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让预言的号角奏鸣!哦,西风啊,如果冬天来了,春天还会远吗?,让预言的号角奏鸣! 哦,西风啊,如果冬天来了,春天还会远吗?,The trumpet of a prophecy! O Wind,If Winter comes, can Spring be far behind?,西风颂,案例4(近因原则),案情:美国内战期间,有一批6500包咖啡的货物从里约热内卢运到纽约,保单不承保“敌对原因引起的损失”。当载货船舶航行至HATTERAS时,灯塔因军事原因被南部的军队破坏,船长由于没有了望充分而发生计算错误,结果船舶触礁。约有120包咖啡被救了上来,后被南部军队没收;另外还有1000包本来可以救
2、出但是由于军事干预没有实施。剩下的货物留在船中,后发生全损。 问:哪些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哪些由货主自己承担?,分析:考察近因原则。近因应该是效果上对损失最有影响的原因,发生损失时,应考虑造成的有效的和有支配力的原因。120包咖啡的损失是没收造成的,1000包损失是由保单不承保的“敌对行为”造成的。因此保险人不必承担这1120包的损失。剩下的5380包损失是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的近因是船长的疏忽引起的船舶触礁,而战争引起的灯塔熄灭在这项损失中要作为损失的原因显然太遥远了,因此保险人应对这5380包的咖啡损失负责赔偿。,货损,索赔,理赔决定,货损原因,单一风险,多种风险,?,近因,英国1
3、906年海上保险法规定: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ct, and unless the policy otherwise provides, the insurer is liable for any loss proximately caused by a peril insured against, but he is not liable for any loss which is not proximately caused by a peril insured against.(本法规定及除保险单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对承保风险作为近因而导致的
4、任何损失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将不对承保风险并非近因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由于海上事故发生的原因往往不只一个,而是比较复杂的,因而,在海上保险的赔付中,近因这一原则的运用具有普遍的意义。近因原则在处理赔案时,必须确凿造成保险标的物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如果近因导致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保险人则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造成保险标的物损失的近因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只有当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的形成有直接因果关系时,保险人对损失负责赔偿。,第三节 近因原则,一、近因的定义(Definition of Proximate Cause)近因(Proximate Cause)是引
5、起保险标的物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根据这一定义,近因可以解释为一种直接引起保险标的物损失的有效原因,是导致保险标的物损失发生过程中具有决定作用的或强有力、起支配作用的因素。 并非是指在时间、空间上离损失最近的原因,或者是导致损失发生最后的原因,而是指在风险与损失之间,导致损失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二、近因原则的确定 (Decision of Proximate Cause),1确定因果关系的基本方法损失与近因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而,要确定近因要确定损失的因果关系。确定因果关系的基本方法有:, 从原因推断结果,即从事件链上的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关系推断下一个
6、可能的事件,若事件链是连续的,初始事件依次引起下一事件,直至最终事件损失发生,那么最初事件就是最终事件的近因。假如事件链是间断的,则损失的近因可能是另外某一原因。 从结果推断原因,即从损失的结果出发,按逻辑关系自后往前推,在每一个阶段上按照“为什么这一事件发生”的思考找出前一事件。假如追溯到最初事件,事件链之间相互联系,则最初事件为近因。如果中间有间断,新介入的事件成为近因。,三、近因的认定规则 (Rules for Decision of Proximate Cause),1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如果保险标的物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该原因即为近因。如果该原因引起保险责任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7、。相之,如果该原因不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如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雨淋而受损失,如果被保险人只投保了水渍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若被保险人在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了淡水雨淋险,则保险人负赔偿责任。,2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如果保险标的物遭受损失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所致,则应区别分析。,有一批皮革和烟叶两样货物被承运人合理配载于船舶的同一货舱,由于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海难,海水进入货舱,浸湿放在货舱一侧的皮革,湿损的皮革因腐烂发出浓重气味,将放在另一侧的烟叶熏坏以致完全变质。烟叶受损原因?如果被保险人只投保了水渍险没有加保串味险,能否获得赔偿?,一批投保了一切险的大豆由于自身含水量过高在
8、运输途中发霉而受损。保险人是否需要负责赔偿?,(1)多种原因接连发生,并且持续不断,彼此间互为因果关系,形成因果链。在这些原因中,最先发生并造成之后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也就是这条因果链的首环就是近因。如果该近因为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责对损失赔偿,反之则不负责。,一艘船舶停靠卸货港正在卸货时突然遭遇雷击起火,火势蔓延,船员们奋力进行抢救,把从大火抢救出来的货物堆放在码头上,不料晚上被混入港区的小偷偷走一部分。如果投保平安险能否得到赔偿?,偷窃,(2)多种原因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形成的因果链被新的、相对独立的原因插入而中断。在这些原因中,新插入的、致使因果链中断的原因就是近因。如果其为保险责任,保
9、险人负责赔偿,否则,不赔。,(3)多种原因同时发生或先后发生,但是都是相对独立的。区别对待。, 如果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如果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任何损失赔偿责任。 如果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完全属于保险责任,要应严格区分,对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保险人只对保险责任所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对不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例如:船舶发生碰撞,海水涌入船舱,油罐破裂,装载的货物既遭水损,又受油污损,如果被保险人只投保了水渍险,则保险人只负水渍损失的赔偿责任。 又如,船舶在航行中遇到暴
10、风雨,船上的货物被暴雨淋湿,然后甲板遭受海浪浸泡,由此产生了货物水渍损失和雨淋损失。如果被保险人只投保了平安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只投保了水渍险,且货物水渍损失和雨淋损失能够区分开来,则保险人只负水渍损失的赔偿责任。,有趣的国外判例,一艘满载货物的船舶在海上航行途中,由于船上的老鼠把船舶的一条管道咬破,海水从管道的破洞处渗了进来,浸湿了管道下货舱内的货物,造成损失。货主向保险人索赔,为保险人拒绝。保险人拒赔的理由是货损的近因是鼠害,而不是海水进舱。因为保险标的直接由鼠害造成的损坏属于承运人未保管好货物的责任,货主应该向承运人索赔。英国初审法院同意保险人的观点,并作出货主败诉的判
11、决。英国上议院却作出另外的判决。,第四节 保险补偿原则,一、保险补偿的定义(Definition of Indemnity) 英国特许保险学会(CII)1991编写的Contract Law and Insurance一书中,对保险补偿的定义:Indemnity can be looked upon as exact financial compensation, sufficient to place the insured in the same financial position after a loss as he can enjoy immediately before it oc
12、curs.,根据这一定义,可以理解为,保险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应填补其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利要求保险人按合同给予补偿,保险人则有义务向被保险人对其损失进行补偿。 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物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但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遵循补偿原则的目的在于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 CashRepairReplacementReinstatement,对于保险补偿原则的方法,我们可以归纳为一个C,3个R,即:,二、保险赔偿遵循的原则 (Principle of Indemnity),1保险
13、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原则。在超额保险条件下,由于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因此,当保险标的物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补偿最大为保险价值。按照补偿原则,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物在经济上恢复到损失前的状态,保险人只能以发生损失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赔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损失金额,以防止被保险人获得额外收益。,2保险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原则。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量高限额,投保人因保险标的物的受损所获得的经济补偿,也就只能以保险金额为限。在不定值保险条件下,保险标的物发生保险事故导致损失时,如果是足额保险,赔偿金额等于损失金额。如果是超额保险,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只赔偿损失金额。如果是不足额保
14、险,赔偿金额则采用比例赔偿方式,对不足额的部分视为被保险人自保。其计算公式:赔偿金额 = 保险金额 x 保险保障程度其中,保险保障程度 =,在定值保险条件下,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如果发生全损,损失金额等于保险价值,则赔偿金额等于保险金额。如果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金额小于保险价值,则赔偿金额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赔偿金额 = 保险金额 x 损失程度。其中, 损失程度 =,3保险赔偿以被保险人对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原则。被保险人财产发生损失时,一定要对遭受损失的财产具有特 定保险利益,索赔金额以该项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为限。 4免赔额原则。免赔额可分为绝对免赔额和相对免赔额,前者是保险标的物的损失程度超过规
15、定的免赔限度时,保险人只对超过限度的那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后者是保险标的物的损失程度达到或超过规定的免赔限度时,保险人按全部损失予以赔偿。,保险赔偿原则的正确运用能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依法律和海上保险合同为准。此外,保险人根据赔偿原则向被保险人赔付之后,如果保险责任由第三者引起,可代位向第三者责任方进行追偿。但是,保险人刻只能在赔偿责任范围内行使追偿权,在追偿中,如果保险人获得的追偿金额高于赔偿给被保险人的金额,根据赔偿原则,高出的部分应归于被保险人。,派生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案例5(重复保险分摊),某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投保人分别向甲保险公司投保40万、乙保险
16、公司投保60万、丙保险公司投保20万。若保险事故发生后,该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为60万元,则三个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分别应该是多少?,分析:按承保金额/总保险金额比例分摊。 甲的赔偿金额400000/1200000*600000=200000元 乙的赔偿金额600000/1200000600000300000元 丙的赔偿金额200000/1200000*600000=100000元,第五节 追偿原则,一、追偿原则的定义(Definition of Subrogation) 在很多海上保险索赔案例中,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不是被保险人造成的,而是由第三者过错行为引起的。因此,被保险人有权利向肇事者就其侵
17、权行为所致损失进行索赔。由于海事诉讼往往牵涉到许多方面,诉讼过程旷日持久,保险人为了便利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先行赔付,同时取得被保险人在标的物上的相关权利,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索赔,这就是在国际海上保险业中普遍盛行的代位求偿原则。,1992年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款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转移给保险人。” 只有被保险人最了解自己对于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利,也掌握其拥有这些权利的最充分的证据。为保证代位求偿的真正实现,我国海商法第 252 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需
18、要知道的情况,并尽力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二、我国法律的规定(Stipulation by Law),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就代位求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几种情况作出了具体的5项规定: 1被保险人放弃权利,保险人扣减保险赔偿。由于某种情况的需要,被保险人主动放弃了对第三者的一些权利,从而造成保险人在一些权利上无法代位求偿。为此,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或者由于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追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2第三者先行赔付,保险人扣减部分赔偿。保险人在办理代位求偿时,发现第三者已经赔付给被
19、保险人部分损失,针对这种情况,保险人依照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时,可以从应支付的赔偿额中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人取得的赔偿。”处理。 3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利益。保险人在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向第三者进行索赔并取得成功,获得了高于保险人赔付给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的赔偿。对于多余部分,保险人不可以将这些赔偿金全部划归自己。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从第三人取得的赔偿,超过其支付的保险赔偿的,超过部分应当退还给被保险人。”,4按照代位求偿的规定,在委付或实际全损的情况下,保险人赔付了被保险人之后,就取得了对保
20、险标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但是,对于保险标的已经完全没有价值,如果保险人承担其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保险人将承担更大的损失。 为保护保险人的利益,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有权放弃对保险标的物的权利,全额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以解除对保险标的的义务。保险人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有关赔偿损失的通知之日起的七日内通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收到通知前,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仍然应当由保险人偿还。”,5在代位求偿制度中,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物的权利的获得是以支付保险赔偿为前提的。只要保险人不宣布放弃对保险标的物的权利,则在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保险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就转移给保险人。转移权利义务的多少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决定。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除本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外,保险标的发生全损,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取得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