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表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办理主体 忻州市环保局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法定期限 登记表 15 日内;报告表 30 日内;报告书 60 日内。承诺期限 登记表 5 个工作日;报告表 10 个工作日;报告书 20 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报批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或登记表;建设项目所在县(区)环保局初审意见;其他相关材料。办理部门 忻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科办理地点 忻州市政务大厅环保局窗口联系电话 0350-3093328监督电话 0350-3122912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