会出现责任免除条款的模棱两可性,导致许多案件诉诸法庭。而受害者并不能及时的得到经济上的赔偿。对于这个问题,可以解决的办法有:a) 在火灾认定的时候坚持最终的认定结果和责任划分,都以消防部门的认定结果为准;b) 投保方要依据“最大诚信原则”配合消防部门的调查;c) 在认定结果模糊不清时,保险公司应本着人道主义原则,对受害第三方做出赔偿。三、保险公司和消防部门的关系及问题消防部门是国家防灾防损的行政执法部门,消防部门在很多方面具有很高的权力,特别是在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火灾调查等方面具有最后决断权。因
8、此,消防部门除了平时的灭火和抢险救援,认真履行好人民和政府赋予的神4圣职责外,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是消防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企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险后,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火灾事故,保险公司按照理赔程序调查取证,查勘定损、定责、核损,但在最后火灾原因调查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等方面还要依赖消防等部门的大力合作,并由消防等部门作出认定结论。在损失金额核定方面保险公司尽管有自己的财务和业务实力,但一般情况下期于和消防部门达成一致,最大限度取得消防部门的支持。但在实际工作当中,我们发现已经投过保的企业的失火率并未有显著的降低,从而导致保险公司赔付了大量的金额,更有甚者,有些高火险的地方,保险公司承
9、保的火灾公众责任险是入不敷出的;在火灾损失金额的核定方面,消防部门出于种种原因很难和保险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确定的损失金额或大或小,或者迟迟不作结论,法律赋予消防部门的核损权力没能充分行使。关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角度去试着解决:(1) 、消防部门应当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对社会和企事业单位的安全隐患检查中去,做到防患于未然;(2) 、消防部门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力求客观、准确、迅速的对事故做出原因认定和责任划分,使保险公司尽快做出是否赔偿的决定;(3) 、对于火灾事故需赔付的金额在有明确的合同条款情况下,按合同内容规定赔付,对于赔付款项不确定的寻求由企业、保险公司、消防部门三方进行折中
10、决定。另外消防部门和保险公司还可以在以下方面建立互动合作机制:其一:消防部门参与保险公司同企业关于保险费率的厘定;其二:消防部门提供技术支撑和监督检查投保企业,帮助保险公司降低赔付率;其三:保险公司将部分盈利用于改善消防机构的设备,缓解消防部门经费不足;其四、加强信息沟通, 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四、消防部门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和问题消防部门和企业在日常生产活动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一旦企业发生火灾,消防部门则作为救火主干施救力量,这时则成为受害者和救助者的关系。消防部门有权去监督、检查,有义务无条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展开施救。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各类公5众聚
11、集场所不断增加,此类场所火灾发生的风险性也在逐步提高,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逐渐加大。火灾发生后,经营业主在本身遭受较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情况下,往往无力再支付巨额的赔偿金,又因未购买相关保险,保险公司无法进行理赔。对伤亡人员的灾后救济和经济赔偿最后都是由政府“兜底包揽” 。例如,吉林中百商厦特大火灾遇难的 54 人中,仅有 4 人投保了人身险,其他损失根本无法获得保险赔偿,最终是吉林市政府拿出 488 万元救助资金用于对死难者的赔偿。在 2005 年辽源市中心医院火灾中,又是政府拿出 614 万元用于对死亡者的救助和赔偿。这不仅悖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而且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特别是在
12、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赔偿金额巨大的事件中,很容易发生受灾对象因得不到及时赔偿而引起的集体上访、群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笔者认为可以从这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 、从立法的角度,强制具有重大火灾危险隐患的企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2) 、消防机构要加强对企业的安全检查,严禁企业因为参保后,防火意识淡薄、消防设施的投入和管理减少;(3) 、消防部门同企业联合定期的开展火灾逃生演习和消防教育;(4) 、企业可以通过消防部门的风险评估技术改善自身的火灾风险,增大自身投保的可能性。结束语本文通过分析在火灾公众责任险中保险公司、消防部门、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和相互之间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
13、了自己的一些解决问题的见解。不过它们的具体实际操作性与可行性还有待实践的检验。但是相信通过分析和发现问题,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在国内的发展将会上一个新台阶。如果保险公司和消防部门相互配合,保险公司与企业相互理解,消防部门与企业相互帮助,三方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就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把灾情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使保险公司能为国家集聚更多的风险资6金,消防部门能够减少火灾发生事故,企业更加安全健康的生产,最终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少受损失。参考文献:1 王超. 新消防法下我国火灾保险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J. 上海保险2010 年第 2 期, 2010 .2 李涛. 消防与保险互动机制研究J. 武警学院学报第 27 卷第 4 期,2011,4.3 张军. 我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现状研究及对策J. 滁州学院学报第 13卷第 3 期,2011 ,6.4 郭丽军. 论完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度J. 保险研究 2008 年第 4 期,2008.5 李少军.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广现状分析及对策J. 长江大学学报第34 卷第 8 期, 2011,8.6 李洁. 北京计划试点火灾公众责任险J/OL.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