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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基分包合同.pdf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3812475 上传时间:2018-11-19 格式:PDF 页数:18 大小:215.0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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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施 工 分 包 合 同合 同 编 号 :工 程 承 包 人 ( 全 称 ) :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工 程 分 包 人 ( 全 称 ) :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及 国 家 和 其 他 有 关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 双 方 本 着 平 等 、 自 愿 、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经 甲 、 乙 双 方 协 商 一致 , 特 签 订 本 合 同 , 以 资 双 方 共 同 遵 照 执 行 。第 一 条 工 程 概 况1.1工 程 名

2、称 :1.2工 程 地 点 :1.3承 包 范 围 :1.4承 包 内 容 : 基 桩 放 样 、 基 桩 打 设 、 接 桩 ( 含 引 桩 、 吊 运 、 打 桩 、 送 桩 ) 等 及 水 泥搅 拌 桩 施 工1.5承 包 方 式 : 采 用 专 业 分 包 。 包 含 除 工 程 承 包 人 供 应 材 料 、 设 备 、 构 配 件 及 现 场 配 置机 械 外 , 完 成 本 工 程 施 工 图 中 所 需 的 人 工 、 材 料 、 机 械 机 具 、 措 施 等 一 切 工 作 。第 二 条 工 程 进 度2.1本 合 同 总 工 期 为 123 日 历 天 , 计 划 开 工

3、 时 间 为 : 2011年 5月 16日 , 计 划 完 工时 间 为 : 2011年 9月 15日 。 本 合 同 工 期 如 有 调 整 , 以 甲 方 代 表 书 面 通 知 为 准 。2.2乙 方 应 满 足 甲 方 总 工 期 及 重 大 节 点 工 期 要 求 。 当 劳 动 力 无 法 满 足 施 工 进 度 , 甲 方 代表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增 加 劳 动 力 , 否 则 甲 方 有 权 变 更 本 合 同 工 程 内 容 和 范 围 , 损 失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2.3施 工 期 间 遇 到 不 利 天 气 影 响 , 分 包 人 根 据 施 工 进 度

4、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以 保 证 施 工 连 续 ,工 期 及 费 用 不 作 任 何 调 整 。 若 发 生 法 律 规 定 的 不 可 抗 力 或 甲 方 代 表 书 面 同 意 给 予 工 期顺 延 的 , 工 期 可 以 顺 延 , 费 用 不 另 行 计 取 。2.4由 于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工 期 延 期 , 依 合 同 13.2款 执 行 ; 工 期 拖 期 严 重 , 甲 方 有 权 单 方解 除 合 同 , 并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给 予 相 应 的 赔 偿 。第 三 条 工 程 质 量23.1质 量 等 级 : 工 程 质 量 为 一 次 验 收 合 格 率

5、100 , 同 时 满 足 业 主 或 监 理 提 出 的 通 过 竣工 验 收 所 应 达 到 的 质 量 要 求 。3.2工 程 质 量 如 未 能 达 到 本 合 同 第 3.1款 规 定 标 准 , 乙 方 须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第 四 条 合 同 价 款4.1.本 合 同 总 价 (含 税 )暂 定 为 人 民 币 元 ( 大 写 : 壹 佰 柒 拾 陆 万 伍 仟 肆 佰元 整 ) , 合 同 最 终 价 以 竣 工 验 收 后 经 甲 方 审 定 的 结 算 值 为 准 。4.2本 价 款 包 括 完 成 合 同 承 包 内 容 所 需 工 序 的 人 工 费 、 材 料

6、 费 、 机 械 机 具 费 、 措 施 费 、临 时 设 施 费 、 保 险 费 、 临 时 停 水 停 电 造 成 的 窝 工 、 风 雨 季 及 冬 季 施 工 费 、 各 种 管 理 费 、利 润 、 规 费 、 税 金 以 及 政 策 性 文 件 规 定 、 合 同 所 有 责 任 、 义 务 和 风 险 费 用 等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 。4.3本 合 同 项 下 工 程 按 规 定 须 交 纳 或 支 付 的 各 种 税 金 、 规 费 等 , 均 由 乙 方 承 担 。4.4甲 方 发 生 的 临 时 设 施 、 临 时 道 路 费 用 及 现 场 措 施 费 用 ,

7、包 括 上 述 设 施 使 用 过 程 中 产生 的 水 电 费 、 保 洁 费 、 保 安 费 和 日 常 维 护 维 修 费 用 , 按 乙 方 使 用 情 况 收 取 相 应 费 用 。4.5安 全 生 产 费 为 合 同 暂 定 总 价 的 2 %( 费 用 已 包 含 在 合 同 价 中 ) ,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专 款 专 用 , 具 体 原 则 参 见 甲 方 安 全 生 产 费 管 理 规 定 。4.6乙 方 不 按 图 施 工 造 成 返 工 等 导 致 工 程 量 增 加 的 , 乙 方 无 权 要 求 变 更 或 追 加 合 同 价 款 。第 五 条 工 程

8、款 的 支 付 及 竣 工 结 算5.1工 程 预 付 ( 备 料 ) 款 : 无 。5.2 工 程 量 按 月 核 算 , 乙 方 须 将 每 月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 在 当 月 25号 之 前 报 送 甲 方 审 核 ( 统计 时 间 自 上 月 的 24号 起 , 至 当 月 的 24号 止 ) 。5.3工 程 进 度 款 的 支 付 : 每 月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交 工 程 进 度 款 申 请 书 , 甲 方 按 申 请 书 中 已 确认 完 成 工 程 量 的 80 %且 扣 除 本 合 同 5.5款 中 应 扣 除 的 款 项 支 付 工 程 进 度 款 。5.4工

9、程 结 算 款 的 支 付 : 待 本 合 同 全 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 交 清 竣 工 资 料 与 甲 方 办 理 完工 程 结 算 手 续 后 ,且 甲 方 收 到 业 主 全 部 工 程 款 后 , 甲 方 扣 除 质 量 保 修 金 将 余 款 支 付 给 乙方 。 质 量 保 修 金 支 付 条 款 见 附 件 4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5.5乙 方 工 程 款 中 应 扣 除 的 金 额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1) 扣 除 甲 方 代 扣 代 缴 的 税 金 、 政 府 规 费 ;扣 除 应 由 乙 方 分 摊 的 费 用 ;甲 供

10、 材 料 税 及 利 息 ;3( 2) 扣 除 乙 方 领 用 ( 或 租 用 ) 甲 方 物 资 款 ( 若 合 同 价 款 中 包 含 ) ;( 3) 按 本 合 同 扣 除 应 由 乙 方 支 付 甲 方 的 其 它 款 项 。5.6 本 合 同 全 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且 业 主 与 甲 方 办 理 完 结 算 手 续 后 , 甲 方 按 照 业 主结 算 价 扣 除 3%的 总 包 管 理 费 、 甲 方 所 承 担 的 税 金 、 甲 供 材 料 税 及 甲 方 代 付 的 一 切 与 工程 有 关 的 所 有 费 用 后 即 作 为 乙 方 的 最 终 结 算

11、 价 。5.7 本 合 同 项 下 工 程 , 乙 方 所 指 派 的 领 款 人 为 , 身 份 证 号 码为 , 负 责 到 甲 方 领 取 合 同 约 定 应 得 款 项 。 其 必 须 持 有 授 权 委 托 书( 明 确 注 明 授 权 的 内 容 、 授 权 权 限 、 授 权 期 限 等 ) 和 甲 方 预 结 算 部 门 、 财 务 部 门 确 认的 预 结 算 凭 证 、 相 对 应 的 发 票 。 否 则 , 甲 方 不 予 支 付 工 程 结 算 款 , 由 此 引 发 的 责 任 、损 失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第 六 条 甲 乙 双 方 代 表6.1 甲 方

12、代 表 : , 职 务 : , 代 表 甲 方 行 使 合 同 约 定 的 权 利 , 履 行 合 同 约 定的 职 责 。6.2 乙 方 代 表 : , 职 务 : , 代 表 乙 方 行 使 合 同 约 定 的 权 利 , 履 行 合同 约 定 的 职 责 。 现 场 施 工 负 责 人 : , 质 量 员 : , 安 全 员 : ,预 算 员 : 、 材 料 员 : 。6.3在 施 工 过 程 中 , 甲 方 代 表 随 时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及 其 所 雇 佣 的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的 管 理 、 施工 人 员 更 换 。第 七 条 施 工 过 程 管 理7.1 甲 方 过

13、 程 管 理7.1.1施 工 管 理 : 编 制 和 下 发 与 工 程 相 关 的 各 类 管 理 办 法 、 规 章 制 度 等 , 并 向 乙 方 交 底 ,要 求 乙 方 遵 照 执 行 ; 及 时 向 乙 方 下 达 各 类 施 工 指 令 , 负 责 与 业 主 、 设 计 、 监 理 等 单 位联 络 、 协 调 ; 进 行 工 程 实 体 交 工 , 软 件 资 料 及 竣 工 图 的 交 工 验 收 。7.1.2技 术 管 理 : 向 乙 方 提 供 施 工 图 纸 、 设 计 变 更 等 资 料 1 套 ; 编 制 施 工 方 案 、 设计 联 络 单 、 技 术 核 定

14、单 等 ; 组 织 乙 方 参 加 业 主 、 监 理 策 划 的 图 纸 汇 审 和 设 计 交 底 ;审 核 批 准 乙 方 上 报 的 施 工 方 案 和 作 业 设 计 等 ;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的 收 集 、 整 理 、 归 档 。7.1.3质 量 管 理 : 有 权 对 乙 方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的 评 价 、 运 行 监 督 和 纠 正 ; 管 理 和 检 查 乙 方施 工 质 量 。7.1.4安 全 管 理 : 负 责 对 乙 方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的 评 价 、 运 行 监 督 和 纠 正 ; 对 乙 方 施 工 过 程4进 行 安 全 管 理 和 检 查

15、。7.1.5预 结 算 、 合 同 管 理 :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审 核 乙 方 上 报 的 工 程 量 、 支 付 工 程 进 度 款等 ;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发 生 合 同 变 更 事 由 , 及 时 与 乙 方 协 商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7.1.6现 场 大 临 : 负 责 现 场 施 工 道 路 、 施 工 用 水 干 管 、 施 工 用 电 变 电 所 及 干 线 、 沿 施 工主 干 道 路 的 排 水 明 沟 、 砼 浇 注 场 地 必 要 的 铺 设 、 机 械 进 出 场 地 必 要 的 铺 设 及 临 时 设 施等 。 ( 签 订 合 同 时 请

16、 明 确 项 目 部 提 供 的 大 临 内 容 )7.1.7现 场 测 量 : 负 责 现 场 基 线 测 量 控 制 网 的 建 立 和 维 护 , 并 定 期 发 布 测 量 成 果 , 同 时负 责 各 个 专 业 、 各 个 施 工 单 位 之 间 测 量 的 协 调 和 配 合 。7.2乙 方 施 工 过 程 管 理 :7.2.1施 工 管 理 : 对 甲 方 下 发 的 各 类 管 理 办 法 、 规 章 制 度 和 施 工 指 令 等 无 条 件 遵 照 执 行 ;服 从 甲 方 的 指 挥 、 协 调 和 管 理 , 及 时 参 加 甲 方 组 织 的 各 类 施 工 管 理

17、 活 动 , 满 足 甲 方 及业 主 、 监 理 的 要 求 ; 但 未 经 甲 方 认 可 , 乙 方 不 得 单 独 接 受 业 主 及 监 理 的 任 何 指 令 , 每发 生 一 次 , 扣 款 5000元 。7.2.2配 合 甲 方 工 程 实 体 、 软 件 资 料 、 竣 工 图 的 交 工 验 收 , 乙 方 如 不 配 合 , 甲 方 从 乙 方工 程 结 算 款 中 扣 除 1 作 为 违 约 罚 款 。7.2.3技 术 管 理 : 严 格 按 照 甲 方 编 制 的 施 工 方 案 施 工 , 消 化 施 工 图 纸 和 技 术 要 领 ,落 实 技 术 措 施 ; 及

18、 时 向 甲 方 报 告 技 术 需 求 , 如 : 设 计 交 底 、 图 纸 会 审 、 设 计 联 络 等 ;编 制 甲 方 认 为 属 乙 方 分 包 工 程 范 围 必 要 的 施 工 方 案 和 作 业 设 计 等 。 甲 方 交 付乙 方 使 用 施 工 图 纸 、 设 计 变 更 等 资 料 在 合 同 实 施 完 后 归 还 甲 方 , 如 图 纸 缺 损 , 按 50 元/张 赔 偿 。7.2.4质 量 管 理 : 建 立 符 合 分 包 工 程 要 求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 并 保 证 其 有 效 运 行 ; 负 责 工程 实 体 施 工 过 程 的 质 量 控

19、 制 ; 服 从 业 主 、 监 理 、 甲 方 的 质 量 监 督 和 检 查 。7.2.5安 全 管 理 : 建 立 符 合 分 包 工 程 要 求 的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 并 保 证 其 有 效 运 行 ; 负 责 工程 实 体 施 工 过 程 的 安 全 控 制 , 服 从 业 主 、 监 理 、 甲 方 的 安 全 监 督 和 检 查 。7.2.6预 结 算 、 合 同 管 理 : 按 照 合 同 条 款 编 制 完 整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施 工 图 预 算 、 材 料 预算 计 划 , 按 月 进 行 工 程 计 量 等 ; 若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发 生 合

20、 同 变 更 事 由 , 与 甲 方 协 商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7.2.7 机 具 管 理 : 不 得 使 用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机 械 设 备 、 材 料 , 如 果 发 现 马 上 撤 离 现 场 。7.2.8大 临 工 程 : 根 据 施 工 需 要 , 甲 方 将 与 施 工 有 关 的 设 施 ( 测 量 点 、 供 电 、 供 水 设 施 、5通 讯 设 施 等 ) 移 交 给 乙 方 有 偿 使 用 。 发 生 损 坏 、 失 火 等 原 因 而 产 生 的 更 换 、 维 修 等 一切 责 任 和 费 用 均 由 乙 方 承 担 。 ( 签 订 合 同 时 请 明

21、 确 分 包 方 合 同 价 款 中 包 括 的 需 要 其 完 成的 大 临 内 容 )7.2.9现 场 测 量 : 提 交 分 包 工 程 实 体 施 工 的 具 体 测 量 定 位 、 测 量 成 果 , 同 时 配 合 相 关 专业 的 测 量 。7.2.10其 他 责 任7.2.10.1应 提 供 满 足 工 程 要 求 的 施 工 人 员 , 并 确 保 施 工 队 伍 的 稳 定 , 按 甲 方 要 求 提 供乙 方 施 工 人 数 动 态 情 况 ;7.2.10.2办 理 本 合 同 项 下 工 程 所 需 施 工 人 员 的 入 厂 证 、 务 工 证 等 有 关 证 件 ,

22、 相 关 费 用自 行 承 担 ; 根 据 国 家 和 地 方 政 府 的 规 定 , 及 时 缴 纳 有 关 规 费 , 负 责 为 进 入 施 工 场 地 的自 有 人 员 、 材 料 、 机 具 等 办 理 生 命 和 财 产 保 险 , 负 责 为 本 合 同 项 下 施 工 人 员 办 理 并 交纳 社 会 综 合 保 险 ,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7.2.10.3每 月 上 报 当 月 施 工 人 员 工 资 表 、 机 具 租 赁 、 采 购 材 料 付 款 等 情 况 表 , 合 理 分配 资 金 , 并 随 时 配 合 甲 方 监 督 , 避 免 发 生 纠 纷 使 甲

23、方 受 到 连 带 责 任 。 如 发 生 围 攻 、 威胁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 承 担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直 接 和 间 接 损 失 ; 甲 方 有 权 对 乙 方 按 10000元 /次处 以 罚 款 , 但 不 超 过 本 合 同 总 价 的 10%和 或 单 方 解 除 合 同 。7.2.10.4乙 方 须 督 促 其 施 工 人 员 遵 守 政 府 部 门 的 有 关 法 规 及 甲 方 的 管 理 规 定 , 保 证 施工 现 场 文 明 、 整 洁 。 因 乙 方 现 场 施 工 人 员 违 反 相 关 规 定 而 受 到 业 主 的 罚 款 由 乙 方 自 己 承

24、 担 。第 八 条 质 量 检 查 、 检 验 和 中 间 验 收8.1 乙 方 应 认 真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 规 范 和 设 计 的 要 求 以 及 甲 方 代 表 的 指 令 进 行 施工 , 随 时 接 受 甲 方 代 表 的 检 查 、 检 验 , 并 根 据 甲 方 代 表 的 要 求 整 改 、 返 工 , 承 担 因 此发 生 的 整 改 、 返 工 责 任 和 费 用 。8.2 虽 经 甲 方 代 表 检 查 、 检 验 , 但 如 又 发 现 因 乙 方 原 因 引 起 的 质 量 问 题 , 仍 由 乙 方 承担 全 部 责 任 和 费 用 , 并 赔 偿

25、 甲 方 的 一 切 损 失 。8.3 没 有 甲 方 代 表 的 书 面 批 准 , 本 合 同 项 下 工 程 的 任 何 部 分 不 得 覆 盖 或 隐 蔽 。8.4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工 程 具 备 覆 盖 、 隐 蔽 或 中 间 验 收 条 件 , 乙 方 自 检 达 到 合 同 规 定 的 质量 要 求 后 , 须 在 隐 蔽 或 中 间 验 收 的 3日 前 书 面 通 知 ( 通 知 应 附 乙 方 自 检 记 录 , 并 且 注明 隐 蔽 或 中 间 验 收 的 内 容 、 时 间 和 地 点 ) 甲 方 代 表 参 加 验 收 , 并 准 备 验 收 记 录 。8.5

26、 甲 方 代 表 在 验 收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后 , 方 可 进 行 隐 蔽 或 继 续 施 工 。 经 验 收 不 符 合 合6同 规 定 的 质 量 要 求 , 乙 方 应 在 甲 方 限 定 的 时 间 内 整 改 , 甲 方 再 次 予 以 验 收 , 由 此 发 生的 全 部 责 任 和 费 用 均 由 乙 方 承 担 。8.6 无 论 甲 方 代 表 是 否 参 加 验 收 , 当 其 提 出 对 已 经 隐 蔽 工 程 重 新 检 验 的 要 求 时 , 乙 方应 按 要 求 进 行 剥 露 , 并 在 检 验 后 重 新 进 行 覆 盖 或 修 复 。 检 验 符

27、合 合 同 规 定 的 质 量 要 求 ,甲 方 承 担 由 此 发 生 的 经 济 支 出 ; 检 验 不 符 合 合 同 规 定 的 质 量 要 求 , 乙 方 承 担 由 此 发 生的 一 切 责 任 和 费 用 , 并 且 工 期 不 得 顺 延 。8.7 乙 方 在 组 织 试 车 的 48小 时 前 , 将 试 车 内 容 、 时 间 、 地 点 通 知 甲 方 代 表 。 试 车 通过 后 , 由 甲 方 代 表 在 试 车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8.8 甲 方 代 表 一 经 发 现 乙 方 有 达 不 到 本 合 同 规 定 质 量 等 级 的 工 程 部 分 , 可

28、 要 求 乙 方 无条 件 返 工 , 直 到 符 合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质 量 等 级 , 因 此 发 生 的 一 切 责 任 和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且 工 期 不 予 顺 延 。第 九 条 材 料 、 设 备 供 应9.1工 程 承 包 方 负 责 供 应 的 材 料 及 设 备9.1.1工 程 承 包 人 供 应 PHC预 应 力 桩 和 水 泥 。 由 乙 方 根 据 甲 方 材 料 供 货 周 期 , 在 收 到 图纸 7日 内 或 依 工 期 计 划 需 要 及 时 编 制 材 料 计 划 ( 附 计 算 底 稿 及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 报 甲 方审

29、核 , 若 乙 方 编 制 的 材 料 计 划 超 过 实 际 图 纸 预 算 量 ,甲 方 有 权 按 超 过 部 分 的 数 量 对 应 实际 采 购 价 的 2 倍 从 乙 方 的 结 算 款 中 扣 除 。 乙 方 需 到 甲 方 指 定 地 点 自 行 领 取 材 料 后 保 管及 使 用 , 所 有 装 卸 费 用 及 此 后 因 发 生 丢 失 等 意 外 事 故 所 导 致 的 一 切 损 失 或 责 任 由 乙 方承 担 。9.1.2 甲 供 材 料 、 设 备 的 发 送 及 保 管 : 乙 方 指 定 领 用 材 料 专 门 负 责 人 : , 联 系电 话 : , 人

30、员 若 有 更 换 , 需 及 时 书 面 告 知 甲 方 管 理 部 门 。 领 料 后 应 在 2天内 将 领 料 小 票 送 交 甲 方 材 料 主 管 部 门 , 如 逾 期 不 交 还 , 出 现 一 次 按 2000 元 /张 小 票 或按 实 领 发 票 材 料 价 款 的 5%进 行 扣 款 , 具 体 数 额 以 前 述 两 种 方 式 计 算 的 扣 款 数 额 中 的 大 值 确 定 。9.2 工 程 承 包 方 提 供 的 周 转 材 料 使 用 和 管 理 : 乙 方 需 与 甲 方 另 行 签 订 周 转 材 料 使 用 协议 , 根 据 工 期 及 施 工 组 织

31、 方 案 确 定 本 合 同 范 围 内 周 转 材 料 的 领 用 控 制 量 、 使 用 时 间 、损 耗 、 具 体 的 周 转 次 数 及 退 料 、 损 坏 、 遗 失 处 理 办 法 ; 同 时 对 因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工 程 拖期 的 超 时 使 用 等 情 况 明 确 处 理 办 法 。 ( 项 目 部 据 此 条 款 要 求 需 按 工 程 实 际 另 行 签 订 )9.3 乙 方 负 责 供 应 的 材 料 及 设 备 : 根 据 图 纸 要 求 , 除 9.1.1 款 以 外 完 成 本 工 程 所 需 所有 材 料 、 设 备 均 由 乙 方 自 购 , 且 所

32、 需 费 用 均 包 含 在 4.2款 之 合 同 价 里 。79.4除 甲 供 材 料 设 备 外 , 其 余 材 料 由 乙 方 自 购 , 但 材 料 设 备 的 供 应 单 位 必 须 是 甲 方 认 可的 合 格 供 应 商 , 所 购 材 料 设 备 必 须 有 合 格 证 并 经 过 复 检 , 复 检 工 作 的 责 任 和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第 十 条 安 全 、 文 明 施 工 与 保 卫10.1乙 方 应 严 格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 严 格 按 照

33、安 全 标 准 组 织 施 工 , 并 随 时 接 受 业 主 、 监 理 和 甲 方 的 监 督 检 查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10.2乙 方 分 包 工 程 的 安 全 目 标 是 : 人 员 死 亡 事 故 为 0, 重 大 机 械 设 备 事 故 为 0, 重 大 火灾 交 通 事 故 为 0, 创 无 事 故 工 地 。 视 情 节 轻 重 每 发 生 一 次 事 故 则 对 乙 方 处 罚 5000元 10000元 , 若 由 于 乙 方 原 因 发 生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则 对 乙 方 处 罚 30 50万 元

34、。10.3乙 方 应 严 格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和 业 主 、 监 理 、 甲 方 颁 发 的 有 关文 明 施 工 的 各 项 规 定 , 对 污 水 、 噪 音 、 扬 尘 、 固 体 废 弃 物 、 能 源 资 源 等 进 行 管 理 和 妥善 处 置 , 随 时 接 受 业 主 、 监 理 和 甲 方 的 监 督 检 查 , 保 证 施 工 文 明 、 工 地 整 洁 , 对 其 违反 上 述 规 定 所 造 成 的 环 境 破 坏 、 人 员 伤 害 、 财 产 损 失 等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和 费 用 。10.4甲 乙 双 方 应 教 育

35、 各 自 的 工 作 人 员 遵 纪 守 法 , 共 同 维 护 全 工 地 的 社 会 治 安 , 做 好 各自 管 辖 区 的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 乙 方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业 主 、 甲 方 的 现 场 管 理 规 定 , 切 实 加 强预 防 犯 罪 、 灾 害 事 故 的 发 生 , 确 保 国 家 、 集 体 和 人 民 的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 并 承 担 由 此 发生 的 相 应 费 用 。 ,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退 回 不 合 格 人 员 。10.5乙 方 现 场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否 则 乙 方 除 承 担 相 应

36、 的 罚 款 外 对 由 此 可 能给 甲 方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和 不 良 后 果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和 费 用 :( 1)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年 满 18岁 ;( 2) 作 业 人 员 应 身 体 健 康 , 无 高 血 压 、 心 脏 病 、 眩 晕 症 以 及 妨 碍 高 空 作 业 的 其 他疾 病 和 生 理 缺 陷 。( 3) 作 业 人 员 应 持 有 相 应 的 岗 位 证 书 。十 一 条 竣 工 验 收11.1 竣 工 日 期 为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日 期 。11.2在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竣 工 日 期 15天 前 , 乙 方 须 按 国

37、 家 、 、 、 业 主 及 甲 方 和有 关 部 门 的 竣 工 验 收 规 定 , 向 甲 方 免 费 提 供 完 整 的 竣 工 资 料 、 竣 工 图 、 竣 工 验 收 报 告及 有 关 档 案 资 料 套 。11.3 甲 方 在 收 到 乙 方 的 竣 工 报 告 并 确 认 已 具 备 竣 工 条 件 后 ,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验 收 。 乙 方8必 须 按 甲 方 代 表 的 意 见 进 行 整 改 、 返 工 , 并 承 担 由 此 而 发 生 的 一 切 责 任 和 费 用 。11.4 甲 方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工 程 验 收 , 若 因 工 程 质 量

38、 等 施 工 原 因 造 成 竣 工 验 收 不 能 通过 , 则 乙 方 须 承 担 因 此 而 发 生 的 一 切 责 任 和 费 用 。 如 需 修 理 后 方 能 通 过 竣 工 验 收 , 则乙 方 必 须 在 甲 方 代 表 指 定 的 时 间 内 无 条 件 地 修 理 , 直 至 达 到 竣 工 验 收 的 标 准 。11.5 因 特 殊 原 因 ,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部 分 工 程 和 部 位 须 单 项 竣 工 时 , 双 方 订 立 单 项 竣 工 协议 , 明 确 各 方 责 任 , 由 甲 方 按 单 项 工 程 验 收 。11.6 本 合 同 项 下 工 程

39、竣 工 验 收 通 过 之 日 起 的 10日 内 , 乙 方 须 向 甲 方 移 交 本 合 同 项 下的 全 部 工 程 。 经 甲 方 代 表 签 字 确 认 后 , 乙 方 必 须 在 10日 内 将 施 工 人 员 、 管 理 人 员 等 及机 械 设 备 、 材 料 等 全 部 退 出 现 场 ,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或 条 件 滞 留 在 工 地 现 场 。 乙 方 如 逾期 退 出 工 地 现 场 , 则 甲 方 有 权 处 理 乙 方 滞 留 的 机 械 设 备 、 材 料 等 , 由 此 发 生 的 责 任 、费 用 和 损 失 等 均 由 乙 方 负 责 承 担

40、。11.7本 合 同 项 下 的 工 程 未 交 付 甲 方 之 前 , 乙 方 须 负 责 对 已 完 工 程 保 护 , 保 护 期 间 如 发生 损 坏 , 乙 方 自 费 予 以 修 复 , 费 用 自 行 承 担 。第 十 二 条 工 程 保 修12.1 本 合 同 项 下 工 程 的 有 关 保 修 事 宜 , 详 见 附 件 :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第 十 三 条 违 约 责 任13.1 甲 方 违 约 , 承 担 乙 方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13.2乙 方 发 生 以 下 违 约 行 为 , 甲 方 有 权 单 方 解 除 合 同 并 要 求 乙 方 按 本 合

41、 同 总 价 5%向 甲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如 果 有 数 项 违 约 行 为 , 累 计 计 算 , 但 总 额 不 超 过 合 同 总 价 的 20%:( 1) 业 主 和 或 监 理 和 或 甲 方 发 现 乙 方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出 现 严 重 质 量 问 题 的 ;( 2) 乙 方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未 能 满 足 合 同 工 期 的 ;( 3) 乙 方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的 ;( 4) 乙 方 的 施 工 劳 务 人 员 及 材 料 供 应 无 法 满 足 合 同 进 度 、 技 术 、 质 量 、 安 全 要 求的 , 甲 方

42、认 为 乙 方 无 能 力 继 续 施 工 时 ;( 5) 未 经 甲 方 批 准 , 乙 方 自 行 全 部 或 部 分 中 断 施 工 。( 6) 工 程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包 、 分 包 时 ;( 7) 乙 方 超 越 资 质 承 接 工 程 的 ;13.3乙 方 如 违 反 本 合 同 的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乙 方 须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并 须 按 本 合 同 总 价 的5%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913.4因 乙 方 违 约 , 甲 方 有 权 单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并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给 予 相 应 的 赔 偿 。第 十 四 条 合

43、 同 解 除14.1 因 业 主 原 因 造 成 工 程 停 建 或 缓 建 致 使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 甲 乙 双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并不 承 担 任 何 违 约 责 任 。14.2 因 乙 方 违 约 致 使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时 , 甲 方 单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14.3 甲 方 、 乙 方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14.4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第 十 五 条 合 同 解 除 后 的 规 定15.1本 合 同 解 除 后 , 甲 乙 双 方 必 须 执 行 下 列 规

44、定 :15.1.1 甲 方 可 以 请 其 它 施 工 单 位 继 续 完 成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全 部 工 程 , 后 续 施 工 单 位 可 立即 进 入 工 地 现 场 并 使 用 工 地 现 场 内 的 一 切 施 工 机 械 、 现 场 临 时 设 施 及 已 在 工 地 现 场 的材 料 设 备 进 行 施 工 , 并 采 取 一 切 措 施 继 续 完 成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全 部 工 程 。 乙 方 须 配 合 提供 在 工 地 现 场 的 一 切 施 工 机 械 、 设 备 及 为 本 合 同 项 下 工 程 所 用 的 施 工 临 时 设 施 直 到 甲方 提

45、出 让 乙 方 撤 出 现 场 为 止 。15.1.2 乙 方 应 按 甲 方 要 求 的 时 间 、 期 限 , 将 其 在 施 工 现 场 所 有 的 临 时 设 施 、 施 工 机 械 、材 料 设 备 、 人 员 退 出 现 场 。 如 乙 方 未 按 甲 方 要 求 退 出 的 , 甲 方 有 权 处 理 乙 方 滞 留 的 机械 设 备 、 材 料 等 , 由 此 发 生 的 责 任 、 费 用 和 损 失 等 均 由 乙 方 负 责 承 担 。15.1.3 乙 方 须 在 本 合 同 解 除 之 日 起 的 3日 内 , 按 甲 方 的 要 求 向 甲 方 退 还 所 有 与 本

46、 合 同项 下 工 程 有 关 的 文 件 资 料 和 图 纸 , 并 向 甲 方 提 交 截 至 本 合 同 解 除 时 为 止 的 所 有 与 本 合同 项 下 工 程 有 关 的 包 括 验 收 、 试 验 、 施 工 记 录 等 在 内 的 施 工 文 件 和 资 料 。15.1.4本 合 同 解 除 后 , 乙 方 有 义 务 保 护 好 已 完 工 程 且 及 时 移 交 给 甲 方 , 并 在 甲 方 指 定的 时 间 内 无 条 件 移 交 回 未 施 工 完 工 程 所 已 经 供 应 给 乙 方 的 甲 供 材 料 和 超 领 材 料 , 移 交材 料 运 送 到 甲 方

47、指 定 地 点 , 所 发 生 相 关 费 用 均 为 乙 方 承 担 。15.2若 发 生 13.2条 款 情 形 , 乙 方 被 甲 方 清 退 后 , 乙 方 已 完 施 工 部 分 甲 方 按 本 合 同 价 款约 定 与 乙 方 结 算 , 乙 方 对 甲 方 审 定 结 算 金 额 不 得 提 出 异 议 。15.3本 合 同 解 除 后 , 甲 方 按 乙 方 已 完 工 程 量 计 算 应 付 工 程 款 ( 应 付 工 程 款 =甲 方 最 终 审定 工 程 款 -已 结 算 工 程 款 -保 修 金 -违 约 金 -因 终 止 合 同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及 相

48、 关 费 用 ) 。若 甲 方 已 超 付 给 乙 方 , 乙 方 须 在 接 到 甲 方 书 面 通 知 的 3日 内 返 还 甲 方 的 超 付 款 。第 十 六 条 争 议 与 解 决 方 式1016.1 本 合 同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如 发 生 由 本 合 同 产 生 和 /或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任 何 争 议 、 异 议和 /或 索 赔 和 /或 合 同 的 违 反 、 终 止 、 解 除 和 /或 无 效 , 由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16.2 如 协 商 解 决 不 成 或 任 何 一 方 不 愿 协 商 , 则 双 方 一 致 同 意 将 由 本 合

49、 同 产 生 和 /或 与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任 何 争 议 、 异 议 和 /或 索 赔 和 /或 合 同 的 违 反 、 终 止 、 解 除 和 /或 无 效 等 , 向上 海 市 宝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诉 讼 解 决 ; 如 由 本 合 同 产 生 和 /或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任 何 争 议 、 异 议和 /或 索 赔 和 /或 合 同 的 违 反 、 终 止 、 解 除 和 /或 无 效 等 所 涉 及 的 争 议 标 的 额 超 过 向 上 海 市宝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诉 讼 范 围 , 则 双 方 一 致 同 意 向 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诉 讼 解 决 。第 十 七 条 补 充 条 款 ( 可 依 据 需 要 填 写 本 条 款 , 若 没 有 需 要 请 填 写 无 )无第 十 八 条 附 则18.1 本 合 同 自 甲 乙 双 方 签 字 、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全 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通 过 ,并 且 双 方 履 行 完 毕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后 , 本 合 同 自 行 失 效 。18.2 乙 方 同 意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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