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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T - 消防受理窗口服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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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220.20C 80DB 23黑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DB 23/ TXXXX2016消防受理窗口服务规范(报批稿)(本稿完成日期:2016 年 7 月 5 日)XXXX - XX - XX发布 XXXX - XX - XX实施发 布DB23/ TXXXX2016I目 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3.1 消防受理窗口 13.2 互联网社会公众消防服务平台 14 窗口职能 14.1 受理申请 14.2 咨询答疑 15 设置要求 25.1 消防受理窗口 25.2 互联网社会公众消防服务平台 26 窗口工作人员 26.1 数量 2

2、6.2 岗位资格及培训要求 27 工作流程及要求 27.1 申请材料形式审查 37.2 法律文书送达 37.3 便民措施及其他事项 38 工作制度 38.1 首问责任制 38.2 一次告知制度 48.3 警务公开制度 48.4 消防受理窗口投诉接待制度 48.5 工作纪律和廉政守则 49 责任追究 49.1 追责 59.2 免责 510 检查考评 .5DB23/ TXXXX2016II前 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划起草。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伟、杨旭坤

3、、邹月、刘宇峥、昌新文。本标准为首次发布。DB23/ TXXXX2016III引 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是法律赋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为方便群众办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设置了消防受理窗口,依法受理相关申请。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消防受理窗口服务水平,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依据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工作部署,制定本标准。DB23/ TXXXX20161消防受理窗口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受理窗口的术语和定义、窗口职能、设置要求、窗口工作人

4、员、工作流程及要求、工作制度、责任追究、检查考评等。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等申请事项。办理其他消防行政审批、复核、复验等事项可参考执行。消防受理窗口设在当地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还应当遵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消防受理窗口工作规范,公消20145

5、7号3 术语和定义3.1 消防受理窗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设置在固定办公场所的社会服务窗口,负责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消防行政审批申请事项。3.2 互联网社会公众消防服务平台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构建的“互联网+”消防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具备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消防监督办理结果公开、在线咨询等互联网“消防办事大厅”窗口服务功能。4 窗口职能4.1 受理申请负责接收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消防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申请材料,依法进行登记、形式审

6、查、移送承办部门、送达文书。4.2 咨询答疑负责受理申请人或社会群众有关消防行政审批和消防备案事项的业务咨询和答疑。DB23/ TXXXX201625 设置要求5.1 消防受理窗口5.1.1 消防受理窗口应当设置带有“消防服务窗口”字样的明显标识,标识尺寸为 0.60m0.30m,红底白字。5.1.2 消防受理窗口应当根据使用需要,划分办公区和等候区等功能分区。办公区应当配置互联网、公安网办公设备,互联网办公设备带宽不应低于 2Mbps。等候区应当设置服务台、宣传栏、饮水机、投诉箱等服务设施。有条件的消防受理窗口应当设置具有自助服务功能的录入、查询设施,并设置无障碍低位窗口。5.1.3 消防受

7、理窗口应当提供必要的纸质资料,如:消防法律法规、办事指南、提交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等。5.1.4 市(地)级消防受理窗口,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现消防受理窗口投诉可追溯。5.2 互联网社会公众消防服务平台5.2.1 互联网社会公众消防服务平台应当设置在消防专用互联网网站主页上,并设置带有“消防办事大厅”的明显标识,蓝底白字,设置“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消防监督办事结果公开”、“在线咨询”、“举报投诉”等功能板块。5.2.2 互联网社会公众消防服务平台应当提供消防法律法规、办事指南、提交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功能板块应当采用图文演式方式说

8、明网上备案操作方法和步骤。5.2.3 积极倡导将消防行政审批事项纳入政府政务网站办理,公布消防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通过政府网站下载、查询消防行政审批事项。6 窗口工作人员窗口工作人员包括公安消防机构人员(消防现役干部或公安编制消防民警)、消防文员。6.1 数量6.1.1 市(地)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受理窗口宜配备 2 名(含本数)以上公安消防机构人员,或者配备 1 名公安消防机构人员、1 名消防文员。6.1.2 县(区)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受理窗口可明确 1 名公安消防机构人员负责,配备 1 名消防文员。6.2 岗位资格及培训要求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能力,上岗前应当经过专门

9、业务培训,熟悉相关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消防行政审批和消防备案的规定、流程和要求。6.2.1 消防现役干部或公安编制消防民警应当具有消防岗位资格。6.2.2 消防文员应当经过市级(含)以上消防主管部门业务培训合格,协助开展信息录入、登记、查询、统计和计算机操作等辅助工作。7 工作流程及要求DB23/ TXXXX201637.1 申请材料形式审查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法进行登记、形式审查,并按要求流转。7.1.1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级管辖范围的,窗口人员应当当场受理,出具受理、备案凭证。7.1.2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消防行政审批不予受理的,应当当场或

10、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材料补正通知书。7.1.3 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应当按比例进行抽查。一般情况下,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为 40%,其他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为 10%。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建设工程在互联网社会公众消防服务平台公告。7.1.4 对属于消防行政审批以及确定备案检查的建设工程,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于当日或第 2 个工作日将申请材料上传到消防监督管理系统。7.2 法律文书送达申请事项办理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送达消防法律文书。7.2.1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并自作出决定之

11、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依法送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7.2.2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并自检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7.2.3 消防备案检查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后,应当通过互联网社会公众消防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告结果,检查不合格的应当依法书面通知建设单位。7.3 便民措施及其他事项7.3.1 在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时,申请人自主选择所需社会消防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可以告知申请人有关社

12、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其他技术服务企业的相关信息。7.3.2 开辟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投资项目消防审批“绿色通道”,申报材料不齐全的,消防受理窗口可以先予登记接收,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相关内容,由申报单位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或抽查过程中予以补齐。7.3.3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社会消防公众服务平台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号和验证码属于查询备案信息的唯一合法凭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得要求备案凭证上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7.3.4 解答申请人或社会群众疑问应当一次性明确告知,出现疑难问题确需延期的,应当在请示报告领导的同时,尽快通知群众并做好解释工作。7.3.5 有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13、可以开通微信、微博等载体,方便群众查询申请事项办理进程,通过现场预约、电话预约、网上预约等方式提出预约申请。8 工作制度8.1 首问责任制申请人或社会群众在消防受理窗口,或通过互联网社会公众消防服务平台办理申请事项或进行业务咨询时,负责接待或答复的第一位消防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负责人应当做到:DB23/ TXXXX20164a) 属于消防受理窗口职能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按规定及时受理或答复;b) 不属于消防受理窗口职能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明确告知承办部门;首问责任人无法当场答复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帮助落实有关承办部门;c) 首问责任人解答申请人或社会群众提出的疑问时,

14、应当态度和蔼、耐心细致、使用文明用语。8.2 一次告知制度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落实一次告知制度。做到:a)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事程序、要求、时限,以及办理结果查询方法;b) 对群众疑问或提供手续不全的,应当予以一次性明确告知,杜绝发生群众一次咨询或一次申请分多次告知的问题。8.3 警务公开制度消防受理窗口及互联网社会公众消防服务平台应向社会公开下列事项:a) 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申请条件、审批流程、办理时限以及廉政纪律规定;b) 消防行政审批和消防备案受理情况、审批及抽查结果、办结时间以及消防法律文书,并提供电子或纸制查阅平台;c) 监督举报、业务咨询电话;d) 受理窗口

15、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职责分工和联系电话;e)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便民利民措施;f) 受理窗口反馈意见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g) 在醒目位置张贴“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时,公安消防部门一律不收任何费用”、“禁止建设单位委托他人代办消防业务”等提示。8.4 消防受理窗口投诉接待制度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妥善处理投诉。做到:a) 及时向投诉人了解情况,登记投诉对象、事项、原因及解决要求,可以现场协调处理解决的,应当及时协调解决,答复投诉人;b) 不能当场协调解决的,应当向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视具体情况为投诉人提供投诉受理部门相关信息,并向投诉人回访处理情况。8.5 工作纪律和廉政守则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

16、作纪律和廉政守则,做到: a) 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按规定着装,警容严整、举止端庄;b) 接待群众使用文明、规范用语,热情接待,不得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蛮横,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c) 每日及时录入申请材料,建立健全工作台账,交班时做好交接;d) 作风严谨,纪律严明,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e) 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接受服务对象任何财物以及宴请、娱乐、健身等活动安排;f) 保持消防受理窗口环境卫生整洁,各类物品放置有序。DB23/ TXXXX201659 责任追究9.1 追责窗口工作人员存在下列行为的,应当追责:a) 对

17、符合法定条件的消防行政审批申请、消防备案材料,不予受理的;b)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消防行政审批申请、消防备案材料,予以受理的;c) 对依法不予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或者申请材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未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合部内容的;d) 未依照法定期限、法定程序送达消防法律文书的;e) 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f) 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任何财物以及宴请、娱乐、健身等活动安排的;g) 迟到、早退或工作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h) 工作时间玩游戏、聊天或者做其他与工作无关活动的;i) 语言

18、或者行为不当影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形象的。9.2 免责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予追责:a) 窗口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消防行政审批申请、消防备案材料,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不服决定的;b) 因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设计或竣工图纸、相关证明文件,造成违规受理的;c) 窗口工作人员已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未按告知内容补正,再次申请不能受理的。10 检查考评10.1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关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受理窗口进行检查、考评。其中,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至少组织 1 次;市(地)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半年至少组织1 次。10.2 检查、考评可采用实地检查、网上抽查方式,明查、暗访相结合,对普遍问题和个别突出问题要及时进行通报,并应将检查情况纳入消防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中。10.3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受理窗口服务工作应当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可以聘请地方执法或廉政监督人员参与检查、考评,设立群众信箱、开通举报电话、回访服务对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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