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Xxxx前期物业管理顾问合同甲方:北京 xx 置业有限公司乙方:北京 xx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贰零零玖年拾壹月2xx 国 际 城前 期 物 业 管 理 顾 问 合 同委 托 方 : 北 京 xx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甲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 电 话 : 传 真 : 办 公 地 : 北 京 市邮 编 : 受 托 方 : 北 京 xx 物 业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乙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电 话 :传 真 :办 公 地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邮 编 :乙 方 银 行 开 户 情 况 :名 称 : 北 京 xx 物 业 服 务
2、 有 限 公 司开 户 行 : 账 号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以 及 国 家 和 北 京 市 有 关 物 业 管 理 的 法 律 、 法 规和 政 策 , 在 平 等 、 自 愿 、 协 调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 甲 乙 双 方 就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对 甲 方 在 北京 市 开 发 的 “xx 国 际 城 ”项 目 提 供 专 业 化 之 前 期 物 业 管 理 顾 问 服 务 , 特 订 立 本 合 同 。第 1 条 本 合 同 中 有 关 定 义1.1. 本 物 业 项 目 指 甲 方 在 北 京 市 开 发 的 “xx 国 际 城 ”, 坐 落
3、位 置 : 位于 xxx, 总 建 筑 面 积 约 24 万 平 方 米 。1.2. 本 合 同 指 xx 国 际 城 前 期 物 业 管 理 顾 问 合 同 。 1.3. 物 业 管 理 顾 问 指 乙 方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之 方 式 、 时 间 及 甲 方 的 质 量 要 求 等完 成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全 部 物 业 顾 问 工 作 内 容 。3第 2 条 本 合 同 服 务 期 限 及 物 业 管 理 顾 问 工 作 方 式 :2.1 本 合 同 服 务 期 限 :自 2009 年 12 月 1 日 起 至 2010 年 11 月 30 日 止 , 共 计 12 个 月
4、。2.2 乙 方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服 务 内 容 及 要 求 提 供 完 整 而 全 面 的 书 面 文 件 及 电 子文 档 ( PDF、 Word、 Excel、 PPT 格 式 )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各 期 工 作 报 告 、 计 划 、指 南 、 流 程 ,制 定 方 案 、 手 册 、 公 约 、 物 业 收 费 标 准 、 物 业 服 务 范 围 说 明 ,提 出 专 业 物 业 管 理 建 议 。2.3 乙 方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各 项 物 业 管 理 顾 问 服 务 内 容 制 定 的 工 作 计 划 , 如 甲方 在 本 合 同 期 内
5、 根 据 物 业 项 目 建 设 进 度 或 其 他 原 因 做 出 调 整 的 , 乙 方 应 根据 甲 方 要 求 的 时 间 和 内 容 及 时 做 出 调 整 方 案 。2.4 在 甲 方 宣 传 推 广 本 物 业 的 过 程 中 , 乙 方 给 予 必 要 的 有 关 物 业 管 理 方 面 协 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允 许 甲 方 使 用 乙 方 的 LOGO 和 公 司 介 绍 作 宣 传 推 广 之 用 , 在宣 传 活 动 或 会 议 中 派 出 高 层 人 员 介 绍 乙 方 未 来 在 甲 方 项 目 中 的 管 理 顾 问 特色 等 。2.5 乙方针对本合同的
6、服务内容,采取以下等方式的工作方法:2.5.1 每 周 派 出 顾 问 人 员 不 少 于 一 次 于 项 目 现 场 开 展 顾 问 服 务 工 作 及 召 开 顾 问 工 作会 议 , 提 供 专 业 顾 问 意 见 。2.5.2 每 月 定 期 巡 查 项 目 现 场 , 并 提 供 详 细 的 巡 查 报 告 , 及 时 发 现 相 关 问 题 并 提 出调 整 建 议 。2.5.3 根 据 项 目 的 进 度 和 实 际 工 作 开 展 的 情 况 , 提 供 各 阶 段 的 专 业 技 术 管 理 方 案 及运 作 制 度 , 并 指 导 落 实 。2.5.4 每 月 根 据 工
7、作 的 进 度 , 开 展 员 工 各 方 面 的 专 业 培 训 , 提 升 员 工 操 作 水 平 及 服务 意 识 和 技 能 。2.5.5 每 季 度 提 供 综 合 评 估 服 务 , 并 与 甲 方 讨 论 并 不 断 优 化 管 理 服 务 运 作 。2.5.6 根 据 项 目 的 进 度 , 提 供 员 工 各 阶 段 现 场 实 操 指 导 服 务 。42.5.7 成 立 服 务 质 量 监 控 小 组 , 每 月 定 期 进 行 服 务 质 量 跟 踪 服 务 , 持 续 提 升 服 务 水平 和 品 质 。2.5.8 乙 方 提 供 给 甲 方 的 物 业 管 理 顾 问
8、 服 务 建 议 书 的 工 作 内 容 作 为 本 合 同 的附 件 及 乙 方 的 工 作 内 容 。第 3 条 前 期 物 业 管 理 顾 问 内 容乙 方 将 从 物 业 管 理 角 度 并 根 据 合 同 期 内 甲 方 的 实 际 工 作 进 度 提 供 以 下 物 业管 理 顾 问 : 3.1 建 筑 专 业 :3.1.1 总体规划的优选和改良建议(交通绿化景观环卫规划等)乙方将结合工程规划图纸就交通,绿化,景观,环卫规划等设施提供物业管理顾问建议;3.1.2 物业内商业配 套 规 划 及 功 能 建 议乙 方 将 视 项 目 商 业 部 分 建 筑 结 构 、 经 营 需 要
9、及 针 对 本 案 客 户 人 群 所 提供 的 配 套 服 务 提 供 物 业 需 求 建 议 ;3.1.3 垃 圾 用 房 建 议乙 方 将 结 合 物 业 内 之 图 纸 设 计 要 求 及 与 公 共 区 域 实 际 可 利 用 状 况 , 就 日 后产 生 各 类 型 生 活 垃 圾 之 储 存 及 处 理 方 式 提 供 书 面 建 议 ;3.1.4 物业管理用房建议乙 方 将 结 合 物 业 项 目 于 投 入 使 用 后 之 各 项 管 理 需 求 , 亦 在 结 合 建 筑 图 纸 设计 以 及 公 摊 面 积 之 划 分 原 则 上 , 对 物 业 管 理 办 公 用 房
10、提 供 建 议 ;3.1.5 工 程 设 备 用 房 合 理 布 局 建 议 ;乙 方 将 结 合 物 业 设 施 之 工 程 专 业 图 纸 设 计 方 案 及 相 关 机 电 、 空 调 、 给 排 水等 工 程 设 施 /设 备 系 统 用 房 之 合 理 布 局 提 供 改 造 建 议 ;3.1.6 售 楼 处 、 样 板 间 建 议根 据 甲 方 行 销 策 划 方 案 及 市 场 定 位 , 提 供 售 楼 处 、 样 板 间 装 修 、 使 用 功 能 、区 域 划 分 等 方 面 建 议 ;3.1.7 会所配套规划及功能建议乙方将视会所位置、大小及所提供的配套服务提高整体布局和
11、功能规划建议;53.1.8 工程设施/设备施工与安装建议乙方通过审视机电施工设计、对本物业公共照明灯具和开关设置、给排水系统、污水处理系统、高低压变配电系统、消防设施等机电设计和设备选用提出有利于节约能源、控制质量、有利管理和维护保养的专业物业管理顾问意见和建议;3.1.9 工程改造和验收建议乙方将了解现场工程状况,并对工程改造、机电设备调试等提供物业管理顾问建议,包括:3.1.9.1 参与关键设备的选型及招投标;3.1.9.2 定期参与工程例会及工地巡视,提供工程改善意见;3.1.9.3 参与机电安装、单机/系统调试、联动调试并提出建议;3.1.9.4 参与机电设备试运行调试过程,提供设备缺
12、陷建议;3.1.9.5 提供隐蔽工程验收建议;3.1.9.6 审核设备/系统的竣工验收大纲;3.1.9.7 参加质量事故分析会,提供补救措施建议;3.1.9.8 物业接管验收流程与标准建议:乙方将视各工程专业施工与交付使用进度,提供甲方有关物业接管验收流程与标准建议。3.2 交通组织和园林景观:3.2.1 项目交通流线设计建议乙 方 将 综 合 物 业 实 际 状 况 以 及 各 项 安 全 保 卫 需 求 , 向 甲 方 物 业 内 住 宅 和 商业 提 供 有 关 人 流 、 车 流 导 向 建 议 、 物 业 内 停 车 场 系 统 设 置 与 运 营 建 议 。 停车 场 出 入 口
13、、 停 车 场 规 划 等 ;3.2.2 停车场的车位设置、车位建议根据停车场平面布局特点,及交通人流、车流分析,提出商业经营车位和业主自用车位合理设置建议;3.2.3 访客车位安排建议根据本物业内平面布局和周边道路特点,及交通人流、车流分析,提出访客车位合理设置建议;3.2.4 本物业车辆出 入 与 计 费 管 理 系 统 建议6根据甲方项目管理要求,分商业和住宅提供车辆出入控制方式,及收费管理建议系统设置建议;3.2.5 园 林 景观、绿 化 功 能 及 配 置 建 议乙 方 将 按 照 物 业 设 施 之 园 林 景 观 专 业 图 纸 设 计 与 规 划 方 案 , 提 供 项 目 室
14、 外绿 化 、 景 观 及 环 卫 专 业 方 面 之 建 议 。3.3 暖通空调:3.3.1 设 备 优 选 建 议 : 制 冷 制 热 设 备 选 型 , 空 调 、 新 风 机 组 、 风 盘 选 型 及 配 套 ;3.3.2 冷 水 机 组 优 选 建 议 : 设 备 品 牌 、 型 号 、 技 术 参 数 , 以 往 使 用 效 果 、 售 后 服 务等 提 供 建 议 ;3.3.3 空 调 设 备 优 选 的 建 议 ;3.3.4 暖 通 空 调 冷 热 源 方 案 的 建 议 。3.4 给排水及景观用水:3.4.1 生活给水、清 洁 /绿 化 用 水 方案建议根据本物业建设、交付
15、规划,提供生活给水、清 洁 /绿 化 用 水 系统容量、水压方案建议;3.4.2 生活热水优选方案建议;3.4.3 中水设计和中水设备建议;3.4.4 本物业景观用水乙方根据物业景观规划设计图纸,提供本物业景观用水容量、循环方式,净化等建议。3.5 强电:3.5.1 本物业公共照明设计建议根据建筑设计方案,提供本物业公共照明设计建议,以利公共照明照度充足,满足使用要求;3.5.2 供电方案建议对 本 物 业 设 施 之 公 共 照 明 系 统 /动 力 系 统 用 电 提 供 建 议 、 以 确 保 及 满 足 日后 之 使 用 需 求 及 计 量 ;3.5.3 用电设备选型建议满足项目各类机
16、电设备使用特点、需求,提供用电设备优选建议;73.5.4 照明方案建议提供公共区域照明灯具选型及照明方案建议。3.5.5 电梯选用建议3.6 弱电:3.6.1 门禁系统可视对讲功能建议;3.6.2 安防系统设计建议,设备选型建议;3.6.3 物业智能化系统建议;3.6.4 网络通讯配置建议;3.6.5 卫星电视系统建议;3.6.6 本物业弱电控制系统建议;3.6.7 消防报警方案建议;3.6.8 保安巡更系统建议;3.6.9 弱电机房建议;3.6.10 楼宇控制系统建议;3.6.11 家居智能设施建议。3.7 节能绿色环保建议:3.7.1 节能方案设计建议以节能为目标,根据项目机电设备选型,提
17、供优选方案和建议;3.7.2 能 源 收 缴 与 计 量 控 制 建 议乙 方 将 对 本 物 业 设 施 之 供 电 /水 /燃 气 系 统 , 从 物 业 管 理 角 度 提 供 建 议 ;3.7.3 排水、排气、垃圾处理收集等环保建议按照绿色物业的管理要求,提供排水、排气、垃圾处理收集的建议;3.7.4 节能环保设备设施的建议。3.8 物 业 管 理 专 业 :3.8.1 评 估 影 响 物 业 管 理 运 作 收 费 的 因 素乙 方 将 评 估 影 响 物 业 管 理 运 作 及 收 费 之 因 素 包 括 : 根 据 物 业 之 整 体 功 能 设计 、 公 共 区 域 / 各 功
18、 能 格 内 装 修 标 准 及 选 用 之 材 料 、 工 程 设 施 /设 备 规 格8等 , 确 定 及 并 提 供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之 各 项 无 偿 及 有 偿 收 费 标 准 与 操 作 程 序 。3.8.2 垃 圾 处 理 办 法根 据 项 目 商 业 业 态 状 况 , 制 定 环 境 卫 生 控 制 标 准 , 对 垃 圾 分 类 、 收 捡 , 确定 清 运 流 程 及 路 线 。3.8.3 本 物 业 公 共 设 施 标 识 及 管 理 方 案根 据 本 物 业 配 套 设 施 、 设 备 安 放 地 点 , 提 出 广 告 牌 、 告 示 牌 、 警 告 牌 等
19、本 物 业 标 志 设 置 位 置 的 建 议 。3.9 财 务 预 算 及 前 期 开 办 预 算 :乙 方 根 据 物 业 之 特 定 情 况 以 及 现 场 勘 测 , 制 定 一 套 物 业 管 理 费 预 算 案 及 前期 开 办 费 预 算 案 , 给 甲 方 参 考 。3.10 安 防 管 理 专 业 :3.10.1 应 急 预 案 程 序 建 议乙 方 将 根 据 项 目 情 况 向 甲 方 提 供 紧 急 事 件 处 理 方 案 , 其 内 容 包 括 : 火 灾 、水 浸 、 地 震 、 断 电 /水 /燃 气 及 罪 案 等 物 业 管 理 顾 问 建 议 。3.10.2
20、 保 安 控 制乙 方 将 对 物 业 内 全 部 公 共 地 方 、 机 械 及 机 电 室 及 物 业 周 边 范 围 等 进 行 保 安评 估 , 制 定 保 安 巡 逻 路 线 及 保 安 方 案 , 提 出 保 安 亭 设 置 建 议 , 提 供 安 全保 卫 系 统 建 议 。3.11 销 售 中 心 /样 板 间 物 业 管 理 顾 问 服 务 乙 方 针 对 销 售 中 心 /样 板 间 物 业 管 理 提 供 以 下 物 业 管 理 顾 问 服 务 内 容 :3.11.1 保 洁 、 安 保 顾 问 服 务 ;3.11.2 车 辆 进 出 管 理 顾 问 服 务 ; 3.11
21、.3 销 售 中 心 水 吧 顾 问 服 务 ;3.11.4 接 送 客 户 参 观 样 板 区 流 程 顾 问 服 务 ;3.11.5 服 务 人 员 礼 仪 规 范 顾 问 服 务 ;3.11.6 样 板 间 的 管 理 顾 问 服 务 ;93.11.7 销 售 中 心 、 样 板 间 内 的 物 品 管 理 顾 问 ;3.11.8 销 售 中 心 、 样 板 间 内 绿 化 维 护 顾 问 服 务 ;3.11.9 销 售 中 心 、 样 板 间 防 火 防 盗 安 全 工 作 顾 问 服 务 ;3.11.10 乙 方 协 助 甲 方 制 定 销 售 中 心 /样 板 间 日 常 物 业
22、管 理 开 支 预 算 。3.12 销 售 期 物 业 管 理 顾 问 内 容乙 方 将 提 供 以 下 物 业 管 理 顾 问 及 配 合 :3.12.1 配 合 开 盘 销 售 的 工 作3.12.1.1 提 供 创 新 物 业 服 务 策 划 及 方 案 , 以 配 合 销 售 。3.12.1.2 编 制 方 案 、 文 件 制 度 及 达 标乙 方 针 对 xx 国 际 城 编 制 物 业 管 理 方 案 , 协 助 甲 方 编 写 并 提 供 业 主 临 时 规 约 , 制 定 符 合 物 业 之 特 定 管 理 需 求 之 业 /租 户 手 册 及 相 关 之 各 项 管 理 规
23、章 与 细 则 。3.12.1.3 宣 传 与 推 广乙 方 同 意 配 合 甲 方 将 开 展 宣 传 推 广 活 动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提 供 乙 方 物 业 管 理 顾 问 标 志 /标 牌 及 相 关 印 刷 品 , 用 于 摆 放 销 售 中 心 供客 户 阅 读 。参 加 甲 方 对 本 物 业 之 宣 传 与 推 广 活 动 , 于 活 动 中 提 供 乙 方 物 业 管 理 顾 问范 围 内 之 讲 演 及 相 关 演 示 。乙 方 为 甲 方 销 售 人 员 于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销 售 人 员 提 供 一 次 物 业 管 理 基 础知 识 的 培 训
24、, 使 其 能 正 确 地 向 业 户 宣 传 、 介 绍 物 业 之 服 务 内 容 及 管 理 标准 等 。xx 的 名 称 及 标 识 可 用 于 本 项 目 围 板 及 宣 传 资 料 上 。3.13 专项物业管理顾问服务3.13.1 评估该项目存在的问题及情况,并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3.13.2 提供与业主关系改善及处理的方案3.13.3 提供员工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培训3.13.4 提供员工实际执行操作指导103.13.5 对项目的管理服务流程进行梳理,并提供详细流程执行方案3.13.6 提供该项目管理服务提升方案3.14 经 甲 方 提 出 的 与 本 项 目 物 业 服 务 有 关
25、 的 其 他 相 关 事 宜 。第 4 条 物 业 管 理 顾 问 服 务 费 用 及 付 款 方 式4.1 本合同物业管理顾问服务费:从 2009 年 12 月 1 日 起 至 2010 年 11 月 30 日 止 ,每月人民币叁万元整/月(RMB30,000 元/月) 。以上费用包含乙方顾问期的人员住宿、交通、酬金、保险、用餐、工资、福利、员工劳动赔偿等全部费用,甲方不再承担乙方在顾问期间的其它任何费用。4.2 本 合 同 顾 问 管理服务费总 额 人 民 币 为 叁 拾 陆 万 元 整 ( RMB360, 000 元 ) 。支 付 方 式 见 4.3 条 。4.3 付款方式物业管理顾问服
26、务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4.3.1 第一期:甲方于 2010 年 1 月 15 日前支付首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费人民币玖万元整(RMB90,000 元)予乙方;4.3.2 第二期:甲方于 2010 年 3 月 15 日前支付物业管理顾问服务费人民币玖万元整(RMB90,000 元)予乙方;4.3.3 第三期:甲方于 2010 年 6 月 15 日前支付物业管理顾问服务费人民币玖万元整(RMB90,000 元)予乙方;4.3.4 第四期:甲方于 2010 年 11 月 15 日前支付物业管理顾问服务费人民币玖万元整(RMB90,000 元)予乙方;4.3.5 乙方应按中国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提供税务发票
27、。第 5 条 关 于 使 用 “北 京 xx 物 业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名 称 及 标 识 规 定115.1 甲 方 在 合 同 期 内 履 行 合 同 责 任 与 义 务 , 可 使 用 “北 京 xx 物 业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名 称 、 标 牌 及 标 识 ( 包 括 中 /英 文 名 称 /缩 写 及 标 识 ) 做 本 物 业 相 关 的 所 有宣 传 推 广 、 项 目 围 板 的 标 志 之 用 , 在 宣 传 推 广 的 资 料 中 不 得 有 损 乙 方 企 业形 象 的 文 字 出 现 , 以 维 护 乙 方 的 声 誉 。第 6 条 双 方 责 任 与 义
28、 务6.1 甲方责任与义务:6.1.1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之时间及金额,支付乙方物业管理顾问服务费。6.1.2 甲方应在合同期内对乙方的工作给予支持与配合,以保证乙方工作的顺利进行。6.1.3 甲方应及时签收乙方提供的符合甲方要求的物业管理顾问工作报告、管理建议等文件。6.1.4 甲方同意如对乙方顾问工作有任何意见或要求均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6.2 乙方责任与义务:6.2.1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作方式和服务内容全面履行本合同所载物业管理顾问工作的义务。6.2.2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现物业管理问题,应及时给甲方出具解决问题的可行的书面报告。6.2.3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
29、何方式出让或转让其在本合同中所有的权利和义务。6.2.4 乙方承诺保守甲方的有关本物业的所有的商业秘密,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有关资料擅自公开或泄露给他人;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工作过程中的任何有关本物业的资料使用于本合同外的其他任何用途。否则赔偿甲方损失。6.2.5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物业管理顾问服务时,应最大可能的维护甲方利益,避免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接受甲方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之监督。6.2.6 乙方应将服务于本项目的物业管理顾问团队人员名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之一,如乙方需对顾问团队人员进行调整,须征得甲方同意并保证调整期内顾问工作的顺利开展。第 7 条
30、违 约 责 任7.1 如甲方付款延迟 7 日后,每迟延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迟延付款额的违约金。7.2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工作内容、时间向甲方提供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则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应在双方约定时间内改正,如乙方逾期未按甲方要求予以纠12正的,甲方有权推迟或拒付物业管理顾问服务费,乙方收到甲方书面整改通知书之日起在七个工作日内仍未予改正或做出书面回复的,则甲方有权推迟或拒付物业管理顾问服务费。超过 15 日乙方仍未整改或提供服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7.3 如甲方无 故 未能按本合同第 4 条款支付乙方物业管理顾问服务费,则乙方有权停止
31、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及追讨甲方法律责任。7.4 乙方指派的专业顾问,甲方认为不适合时可要求乙方更换,若更换三次甲方仍然认为不合适,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7.5 乙方开展的顾问服务工作,甲方每月对其进行评估和考核,若三个月甲方对乙方的顾问服务工作评估考核不满意,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第 8 条 合 同 终 止 事 由8.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甲方物业所在地发生战争、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人力不能控制等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之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规定之义务,遭受不可抗力之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约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迟延履约一方不能免除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一
32、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之 15天内,应向对方出具经公证之有关权威部门之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由双方协商确定是否恢复对本合同之继续履行。8.2 本合同双方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火灾、地震等不可抗力而丧失履约能力,由受灾方提供当地官方权威证明后,本合同自动终止。第 9 条 争 议 解 决9.1 凡因在履行本合同所发生之或与本合同有关之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9.2 本合同一方对另一方之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予之任何内容、宽限或延缓行使根据本合同享有之权利,不能视为该方对其权利之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依据本合同和中国
33、有关法律、法规应享有的一切权利而单独或部分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补救办法。第 10 条 通 知 与 送 达10.1 以本合同为目的或与之相关之任何通知均以亲自递交,邮资已付之挂号邮件、特快专递服务或传真发至如下联络方式,否则不发生效力。如果拟接受通知之合同一方之下列地址或联络号码发生变更,则其应毫不延迟地通知合同另一方这变更情况:13发 给 甲 方 的 通 知 应 发 至 :甲 方 : 北 京 xx 置 业 有 限 公 司通 信 地 址 : 收 件 人 : 电 话 : 传 真 : 发 给 乙 方 的 通 知 应 发 至 :乙 方 : 北 京 xx 物 业 服 务 有 限 公 司通 信 地
34、址 : 收 件 人 :电 话 :传 真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否则所有通知和往来通讯将被认为是于下列日期正式送达被通知方并为其所知悉:1 如果是采用亲自递交之方式,应以被通知方收到该通知之日期为准;2 如果是采用特快专递之方式,应以交邮后之第一个工作日为准;3 如果是采用传真之方式,应以传真发出并收到传真确认报告之日期为准。第 11 条 其 他 事 项11.1 为保证甲乙双方在合同有效期间之信息沟通便捷和有关事务之决定效率,双方应于本合同签定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书面指定一名联络人并通知对方,双方指定之该联络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代表其指定方且指定方仅通过联络人进行与对方之通知、提出询问、答复、
35、提出意见、协调、书面确认对方工作成果之完成等本合同履行之相关事项,指定方应对其指定之联络人之职务行为负责。11.2 本合同双方可对本合同之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 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有关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1.3 本合同所载有关甲乙双方的地址、电话如有改变,须在改变后的 24 小时内通知对方。11.4 凡列为本合同附件的,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 本合同的签署、有效性、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有关政策及北京市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有关政策。14本合同不得与前述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如有抵
36、触,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11.6 在顾问合同期满后,甲方同意半年内不雇佣乙方的物业顾问团队人员为本项目及其他项目的物业从业人员。11.7 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8 本合同中附件部分:甲乙双方之 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乙方派遣的顾问服务团队人员名单和简历、乙方前期提供的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建议书为本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11.9 实行例会制度,乙方派遣的人员应定期到甲方指定地点(北京市内)参与讨论。11.10 合同的签署地点为北京 xx 置业有限公司合约部。甲方:北 京 xx 置 业 有 限 公 司日 期 : 2009 年 月 日乙方:北京 xx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日 期 : 2009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