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UDC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 23T XXXX 201XP 备案号 JXXXX201X黑龙江省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een production andmanagement in ready-mixed concreteof Heilongjiang province(报批稿)201XXXXX 发布 201XXXXX 实施DB联合发布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黑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黑 龙 江 省 预 拌 混 凝 土绿 色 生 产 及 管 理 技 术 规 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
2、n for green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in ready-mixed concrete of Heilongjiang provinceDB 23T XXXX201X备案号:JXXXXX201X主编部门: 黑 龙 江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批准部门: 黑 龙 江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黑 龙 江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局施行日期: 201X 年 月 日2201X 哈尔滨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 告第 XXX 号关于发布地方标准黑龙江省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的公告现批准黑龙江省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为地方标准
3、,编号为 DB 23 T XXXX201X,自 201X 年 XX月 XX 日起实施。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X 年 XX 月 XX 日4前 言本规程是根据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编制地方标准的批复函的要求,由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在规程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地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与相关标准进行了协调,参考相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外相关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程。本规程共分 8 章和 3 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厂址选择和厂区要求;5 设备设施;6 控制要求;7 监测控制;8 绿色生产评价
4、。附录 A、附录 B 和附录 C 均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和问题,请寄送至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清滨路 60 号;邮政编码:150080;邮箱:) 。本规程主编单位: 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本规程参编单位: 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哈尔滨茂华建材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 江守恒 朱卫中 董淑慧 沙 克孙连军 张嘉欣 池 波 张金仲初景峰 刘清波 李宝城 殷少辉 李宝东 朱思亮 牛云鹏 刘
5、 壮付大伟 杨守成 方丽敏 马晓宁 5马永胜 李金君 曹海庆 孟祥东 薛 涛 贺 平 孙爱丽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 赵亚丁 冯伟东 韩宏伟 刘淑娟张国祥 王爱香 李 刚6目 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44 厂址选择和厂区要求 .54.1 厂址选择 54.2 厂区要求 55 设备设施 .66 控制要求 .86.1 原材料 86.2 生产废水和废浆 86.3 废弃混凝土 .96.4 噪声 .96.5 生产性粉尘 .106.6 运输管理 126.7 职业健康安全 .127 监测控制 .138 绿色生产评价 .15附录 A 绿色生产评价通用要求 17附录 B 二星级及以上绿色生产评价
6、专项要求 21附录 C 三星级绿色生产评价专项要求 22本规程用词说明 .23引用标准名录 .24附: 条文说明 .257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 23 Basic Requirements . 44 Factory Location and District Requirements 54.1 Factory Location . 54.2 Factory District Requirements . 55 Facilities 66 Controlling Requirements . 86.1 Raw Materials 86.2
7、 Industrial Waste Water and Mud 86.3 Waste Concrete . 96.4 Noise 96.5 Industrial Dust 106.6 Transportation Managment 126.7 Personnel Health and Safety 127 Monitoring and Controlling 138 Evaluation for Green Production . 15Appendix A General Requirements of Evaluation forGreen Production . 17Appendix
8、 B Special Requirements for Two-Star Class and Three-Star Class 21Appendix C Special Requirements for Three-Star Class . 22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n. 23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 24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 2511 总 则1.0.1 为规范黑龙江省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保证混凝土质量,满足节地、节能、节材、节水和环境保护要
9、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订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及评价。湿拌砂浆绿色生产、管理及评价可参照执行。1.0.3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及评价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22 术 语2.0.1 预拌混凝土 ready-mixed concrete在搅拌站(楼)生产的、通过运输设备送至使用地点的、交货时为拌合物的混凝土。2.0.2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 green production of ready-mixed concrete在预拌混凝土选材、设计、生产、供应及产品评估管理中,以资源节约、环境保
10、护、职业健康为核心,以管理和技术为手段,通过混凝土生产全过程要素的控制及优化,最大限度节约资源,降低生产活动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保护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的生产过程。2.0.3 废浆 industrial waste mud清洗混凝土搅拌设备、运输设备和搅拌站(楼)出料位置地面所形成的含有较多固体颗粒物的悬浊液。2.0.4 生 产 废 水 处 置 系 统 treatment system of industrial waste water对生产废水、废浆进行回收和循环利用的设备设施的总称。2.0.5 砂石分离机 separator将废弃的新拌混凝土分离处理成可再利用砂、石的设备。2.0.6 厂界
11、 boundary以法律文书确定的业主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的边界。2.0.7 生产性粉尘 industrial dust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3物和细颗粒物的总称。2.0.8 无组织排放 unorganized emission未经专用排放设备进行的、无规则的大气污染物排放。2.0.9 总悬浮颗粒物 total suspended particle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不大于 100 m 的颗粒物。2.0.10 可吸入颗粒物 particulate matter under 10 microns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不大于 10 m 的颗粒物
12、。2.0.11 细颗粒物 particulate matter under 2.5 microns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不大于 2.5 m 的颗粒物。2.0.12 冬期施工 winter construction在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 5 d 稳定低于 5 时,对工程采取一定技术措施所进行的施工。2.0.13 冬期预拌混凝土生产 winter production of ready-mixed concrete在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 5 d 稳定低于 5 时,所进行的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43 基 本 规 定3.0.1 新建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厂区应避开环境敏感区,宜远离居民集中居住区。3.0.
13、2 新、改、扩建企业在建设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企业建成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3.0.3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取得相应资质。3.0.4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设置能够满足绿色生产管理要求的组织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的绿色生产管理制度,将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制度纳入内部体系文件,并应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设备。3.0.5 预拌混凝土从业人员应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3.0.6 预拌混凝土生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预拌混凝土GBT 14902 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预拌混凝土 HJT 412 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DB 231328 的规定
14、。3.0.7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应减少废弃料的产生,科学管理、预防质量事故发生,减少废料的产生。3.0.8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所以生产设施设备均应满足冬期预拌混凝土生产需要。54 厂址选择和厂区要求4.1 厂 址 选 择4.1.1 搅拌站(楼)厂址应符合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要求。4.1.2 搅拌站(楼)厂址宜满足生产过程中合理利用地方资源和方便供应产品的要求。4.2 厂 区 要 求4.2.1 厂区内的生产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宜分区布置,可采取下列隔离措施降低生产区对生活区和办公区环境的影响:1 设置围墙和声屏障,或种植乔木和灌木来减弱或阻止粉尘和噪声传播;2 设置绿化带来规范引导人员和车辆流
15、动。4.2.2 厂区内道路及生产作业区的地面应硬化,功能应满足生产和运输要求。 4.2.3 厂区内未硬化的预留地应进行绿化或采取其他防止扬尘措施,且应保持卫生清洁。4.2.4 生产区内应设置生产废弃物存放处。生产废弃物应分类存放、集中处理。4.2.5 厂区内应配备生产废水处置系统,并应满足冬期预拌混凝土生产期间的正常使用,宜建立雨雪水收集系统并有效利用。4.2.6 厂区门前道路和环境应符合环境卫生、绿化和社会秩序的要求。65 设 备 设 施5.0.1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宜选用技术先进、低噪声、低能耗、低排放的搅拌、运输和试验设备。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搅拌站(楼) GBT 10171、
16、混凝土搅拌机GBT 9142 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GBT 26408 等的相应规定。5.0.2 搅拌站(楼)宜采用整体封闭方式。5.0.3 搅拌站(楼)应安装除尘装置,并应保持正常使用。5.0.4 搅拌站(楼)的搅拌层和称量层宜设置水冲洗装置,并应满足冬期预拌混凝土生产期间的正常使用,冲洗产生的废水宜通过专用管道进入生产废水处置系统。5.0.5 搅拌主机卸料口应设置防喷溅设施。装料区域的地面和墙壁应保持清洁卫生。5.0.6 粉料仓应标识清晰并配备料位控制系统,料位控制系统应定期检查维护。5.0.7 骨料堆场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面硬化并确保排水通畅;2 粗、细骨料应分类分仓堆放;3 骨料堆放宜建
17、成封闭式堆场,宜安装喷淋抑尘装置;4 冬期预拌混凝土生产期间,宜采用非喷淋抑尘措施。5.0.8 配料地仓宜与骨料仓一起封闭,配料用皮带输送机宜侧面封闭且上部加盖。5.0.9 粗、细骨料装卸作业宜采用布料机。5.0.10 处理废弃新拌混凝土的设备设施宜符合下列规定:1 当废弃新拌混凝土用于成型小型预制构件时,应具有小型预制构件成型设备;72 当采用砂石分离机处置废弃新拌混凝土时,砂石分离机应状态良好且运行正常,并满足冬期预拌混凝土生产期间正常使用;3 可配备压滤机等处理设备,并满足冬期预拌混凝土生产期间正常使用;4 废弃新拌混凝土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废浆应通过专用管道进入生产废水和废浆处置系统
18、,并满足冬期预拌混凝土生产期间正常使用。5.0.11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配备运输车清洗装置,冲洗产生的废水应通过专用管道进入生产废水处置系统。5.0.12 搅拌站(楼)宜在皮带传输机、搅拌主机和卸料口等部位安装实时监控系统。5.0.13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应配备完善的生产废水处置系统,并满足冬期预拌混凝土生产期间正常使用。可包括排水沟系统、多级沉淀池系统和管道系统。排水沟系统应覆盖连通搅拌站(楼)装车层、骨料堆场、砂石分离机和车辆清洗场等区域,并与多级沉淀池连接;管道系统可连通多级沉淀池和搅拌主机。86 控 制 要 求6.1 原 材 料 6.1.1 原材料的运输、装卸和存放应采取降低噪声和粉
19、尘的措施。6.1.2 预拌混凝土生产用大宗粉料不宜采用袋装方式。6.1.3 当掺加纤维等特殊原材料时,应安排专人负责技术操作和环境安全。6.2 生产废水和废浆6.2.1 在绿色生产过程中,不得向厂界以外直接排放生产废水和废弃混凝土。6.2.2 当采用压滤机对废浆进行处理时,压滤后的废水应通过专用管道进入生产废水回收利用装置,压滤后的固体应做无害化处理。6.2.3 经过沉淀或压滤处理的生产废水用作混凝土拌合用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与取代的其他混凝土拌合用水按实际生产用比例混合后,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 JGJ 63 的规定,掺量应通过混凝土试配确定;2 生产废水应经专用管道和计
20、量装置输入搅拌主机。6.2.4 废浆用于预拌混凝土生产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取废浆静置沉淀 24 h 后的澄清水与取代的其他混凝土拌合用水按实际生产用比例混合后,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 JGJ 63 的规定;2 在混凝土用水中可掺入适当比例的废浆,配合比设计时可将废浆中的水计入混凝土用水量,固体颗粒量计入中矿物掺9合料用量,废浆用量应通过混凝土试配确定;3 掺用废浆前,应采用均化装置将废浆中固体颗粒分散均匀;4 每生产班检测废浆中固体颗粒含量不应少于 1 次;5 废浆应经专用管道和计量装置输入搅拌主机。6.2.5 生产废水、废浆不宜用于制备预应力混凝土、装饰混凝土、高强混凝土和
21、暴露于腐蚀环境的混凝土;不得用于制备使用碱活性或潜在碱活性骨料的混凝土。6.2.6 经沉淀或压滤处理的生产废水也可用于硬化地面降尘和生产设备冲洗。6.3 废弃混凝土6.3.1 废弃新拌混凝土可用于成型小型预制构件,也可采用砂石分离机进行处置。分离后的砂石应及时清理、分类使用。6.3.2 废弃硬化混凝土可生产再生骨料和粉料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消纳利用,也可由其他固体废弃物再生利用机构消纳利用。6.4 噪 声6.4.1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6 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的规定以及规划,确定厂界和厂区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制订噪声区域控制
22、方案和绘制噪声区划图,建立环境噪声监测网络与制度,评价和控制声环境质量。6.4.2 搅拌站(楼)的厂界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划分和环境噪声最大限值应符合表 6.4.2 的规定。10表 6.4.2 搅拌站(楼)的厂界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划分和环境噪声最大限值( dB(A) )时段声环境功能区域昼间 夜间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55 45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60 50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65 55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
23、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70 55铁路干线两侧区域,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70 60注:环境噪声限值是指等效声级。6.4.3 对产生噪声的主要设备设施应进行降噪处理。6.4.4 搅拌站(楼)临近居民区时,应在对应厂界安装隔声装置。6.5 生产性粉尘6.5.1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 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的规定以及环境保护要求,确定厂界和厂区内环境空气功能区类别,制定厂区生产性粉尘监测点平面图,建立环境空气监测网络与制度
24、,评价和控制厂区和厂界的环境空气质量。6.5.2 搅拌站(楼)厂界环境空气功能区类别划分和环境空气污染物中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的浓度控制要求应符合表 6.5.2 的规定。厂界平均浓度差值应符合下列规11定:1 厂界平均浓度差值应是在厂界处测试 1 h 颗粒物平均浓度与当地发布的当日 24 h 颗粒物平均浓度的差值。2 当地不发布或发布值不符合混凝土站(楼)所处实际环境时,厂界平均浓度差值应采用在厂界处测试 1h 颗粒物平均浓度与参照点当日 24 h 颗粒物平均浓度的差值。表 6.5.2 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浓度要求控制 厂界平均浓度差值最大限值(g/m 3)污
25、染物项目 测试时间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总悬浮颗粒物 1 h 120 300可吸入颗粒物 1 h 50 150细颗粒物 1 h 35 756.5.3 厂区内生产时段无组织排放总悬浮颗粒物的 1h 平均浓度应符合下述规定:1 混凝土搅拌站(楼)的计量层和搅拌层不应大于1000g/m3;2 骨料堆场不应大于 800g/m3;3 搅拌站(楼)的操作间、办公区和生活区不应大于400g/m3。6.5.4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宜采取下列防尘技术措施:1 对产生粉尘排放的设备设施或场所进行封闭处理或安装除尘装置;2 采用低粉尘排放量
26、的生产、运输和检测设备;3 利用喷淋装置对砂石进行预湿处理。6.5.5 冬期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用锅炉供暖系统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的规定。126.6 运 输 管 理6.6.1 运输车应达到当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并应定期保养。6.6.2 原材料和产品运输过程应保持清洁卫生,符合环境卫生要求。6.6.3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应制定运输管理制度,并应合理指挥调度车辆,且宜采用定位系统监控车辆运行。6.6.4 冲洗运输车辆宜使用循环水,冲洗运输车产生的废水可进入废水回收利用设施。6.7 职业健康安全6.7.1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除应符合现行国家
27、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GBT 28001 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和专业安全工作人员,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年度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全员安全培训;2 在生产区内噪声、粉尘污染较重的场所,工作人员应佩戴相应的防护器具;3 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6.7.2 生产区的危险设备和地段应设置醒目安全标识,安全标识的设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 的规定。137 监 测 控 制7.0.1 绿色生产监测控制对象应包括生产性粉尘和噪声。专项试验室宜具备监测噪声和生产性粉尘的设备和能力。当生产废水和废浆用于制备混凝土时,监测控制对
28、象尚应包括生产废水和废浆。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应编制监测控制方案,并针对监测控制对象定期组织第三方监测和自我监测。废浆、生产废水、噪声和生产性粉尘的检测时间应选择满负荷生产时段,监测频率最小限制应符合表 7.0.1 的规定,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程第 5章的规定。表 7.0.1 废浆、生产废水、生产性粉尘和噪声的监测频率最小限制监测频率(次/年)监测对象第三方监测 自我检测 总计废浆 1 2 3生产废水 1 2 3噪声 1 4 5生产性粉尘 1 4 57.0.2 生产废水的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 JGJ 63 的规定。废浆的固体颗粒含量检测方法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匀质性试验
29、方法GBT 8077 的规定执行。7.0.3 环境噪声的测点分布和监测方法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监测厂界环境噪声时,应在厂界均匀设置四个以上监控点,并应包括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142 当监测厂区内环境噪声时,应在厂区的骨料堆场、搅拌站(楼)控制室、食堂、办公室和宿舍等区域设置监控点,并应包括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受噪声影响方向;3 各监控点应分别监测昼间和夜间环境噪声,并应单独评价。7.0.4 生产性粉尘排放的测点分布和监测方法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30、55、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 和环境空气 PM10 和 PM2.5 的测定 重量法HJ 618 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监测厂界生产性粉尘排放时,应在厂界外 20 m 处、下风口方向均匀设置二个以上监控点,并应包括受被测粉尘源影响大的位置,各监控点应分别监测 1 h 平均值,并应单独评价;2 当监测厂区内生产性粉尘排放时,当日 24 h 细颗粒物平均浓度值不应大于 75 g/m3,应在厂区的骨料堆场、搅拌站(楼)的搅拌层、称量层、办公和生活等区域设置监控点,各监控点应分别监测 1 h 平均值,并应单独评价;3 当监测参照点大气污染物浓度时,应在上风口
31、方向且距离厂界 50 m 位置均匀设置二个以上参照点,各参照点应分别监测 24 h 平均值,取算术平均值作为参照点当日 24 h 颗粒物平均浓度。7.0.5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应定期检查和维护除尘、降噪和废水处理等环保设施,并应记录运行情况。158 绿色生产评价8.0.1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可由厂址选择和厂区要求、设备设施、控制要求和监测控制四类指标组成。每类指标应包括控制项和一般项。当控制项不合格时,绿色生产评价结果应为不通过。8.0.2 绿色生产评价等级应划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绿色生产评价等级、总分和评价指标要求应符合表 8.0.2 的规定。表 8.0.2 绿色生产评价
32、等级、总分和评价指标要求厂区要求 设备设施 控制要求 监测控制等级 总分控制项一般项分值控制项一般项分值控制项一般项分值控制项一般项分值 100 1 5 10 2 10 50 1 7 30 1 3 10 130 1 5 10 12 0 50 4 12 60 1 3 10 160 1 5 10 12 0 50 7 15 90 1 3 108.0.3 一星级绿色生产评价应按本规程附录 A 的规定进行评价。当评价总分不低于 80 分时,评价结果应为通过。8.0.4 二星级绿色生产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按本规程附录 A 和附录 B 分别评价,并累计评价总分;2 按本规程附录 A 进行评价,评价总分
33、不应低于 85 分,且设备设施评价应得满分;按本规程附录 B 进行评价,评价总分不应低于 20 分;3 当累计评价总分不低于 110 分时,评价结果应为通过。168.0.5 三星级绿色生产评价宜符合下列规定:1 应按本规程附录 A、附录 B 和附录 C 分别评价,并累计评价总分;2 按本规程附录 A 进行评价,评价总分不应低于 90 分,且设备设施评价应得满分;按本规程附录 B 进行评价,评价总分不应低于 25 分;按本规程附录 C 进行评价,评价总分不应低于 20 分;3 当累计评价总分不低于 140 分时,评价结果应为通过。17附录 A 绿色生产评价通用要求表 A 绿色生产评价通用要求评价
34、指标指标类型 分值 分项评价内容分项分值 评 价 要 素控制项 4道路及生产作业区地面硬化和质量4道路及生产作业区地面硬化率达到100 %,得 2 分;硬化道路与地面质量良好、无明显破损,得 2 分功能分区 1 厂区内的生产区、办公区和生活区采用分区布置,得 1 分未硬化空地的绿化 1厂区内未硬化空地的绿化率达到 80 %以上,得 1 分绿化面积 1 厂区整体绿化面积达 10 %以上,得1 分生产废弃物存放处的设置 1生产区内设置生产废弃物存放处,得 0.5 分;生产废弃物分类存放、集中处理,得 0.5 分厂区要求一般项 6整体清洁卫生 2厂区门前道路、环境按门前三包要求进行管理,并符合要求,
35、得 1 分;厂区内保持卫生清洁,得 1 分除尘装置 7粉料筒仓顶部、粉料贮料斗、搅拌机进料口或骨料贮料斗的进料口均安装除尘装置,除尘装置状态和功能完好,运转正常,得 7 分设备设施 控制项 14生产废水、废浆处置系统 7生产废水、废浆处置系统包括排水沟系统、多级沉淀池系统和管道系统且正常运转,得 4 分;排水沟系统覆盖连通装车层、骨料堆场和废弃新拌混凝土处置设备设施,并与多级沉淀池连接,得 1 分。当生产废水和废浆用作混凝土拌合用水时,管道系统连通多级沉淀池和搅拌主机,得 1 分,沉淀池设有均化装置,得 1 分;当经沉淀或压滤处理的生产废水用于硬化地面降尘、生产设备和运输车辆冲洗时,得 2 分
36、18续表 A评价指标指标类型 分值 分项评价内容分项分值 评 价 要 素监测设备 3拥有经校准合格的噪声测试仪,得1 分;拥有经校准合格的粉尘检测仪,得 2 分清洗装置 4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配备运输车清洗装置,得 2 分;搅拌站(楼)的搅拌层和称量层设置水冲洗装置,冲洗废水通过专门管道进入生产废水处置系统,得 2 分防喷溅设施 2 搅拌主机卸料口设下料软管等防喷溅设施,得 2 分配料地仓、皮带输送机 6配料地仓与骨料仓一起封闭,得 2分;当采用高塔式骨料仓时,配料地仓单独封闭得 2 分。骨料用皮带输送机侧面封闭且上部加盖,得 4 分废弃新拌混凝土处置设备设施 4采用砂石分离机时,砂石分离机的状
37、态和功能良好,运行正常,得 4 分;利用废弃新拌混凝土成型小型预制构件时,小型预制构件成型设备的状态和功能良好,运行正常,得 4 分;采用其他先进设备设施处理废弃新拌混凝土并实现砂、石和水的循环利用时,得 4 分粉料仓标识和料位控制系统 3水泥、粉煤灰矿粉等粉料仓标识清晰,得 1 分;粉料仓均配备料位控制系统,得 2 分雨、雪水收集系统 2设有雨、雪水收集系统并有效利用,得 2 分设备设施 一般项 36骨料堆场或高塔式骨料仓 5当采用高塔式骨料仓时,得 5 分。当采用骨料堆场时:地面硬化率100%,并排水通畅,得 1 分;采用有顶盖无围墙的简易封闭骨料堆场,得2 分,噪声和生产性粉尘排放满足本
38、规程 6.4 节和 6.5 节要求,得 2 分;采用有三面以上围墙的封闭式堆场,得 3 分,噪声和生产性粉尘排放满足本规程 6.4 节和 6.5 节要求,得 1 分;采用有三面以上围墙且安装喷淋抑尘装置的封闭式堆场,得 4 分19续表 A评价指标指标类型 分值 分项评价内容分项分值 评 价 要 素整体封闭的搅拌站(楼) 5当搅拌站(楼)四周封闭时,得 4分,噪声和生产性粉尘排放满足本规程 6.4 节和 6.5 节要求,得 1 分;当搅拌站(楼)四周及顶部同时封闭时,得 5 分;当搅拌站不封闭并满足本规程 6.4 节和 6.5 节要求时,得 5 分设备设施 一般项 36隔声装置 2搅拌站(楼)临
39、近居民区时,在厂界安装隔声装置,得 2 分;搅拌站(楼)厂界与居民区最近距离大于 50 m 时,不安装隔声装置,得 2 分控制项 5 废弃物排放 5 不向厂区以外直接排放生产废水、废浆和废弃混凝土,得 5 分环境噪声控制 5 第三方监测的厂界声环境噪声限值符合本规程表 6.4.2 的规定,得 5 分生产性粉尘控制 7第三方监测的厂界环境空气污染物中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的浓度符合本规程表 6.5.2中浓度限值的规定,得 3 分;厂区无组织排放总悬浮颗粒物的 1h 平均浓度限值符合本规程第 6.5.3 条规定,得 3 分供暖锅炉污染物排放控制 2第三方监测的生产用供暖锅炉的污染物
40、排放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中规定的限值,得 2 分。生产废水利用 3沉淀或压滤处理的生产废水用作混凝土拌合用水并符合本规程第 6.2.3条的规定,得 3 分;沉淀或压滤处理的生产废水完全循环用于硬化地面降尘、生产设备和运输车辆冲洗时,得3 分控制要求一般项 25废浆处置和利用 2利用压滤机处置废浆并做无害化处理,且有应用证明,得 2 分;或者废浆直接用于预拌混凝土生产并符合本规程第 6.2.4 条的规定,得 2 分20续表 A评价指标指标类型 分值 分项评价内容分项分值 评 价 要 素废弃混凝土利用 2利用废弃新拌混凝土成型小型预制构件且利用率不低于 9
41、0 %,得 1 分;或者废弃新拌混凝土经砂石分离机分离生产砂石且砂石利用率不低于 90 %,得 1 分;当循环利用硬化混凝土时:由固体废弃物再生利用机构消纳利用并有相关证明材料,得 1 分;由混凝土生产商自己生产再生骨料和粉料消纳利用,得 1 分运输管理 2采用定位系统监控车辆运行,得 1分;运输车达到当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并定期保养,得 1 分控制要求 一般项 2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3每年度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全员安全培训,得 1 分;在生产区内噪声、粉尘污染较重的场所,工作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器具,得 1 分;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体检,得 1 分控制项 5 监测资料 5具有第三方监测结果报告,
42、得 2 分;具有生产废水和废浆处置或循环利用记录,得 1 分;具有除尘、降噪和废水处理等环保设施检查或维护记录,得 1 分;具有料位控制系统定期检查记录,得 1 分生产性粉尘的监测 2生产性粉尘的监测符合本规程第6.0.4 条的规定,监测频率符合本规程表 6.0.1 的规定,具有监测结果报告,得 2 分生产废水和废浆的检测 2生产废水和废浆用于制备混凝土时,监测符合本规程第 7.0.2 条的规定,监测频率符合本规程表 7.0.1 的规定,具有监测结果报告,得 2 分;生产废水完全循环用于硬化地面降尘、生产设备和运输车辆冲洗时,不需要监测,得 2 分监控控制一般项 5环境噪声的监测 1环境噪声的监测符合本规程第7.0.3 条的规定,监测频率符合本规程表 7.0.1 的规定,具有监测结果报告,得 1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