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UDC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P DB 23/T -201黑龙江省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Assessment standard for green retrofitting of existing building of Heilongjiang province(报批稿)201 发布 201 实施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 龙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联合发布黑龙江省地方标准黑龙江省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Assessment standard for green retrofitting of existing building of Heilongjiang provinceDB
2、 23/T -201主编部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部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施行日期: 201年 月日201 哈尔滨前言本标准是根据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编制地方标准的批复函的要求,由哈尔滨工业大学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在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地调查研究,紧密结合黑龙江省既有建筑改造的实际情况,并参考国内外有关资料,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同时以多种方式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编制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规划与建筑;5.结构与材料;6.暖通空调;7.给水排水;8.电气;9.施工管理;10
3、.运营管理;11.提高与创新。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给哈尔滨工业大学(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 66 号 1529 信箱,邮政编码:150001,邮箱:HLJ_GBC) 。本标准主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本标准参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哈尔滨方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哈尔滨理工大学黑龙江辰能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圣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康健 金虹 乔世军 姜益强 赵运铎 黄锰 黎虹宋宇 江守恒 孙伟斌 刘兆新 赵立志 邵腾 赵
4、巍 李新欣 张欣宇 吴鹄鹏 金雨蒙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姜国建 方修睦 田大方 夏赟 郭晓曼 孙蓬鸥 秦鑫目 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3.1 一般规定 .33.2 评价方法与等级划分 .34 规划与建筑 54.1 控制项 .54.2 评分项 .55 结构与材料 95.1 控制项 .95.2 评分项 .96 暖通空调 126.1 控制项 .126.2 评分项 .127 给水排水 167.1 控制项 .167.2 评分项 .168 电气 198.1 控制项 .198.2 评分项 .199 施工管理 229.1 控制项 .229.2 评分项 .2210 运营管理 2510.1 控制
5、项 .2510.2 评分项 .2511 提高与创新 2811.1 一般规定 .2811.2 加分项 .28本标准用词说明 30引用标准名录 31附:条文说明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12 Terms .23 Basic Requirements .33.1 General Requirements.33.2 Assessment Method and Rating34 Planning and Architecture54.1 Prerequisite Items54.2 Scoring Items 55 Structure and Material95.1 P
6、rerequisite Items95.2 Scoring Items 96 Heating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126.1 Prerequisite Items126.2 Scoring Items 127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167.1 Prerequisite Items167.2 Scoring Items 168 Electricity.198.1 Prerequisite Items198.2 Scoring Items 199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229.1 Prereq
7、uisite Items229.2 Scoring Items 2210 Operation Management2510.1 Prerequisite Items2510.2 Scoring Items 2511 Promotion and Innovation2811.1 General Requirements.2811.2 Bonus Items.28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30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31Add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11 总则1.0.1 为贯彻
8、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更好地执行国家现行标准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 ,规范黑龙江省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的评价工作,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的评价。1.0.3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类型和使用功能,及其所在区域的气候、环境、资源、经济、文化等特点,从规划与建筑、结构与材料、暖通空调、给水排水、电气、施工管理、运营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1.0.4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黑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2 术语2.0.1 绿色改造 green retrofitting以节约能源资源、改善人
9、居环境、提升使用功能为目标,对既有建筑进行维护、更新、加固等活动。2.0.2 冬期施工 winter construction在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 5 天稳定低于 5时,对工程采取一定技术措施所进行的施工。2.0.3 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 power consumption of unit air volume of fan设计工况下,空调和通风系统输送单位风量所消耗的电功率,单位:W/(m3/h)。2.0.4 耗电输热比 ratio of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 heat quantity设计工况下,集中供暖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
10、计热负荷(kW)的比值。2.0.5 非传统水源 non-traditional water source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2.0.6 预防性维护 preventive maintenance为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减少设备故障和提高设备可靠性而进行的计划内维护。2.0.7 跟踪评估 tracking evaluation 为确保建筑设备和系统高效运行,定期对建筑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并对未达到预期效果的环节提出改进措施的工作。33 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1.1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应以进行改造的建筑单体或建筑群作为评价对象。评价对
11、象中的扩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改造后建筑总面积的 50%。3.1.2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分为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设计评价应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进行,运行评价应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3.1.3 申请评价方应对建筑改造进行技术和经济分析,合理确定建筑的改造内容,选用适宜的改造技术、设备和材料,对设计、施工、运行阶段进行全过程控制,并提交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3.1.4 评价机构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报告、文件进行审查,出具评价报告,确定等级。对申请运行评价的建筑,尚应进行现场核查。3.1.5 对于部分改造的既有建筑项目
12、,未改造部分的各类指标也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评分。3.2 评价方法与等级划分3.2.1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指标体系应由规划与建筑、结构与材料、暖通空调、给水排水、电气、施工管理、运营管理 7 类指标组成,每类指标均包括控制项和评分项。评价指标体系还设置了加分项。3.2.2 设计评价时,不应对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 2 类指标进行评价,但可预评相关条文;运行评价应对全部 7 类指标进行评价。3.2.3 控制项的评定结果应为满足或不满足;评分项和加分项的评定结果应为分值。3.2.4 当既有建筑结构依据绿色改造方案,经鉴定满足相应鉴定标准要求,保证结构安全,出具了鉴定报告,且可以不进行结构改造时,在满足本
13、标准第 5章控制项的基础上,其评分项应直接得 70 分。3.2.5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应按总得分确定等级。3.2.6 评价指标体系 7 类指标的总分均为 100 分。7 类指标各自的评分项得分Q1、Q 2、Q 3、Q 4、Q 5、Q 6、Q 7 应按参评建筑该类指标的实际得分值除以适用于该建筑的评分项总分值再乘以 100 分计算。加分项的附加得分 Q8 应按本标准第11 章的有关规定确定。3.2.7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的总得分应按下式计算,其中评价指标体系 7 类指标评分项的权重 w1w7 应按表 3.2.7 取值。4Qw 1Q1w 2Q2w 3Q3w 4Q4w 5Q5w 6Q6w 7Q7
14、Q 8 (3.2.7)表 3.2.7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各类指标的权重评价指标建筑类型规划与建筑w1结构与材料w2暖通空调w3给水排水w4电气w5施工管理w6运营管理w7居住建筑 0.25 0.20 0.22 0.15 0.18 设计评价 公共建筑 0.21 0.19 0.27 0.13 0.20 居住建筑 0.20 0.16 0.18 0.12 0.14 0.09 0.11运行评价 公共建筑 0.17 0.15 0.22 0.10 0.16 0.08 0.12注:1 “”表示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两类指标不参与设计评价。2 对于同时具有居住和公共功能的综合性建筑,先根据不同功能分别评价,再依据
15、其所占的面积比例进行加权平均。3.2.8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的评价结果分为 3 个等级,各等级的绿色建筑均应满足本标准所有控制项的要求。当总分值达到 50 分、60 分、80 分时,分别评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54 规划与建筑4.1 控制项4.1.1 既有建筑所在场地及周边应安全,不应有洪涝、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自然灾害的威胁,不应有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且不应有超标电磁辐射、污染土壤等危害。4.1.2 既有建筑场地内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4.1.3 建筑改造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日照标准的相关要求,且不应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4.1.4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内既有建
16、筑的绿色改造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历史文化保护的规定。4.1.5 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应符合国家和黑龙江省现行有关建筑节能改造标准的规定。4.2 评分项I 场地设计4.2.1 场地交通流线顺畅,使用方便,评价总分值为 4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 场地车行、人行路线设置合理,交通流线顺畅,满足交通需求,得 2 分;2 场地内无障碍设施完善,且与场地外人行通道无障碍连通,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的要求,得 2 分。4.2.2 场地应方便冬季行走,利于清雪,评价总分值为 2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 人行路面应平整、防滑,不采用光滑材料做地面铺装,得 1 分
17、;2 场地面积超过 2hm2 时,设置冬季临时积雪堆放场地,得 1 分。4.2.3 合理设置停车设施,评价总分值为 6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位置合理、方便出入,且有遮阳防雨雪措施,得 1 分;2 机动车停车设施采用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等方式节约集约用地,得2 分;3 机动车停车设施根据机动车使用性质及车辆种类进行合理分区,或合理设计地面停车位,不挤占步行空间及活动场所,得 2 分;64 设置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得 1 分。4.2.4 保护既有建筑的周边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既有构筑物、构件和设施,评价总分值为 5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 保护既有建筑的
18、周边生态环境,得 3 分;2 合理利用既有构筑物、构件和设施,得 2 分。4.2.5 场地内合理设置绿化用地,评价总分值为 6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 居住建筑场地绿地率达到 25%,得 2 分;达到 30%,得 4 分;或公共建筑场地绿地面积、屋顶绿化面积之和与场地面积的比例达到 25%,得 4 分。2 种植适合当地气候及土壤条件的植物,采用乔、灌、草结合的复合绿化,且种植区域覆土深度和排水能力满足植物生长需求,得 2 分。4.2.6 场地内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达到 30%,评价分值为 2 分。 建筑设计4.2.7 优化既有建筑的功能分区,室内无障碍交通设计合理,评价
19、总分值为 6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 建筑功能空间分区合理,交通流线顺畅,得 3 分;2 建筑室内无障碍设施完善,且与建筑室外场地人行通道无障碍连通,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的要求,得 3 分。4.2.8 改扩建后的建筑风格协调统一,且无大量新增装饰性构件,评价总分值为 6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 改扩建后的建筑风格协调统一,得 3 分;2 建筑无大量新增装饰性构件,新增装饰性构件的造价不大于改扩建工程总造价的 1%,得 3 分。4.2.9 公共建筑室内功能空间能够实现灵活分隔与转换的面积不小于 30%,评价分值为 3 分。4.2.10 合理采用被
20、动式措施降低供暖或空调能耗,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 建筑入口处设置门斗,且居住建筑设置保温门或公共建筑设置自动门,得 4 分;2 对于居住建筑,通风开口面积与房间地板面积的比例达到 5%,得 2 分;对于公共建筑,过渡季典型工况下主要功能房间的平均自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 2 次/h 的面积比例达到 75%,得 2 分;3 合理采用被动式太阳能技术,得 3 分;4 合理采用引导气流的措施,得 1 分。7 围护结构4.2.11 建筑围护结构具有良好的热工性能,评价总分值为 15 分,并按下列规则之一评分:1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比原有围护结构提升幅度达到 35%,得
21、 10 分;达到 45%,得 15 分;2 由围护结构形成的供暖空调全年计算负荷比原有围护结构的降低幅度达到 35%,得 10 分;达到 45%,得 15 分;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达到国家和黑龙江省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得 12 分;围护结构中屋顶、外墙、外窗(含透光幕墙)部位的热工性能参数优于国家和黑龙江省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值 5%,各加 1 分,最多加 3 分;4 由围护结构形成的供暖空调全年计算负荷不高于按国家和黑龙江省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计算值,得 12 分;降低 5%,得 15 分。4.2.12 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隔声性能优于现
22、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中的低限要求,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 外墙和隔墙空气声隔声量达到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数值,得 3 分;2 各类功能空间的门和外窗空气声隔声量达到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数值,得 3 分;3 楼板空气声隔声量达到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数值,得2 分;4 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达到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数值,得 2 分。 建筑环境效果4.2.13 场地内无环境噪声污染,评价总分值为 5 分。场地内环境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规定的限值,得 2 分;优
23、于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规定的限值 5dB(A),得 5 分。4.2.14 建筑场地经过场区功能重组、构筑物与景观的增设等措施,改善场区的风环境,评价总分值为 5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 冬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建筑物周围人行区风速低于 5m/s,且室外风速放大系数小于 2,得 3 分;2 过渡季、夏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场地内人活动区不出现涡旋或无风区,得 2 分。4.2.15 建筑及照明设计避免产生光污染,评价总分值为 4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8别评分并累计:1 玻璃幕墙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 0.3,或不采用玻璃幕墙,得 2 分;2 室外夜景照明光污染的限制
24、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 的有关规定,得 2 分。4.2.16 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的相关要求,评价总分值为 5 分。噪声级达到该标准中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得 3 分;达到高要求标准限值,得 5 分。4.2.17 采用合理措施改善室内及地下空间的天然采光效果,评价总分值为 6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 居住建筑中,起居室、卧室的窗地面积比达到 1/6,得 4 分;或公共建筑中,主要功能房间 70%以上面积的采光系数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 的要求,得 4
25、分。2 地下空间合理增设天然采光措施,得 2 分。95 结构与材料5.1 控制项5.1.1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时,建筑结构应经鉴定满足相应鉴定标准,对非结构构件应进行专项检测或评估,并提供报告。5.1.2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不得采用国家和黑龙江省禁止、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5.1.3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工程中,混凝土梁、柱的新增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采用不低于 400MPa 级的热轧带肋钢筋。5.1.4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后,原结构构件的利用率不应小于 70%。5.1.5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冬期施工采用的混凝土能够在负温条件下硬化,且转正温后满足耐久性要求。5.2 评分项 结构设计5.2.1 根据鉴定
26、结果优化改造方案,提升结构整体性能,满足绿色节材要求,评价分值为 10 分。5.2.2 结构改造达到国家现行有关鉴定标准要求,满足绿色节材标准,评价分值为 10 分。5.2.3 优先采用不使用模板、体积增加小的结构改造技术,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 不使用模板的改造结构构件数量比例达到 60%,得 3 分;达到 80%,得 4 分;达到 100%,得 5 分。2 改造后结构构件体积较原结构构件体积增加不大于 30%的构件数量比例达到 70%,得 3 分;达到 80%,得 4 分;达到 100%,得 5 分。5.2.4 建筑改造的土建工程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评价总
27、分值为 5 分,并按下列规则之一评分:1 居住建筑公共部位土建与装修一体化设计,得 5 分;2 公共建筑公共部位土建与装修一体化设计,得 3 分;所有部位土建与装修一体化设计,得 5 分。 材料选用5.2.5 新增结构构件和原结构补强构件合理采用高强建筑结构材料,评价总分10值为 6 分,并按下列规则之一评分:1 400MPa 级及以上受力普通钢筋用量占钢筋总用量的比例达到 30%,得3 分;达到 50%,得 4 分;达到 70%,得 5 分;达到 85%,得 6 分;2 竖向承重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于原结构同类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得 6 分;3 Q345 及以上高强钢材用量占钢材总用量的
28、比例达到 50%,得 3 分;达到 70%,得 6 分。5.2.6 新增结构构件合理采用高耐久性建筑结构材料,评价总分值为 7 分,并按下列规则之一评分:1 高耐久性混凝土用量占新增混凝土总量的比例达到 50%,得 7 分;2 所有新增钢结构构件采用耐候结构钢或涂覆耐候型防腐涂料的结构钢,得 7 分;3 所有新增木结构构件经防火、防腐、防虫害等处理,得 7 分。5.2.7 建筑装饰装修合理采用简约的形式,以及环保性和耐久性好的材料,评价总分值为 4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 采用形式简约的内外装饰装修方案,得 2 分;2 采用环保性和耐久性好的室内外装饰装修材料,得 2 分。5.2.
29、8 采用环保性和耐久性好的结构加固材料和防护材料,评价总分值为 6 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并累计:1 结构加固用胶粘剂环保性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得 2 分;2 结构加固用胶粘剂或聚合物砂浆耐久性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得 2 分;3 结构防护材料耐久性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得 2 分。5.2.9 新增建筑材料采用可再利用材料和可再循环材料,评价总分值为 6 分。可再利用材料和可再循环材料用量比例达到 6%,得 4 分;达到 8%,得 5 分;达到 10%,得 6 分。5.2.10 采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评价总分值为 6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 现浇混凝土全部采用预拌混凝土,得 4
30、 分;2 采用预拌砂浆的比例达到 50%,得 2 分。III 改造效果5.2.11 改造后结构抗震性能提升,评价总分值为 15 分,并按下列规则之一评分:1 在 20 世纪 80 年代及以前建造的建筑,改造后抗震性能达到后续使用年限 40 年的要求,得 15 分;2 在 20 世纪 90 年代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建筑,11改造后抗震性能达到后续使用年限 50 年的要求,得 15 分。5.2.12 改造后结构耐久性与设计使用年限相适应,评价分值为 15 分。126 暖通空调6.1 控制项6.1.1 暖通空调系统改造前应进行节能诊断,节能诊断的内容及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既有居
31、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T 129 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 176 的有关规定。6.1.2 暖通空调系统进行改造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对热负荷和逐时冷负荷进行详细计算,并应核对节能诊断报告。6.1.3 除当地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不应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和空气加湿热源。6.1.4 设置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新风量等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黑龙江省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6.2 评分项 设备和系统6.2.1 提高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机组的能效,评价总分值为 1
32、0 分,并按下列规则之一评分:1 对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直燃型和蒸汽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其能效指标符合国家和黑龙江省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得 10 分,达不到能效限定值要求不得分;2 对房间空气调节器和家用燃气热水炉,其能效等级满足国家现行有关能效标准的能效限定值的要求,得 10 分;同时设有集中空调系统和房间空气调节器的公共建筑,对其分别进行评价,取两项得分平均值;3 采用集中供热时,得 10 分;同时具有集中供热和空调机组的建筑,取两项得分平均值。6.2.2
33、集中供暖系统热水循环泵的耗电输热比和通风空调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符合国家和黑龙江省现行有关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且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的有关规定,评价分值为 5 分。6.2.3 采取措施降低部分负荷及部分空间使用下的暖通空调系统能耗,评价总分值为 9 分,并按下列规则之一评分:131 采用集中供热建筑,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循环水泵配置调速设备,台数可调节,可实现变流量运行,得 4 分;(2)居住建筑每户室温可调;公共建筑实现建筑物按需分时供热,室内系统实现分区、分朝向自动控制;得 5 分。2 独
34、立设置冷热源的公共建筑,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细分供暖、空调区域,供暖、空调系统实现房间的分区、分朝向自动控制,得 3 分;(2)合理选配空调冷、热源机组台数与容量,制定实施根据负荷变化调节制冷(热)量的控制策略,且空调冷源的部分负荷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的规定,得 3 分;(3)水系统、风系统采用变频技术,且采取相应的水力平衡措施,得 3 分。3 采用集中供热系统供暖和集中空调系统的建筑,对集中供暖系统、通风和空调系统分部进行评价,得分取两项的平均值:(1)集中供暖系统按照本条第 1 款确定;(2)通风和空调系统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细分
35、供暖、空调区域,供暖、空调系统实现房间的分区、分朝向自动控制,得 3 分;2)合理选配空调冷、热源机组台数与容量,制定实施根据负荷变化调节制冷(热)量的控制策略,且空调冷源的部分负荷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的有关规定,得 3 分;3)水系统、风系统采用变频技术,且采取相应的水力平衡措施,得 3 分。6.2.4 合理设置用能计量装置,评价总分值为 5 分,并按下列规则之一评分:1 冷热源、输配系统等的用能实现独立分项计量,得 5 分;2 按付费单元或管理单元设置用能计量装置,得 5 分。6.2.5 合理设置暖通空调能耗管理系统,评价分值为 5 分。6.2.6 合
36、理采用低成本的节能改造技术,评价分值为 3 分。II 热湿环境与空气品质6.2.7 暖通空调系统的末端装置现场可独立调节,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并按下列规则之一评分:1 居住建筑的末端装置可独立调节的户数比例达到 70%,得 5 分;达到90%,得 10 分。2 公共建筑的末端装置可独立调节的主要功能房间面积比例达到 70%,得5 分;达到 90%,得 10 分。6.2.8 通风空调系统具有空气净化功能或合理设置室内空气净化装置,降低室内空气的主要污染物浓度,评价总分值为 8 分,并按下列规则之一评分:141 居住建筑具有空气净化能力的户数比例达到 70%,得 4 分;达到90%,得 8 分
37、。2 公共建筑具有空气净化能力的主要功能房间面积比例达到 70%,得 4 分;达到 90%,得 8 分。III 能源综合利用6.2.9 合理利用自然冷源进行降温,评价分值为 5 分。6.2.10 合理设置余热回收装置,评价总分值为 5 分,并按下列规则之一评分:1 设置排风能量回收装置,得 5 分;2 采用热回收型冷水机组,得5分;3 供热锅炉房设置烟气余热回收装置,得 5 分。6.2.11 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评价总分值为10 分,按表 6.2.11 的规则评分。表 6.2.11 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评分规则可再生能源利用类型和指标 得分20%Rhw30% 430%R
38、hw40% 540%Rhw50% 650%Rhw60% 760%Rhw70% 870%Rhw80% 9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生活用热水比例 RhwRhw80% 1010%Rst15% 415%Rst20% 520%Rst25% 625%Rst30% 730%Rst35% 835%Rst40% 9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供暖空调冷热量比例 RstRst40% 1020%Rhp30% 430%Rhp40% 540%Rhp50% 650%Rhp60% 760%Rhp70% 870%Rhp80% 9地源热泵系统的空调用冷量和热量比例 RhpRhp80% 1015IV 改造效果6.2.12 合理选择和优化暖通空
39、调系统,降低暖通空调系统能耗,评价总分值为10 分。暖通空调系统能耗比改造前的降低幅度达到 20%,得 5 分;达到 25%,得 7 分;达到 30%,得 10 分。6.2.13 改造方案在实现系统节能的前提下具有较好的经济性,评价总分值为 8分。暖通空调系统能耗比改造前的降低幅度达到 20%,静态投资回收期不大于5 年,得 4 分;不大于 3 年,得 8 分。6.2.14 室内热湿环境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标准GB/T 50785 的要求,评价总分值为 7 分。热湿环境评价等级达到 级,得 4 分;达到级,得 7 分。167 给水排水7.1 控制项7.1.1 既有建筑绿色改
40、造时,应对水资源利用现状进行评估,并应编制水系统改造专项方案。7.1.2 给排水系统设置应合理、完善、安全。7.1.3 在非传统水源利用过程中,应采取确保使用安全的措施。7.2 评分项I 节水系统7.2.1 给水系统无超压出流现象,评价总分值为 5 分。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大于0.30MPa,得 2 分;不大于 0.20MPa,且不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工作压力,得 5 分。7.2.2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评价总分值为 8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 选用密闭性能好的阀门、设备,使用耐腐蚀、耐久性能好的管材、管件,得 2 分;2 室外埋地管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得 2 分;3
41、水池、水箱设置溢流报警和进水阀门机械联动或自动联动关闭措施,得2 分;4 设计阶段根据水平衡测试的要求安装分级计量水表;运行阶段提供用水量计量情况的管网漏损检测、整改的报告,得 2 分。7.2.3 按供水用途、管理单元或付费单元设置用水计量装置,评价总分值为 10分,并按下列规则之一评分:1 按使用用途,对厨房、卫生间、空调系统、游泳池、绿化、景观等用水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得 10 分;2 按付费或管理单元,对不同用户的用水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得 10分。7.2.4 热水系统采取合理的节水及节能措施,评价总分值为 7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 热水系统采取保证用水点处冷、热水供水
42、压力平衡的措施,用水点处冷、热水供水压力差不应大于 0.02MPa,得 3 分;2 热水系统配水点出水温度达到 45的时间,住宅不大于 15s,医院和旅馆等公共建筑不大于 10s,得 2 分;173 公共浴室淋浴热水系统采用定量或定时、采用带恒温控制和温度显示功能的冷热水混合淋浴器等节水措施,得 2 分。II 节水器具与设备7.2.5 使用较高用水效率等级的卫生器具,评价总分值为 13 分。用水效率等级达到 2 级的卫生器具数量比例达到 50%,得 7 分;达到 75%,得 10 分;达到100%,得 13 分。7.2.6 绿化灌溉采用节水灌溉方式,评价总分值为 5 分,并按下列规则之一评分:
43、1 采用节水灌溉系统,得 3 分;采用节水灌溉系统并设置土壤湿度感应器、雨天关闭装置等节水控制措施,得 5 分;2 种植无需永久灌溉植物,得 5 分。7.2.7 空调冷却设备或系统采用节水技术或措施,评价总分值为 7 分,并按下列规则之一评分:1 循环冷却水系统设置水处理措施;采取加大集水盘、设置平衡管或平衡水箱的方式,避免冷却水泵停泵时冷却水溢出,得 7 分;2 运行时,冷却塔的蒸发耗水量占冷却水补水量的比例达到 80%,得 7 分;3 采用无蒸发耗水量的冷却技术,得 7 分。III 非传统水源利用7.2.8 合理使用非传统水源,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 绿化灌
44、溉、道路及车库地面冲洗、垃圾间冲洗、洗车用水等采用非传统水源的用水量占其总用水量的比例达到 80%,得 4 分;2 冲厕采用非传统水源的用水量占其总用水量的比例达到 50%,得 4 分;3 冷却水补水的非传统水源用水量占其总用水量的比例达到 10%,或不设置冷却水补水系统,得 2 分。7.2.9 结合雨水利用设施进行景观水体设计,景观水体利用雨水的补水量大于其水体蒸发量的 60%,且采用生态水处理技术保障水体水质,评价总分值为 10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 根据当地降雨情况,合理设置景观水体水位或水面面积,得 3 分;2 对进人景观水体的雨水采取控制面源污染的措施,得 4 分;3 利
45、用水生动、植物进行水体净化,得 3 分。18IV 改造效果7.2.10 采用较高用水效率等级的卫生器具、合理利用非传统水源,提高节水效率增量,评价总分值为 16 分,按表 7.2.10 的规则评分。表 7.2.10 节水效率增量评分规则节水效率增量 RWEI 得分0R WEI10% 510%R WEI20% 820%R WEI30% 1130%R WEI40% 14RWEI40% 167.2.11 对场地进行改造和再开发,设置合理的绿色雨水基础设施,降低场地雨水综合径流系数,评价总分值为 9 分。改造后的综合径流系数比改造前的降低幅度达到 10%,得 3 分;达到 20%,得 6 分;达到 3
46、0%,得 9 分。198 电气8.1 控制项8.1.1 公共建筑各房间或场所和居住建筑公共空间的照度、照度均匀度、显色指数、眩光限制和反射比等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的有关规定。8.1.2 公共建筑各房间或场所和居住建筑公共车库的照明功率密度值(LPD)不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规定的现行值。建筑夜景照明的功率密度值(LPD)限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 的有关规定。8.1.3 除对电磁干扰有严格要求,且其他光源无法满足的特殊场所外,建筑照明不应选用白炽灯。公共建筑一般照明不应选用荧光高压汞灯。8.1
47、.4 照明光源功率因数较低时,应在灯具内设置电容补偿,补偿后的功率因数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8.1.5 照明光源、镇流器、配电变压器的能效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能效等级 3 级。8.1.6 建筑夜景照明应设置平时、一般节日、重大节日三级照明控制模式。8.1.7 暖通空调、给水排水、电梯等机电设备以及照明用电应进行分类分项计量。8.2 评分项I 供配电系统8.2.1 供配电系统按系统分类或管理单元设置电能计量表,评价分值为 5 分。8.2.2 变压器工作在经济运行区,评价分值为 5 分。8.2.3 配电系统三相负荷平衡度、系统功率因数合理,评价总分值为 5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
48、并累计:1 配电系统三相负荷的不平衡度低于 15%,得 3 分;2 容量较大的用电设备,当其功率因数较低且距离变电所较远时,采用无功功率就地补偿方式,得 2 分。8.2.4 配电变压器的能效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 中的能效等级 2 级,评价分值为 5 分。8.2.5 当建筑供配电系统的谐波电压和电流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 的有关规定时,合理设置谐波抑制装置,评价分值为5 分。20II 照明系统8.2.6 照明光源、镇流器的能效等级不低于有关现行国家标准中的能效等级 2级,评价分值为 5 分。8.2.7 灯具效
49、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中的有关规定,评价分值为 5 分。8.2.8 不采用间接照明或漫射发光顶棚的照明方式,评价分值为 5 分。8.2.9 走道、楼梯间、卫生间、门厅、车库等公共区域均采用发光二极管(LED)照明,评价分值为 5 分。8.2.10 走道、楼梯间、门厅、大堂、车库等公共区域照明采用集中控制,并合理采用自动控制措施。评价总分值为 5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 采用分区、分组、定时、感应等控制方式,得 3 分;2 采用自动降低照度控制措施,得 2 分。8.2.11 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提供照明电源,评价总分值为 5 分,按表 8.2.11 的规则评分。表 8.2.11 可再生能源提供照明容量评分规则由可再生能源提供的容量比例 Re 得分2.0%Re2.5% 12.5%Re3.0% 23.0%Re3.5% 33.5%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