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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T - 水泥制造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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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100C52备案号: DB23黑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DB 23/T 201X水泥制造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Technology code on occupational health management for Cement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报批稿) - - 发布 - - 实施黑 龙 江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DB 23/T 201X目 次前言 XI1 范围 .1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23 术语和定义 .124 总则 .145 总体布局 .145.1 选址和平面布置 .145.2

2、 竖向布置 .155.3 设备布局 .156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 .156.1 职业病危害因素来源 .156.2 生产过程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 .167 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167.1 防尘设施 .167.2 防毒设施 .187.3 防噪声设施 .197.4 防高温设施 .207.5 防振动设施 .207.6 防非电离辐射设施 .207.7 密闭空间 .207.8 其他场所防护 .21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评价 .219 个体防护 .2110 事故处理及应急救援 2211 职业健康监护 2312 管理措施 2413 职业病危害告知 2714 职业病诊断与报告 2

3、815 管理效果评估 29附录 A(资料性附录) 水泥制造企业工作场所常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布点表 31附录 B(资料性附录) 水泥制造企业常见职业接触限值、职业禁忌和职业病 34附录 C(资料性附录) 水泥制造企业常见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告知卡与中文警示说明示例 40DB 23/T 201XI前 言本标准起草规则依据 GB/T 1.1-2009。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劳动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黑龙江省建筑材料规划设计研究

4、院、黑龙江省水泥协会、黑龙江省安卫职业卫生评价检测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静、杨颖、岳强、郭琳、王超、王洪强、史延田、刘亚新、马淳淼、扈曼、田杉。本标准为首次制定。DB 23/T 201X2水泥制造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措施。本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水泥制造企业工作场所和建设项目职业危害(不含电离辐射)防护设计、职业卫生管理、评价与监督。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Z 1 工业企业

5、设计卫生标准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2 部分:物理因素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 160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测定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T 203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5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23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4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 9774

6、 水泥包装袋GB 50019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T 500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 50295 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577 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6911 水泥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 23466 护听器的选择指南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4247 水泥生产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DB 23/T 201X33.1 水泥制造企业

7、cement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水泥制造企业包括水泥生产企业、熟料生产企业、粉磨站和配制站。3.2 职业卫生 occupational health是对工作场所内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健康损害进行识别、评估、预测和控制的一门科学。注:改写GBZ/T 224-2010,定义2.13.3 职业病危害因素 occupational hazards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GBZ/T 224-2010,定义 2.63.4 水泥生料 cement raw material

8、水泥生料是指用石灰质原料(钙质) 、砂岩质原料(硅质) 、粘土质原料(硅铝质) 、铁质原料按比例配合,粉磨成一定细度,并具有适当成分的物料。3.5 水泥熟料 cement clinker水泥熟料是指将水泥生料,烧至部分或全部熔融,并经冷却而获得的半成品。3.6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facility for control occupational hazard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3.7 密闭空间 confined spaces与外界相对隔离,进出口受限

9、,自然通风不良,足够容纳一人进入并从事非常规、非连续作业的有限空间(如炉、塔、釜、槽车以及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船舱、地下仓库、储藏室、地窖、谷仓等) 。GBZ/T 224-2010,定义 2.263.8 中型规模水泥制造企业 medium-sized cement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 中型规模水泥制造企业是指职工人数 300 人及以上,销售额 3000 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 4000 万元及以上的水泥制造企业。DB 23/T 201X44 总则4.1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有效控制生产过

10、程中职业危害的不良影响,改善作业环境条件,保障作业人员身体健康。4.2 企业职业危害防护设计应保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 GBZ 2.1、GBZ 2.2 的要求。4.3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即满足以下要求: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职业病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建

11、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4.4 企业应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应采用干法水泥生产工艺,并符合国家最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4.5 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 年版)属于严重。4.6 引进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应同时引进与之配套的防护工艺、技术和设备。4.7 企业应保障必要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投入,确保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场所检测、评价、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健康检查等各项费用落实到位

12、,费用应在生产成本中列支。4.8 企业应积极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对职业卫生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5 总体布局5.1 选址和平面布置5.1.1 新建项目选址应按照 GB 50295 执行。5.1.2 总平面布置功能分区应明确,生产区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扩散条件好的地段,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非生产区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辅助生产区布置在两者之间。行政办公用房应设置在非生产区;与生产有关的辅助用室应布置在生产区内。5.1.3 生产布局应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原则,工作场所不得住人。按照 GB 50295 有关

13、规定,宜考虑机械化、自动化和远端操作,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DB 23/T 201X55.1.4 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将污染危害严重的设施远离非污染设施。噪声声级高的车间与低的车间分开,热加工车间与冷加工车间分开,产生粉尘的车间与产生毒物的车间分开,并在产生职业危害的车间与其他车间及生活区之间设置卫生防护绿化带。5.1.5 新建项目窑尾烟囱应布置在厂前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生产区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本底浓度低和扩散条件好的地段,并宜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前区和生活区宜布置在当地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厂房开启式侧窗应设在全年最小频率

14、风向迎风面的墙上,距地面的高度一般不低于 1 m。5.1.6 余热锅炉宜布置在热负荷中心附近,应处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5.1.7 煤粉制备车间宜采用独立布置的方式。5.1.8 污水处理设施宜布置在厂区的一侧和主导风向的下风向。5.1.9 厂房建筑方位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5.1.10 企业应按照 GBZ 1 规定设置辅助用室,包括车间卫生用室(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以及在特殊作业、工种或岗位设置的洗衣室)、生活室(休息室、就餐场所、厕所)、妇女卫生室。5.2 竖向布置5.2.1 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作业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高层;噪声和振动较强的设备应放置在底层;含有挥发

15、性气体、蒸气的废水排放管道不得通过仪表控制室和休息室等生活用室的地面下。若需通过时,应进行严格密闭,并进行有效监控,防止有害气体或蒸气逸散至室内。5.3 设备布局5.3.1 设备布局结合工艺流程顺序、功能分区布置并充分考虑了工作场所进出管道的走向以及生产介质的工艺流向。生产设备相对独立布置。5.3.2 水泥生产各工序设备应分区布置并采取适当分隔隔离。6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6.1 职业病危害因素来源6.1.1 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即生产过程中的危害因素、生产环境中的危害因素和劳动过程中的危害因素。6.1.2 劳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包括:不合理的劳动组织和作息

16、制度,以及显示装置、控制台、座椅等不符合人机工效学的设计。劳动组织应采用四班三运转工作制度,保证 8 h 工作制。6.1.3 生产环境中的危害因素主要包括:厂房设计不合理,自然环境因素等。建筑和布局在设计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设计,通风良好,并在夏季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定时轮换休息,避免工人在高温环境中长时间连续工作。DB 23/T 201X66.1.4 生产环境中的危害因素主要包括:厂房设计不合理,自然环境因素等。建筑和布局在设计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设计,通风良好,并在夏季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定时轮换休息,避免工人在高温环境中长时间连续工作。6.2 生产过程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6.2.1 生料制备

17、系统。石灰石等破碎、输送过程中产生石灰石粉尘、其他粉尘、噪声。石灰石等原料在调配站经配料后由输送机送至生料磨进行粉磨,然后送入生料库过程中产生其他粉尘、噪声。6.2.2 熟料锻烧系统。出库生料由输送设备送入回转窑锻烧,出窑熟料经篦冷机、输送设备送至熟料库过程中产生其他粉尘、噪声。回转窑锻烧过程中产生一氧化碳、二氧化氮、二氧化硫、高温、噪声。烟气脱硝系统卸氨泵、氨水储罐、输送泵等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逸散到空气中的氨和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6.2.3 煤粉制备系统。原煤经均化库取料机取料、输送、粉磨过程中产生煤尘、噪声。6.2.4 余热系统。余热锅炉汽包等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高温、噪声

18、。水泥窑排出烟气中含有粉尘颗粒及窑内燃煤燃烧废气,作业人员在对余热锅炉除尘装置巡检过程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其他粉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噪声。6.2.5 水泥粉磨系统。石膏经破碎机、提升机、皮带机送至水泥配料站过程中产生石膏粉尘、噪声。火山岩、矿渣等破碎、粉磨过程中产生矽尘、噪声。出库熟料经皮带机、提升机进入水泥配料站过程中产生其他粉尘、噪声。熟料和石膏等经皮带机、提升机、转子秤送入水泥磨粉磨过程中产生其他粉尘、噪声。出磨水泥经空气输送斜槽、输送设备送入水泥库过程中产生水泥粉尘、噪声。粉煤灰输送过程产生矽尘、噪声。6.2.6 水泥包装系统。出库水泥输送、包装、装车过程中产生水泥粉

19、尘、噪声。6.2.7 循环冷却水系统。循环冷却水泵运行过程中产生噪声。6.2.8 污水处理系统。处理生产和生活污水过程中产生硫化氢、氨、噪声。6.2.9 维检修系统。维检修人员在对输送皮带进行粘接过程中可接触到苯、甲苯、二甲苯等;在电焊、气割过程中可接触到电焊烟尘、一氧化碳、臭氧、二氧化氮、二氧化锰、噪声、紫外辐射等;在设备维修过程中可接触到建设项目各部分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6.2.10 其他系统。变电所作业人员在巡视变压器、开关柜等变配电设备过程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噪声、工频电场。空压机站空气压缩机运行过程中产生噪声。中央控制室统一对水泥生产线进行操作、监控、管理过程中产生视屏作业。

20、6.2.11 企业作业人员接触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参见 AQ/T 4247。7 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7.1 防尘设施7.1.1 企业产生粉尘场所主要有:破碎;粉磨;仓库、堆场及输送;熟料烧成;包装及散装;余热锅炉和焊接作业等场所。7.1.2 破碎粉磨场所DB 23/T 201X77.1.2.1 石灰石、砂岩、铁矿石、石膏、熟料、煤、混合材料等物料破碎时,应采用袋式除尘器等设施除尘。颚式破碎机出口应连同输送设备设吸尘罩。反击式破碎机、锤式破碎机进料和出料口应采用密闭装置,同时可增设均压管,以减少进出料口的粉尘飞扬。7.1.2.2 磨机用预热器或冷却机废气作为烘干热源时,可与预热器或冷却机废气

21、合用一台除尘器。生料磨、水泥磨的除尘应采用袋式等设施除尘。除尘器应采用有效的防结露措施。7.1.2.3 煤磨系统的除尘应采用煤磨专用袋式除尘器、电除尘器等设施,该除尘器应具有完善的防燃、防爆、防静电及防结露等措施。磨前喂料装置应有防尘措施,磨尾卸料口和除尘器出灰口应装锁风装置。喂煤设备可采用定量或定容式喂料机,并应采取入磨锁风措施。煤粉的选粉宜采用动态选粉机,粗粉下料管上应设锁风装置。煤粉系统的所有风管及溜子应减少拐弯,需拐弯时,应防止煤粉堆积。7.1.3 仓库、堆场及输送场所7.1.3.1 各类物料应设置专用储库,不得露天堆放,对临时露天存放的物料应加盖苫布或采取其他防尘措施。7.1.3.2

22、 配料仓顶和仓底应设除尘设施。原料、熟料、水泥成品储存库和生料均化库库顶、库底应设置除尘设施。7.1.3.3 各粉料库(仓)应在顶部卸压口安装袋式除尘器。原料及熟料各库底配料下料口应安装吸尘罩,采用袋式除尘器等设施进行净化处理。储库抓斗吊车司机室,应安装空气调节与净化装置,并配备必要的除尘设施。均化堆场堆料机宜选择扬尘低的设备,均化堆场应采用建筑密封。7.1.3.4 各粉料库(仓)应在顶部卸压口安装袋式除尘器。原料及熟料各库底配料下料口应安装吸尘罩,采用袋式除尘器等设施进行净化处理。储库抓斗吊车司机室,应安装空气调节与净化装置,并配备必要的除尘设施。均化堆场堆料机宜选择扬尘低的设备,均化堆场应

23、采用建筑密封。7.1.3.5 物料烘干。烘干系统应设置除尘装置。烘干机除尘,可根据排放标准的要求选用袋式除尘器或电除尘器,除尘器应采取防腐和防止结露的措施。回转式烘干机与吸尘罩的连接处,应严格密闭,其卸料口和除尘器出灰口均须装锁风装置。其他形式烘干机的除尘,应根据其设备性能和烟气特性选择相应的除尘方案。7.1.4 熟料烧成场所7.1.4.1 熟料烧成应采用先进的控制手段,严格控制各项工艺指标,建立稳定的热工制度,保证窑的煅烧状态连续、平稳,风量波动小。废气处理系统可选用袋式除尘器或电除尘器。窑头厂房应设置散热和通风设施。7.1.4.2 回转窑窑尾除尘系统的大型袋式除尘器应符合 GB/T 169

24、11 的要求,并采取措施保证在窑况异常时仍能正常运转,消除异常情况下的颗粒物排放。窑系统应密闭,窑的旋转部分与固定装置的连接处,如筒体与窑头、窑尾与烟室等的密封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漏风、漏料应及时处理。7.1.4.3 熟料冷却机废气应设电除尘器或袋式除尘器,净化后排放。7.1.5 包装场所DB 23/T 201X87.1.5.1 水泥包装系统的提升机、中间仓、包装机、接包机、清包机、卸袋机和胶带输送机转载点等处均应配备除尘设施。包装机周围应安装围档,以提高除尘系统效率;包装机除尘应采用袋式除尘器,在包装操作区除尘吸风口的设置应保证操作工人处于尘源的上风向,确保风量充足,并确保高效捕集。水泥输

25、送皮带的转运点应尽可能平稳、顺畅。7.1.5.2 散装水泥的入库、卸料及装车应设置除尘设施。散装水泥装车,应在水泥库汽车配气孔相应位置合理设置除尘器,并在散装水泥开始装车前打开。7.1.5.3 袋装水泥装车过程劳动者应轻拿轻放,且装车机下架体与车厢高度不超过10cm。搬运过程应杜绝违章操作,控制包装袋破损率。根据具体情况配置可移动吸尘罩或在成品输送皮带安装固定的吸尘罩,捕集输送皮带及水泥袋表面散落的水泥。7.1.5.4 水泥生产企业应优先采用无人自动化的包装机、码堆机和装车机,降低劳动者接触粉尘机会。7.1.5.5 水泥包装袋质量应符合 GB 9774 要求,每一批号水泥包装袋均应有出厂合格证

26、和质量检验报告;鼓励使用防尘效果较好的纸质包装袋,纸塑复合袋、覆膜塑编袋不得使用再生料。纸塑复合袋、覆膜编织袋编织密度应细致、紧密,保证在接包、皮带输送、皮带转接、落包过程中无明显冒灰。7.1.6 余热锅炉对进入窑头余热锅炉的废气宜设置粉尘分离装置,窑尾余热锅炉应设置清灰装置。余热锅炉进、出口的废气管道的设计,应简捷顺畅、附件少、气密性高,并应设置防积灰装置。7.1.7 焊接工作场所在自然通风较差的室内、封闭的容器内进行焊接作业时,应有机械通风措施。7.1.8 其他场所主控制室、计算机房和工程师站均应采取防尘措施,当通风不能满足工艺对室内温度、湿度要求时,应设空气调节装置。应及时清理生产区、厂

27、区道路等处的积尘,配备洒水车或其它清尘设施。7.2 防毒设施7.2.1 企业产生有毒物质场所主要有:破碎粉磨;仓库、堆场及输送;熟料烧成;变配电、污水;余热锅炉和焊接作业等场所。7.2.2 原料粉磨除尘器和窑尾收尘器应设置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7.2.3 煤粉制备系统的电除尘器或袋式除尘器出口及煤粉仓应设有温度及一氧化碳检测和报警装置。7.2.4 回转窑及窑磨一体化废气处理采用电除尘器时,其入口应设置一氧化碳检测和报警装置。7.2.5 总降压变电站、配电站或电力室的高压开关柜室及电容器室、乙炔气库、污水泵房等辅助生产厂房,应采取通风措施,并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装置可与经常使用DB 23

28、/T 201X9的排热系统合用,但应保证在发生事故时能提供足够的排风量。六氟化硫电气设备配电装置室(或称为六氟化硫高压开关室)及检修室应安装 SF6气体泄漏报警器。7.2.6 处理生活污水泵房应设硫化氢、氨检测报警器。7.2.7 有毒气体监测点的确定及报警值的设定应符合 GBZ/T 223 要求。易燃易爆气体的报警器设置报警值时应同时考虑爆炸危险和中毒危险,取两者之中低值作为报警值。企业有毒气体报警器的报警值参见表 1。7.2.8 有毒气体监测点的确定及报警值的设定应符合 GBZ/T 223 要求。易燃易爆气体的报警器设置报警值时应同时考虑爆炸危险和中毒危险,取两者之中低值作为报警值。企业有毒

29、气体报警器的报警值参见表 1。7.2.9 事故排风装置宜选用轴流风机或离心风机,风机应设置在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害物质散发量最大的地点。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及靠近外门的外墙上设置电气开关,位置应便于操作,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 12 次/h。事故排风系统的供电系统的可靠等级应由工艺设计确定,并应符合 GB 50052 等规范的要求。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用防爆型或防腐型风机,同时应采取防止气流短路的措施。7.2.10 余热锅炉的汽机房、加氯间、化验室、计量室等应根据消除有害气体计算风量,当缺乏必要资料时,可按房间换气次数确定,换气次数应符合 GB 50295 的规定。表 1 企 业 毒 物 报

30、 警 器 报 警 参 考 值 一 栏 表毒物名称 预报值 警报值 位置原料粉磨除尘器和窑尾收尘器煤粉制备系统的电除尘器或袋式除尘器出口及煤粉仓一氧化碳15 mg/m3(12ppm)(非高原)30 mg/m3(24ppm)(非高原)回转窑及窑磨一体化废气处理电除尘器入口六氟化硫 3000 mg/m3(460 ppm)6000 mg/m3(920 ppm)六氟化硫高压开关室硫化氢 5 mg/m3(3ppm)10 mg/m3(6ppm) 污水泵房氨 15 mg/m3(20ppm)30 mg/m3(40ppm) 污水泵房注:毒物报警值应根据有毒气体毒性和现场实际情况至少设警报值和高报值。预报值为 MA

31、C 或 PC-STEL的 1/2,无 PC-STEL 的化学物质,警报值可设在相应超限倍数值的 1/2;警报值为 MAC 或 PC-STEL 值,无PC-STEL 的化学物质,警报值可设在相应的超限倍数值;高报值应综合考虑有毒气体毒性、作业人员情况、事故后果、工艺设备等各种因素后设定。7.3 防噪声设施7.3.1 企业产生噪声场所主要有:破碎工段、粉磨工段、输送、空压机站、熟料烧成、包装等场所。7.3.2 水泥粉磨系统中易被物料磨损的工艺非标准件、阀门以及风管等,应采取耐磨和降噪措施。DB 23/T 201X107.3.3 输送粒状物的下料溜子内应有降低噪声的措施。7.3.4 破碎机、磨机、风

32、机和空气压缩机等生产设备,宜选用低噪声的设备,应在设计中采取噪声防治措施,宜采取壳体噪声隔离或建筑噪声隔离等措施。振辐、功率大的设备应设计减振基础。罗茨风机进出风管及旁路管道应装消声器,空气压缩机的进风管口应装消声器。7.3.5 在原料粉磨、熟料烧成、煤粉制备、水泥粉磨、水泥包装及各类破碎等生产车间设置的值班室应为隔声室。7.3.6 企业噪声场所的防噪声措施应符合 GB/T 50087 等规定。7.4 防高温设施7.4.1 企业产生高温场所主要有:窑系统平台、烘干车间、发电车间以及各类磨房等场所。7.4.2 企业高温工作场所应充分利用热压,合理规划气流,并应以自然通风方式排热为主。采用自然通风

33、的建筑物以及车间内经常有人作业的场所,夏季空气温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当自然通风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当作业地点温度高于 37时应采取局部降温和综合防暑措施。表面温度超过 50的设备和管道,必须在人员容易接触的设备和管道,必须在人员容易接触到的位置,采取防护措施,并应设置安到的位置,采取防护措施,并应设置安全标志。7.4.3 高温热辐射区的操作人员还应采取穿戴隔热工作服、防护眼镜和鞋帽等个体防护装备。7.5 防振动设施7.5.1 企业产生振动位置主要有:磨机、破碎机、辊压机、空压机、鼓风机、除尘风机及机泵等。7.5.2 产生振动位置应设置独立基础或减振

34、措施,强振设备与管道间应采取柔性连接方式避免振动传播,使作业人员全身振动的日接触强度不超过 0.62 m/s2。7.6 防非电离辐射设施7.6.1 企业非电离辐射场所:配电室。7.6.2 产生非电离辐射的设备应采取屏蔽措施。7.6.3 生产工艺过程有可能产生微波或高频电磁场的设备应采取防止电磁辐射泄漏的措施。7.6.4 存在非电离辐射的工作场所,防护设施应符合 GBZ 1 的相关要求。7.7 密闭空间7.7.1 企业密闭空间主要有:水泥(筒)库、石灰石库、矿渣库、石膏库、干法生料均化库、干粉煤灰库、熟料库;煤粉仓、配料仓;储水油罐;旋风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旋窑、冷却机;磨机、选粉机、锤式破

35、碎机、风机、提升机、电收尘器、凉水塔、袋收尘器;涵洞、马葫芦、渗水井、提升机坑、净化水池等。DB 23/T 201X117.7.2 密闭空间主要危害因素:一氧化碳、硫化氢、电焊烟尘、高温。其他应控制的危险因素:缺氧、窒息(空气中的含氧量19.5 %)。7.7.3 密闭空间检修等作业时,应办理进入密闭空间的相关手续,测定气体浓度,配备机械通风和个体防护措施,严格按照 GBZ/T 205 等规定执行,确保人员安全。7.7.4 堆料机出料地沟等应设通风设施,也可设置对流通风道。7.8 其他场所防护7.8.1 控制室应设置防尘、隔声、隔热和通风等设施。对采用集散型计算机控制系统的新建生产工艺线,宜设中

36、央控制室。中央控制室应布置在有较好的采光照明和通风、噪声小、灰尘少、振动小、无有害气体侵袭的位置。7.8.2 生产、生活卫生用室应符合 GB 50577 和 GBZ 1 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并应在主要人员活动区域 200 m 范围内设有卫生间。7.8.3 采暖通风应符合 GB 50019 的规定。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评价8.1 应当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监测,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并记录存档。8.2 检 测 点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GBZ 159 的要求,检 测 方 法 应 符 合 GB

37、Z/T 160 等要求。企业工作场所常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布点表参见附录 A。8.3 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开展“三同时”的项目,则履行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控制效果评价程序。8.4 企业应将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一个月之内,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8.5 企业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检测、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检测、评价报告及整改情况存入企业职业卫生档案。8.6 在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

38、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并将治理工作存入企业职业卫生档案。9 个体防护9.1 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使用、报废等制度。DB 23/T 201X129.2 应采购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劳动防护用品,其中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所包括的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应具有安全标志(LA)。9.3 应按照 GB/T 11651、GB/T 18664、GB/T 23466、A

39、Q/T 4247 等规定为接触粉尘、毒物、噪声、高温等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9.4 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应根据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对人体的影响途径以及现场生产条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以及个人的生理和健康状况等特点,为劳动者配备适宜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9.5 应督促、教育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发放钱物替代。9.6 新购置劳动防护用品宜抽样送至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要求产品拒绝接收。9.7 应定期检验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按规定进行检验。劳动防护用品应根据其说明书的使用期限及实际使用情况作更换、报废。报废后及时更换新的劳动防护用品

40、。9.8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防护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10 事故处理及应急救援10.1 企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10.2 发生事故后,企业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10.3 发生事故后,企业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10.4 用人单位应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其管理制度。预案应符合 GB/T 29639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符

41、合本单位的尘毒状况、危险性和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特点。中型规模以上的企业,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10.5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应急救援范围、依据文件、应急救援程序、应急救援内容与方法、应急救援组织和机构、职责分工、应急救援通讯、应急救援物资与医疗后勤保障、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等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更新和维护。10.6 用人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10.7 在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故的工作地点,应就近设置现场应急处理设施。易发生吸入式急性中毒的工作地点

42、或车间,设置自动监测报警系统。易发生一氧化碳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应配备自给式空气呼吸器、担架、给氧设施和其他救援设施。10.8 应急救援设施和自动监测报警系统应定期维护保证其完好,保存维护记录。DB 23/T 201X1310.9 企业应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危险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10.10 企业应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并定期组织考核,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保证应急救援的安全有效。10.11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

43、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10.12 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10.13 企业每年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总结评估。11 职业健康监护11.1 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作业人员本人。具体检查项目和周期应符合

44、GBZ 188 的规定。11.2 职业健康检查应委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并由企业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11.3 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在上岗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11.4 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应根据劳动者所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规律,对劳动者进行动态健康观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11.5 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应当

45、在劳动者离岗前 30 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 90 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11.6 在岗期间进行定期职业健康体检的粉尘作业人员和尘肺患者离岗后应进行医学随访,接触粉尘工龄在 20 年(含 20 年)以下者,随访 10 年,随访周期为每五年一次;接触粉尘工龄超过 20 年者,随访 20 年,随访周期为每四年一次;尘肺患者在离岗(包括退职)或退休后应每 12 年进行一次医学检查。11.7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作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发现有职业禁忌或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作业人员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11.8 根据

46、职业健康检查结果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作业人员,应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向当地有关政府行政部门报告,并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对确诊的职业病病人应及时安排其治疗和康复。DB 23/T 201X1411.9 企业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采取的措施有: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

47、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11.10 应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具体档案内容见 12.3。11.11 企业应当在劳动者离岗时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不得弄虚作假。11.12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后,企业应及时组织救治,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企业承担。11.13 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劳动者受到急

48、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11.14 企业对特殊人群应进行的针对性管理包括:不得安排未成年工(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其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职业健康监护应涵盖对职业禁忌证的处理;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结果,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处理。11.15 可能产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标识。现场急救用品包括发生事故时急救人员所用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如携气式呼吸器、防护手套、防护鞋(靴)等,以及对被救者施救所需的急救用品,如做人工呼

49、吸所需单向阀防护口罩、现场止血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给氧器、防护小药箱等。11.16 企业常见职业接触限值、职业禁忌和职业病参见附录 B。12 管理措施12.1 应制定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包括目标、措施、责任部门、考核指标、评估办法等内容。12.2 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其内容应包括:DB 23/T 201X15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12.3 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对职业卫生档案作适当调整,但以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主要内容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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