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阜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2 目 录第 1 章 总 则 2第 2 章 建设用地 2第 3 章 建筑间距 2第 4 章 建筑退让 2第 5 章 容积率核算 2第 6 章 停车配建 2第 7 章 绿地控制 2第 8 章 环境景观 2第 9 章 配套设施 2第 10 章 四线控制 2第 11 章 单元控制 2第 12 章 监督检查 2第 13 章 附则 2附录 A:名词解释 .2附录 B: 日照分析规则 2附录 C:附图 .2 3 第 1 章 总 则1.1 制定目的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有效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开发,为国有土地使用和建设开发提供规划管理依据,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2、、标准规范,结合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阜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以下简称通则)。1.2 适用范围阜阳市中心城区及阜合现代产业园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程设计和建设,除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本通则。1.3 城市地域划分旧区范围:东至沙河路、南至一道河路、西至颍西路、北至泉河;新区范围:指城市规划区除旧区范围之外的区域。1.4 实施管理在通则实施过程中,为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根据城市发展情况和需要,依法进行相应的动态修订。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通则施行情况进行评估,经市政府同意后,可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并按法定程序批准后施行。
3、 4 第 2 章 建设用地2.1 城市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 定执行。2.2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性质相容性原则,并符合“ 地块图则” 个案性的规 划管理 规定。表 2-1 常用用地性质适建范围表用 地 代 码 用 地 类 别 适 建 范 围R R1/R2 一 类 /二 类居 住 用 地住 宅 及 其 附 属 道 路 、停 车 场 、小 游 园 ,居 住 小 区 及 小 区 级 以 下 的 幼 托 、文 化 、体 育 、商 业 (不 含 批 发 市 场 )、卫 生 服 务 、养 老 助 残 设
4、 施 、一 般道 路 交 通 设 施 、一 般 市 政 环 保 设 施 等 用 地 ,不 包 括 中 小 学 用 地 。B11/B12零 售 商 业 用地 /批 发 市场 用 地以 零 售 功 能 为 主 的 商 铺 、商 场 、超 市 、市 场 ,以 及 以 批 发 功 能 为 主 的市 场 用 地 ,管 理 与 服 务 设 施 、小 型 医 疗 设 施 、社 区 文 体 活 动 设 施 、一般 道 路 交 通 设 施 、一 般 市 政 环 保 设 施 等 用 地 。B13 餐 饮 用 地 饭 店 、餐 厅 、酒 吧 等 用 地 ,管 理 与 服 务 设 施 、小 型 医 疗 设 施 、社
5、区 文体 活 动 设 施 、一 般 道 路 交 通 设 施 、一 般 市 政 环 保 设 施 等 用 地 。B14 旅 馆 用 地宾 馆 、旅 馆 、招 待 所 、服 务 型 公 寓 、度 假 村 等 用 地 ,管 理 与 服 务 设 施 、小 型 医 疗 设 施 、社 区 文 体 活 动 设 施 、一 般 道 路 交 通 设 施 、一 般 市 政 环保 设 施 等 用 地 。B2 商 务 用 地金 融 保 险 、艺 术 传 媒 、技 术 服 务 等 综 合 性 办 公 用 地 ,管 理 与 服 务 设 施 、小 型 医 疗 设 施 、社 区 文 体 活 动 设 施 、一 般 道 路 交 通
6、设 施 、一 般 市 政 环保 设 施 等 用 地 。BB3 娱 乐 康 体 设施 用 地剧 院 、音 乐 厅 、电 影 院 、歌 舞 厅 、网 吧 、绿 地 率 小 于 65%的 大 型 游 乐设 施 等 用 地 ,赛 马 场 、溜 冰 场 、跳 伞 场 、射 击 场 、通 用 航 空 、水 上 运 动的 陆 域 部 分 等 用 地 。M 工 业 用 地产 品 展 示 馆 、配 套 办 公 、单 身 宿 舍 (公 租 房 )、工 矿 企 业 的 生 产 车 间 、库 房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包 括 专 用 铁 路 、码 头 和 附 属 道 路 、停 车 场 、一 般 市 政 环
7、 保 设 施 等 用 地 ,不 包 括 露 天 矿 用 地 。W 物 流 仓 储 用地 配 套 办 公 、单 身 宿 舍 (公 租 房 )、物 资 储 备 、中 转 、配 送 等 ,包 括 附 属 道路 、停 车 场 以 及 货 运 公 司 车 队 的 站 场 、一 般 市 政 环 保 设 施 等 用 地G1 公 园 绿 地 小 型 服 务 设 施 、社 区 文 体 活 动 设 施 、一 般 道 路 交 通 设 施 、一 般 市 政 环保 设 施 等 用 地 。G2 防 护 绿 地 一 般 道 路 交 通 设 施 、一 般 市 政 环 保 设 施 等 用 地 。GG3 广 场 绿 地 小 型
8、服 务 设 施 、社 区 文 体 活 动 设 施 、一 般 道 路 交 通 设 施 、一 般 市 政 环保 设 施 等 用 地 。 5 注: 管理与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的居委会、警 务室、服务中心、服务站,及配套管理用房等;小型商业服务业设施:包括小型超市、净菜市场、零售商店、会所、食堂、餐饮、娱乐、邮政网点、电信营业厅,用于培训、金融、保险、 证券等的 营业网点等;小型社会福利设施:包括敬老院、救助站等;一般道路交通设施:包括公交首末站、港湾式停靠站、公共停车场库、天桥、地道等;一般市政环卫设施:包括雨水泵站、 污水泵站、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再生资源回收点、公共厕所、环卫工人工作间等。2.
9、3 土地适建和使用规定在明确土地主导属性时,土地适建比例应满足下列要求:(1)以居住功能为主导用途的用地,居住建筑面积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 70%;(2)以商业功能为主导用途的用地,商业建筑面积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 60%;(3)一般绿地与广场用地,适建的管理用房、小型服务设施等,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 5%;(4)工业、物流仓储等用地,适建用地范围及适建比例应符合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2.4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应独立建设:(1)低层居住建筑基地 1000 平方米;(2)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基地 2000 平方米;(3)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基地 3000 平方米。2.5 建筑
10、基地未达到前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予核准独立建设: 6 (1)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站、变配电房、泵房、公厕、调压站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第 3 章 建筑间距3.1 总体要求(1)在满足日照分析要求的前提下,建筑间距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和建筑保护等要求确定。(2)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按相关要求提供日照分析结果,并对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法律责任,日照分析规则详见附录 B。
11、3.2 建筑日照标准(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阜阳市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为大寒日 2 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 1 小时的日照标准。(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 3 小时的日照标准。 7 (4)经规划审核的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 3 小时的日照标准。3.3 日照分析范围(1)拟建高层建筑北侧有现状建筑,对北侧的日照分析界线为拟建建筑高度的 1.1 倍,
12、最大不超过 100 米,具体以日照分析为准;拟建多层建筑北侧有现状建筑,对北侧的日照分析界线为拟建建筑高度的 1.28 倍,最大不超过 30 米,具体以日照分析为准。(2)拟建建筑南侧有现状建筑,对南侧的日照分析界线最大不超过 100 米。(3)拟建建筑东侧、西侧有现状建筑,对东侧、西侧的日照分析界线为拟建建筑高度的 0.5 倍,最大不超过 50 米。3.4 日照分析界限划定要求拟建建筑北侧为规划确定的有日照要求建筑,且尚未建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拟建建筑北侧用地内的拟建建筑退地界 12 米作为日照分析的界线,满足其日照要求。(2)拟建建筑位于规划街巷南北两则,而街巷宽度不足日照间距的,
13、北侧拟建建筑退街巷中心线 12 米作为日照分析的界线,满足其日照要求。(3)拟建建筑北侧为城市道路,道路北侧用地的退让参照多 8 层建筑退让该道路红线的距离要求作为日照分析的界线,满足其日照要求。 (北侧多层建筑允许设置商业的,商业层高按 4.5 米进行模拟)。(4)拟建建筑东侧、西侧为规划确定的有日照要求建筑,且尚未建设时,应采用镜像布置或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布置进行日照叠加分析。3.5 考虑视觉卫生要求,多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日照分析的前提下,同时应满足下列要求3.5.1 平行布置时(1)朝向为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 度(含 45 度)范围内的多层住宅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应不小于 16
14、 米。(2)朝向为东西向或南偏东(西)45 度至 90 度范围内的多层住宅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应不小于 13 米。3.5.2 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应不小于 13 米;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 14 米的,其间距按 16 米控制。3.6 考虑视觉卫生要求,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日照分析的前提下,同时应满足下列要求3.6.1 平行布置时(1)朝向为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 度(含 45 度)范围内的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A 南侧地上建筑层数在 11 层以下的,间距应不小于 24 米;B 南侧地上建筑层数在 1118 层的,间距应不小于 30 米; 9 C 南侧地上建筑层数在 18 层以上的,
15、间距应不小于 40 米,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 30 米(含 30 米)以内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0.4 倍;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3040 米(含 40 米)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0.45 倍;建筑正向重叠长度大于 40 米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 倍。(2)朝向为东西向或南偏东(西)45 度至 90 度范围内的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A 11 层以下的地上建筑应不小于 24 米;B 11 层以上的地上建筑应不小于 30 米。3.6.2 垂直布置时(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 16 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1)两幢建筑南北方向垂直布置时(型或型)
16、,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0.3 倍,且应不小于 24 米。(2)两幢建筑东西方向垂直布置时(型或型),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 0.25 倍,且应不小于 16 米。3.7 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1)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按高层住宅间距执行;(2)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的按多层住宅间距执行;(3)两幢建筑互为遮挡建筑时,分别计算间距,取较大值。3.8 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1)住宅建筑山墙间距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 10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3.9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之间的建筑间
17、距按下列要求确定(1)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住宅南侧,其间距按住宅间距执行。(2)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住宅北侧,多层间距不小于 16 米,高层间距不小于 24 米。3.10 非住宅建筑间距非住宅建筑间距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兼顾视觉卫生的要求。3.11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垂直贴建时必须满足住宅建筑规定日照要求,其建筑按整体建筑综合考虑,非住宅建筑墙面距离住宅建筑窗户 8 米范围内不得开窗。3.12 其他要求(1)受遮挡含住宅的综合楼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住宅的建筑间距执行,受遮挡部分在计算与遮挡建筑间距时,可扣除非住宅部分层高度,但扣除后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 16 米。(2)相邻
18、被遮挡建筑为违法建筑、临时建筑、未按规定留足间距的,其日照要求不予考虑。3.13 对因特殊原因,小区内因自我遮挡,造成个别居住住宅不能满足日照要求的,应严格控制总量500 户以下的居住小区不得超过 2%;5001000 户的不得超 11 过 1.5%(不足 10 户的按 10 户核算);1000 户以上的不得超过1%(不足 15 户的按 15 户核算)。建设单位应在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销售时要明确告知消费者。否则,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3.14 地形高差计算要求上述建筑间距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第 4 章 建
19、筑退让4.1 总体要求(1)建筑物退让建设用地边界、道路红线、城市蓝线、绿线、紫线等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分析、文物保护、风景区、市政管线、视觉卫生、消防、环保、交通和防灾等相关的规定、规范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通则相关要求。 (2)由高、多、低层等组合建筑及退台建筑的退让,分别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3)工业建筑、物流仓储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的退让,应符合相关的规范、规定及省、市相关政策要求。4.2 建筑退让用地边界(1)建筑为南北朝向布置时,退让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在满足日照、消防要求的前提下且不小于下表的要求。 12 表 4-1 建筑退让用地边界北侧最小距离(m)南侧最小距离(m)建筑高度类
20、型北侧用地有日照要求的北侧用地无日照要求的拟建建筑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建筑无日照要求的东西侧最小距离(m)备注低层 6 3 6 3 3 多层 12 8 12 8 3满足日照、消防间距高层 16 12 12 12 6.5满足日照、消防间距备注: 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应做镜像分析,满足日照间距要求。 边界外侧为公园、广场、绿地、水面等开放空间,建筑物退用地边界距离应不影响边界外 侧用地功能的使用。建筑若不开窗,南 侧退让距离可适当降低。(2)建筑为东西朝向布置时,退让南北向用地边界多层建筑6 米以上,高层建筑 9 米以上,同时应满足日照、消防间距等要求。(3)各类拟建建筑退让地界如因自身有特殊要求需要增
21、退距离的,增加部分由拟建建筑单方面退让。4.3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的多、低层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W)的距离按以下要求控制: 13 A 临城市快速路两侧,后退红线距离不小于 20 米。B 临城市道路(W50 米)两侧,后退红线距离不小于 15 米。C 临城市道路(30 米W50 米)两侧,后退红线距离不小于10 米。D 临城市道路(W30 米)两侧,后退红线距离不小于 5 米。(2)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宾馆、大型商业设施等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所在建筑的主墙面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应不小于 30 米。(3)高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按下列规
22、定控制:表 4-2 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注: W 指道路 宽度。 超高层非住宅建筑的退让应在不小于本条款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退 让距离。 建筑后退道路 红线的计算点为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最外墙面线。 高层建筑临城市快速路,后退红线距离不应小于 30 米。(4)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退让道路切角线的距离应按主要道路要求,并宜增加 10 米执行。(5)立体交叉路口周围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由规划行道路级别高 层 建 筑 后 退 距 离 ( 米 )建筑高度(h)W 30 米30米 W 50米W50 米h50 米 10 15 2050h100 米 15 1
23、5 20h100 米 20 20 30 14 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论证后,视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表 4-3 立体交叉路口周 围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6)旧区改建,在满足消防和交通要求前提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下一级退让道路红线的要求。(7)严禁建筑的基础、管线、化粪池等地下附属设施逾越道路红线。(8)在规定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台阶等零星建(构)筑物;雨篷、阳台、凸窗等可外挑,其最大出挑宽度不得超过 1.8 米,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 4.5 米。4.4 建筑退让绿地绿线(1)除工业厂房外,建筑退让各类绿地
24、、绿线的距离应不小于 5 米(不包括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的绿地)。(2)沿各类绿地、绿线一侧设置出入口时,建筑退让绿线应不小于 10 米,商业建筑退让绿线应不小于 15 米。(3)建筑同时退让城市绿线、道路红线时,按最大值进行控制。后退距离(米)道路级别 W30 米 30 米W50 米 W50米W30 米 15 15 2030 米W50 米 15 20 25W50米 20 25 25 15 4.5 地下建筑退让(1)地下建筑物后退相邻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应小于地下建筑物埋置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高度)的 0.8倍,且不少于 5 米。(2)按上述距离要求退让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
25、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同时向周边用地单位和利害关系人公示后,可适当缩小后退距离,但不得影响城市道路结构与城市管线及相邻建、构筑物的安全,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3)当界外建(构) 筑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时,应视建筑结构设计及场地地质情况,加大新建地下建筑后退地界的距离。(4)当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协商谋求地下建筑联体建造时,可不按上述要求控制连接处离界距离,但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5)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设置有连接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 4 米,净高度不小于 2.8 米。4.6 建筑退 让电力线的距离应满足电力
26、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1)在电力线路保护区(高压走廊)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2)建筑距各级电压架空线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宜小于以下规定: 16 表 4-4 建筑退让电力架空线距离指标表电压等级(KV ) 110 35110 150220 330500建筑后退距离(m) 5 10 15 20(3)在城市旧区,执行上表规定确有困难时,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环保等部门核定。4.7 建筑退让铁路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应符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建筑退让铁路线的距离应同时满足以下规定:(1)高速铁路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
27、50米。(2)铁路干线两侧建设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20 米。(3)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 15 米。(4)铁路两侧的围墙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 10米,围墙的高度应不大于 3 米。(5)临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6)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定。 17 4.8 围墙退让沿城市道路不宜修建围墙,鼓励以绿化带作为隔离,确需修建围墙的,应采用通透围墙,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 1.5 米。4.9 其他设施退让遵从各行业规定第 5 章 容积率核算
28、5.1 住宅建筑(1)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应超过 3.2 米(含 3.2 米)。标准层层高超出 3.2 米的部分,按每 3 米为一层,采用比例折算的方法计入该层建筑面积,并按折算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2)住宅建筑的门厅、回廊、走廊等公共部分和共享空间的层高不受本项前款规定限制。5.2 商业、办公建筑(1)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应超过 5.2 米(含 5.2 米)、办公(酒店)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 4.2 米(含 4.2 米)。标准层层高超出部分,按每 3.6 米为一层,采用比例折算的方法计入该层建筑面积,并按折算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
29、积计算)。(2)商业、办公(酒店)建筑的门厅、大厅、回廊、走廊等公共部分和共享空间,影院、剧场、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以及大型商业建筑的层高不受本项前款规定限制。 18 5.3 建筑附属物(1)阳台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活动平台、应按阳台计算的结构连板(构架)等非公共活动空间。A 阳台的顶盖不能覆盖底板的 2/3,不计算建筑面积;覆盖底板超过 2/3 时,按实际 覆盖底板的部分计算建筑面积;B 不封闭阳台顶盖高度超过 1.5 个层高的,视为无顶盖,不计算建筑面积;C 进深超过 2.0 米的不封闭阳台,2.0 米以内按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超出部分按投影面积全面积计算
30、。D 阳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活动平台、应按阳台计算的结构连板(构架)等非公共活动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应超过该房屋建筑水平投影面积的 15%,超出部分应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2)飘窗飘窗应凸出主墙体之外、飘窗进深不得超过 0.7 米、飘窗净高不得大于 2.2 米、室内外高差不低于 0.45 米,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否则按飘窗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3)设备平台设备平台应在主体结构之外、设备平台出挑进深不得大于0.6 米、设备平台围护结构高度不得超过 0.5 米、设备平台长度不 19 得超过房间开间宽度(或阳台
31、宽度)的 2/3、设备平台与室内高差不得低于 0.1 米。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否则按阳台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4)结构连板(构架)三面有围护结构、有顶盖(或顶部为结构连扳、构架)的结构连扳(构架),按阳台规定计算建筑面积。(5)地台主体结构内设置的地台,无论地台高度多少,均按地台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5.4 地下空间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不得超过室外地面 1.5 米(含 1.5 米),超过 1.5米的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计入容积率。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
32、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 0.3 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5.5 地面停车库(楼)(1)鼓励使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设施,对于已建小区、原有商业、办公等用地,增建地下车库确有困难的,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建设地面停车库(楼),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2)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原有闲置土地建设地面停车库(楼), 20 如作为对社会开放使用的公共停车库(楼),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5.6 不计算容积率面积范围(1)地下空间应明确使用功能,面积不纳入容积率指标计算。(2)建筑底层架空且无围护结构,用作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不计入容积率。其中有围合
33、的部分按围合面积计入容积率。架空层不得围合封闭改做他用或出售、出租。(3)在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出让合同)之外多建的教育设施、环卫设施等不计入容积率。(4)地下室有顶棚的出入口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5)避难层不计容,设备层兼做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 4.4 米,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5.7 本条款未明确部分按“GB/T179861-2000 房产测量规范第一单元:房产测量规定”执行5.8 测量误差 在规划核实时,其误差范围应符合公式 0.08 +0.006S 要求。S第 6 章 停车配建6.1 配建停车场(库) 21 (1)不同性质类别建筑的(非)机动车位停车指标按照表 6-1
34、执行;综合建筑的(非)机动车位停车指标按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分项累计计算。(2)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符合本通则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3)停车场(库)的建设必须与其相配的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严禁改变停车场(库)的使用性质。(4)建筑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应按其使用功能和本通则规定的指标重新配置停车位。表 6-1 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注: 上述各项指标均为下限; 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上表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分项累计计算;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 1 个的以 1
35、 个计算; 旅馆配套的餐馆、娱乐、商场设施停车位另计; 本表停车位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建筑类型 计算单位 非机动车 小型汽车普通住宅(含公寓) 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1.5 1.0住宅 经济适用房、公租房 车位/户 2 0.2商务办公 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4.0 1.0旅馆、酒店 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0.1 1.0商业零售 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7.5 1.0专业批发市场 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6.0 0.6体育场馆 车位/100 座 20 3.0影剧院 车位/100 座 5.0 3.0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 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1.5 0.8综合
36、医院 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3.0 0.8工业厂房 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1.0 0.2仓储物流 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1.0 0.4市区公园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8 5游览场所 城郊风景区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10 8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30 20中小学校 车位/100 名师生 50(中学)15(小学) 0.4学校大专院校 车位/100 名师生 50 5 22 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6.2 停车场(库)(1)住宅小区地面停车率不得大于 20%,地面停车泊位不得占用小区公共绿地。(2)鼓励住宅小区采取地下停车,禁止采用地下机械式停车设施。(3)住宅小
37、区沿街商业、办公的停车位应单独按标准配建,并宜就近设置,避免与住宅配建车位相互干扰。(4)停车场(库)车位尺寸,按照小汽车泊位 2.4 米5.3 米进行设置。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 2530m 2;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 3035m 2;非机动车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 1.51.8m 2。(5)公共停车场的“子母式 ”停车泊位按一个泊位 进行计算。(6)新建住宅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的比例应达到 20%以上,大型公共建筑物、公共停车场不低于 10%。6.3 机械式停车设施(1)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
38、(2)商业、办公确需设置机械停车设施的,其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 30%。(3)采用升降式或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 1.9 米。 23 6.4 停车场出入口设置(1)停车场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和城市道路宜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交角不宜小于 75 度。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宜右进右出。(2)鼓励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密切配合,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当设置缓冲区。(2)停车场(库)出入口不得设置在城市道路绿带范围内,确因场地条件限制的,需经专题论证。第 7 章 绿地控制7.1 各类建设用地范围内绿地面积的比例,
39、除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城市绿地规划建设指标的标准外,还须符合以下规定(1)新区居住用地绿地率应不小于 35%;(2)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绿地率应不小于 20%;(3)机关团体、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科研院所、部队等用地,绿地率不宜小于 35%;(4)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绿地率应符合省、市相关政策要求,对有大气、噪音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应设置绿化隔离带;(5)属于棚户区改造或旧区改建的项目,绿地率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上述标准的 5 个百分点;属于风景区周边控制区范围 24 内的项目,绿地率应高于上述标准的 5 个百分点;(6)小区内底层院落内绿化,不计入绿地率。7.
40、2 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垂直与平面相结合的绿化(1)屋面(含架空层、半地下库房)绿化面积(每块面积100m2)可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计入绿 地率。其折算公式:F=MN。公式中: F地面绿地面积,M 屋顶地栽绿化面积,N有效系数(见下表)。表 7-1 屋顶绿化面积折算一览表(2)确能保证公众可达性的屋顶绿化,可酌情提高核算指标,h1.5m且具有可达性的屋顶绿化可计 入公共绿地面积。7.3 鼓励生态绿化(1)地面停车位必须设置雨水渗透设施,树阵式停车泊位应不小于地面停车泊位 35%。(2)绿地内不透水硬地不得超过绿地面积的 10%。透水绿地式停车并有树阵式绿化的可计入绿地率,植草
41、砖折算比例 30%,透水式乔木停车折算比例 70%。(3)古树名木树冠周边宜留出不小于 20 米的公共保护空间。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 h(单位:m) 有效系数(N)h1.5 1.01.5h24 0.3h24 0.1 25 第 8 章 环境景观8.1 总体要求地块建设开发时,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建设工程设计等应与项目周边影响范围内的自然环境、历史文化、地形地貌、建构筑物、市政管线、道路交通等进行统筹分析、综合研究,并与环境相协调。8.2 沿颍河、泉河的建筑布局管控沿颍河、泉河宜进行建筑高度分区及视线通廊控制,宜每隔不超过 66 米设置一条垂直于景观资源地区的视线通廊,每条视线通廊距离
42、地面 24 米以上部分的宽度不宜小于 24 米,在 24 米以下部分通透率应不低于 30%。8.3 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建筑单体管控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建筑应综合考虑城市街景和单体形态,合理确定建筑形体高宽比例。(1)居住建筑以点式为主,板式居住建筑面宽不应超过 66 米。(2)高层建筑的山墙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山墙宽度和面宽比应不小于 0.3。(3)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住建筑,立面设计应按公共建筑要求处理,且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和外置式防盗窗。(4)限制沿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两侧建设小型商业设施(商 26 业设施带),大型商业设施除外。(5)通透率的要求沿快速路建筑界面总长度,不得大于该地块临街道
43、路红线长度的 60%;沿主干道建筑界面总长度,不得大于该地块临街道路红线长度的 70%;沿次干道、支路建筑界面总长度,不得大于该地块临街道路红线长度的 80%。8.4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 6 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主干路及以上级别道路的机动车道不宜小于 5.5 米,其他级别道路的机动车道不得小于 4.5 米。(2)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8.5 建筑色彩、材质与照明(1)建筑色彩的主色调应符合阜阳市城市风貌整体控制要求,鼓励使用原质材料色彩。(2)建筑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宜使用明度和饱和度过高的色彩。同一项目或
44、单体建筑色彩不宜超过 3 种。(3)沿城市主干道的商业建筑,有裙房的建筑,裙房的外墙饰面宜采用石材;无裙房的建筑,外墙石材饰面不宜小于 3 层。(4)单体方案设计时应明确建筑色彩与材料,重要建筑的外 27 墙材料应见证取样、工程竣工核实比对。(5)城市建筑景观照明设计:不得影响建筑造型;不宜使用外溢光和杂散光,避免对室内活动干扰,减少环境光污染。8.6 建筑室外装修的规定(1)要满足城市色彩控制要求,不宜使用明度和饱和度过高的色彩,不得擅自改变原有建筑色彩,不应使用刺激性色彩;(2)不得增加使用面积,不得增设超过建筑退让红线的立柱、台阶等;(3)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作悬挑装修;(4)屋顶装
45、修应符合有关间距、景观等的规定;(5)沿街建筑立面二次装修必须与原建筑立面协调,并按规定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8.7 城市雕塑设置的规定设置雕塑不应影响城市交通和交通视线,方便公众观赏。雕塑和小品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8.8 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等的规定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符合阜阳市相关政策要求,并应符合建筑、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安全等要求,空间造型应与环境相宜。(1)道路红线内悬挑的灯箱、广告、招牌与人行道的净空应不小于 3 米。 28 (2)与人行道垂直方向立柱布置的,其净空高度应不小于 2.5米
46、,总高度不大于 3.7 米;不应侵入车道;立柱不应影响行人交通。(3)沿道路布置的落地灯箱、广告、指示牌,宜沿道路侧面平行布置,并压缩占道路横断面的宽度。(4)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通行和交通视线的灯箱、广告、招牌、指示牌,主、次干道两侧严禁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闪烁照明。(5)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设施、政府行政用地、军事用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应设置商业性广告。第 9 章 配套设施9.1 总体要求(1)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确定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行政办公等各类设施的位置与规模。(2)新区建设应本着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建设的原则按规范要求
47、进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旧区改造必须以旧城区原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为基础,增补缺项,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3)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在满足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应相对集中设置。居住区的商业中心、服务中心、医疗中心、文化中心和管理中心宜集中设置,形成单元的综合服务中心。居住区配套设施应按相关规范配套建设,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9 9.2 教育设施居住管理单元应配套的教育设施:幼儿园、小学、初中。非居住单元中兼有部分居住用地的,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配建相应规模的幼儿园。(1)幼儿园配建标准入学学生的千人指标为:40 人/千人。规划独立新建幼儿园按照规范确定规模,不宜小于 6 班,以 915 班
48、为宜。(2)小学配建标准入学学生的千人指标为:80 人/千人;生均用地面积不小于 14平方米。(3)初中配建标准入 学 学 生 的 千 人 指 标 为 :40 人 /千 人 ;生 均 用 地 不 小 于 20 平 方米 。9.3 医疗卫生设施每个居住管理单元至少设置 1 处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 1400 平方米;综合医院所在管理单元内的可不必设置社区医疗服务中心。9.4 文体设施每个居住管理单元至少设置 1 处单元文化活动中心,建筑面积 200 平方米/千人,用地面积 300 平方米/千人。9.5 养老设施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 30 设施,养老服务设
49、施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 0.2 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居住管理单元内养老服务用房,按每千人 60 至 90 平方米配建。9.6 行政管理及其他设施(1)单元管理服务中心:除专项规划规定外,每个管理单元应按 90 平方米/千人,建筑面积不小于 300 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单元社区行政管理及社区服务用房。(2)菜市场(农家超):除专项规划规定外,居住管理单元内应按 90 平方米/千人、建筑面积不小于 2000 平方米的标准配置菜市场(农家超)。(3)物业服务用房:按相关条例执行。9.7 市政公用设施给排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环卫等设施应按照规范、相关专业规划以及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9.8 公共安全设施人 防 、抗 震 防 灾 等 公 共 安 全 设 施 应 依 据 城 市 居 住 区 人 民 防 空工 程 规 划 规 范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等 相 关 规 范 设 置 防 护 设 施 。第 10 章 四线控制10.1 城市绿线10.1.1 绿线的管控管理单元中,应明确绿地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