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为民事主体,某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案例:最近,某服装厂将原来的简易厕所扩建为 200 多人公用的永久性厕所( 10 个蹲位),距我家住房很近,严重影响全家人的身体健康。我家多次向该厂提出,要求解决。厂方以“我们是全民企业,个人不得干涉”为由,置之不理。我该怎么办?评析:这个问题,是公民与法人之间的纠纷,关系到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问题。民法通则第 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所谓平等主体,就是作为民事主体,某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作为民事主体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都具有平等
2、的权利能力。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法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其民事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这就是说,无论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还是公民与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均没有高低之分。也不因一方是公民,一方是法人,或者一方是大单位,一方是小单位,民事权利能力就不平等。某服装厂在离你家很近的地方修盖了 10 个蹲位的永久性厕所,严重影响了你家人的身体健康,这是侵害你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你有权要求厂方妥善解决,如协商不成,可起诉到你家所在地人民法院,请求法律解决。商品被冒领案 案例:台胞王先生在北京某免税外汇商场购买了日本 GG125 型摩托车一辆,因
3、当时无货,故委托赵某在商场到货后提货。赵不慎于 1992 年 9 月 27 日将该提货单遗失,即于第二天到该免税外汇商场挂失。按照商场挂失年的要求,赵某交纳了挂失费 200 元和海关查单费 10 元,该处同志拿出一份印制好的北京某某免税外汇商场货券报失办法(代协议书)要赵某签字。赵某一看协议书第 6 条规定:“货券报失期间,万一货物被他人冒领,提货处向报失人提供冒领者的情况,由报失人自行向冒领者追回货物。提货处不承担任何责任。”赵某认为这条规定不合理,不同意签字,该同志说:“你不签字就不能挂失,那我们就什么也不管了。”在这种被迫无奈情况下,赵某只好签字,交了挂失费办完一切正式手续后,赵某经常到
4、提货处询问是否有人来冒领,商场让他听通知,如果没有通知,让赵某半年后来提货。同年 11 月8 日赵某托人到商场查问,电脑显示:10 月 27 日摩托车已被人提走。第二天赵某到商场交涉,商场推之不管。请问:商场办理了正式挂失手续,对挂失的商品被冒领应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评析:我国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每一民事主体在参加民事活动中,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应当对等、公平合理。商场享有收取挂失费用的权利而不尽任何义务显然是不合理的。民法通则还规定,显失公平的行为是可以撤销的民事行为。所以,该商场制定的挂失办法中关于货物被人冒领,商场不承担任何
5、责任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因而是无效的。另外,挂失是指遗失票据和证件时,到原发的机关去登记,声明作废。赵某已向原购物商场登记,声明作废,而仍被冒领者凭已挂失作废的提货单提走货物,是商场失职,对此,商场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因此而引起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何时?终于何时? 案例:某甲代 5 岁的儿子保管祖父留下的一笔财产。儿子满 18 岁后,要求使用这笔财产。某甲认为儿子大逆不道,忘恩负义,并认为幼儿根本不能拥有任何财产。那么法律对此会怎么看呢?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9 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
6、事义务的资格是终生具有的。某甲的儿子在 5 岁时继承祖父的一笔财产,无论他是不是成年人,这笔财产依法由其享有,只不过在其未成年时由某甲代管而已。所以,某甲拒不交付其子所继承的遗产,是违法的。子债应该父还吗? 案例:童某借给安某 700 元,并有借条。不久,安某因盗窃罪判处 9 年有期徒刑投入劳改。童某拿着安某的借条逼安父替子还债。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1 条规定:“18 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依法确立、变更和废止民事法律关系,承担其后果的能力。如果安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7、人,并且他所借款用途与其父无关,那么他与童某的借贷民事法律关系仅对童、安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那就是说只有借债的人,才有还债的法定义务,其他的人,包括安父在内均无还债义务。所以,安父不应替子还债。孩子偷卖手表,可以要买方返还吗? 案例:我有一个 10 岁男孩十分顽皮。今年三月,孩子把我妻子的刚买的一块进口手表偷出去,以五元钱的价格卖掉,我妻子几经追问才找到买主,耐心向对方说明情况,要求返还手表,并退回他五元钱。但对方却说手表是买的,又不是骗来的,怎么能退呢?请问,我们可以要求买方返还手表吗?评析: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2 条规定:“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进
8、行与他们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你的孩子年仅 10 岁,偷偷将你妻子的手表拿出卖掉,这种买卖活动明显地超出了他的年龄、智力的适应程度。这就是说,作为一个 10 岁的孩子,还不足以认识手表的实际价值,因而也不能有效地从事买卖活动。因此,你的孩子卖掉手表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你要求对方返还手表是可以的。如果对方坚持不予以返还,你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裁决。未成年人能不能享有著作权、发明权、荣誉权? 案例:年仅 15 岁的宋姣搞成了项发明,各种荣誉也将接踵而至,其发明专利权、荣誉权由谁享有呢?是宋姣?还是她的父母?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9、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从出生起就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发明权、著作权、荣誉权都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上述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受年龄的限制。宋姣搞出一项发明,依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当然享有发明专利权。而随之而来的各种荣耀,是她发明的必然结果,因此,荣誉也只能由她拥有。著作权也属此种情况,也不受年龄的限制。精神病患者在其能辨认自己行为时购买收录机有效吗? 案例:王某 1989 年患精神分裂症,经过治疗,病情趋于稳定。1993 年 6 月,王某在一家商店看到一台收录机价廉物美,就将它买了回来。其夫李某觉得这台收录机功率太小,想将其退掉,另买功率大的。营业员声明,货已卖出,
10、若不是质量问题或者有重大原因,商店不办理退货手续。李某退货心切,谎称王某正在发病期间,她的买卖行为无效。营业员声称从未发现过任何精神异常的人来买过收录机。双方诉至法院,法院认定买卖关系有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3 条第 2 款规定:“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由此可见,对那些尚未完全丧失其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只要所进行的民事活动与其当时的精神状态相适应,那么他的行为就有效,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上例中的王某购买收录机的行为,显然是在其精神正常的情况下所为的,所以是有效的。其他任何人不得以其精神曾失常
11、为由,阻止其正常地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更不能以此来否定其行为的有效性。妻子精神失常,丈夫能代她处理财产纠纷吗? 案例:我妻子去年夏天患精神分裂症,时好时犯,生活难以自理。今年五月,我岳父岳母相继去世,我代妻子前往处理遗产继承,但两个妻舅却说我是外姓人,不能插手他们兄妹的事。请问:我不能过问妻子的财产利益吗?评析:你妻子患精神分裂症,时好时犯,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是属于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我国民法通则 第 13 条规定:“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12、可见,你妻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处理财产纠纷这类较重大的民事活动,是她的精神健康状况所不能适应的,应由她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第 14 条、第 17 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精神病人的,其法定监护人首先是配偶。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她的法定代理人。因此,你作为丈夫,就是患精神病妻子的法定监护人,也是她的法定代理人。现在,你岳父母去世,你妻子依法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你完全有权代她取得这一合法利益。你两个妻舅认为你是外姓人不能插手他们兄妹间的财产纠纷,这是十分错误的,你可以耐心对他们证明道理,必要时可诉请人民法院裁决。公民的住所是指它的户籍所在地还是经常居住地? 案例:
13、陈某户籍所在地是北京。从 1983 的起,陈某与人合伙在深圳开了一家饭店,住在深圳经营饭店成了他的主要工作。1990 年,陈某因合伙纠纷,受到另一合伙人的起诉。官司打到北京市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法院将案件送至深圳市人民法院审查,并告知原告在深圳起诉。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5 条规定:“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住所,对于公民来说其重要性在于其有关的法律关系大多发生在住所周围,法律要求诉讼在当事人的住所地进行,目的也在于便于查清与当事人有关的法律关系,达到正确判案的目的。上例中陈某户籍所在地虽在北京,但他长年住在深圳,经营的
14、饭店也在深圳,合伙纠纷的发生地当然也是深圳,所以以深圳为其住所符合法律的要求,北京市人民法院告知原告到深圳起诉陈某,是符合法律要求的。战友夫妇双亡,我可做他们孩子的监护人吗? 案例:我有一战友,半年前在一事故中夫妇双亡,只留一个 10 岁的女孩子,只有在新疆工作的姨妈是唯一的亲属。我和这位战友是多年至交,想代他把孩子抚养大,直到独立生活。但我与这位战友没有亲属关系,我可以做孩子的监护人吗?评析:你在战友夫妇不幸死亡后,出于深厚的战友情谊和对他孩子的关心,想承担孩子的监护责任,抚养孩子长大成人,这是一种很高尚的行为。也是完全合法的。我国民法通则第 16 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
15、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由此可见,你作为孩子的监护人,除了本人自愿外,还得征得孩子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孩子住所地居委会的同意。同时,法律规定监护人要认真履行监护责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能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弟弟随叔叔生活,叔叔能处理弟弟的房产吗? 案例:去年,我父母因病先后去世,剩下了 14 岁的小弟跟随叔叔生活,弟弟的生活费用全部由我承担,我家有房屋五间,我已放弃
16、了继承,全部归我小弟所有。现在,叔叔未经小弟同意,将五间屋卖掉三间,说是作小弟的生活费,请问,叔叔这样作可以吗?评析:你父母死亡时,你弟弟年仅 14 岁,随你叔叔生活,你叔叔实际上是你弟弟的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第 18 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你家五间房屋已属你弟弟个人所有,你又承担了他的全部生活费用,你叔叔作为监护人,以支付生活费为名卖掉被监护人的房产,这是侵犯你弟弟合法权益的行为。 民法通则 第 18 条第 3 款规定:“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的合当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
17、被监护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根据上述规定,你可以从实际情况也发,或说服你叔叔弥补他的过错造成的后果,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请司法机关依法裁决。孩子在幼儿园被小朋友推倒摔伤,医药费由谁承担? 案例:我 4 岁的女儿入某幼儿园日托,1990 年 3 月的一天,在保育员带领下做游戏时被小朋友明明推倒,面部撞在花盆上,造成鼻骨骨折,经住院手术和治疗花去医药费 800 余元。幼儿园的领导认为医药费应由明明的父母承担,明明的父母认为应由我承担,请问,这笔医药费由谁承担?评析:你的女儿和小朋友明明按有关法律规定是未成年的无行为能力人,他们
18、的行为需要监护。监护就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在家中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他们入托到幼儿园,父母交了入托费,幼儿园(法人)就与孩子的父母形成了代理监护关系,幼儿园的保育员是幼儿园的工作人员,也是孩子的具体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第 18 条规定:“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保育员的职责就是监护好孩子,明明推到你的孩子,你孩子受伤,都是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所致,保育员是有过错的。幼儿园对保育员在工作中没有履行监护责任,级孩子造成了伤害,应承担民事责任,幼儿园应承担这笔医药费。宣告公民失踪的法定
19、条件是什么? 案例:李某于 1996 年离家出走。因为李某出走前是运输个体户,借钱买了辆运输车,李某出走后债主纷纷上门讨债。1997 年李妻王某为了还债打算变卖李某的汽车。因此,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为失踪人。法院审理后,因李某的出走时间未达到宣告失踪标准为由,驳回王某的申请。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20 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 2 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由此可见,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有三条:(一)须下落不明满 2 年、下落不明的时间应从最后得不到公民的消息之日起算。战争时下落不明,则从战争结束起算。(二)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被宣告失踪者的配
20、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三)须经人民法院宣告。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应发出寻找失踪公民的公告,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才能宣告。因此,上例中王某于李某出走一年后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申请,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符。所以,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其宣告李某为失踪人的申请。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可不可以变卖失踪人的财产? 案例:王某早年丧妻,有一子仅 7 岁,1993 年王某受单位指派进山采购毛皮,一去不归。两年后王某的弟弟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为失踪人,法律公告后未获王某下落,遂宣告王某为失踪人,王某财产由王某的弟弟代管,王某之子也有王某弟弟抚养。
21、此后,王某弟弟因无力负担王某之子的生活、教育费用,便将王某的彩电卖与他人,将钱用二王某之子的开销。对此,王某的其他亲属意见很大,有的表示要向法律告王某弟弟侵犯了王某的财产权。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21 条第 2 款规定:“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理人从失踪人财产中支付。 ”其中所指的“其他费用” ,在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中规定为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所以,上例中王某弟弟为王某之子的生活和教育而变卖王某的财产是合法的,别人不得干涉。只是王某弟弟不应将钱用于和王某之子无关的方面,更不应为
22、自己谋私利。妻子出走三年多,能申请宣告她死亡吗? 案例:我是长年驻安海岛的基层干部,1994 年春节探家时,和妻子因小事发生争吵,她竟丢下不满周岁的孩子离家而去,此后以多方查找,一直下落不明,至今已有三年六个月了。现在,我才得知她当时已同他有通奸关系,很可能同奸夫私奔外地了。请问,我可以申请宣告妻子死亡吗?评析: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的规定,你现在还不能申请宣告她死亡。因为 民法通则第 23条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一是下落不明满 4 年的,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满 2 年的。你的妻子下落不明是由于突然事故,因而应选用满 4 年的法律规定。而她现在离 4 年期限还差四个月。同时,如果
23、满了 4 年,你一旦知道她的下落;或者确知她没有死亡,也不能申请宣告死亡。鉴于上述理由,为了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你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她为失踪人,如果你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也可以向人民法起诉离婚。当然,如果她下落不明满 4 年后,通过法定程序宣告其死亡,就会产生与自然死亡同等的法律后果,你与她的婚姻关系随之消失,其个有财产也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已被分割的财产如何归还? 案例:李某因意外事故失踪后被法院宣告死亡。时值方革期间,因李某是昔日上海的大财主,其妻张某为表明与丈夫划清界线,便将李某留在家中的所有财物上交国家。15 年后,李某从海外归来,道出当年为了逃避批斗机时设
24、计亡海外的真相,并要求政府归还已被妻子处分(上交)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李某的申请下,撤销了死亡宣告,并考虑当年的特殊背景,判决返还李某的财产。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24 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第 25 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应的补偿。” 因此,李某 15 年后重新回到家中,根据他的申请,法律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当然,这样一来,原死亡宣告产生了继承关系也即告终止。其妻张某上交国家的财产,李某可以请求返
25、还。如果原物不存在,可以折价补偿。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债务如何承担? 案例:刘某是经营运输的个体户,刘某的儿子也参与经营,经营收益也由两人共享。1987 年,他的儿子结婚,刘某用经营所得为儿子买了一套家具,两人分开生活。1990 年刘某运输中不幸遇到意外事故,车毁贷损,欠债累累。债权人鉴于刘某已无力还债,便要求刘的儿子偿还。刘某的儿子断然拒绝,债权人遂向法院起诉。法院调查认定,运输业是刘某与其子共同经营,收益两人共享,债务应由两人承担,判决刘的儿子用自己的财产承担债务。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20 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经家庭经营的,经家庭财产承担债务。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26、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第 42 条规定,经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的,应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生产工具。上例中刘某与其子共同经营运输业,收益用于家庭,债务依法应以家庭财产承担。即使刘的儿子与刘分开生活,其住房和家具也是运输收益买的。所以,法律判决刘的儿子和刘共同承担债务是合法的,但是依法应保留两人的生活必需品和生产工具。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负无限责任,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合伙开饭店,债务应如何承担? 案例:我父与
27、孙某合伙开一饭店,我父投资 3000 元,孙某投资 5000 元。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了8000 元。孙某提出不再合伙经营,我们同意孙的意见。但是,在偿还这笔债务时,孙某又提出这 8000元的债务应平均承担偿还,为此我父和孙某发生纠纷。请问:合伙开饭店欠的债务应如何承担?评析:民法通则 第 35 条明确规定:“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据此规定,你父和孙某如果事先没有各自应承担债务的约定,则按照各自投资金的比例承担所欠的债务,如孙某强行让你父与其平均承担所欠的债务,你们可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解决。“法人”与“ 法定代表人”有何区别? 案例:常听到一
28、些厂长(经理)讲:“我是法人,在这里一切由我说了算。”翻阅报刊,又看到一些“法人代表 ”字样,难道“法人” 和“法人代表 ”是一回事么?评析:“法人”和“法人代表”之间是有明显区别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36 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而法人代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38 条规定,则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通常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应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也可以由副职行政负责人作为法人代表。 可见法人是一种组织,而法人代表则是代表这种组织行使职权的具生
29、命体的自然人。当然,我们谈法人和法人代表的区别,并不是说法人和法人代表之间就没有联系。一方面,有法人才会有法人代表,另一方面没有法人代表的法人也是不存在的,否则,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就无法实现。我国法律赋予哪些实体以法人资格? 案例:赵、钱、孙三人商定一家舞厅,雇有招待人员二人,开业前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要求注册为私营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工商部门审查了三人的具体情况后,认为其不具备私营企业的要求,舞厅不能取得法人资格,只能以合伙对待。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36 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 37 条又规定,法人应具
30、备四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那么,我国目前哪些实体能取得法人资格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能享有法人资格的实体有: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可享有法人资格的)等。上例中的三人合伙不具备私营企业的条件,不能享有法人资格,因此,工商部门不能以法人给他们登记注册。企业关闭期间能否以原法人名义与他人签约? 案例:1985 年 12 月,长径电扇厂与轻工业供销公司签订了一项合同,约定由电扇厂向轻工业公司提供小电扇 1 万台。交货期为 1986 年 1 月到 1
31、0 月。1986 年初,轻工业供销公司向电扇厂汇去 20 万元但直至年底未见电扇厂发货。经多方催促,未见回音,轻工业供销公司遂向法律起诉。法院经审理查明,长径电扇厂由于经营不善,已于 1985 年 11 月倒闭,留有原厂长组成清算小组处理善后。因此,该厂与轻工业供销公司签订合同时已不具备法人资格,合同应属无效,长径电扇厂因此而取得的对方款项应如数归还。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40 条规定:“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由此可见,法人终止,标志着其民事权利能力均告终止,民事主体资格已告丧失,在此期间,以它的名义进行的一切民事行为,均属无效。所以,上例中长径电
32、扇厂已于 1985 年 12 月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按照法律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法院判决电扇厂赔偿轻工业供销公司的损失,是完全正确的。存款单上的数额以哪个为准? 案例:我村农民去年五月在乡信用社存入一笔一年定期存款,存款单大写为壹仟伍百元,小写 150元,王当时对此没提出异议。一年后取款时,信用社以按小写 150 元记帐,帐款相符为由只承认其存款150 元,王对此不服,交涉不成诉至法院,请问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评析:法院对此将深入调查取证,如无确凿证据证实王存入 1500 元还是 150 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认定和兑付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凭证问题的规定,经信用社辩认存单无涂改之迹象,将按大写
33、金额壹仟伍百元认定。经办人员粗心大意造成的差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43 条的规定:“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信用社应对此负责。这笔借款应当向谁要? 案例:某手套厂借我单位一笔款已逾期一年多尚未偿还,现该厂被毛纺织厂兼并,并成立了中外合资某针织品有限公司。毛纺织厂的法人代表任该厂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可是该厂长却不承认应该还我单位的欠款,推说手套厂的债务还没交接,原手套厂却说根据移交协议,手套厂的所有债权债务已由毛纺织厂负责。请问,这笔借款向谁要?用什么方法要?评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44 条第 2 款和合同法第 26 条
34、第 3 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在你单位与某手套厂的借款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你单位的债权也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某手套厂被某毛纺织厂兼并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手套厂的债权债务应由毛纺织厂承担。毛纺织厂只有在完成兼并手套厂后才能与外商合资办针织品有限公司,这表明毛纺织厂厂长所称的手套厂的债务没有移交是不符合事实的,也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因此,你单位可依法请求毛纺织厂返还手套厂所欠你单位的借款和利息。如果毛纺织厂不能偿还的话,你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手纺织厂履行债务。企业破产后,资不抵债,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案
35、例:上海某电器厂与嘉兴某农机厂于 1983 年签订了一份加工铝制电热杯的合同,规定 1 年交货10 万只,每只 4.5 元。到交货时,电器厂发现 1/3 的杯壳不合格,要求农机厂补偿损失,但农机厂认为这是电器厂有意刁难,拒绝赔偿。电器厂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嘉兴农机厂是一个设备陈旧、技术工人缺乏的社办厂家。亏损相当严重, 1984 年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目前正在清算资产。经查该厂共欠 5家单位 50 万元的债务,尚欠职工工资 3 千余元,而自己的全部资产只有 25 万元。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48 条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上例中农机厂是集体所有制
36、企业法人,应以其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当它资不抵债时,对无法清偿的债务就不再承担民事责任,债权人也就无权要求农机厂成员以家庭财产来抵债。农机厂欠债50 万,全部资产只有 25 万元,扣除职工工资 3000 元外,余下的 247000 元由 5 家债权单位按比例分得,不足偿还的另 25 万元,农机厂就不再承担责任了。法人已经承担了民事责任,法人代表是否还要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我们服务公司是工商部门审批成立的集体企业。去个厂长谢某超越我厂经营范围与某厂签订了供销合同,结果使我厂造成很大经济损失。请问,企业当人已经承担了民事责任,法人代表还要承担责任?评析:法人承担了民事责任后,是否还要追究
37、法人代表的责任,这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说来,法律要求法人必须在主管机关批准登记或有关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法人代表代表法人在此范围内签订的合同或者其他民事行为,其后果由法人负责。即使是法人代表在法人的权利范围或者范围内作出了错误的行为,也应由法人负责。如果法人代表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超出法人的权利范围或业务范围,无论其行为对错,法人都概不负责。但是还须看到,法人代表在实际活动中的一些错误行为,包括侵权行为,甚至是违法犯罪行为,是代表法人履行职务时发生的,有的甚至是经法人组织同意或默许的。在此情况下,法人和法人代表都要承担必要的责任。对于法人代表是否承担责任问题,民法通则第 49条规
38、定:“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过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责任的;(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根据上述规定,厂长谢某超越本厂经营范围与他人签订供销合同,在法人承担责任的同时,谢某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买卖电视价格不公平可以变更吗? 案例:我是军人,今
39、年 3 月,我母亲患病送医院动手术,需要 300 元押金,我一时筹措不及,只好把买的一台电视机卖掉,买主了解内情乘机压价,一台价值 400 元的电视机只给了 200 元,我虽不情愿,但为了应急只好将电视机卖掉。事后,我总觉得价格不公平,请问,我现在可以提出变更吗?评析:你在母亲住院需用钱时,将自家的一台电视机出卖,这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是不能变更的。根据 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无效的民事行为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才由于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据你所述,你家的电视机本平价值 400 元,买主利用你急需用钱的时机,故意压价,以 200 元将电视买下。果真如此,这是一种显失公平的行为。即
40、一方利用另一方的急需和没有经验,买卖价格明显低于当时当地的行情,使一方损失较大而另一方因此而获利的行为。民法通则第 59 条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因此,你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或变更这一民事行为的诉讼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这起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案例:今年 3 月,某中学教师顾某将其父遗物一幅名家山水画卖给某文物商店,几天后,该店请专家鉴定,发现这并非真迹,而是仿制品,于是找到顾某要他退还画款,取回字画。但顾某不同意,认为这幅画原是其父生前收藏的,看过这幅画的人都说是真迹,不愿退还画款。双方相互争执不下。请问,这起买卖行为是
41、否有效,依法应如何处理?评析:所谓重大误解是反映行为人对自己所进行的民事活动的重要内容产生误解,并且基于这种误解而作出的民事行为,是违背他的真实意愿的。重大误解只是因为认识上的错误造成的,这种行为不存在严重违反法律和损害对方利益的主观故意。所以,我国民法通则第 59 条第 1 款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另据 民法通则第 61 条规定:“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此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 是否成立? 案例:张某因病去世,生前留有遗嘱,在
42、遗嘱中对其遗产作如下处分:(一)自行车 1 辆、电视机1 台赠给王某;(二)电冰箱、洗衣机各 1 台赠给丁某;(三)其他家庭用具和银行存款 2 万元及现金1500 元全部给张忠(其子),但张忠必须与丁某结婚,并且必须在领到结婚证后,才交付财产,否则,不得交付。这些财产由李某掌管。现在丁某已表示愿与张忠结婚,但张忠不同意,当张忠请求李某交付由他掌管的张某的遗产时,李某以不符遗嘱指示为由拒绝交付。张忠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所附条件乃干涉婚姻自由,违背法律规定,遗嘱部分无效,张某所立遗嘱中第(三)项遗产 2 万元、现金 1500 元等,按法定继承分割。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61 条规定
43、:“ 民事法律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特点是:(1)所附条件必须在为法律行为时尚未发生,而且必须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即能否实现这个条件是不可预知的;(2)条件内容必须合法。上例中,张忠必须与丁某结婚才能取得遗嘱规定的遗产,其附条件是不合法的,因为该条件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因此法院认定皮条件乃至遗嘱有关部分无效,按法定继承这部分遗产是合法的。这台彩电的损坏应由谁承担责任? 案例:我近期要调往外地工作,我的朋友知道后同我商量,要求我把东芝牌彩电卖给他。双方协定的价格是 1000 元。他将钱交给我以后,将电视机用三轮车拉走了。到家后,当他接通电源
44、,电视机不显示图像,他认为我的电视机在卖给他之前就坏了,他把电视机又给我送回来,要求我把钱退给他。我请来修理电视机的技术人员检查,他认为是搬运不当显像管损坏,事进行修理。王某坚决不要电视机了,如果非要卖给他,可再退给他一半的钱。我不知道他这样做是否合法?评析:你的朋友王某这种做法,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我国民法通则 第 72 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你和你的朋友王某根据口头合同构成了买卖电视机的法律关系但并没有特殊约定。因此,王某将钱交给你,你将电视机交给王某时,电视机的财产权已经转移。至于,王某在运输期间不慎将电视
45、机损趟,应由他自己负责。他要求你承担一半的责任,这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你们应该进行协商,争取自行解决,如不能解决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解决。挖到埋藏的金银怎么办? 案例:我们在野外施工挖到一坛金银,有同志说:“这是无主财产,谁挖到就归谁。” 还有的同志说:“我们应当发扬拾金不昧的精神,把它交公。” 请问我们应当怎么办?评析:你们遇到的问题,涉及到财产的所有权问题。一般来说,财产所有权归属是明确的。但有时因为动乱、多次转手、时间过久等原因,可能使财产所有权发生变更而成为无主财产。对于无主财产,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 民法通则 第 71 条规定:“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
46、应当对上缴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到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伺养动物,应当交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收归国有。在继承案件中,无人继承的财产原则上也应收归国有。你们在野外施工挖到的金银,属于无主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你们应当将其上缴国家,国家对你们应当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那种“谁挖到就归谁” 的说法是不对的。公民不肯把拾得的遗失物交还失主,怎么办? 案例:方某在浴池洗澡,不慎将金戒指丢失,有人看到金戒指被胡某拾到,方某向胡某索要金戒指时,胡某承认戒指是拾到的,但不肯归还方某,并说:“有丢的,有拾的,谁拾到是谁的。”评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79 条第 2 款规定:“ 拾得
47、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公民拾得遗物,应当如数交还失主;如果失主不明,就要交给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处理,如果认为拣来之物,既非偷,又非抢,应归自己所有,这是错误的,是同我国人民拾金不昧的道德风尚格格格不入的。方某向胡某讨还遗失物,胡某不肯归还,是对方某财产所有权的侵犯,是不法行为。如果胡某始终不肯归还方某的遗失物,方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胡某归还其物,如果因此遭受损失,可要求胡某赔偿。墙角基石被邻居挖掉,如果造成山墙倒塌应如何处理? 案例:王某的邻居李某在建房挖墙角时,把王某家的墙角石挖掉。引起墙基分裂,现墙有倒塌的危险。应如何处理?评
48、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83 条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李某建新房把王某的墙角石挖掉,引起墙角分裂这是一种侵权行为,所以李某应该尽快的设法排除妨碍,以免发生房墙倒塌砸坏人的恶性事件。如果李执意不肯排除妨碍,王某可以找居民委员会的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在问题没解决时,王某应采取一定措施以防止房墙倒塌。在商店买东西时,营业员多找回的钱,是否应该返回? 案例:田某在百货商店买洗
49、认粉时,他给营业员 10 元钱,洗衣粉 2 元一袋,可是营业员找回零钱98 元,多找回 90 元。事后营业员找到他,请他返还多找的 90 元。田某称这 90 元是你主动找回的,我可以不给你。田某说的产否有道理?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84 条规定:“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田某已成为百货市场的债务人了,这种债务是由法律规定的,叫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他的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从而在不当得种人与权益受损人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利益受损人(百货商场)有要求不当得利人(田某)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不当得利人(田某)负有向利益受损人(百货商场)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所以田某应该把多找的 90 元钱,返还给进货商店。悬赏究竟应否得到法律的保护? 案例:四川的王某认为,悬赏是一种不确定的许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而湖北的刘某的意见却相反,他认为悬赏的酬金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到底谁是谁非,请回答?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