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XX.XXX.XXXXXDB 37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DB37/T 2016村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规范Rural garbage collection and transportation service standards(报批稿)2016 - XX - XX 发布 2016- XX - XX 实施山 东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DB37/T 2016I目 次前 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服务提供主体基本条件 .15 基本要求 .16 设施设备和人员配置要求 .26.1 设施设备 .26.2 人员 .27 服务要求
2、 .27.1 垃圾投放要求 .27.2 垃圾收集要求 .27.3 垃圾运输要求 .37.4 安全作业要求 .38 监督评价和持续改进 .48.1 监督评价 .48.2 持续改进 .4DB37/T 2016II前 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昌邑市康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昌邑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昌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昌邑市康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昌邑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昌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范满国、齐 琳、张言读、焦治星、付国治、倪 剑、王传名、孙美平、刘莎莎、张庆
3、唤。DB37/T 20161村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村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提供主体基本条件、基本要求、人员和设施设备配置要求、服务要求、监督评价及持续改进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村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095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CJJ/T 102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 205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范DB11/T 354 生活垃圾收
4、集运输管理规范环办2010178 号 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指南(试行) 建村(2015)170 号 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垃圾收集容器 waste receptacles 用于收集生活垃圾的容器,包括果皮箱、垃圾桶(箱)和垃圾池(房)等。3.2 垃圾收集运输车 trucks for waste collection and transportation用于收集、运输垃圾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4 服务提供主体基本条件服务提供主体应具备环境卫生相关行业等级资质,且合法经营,无不良记录;应具备提供合格村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
5、务所需周转资金、技术、人员、设备、制度保障等条件。5 基本要求5.1 应及时收集运输村镇生活垃圾,无遗留,无积存。5.2 应密闭收集运输村镇生活垃圾,不扬撒,不拖挂,无渗滤液滴漏,无二次污染。DB37/T 201625.3 应保持垃圾收集运输车容整洁,作业时即时清理,作业后全面清洗,必要时喷洒除臭、杀菌、灭蝇药物。5.4 应在垃圾收集点和转运站常设毒鼠站灭鼠,定期消杀蚊蝇,控制蚊蝇鼠害在规定数量范围内。5.5 应通过宣传教育提升环卫社会认知度,启发公众维护环境卫生的自觉性。6 设施设备和人员配置要求6.1 设施设备6.1.1 设施设备配置应符合 DB37/XXXXXX 中6.2的规定要求。6.
6、1.2 服务提供主体应采用新设备新工艺,淘汰影响市容市貌和收集运输作业的旧设备旧工艺。6.1.3 新增运营车辆和设备,应符合环卫作业和服务购买主体的要求。 6.1.4 垃圾收集运输车应具备防遗洒机构或装置,保证垃圾和污水在收集运输过程中不遗洒。6.1.5 可在垃圾收集容器和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的明显位置标示服务提供主体名称或图标;及时修补、更换破损的标志。6.1.6 垃圾转运站宜建设在生活垃圾产生量大且方便运输的地方,不宜设置在公共设施相对集中或人流车流密集区域。6.2 人员6.2.1 人员配备和服务要求,应符合 DB37/XXXXXX 中6.3和7.1的规定要求。6.2.2 垃圾收集运输车辆驾驶
7、员应具有与所驾车型相匹配的驾驶执照,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6.2.3 垃圾收集运输人员应接受岗位技术培训,熟练掌握垃圾收运与设备操作规范。7 服务要求7.1 垃圾投放要求7.1.1 应将医疗卫生垃圾、涉外单位垃圾、受有害物质污染的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等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别收集。7.1.2 应将废电池、废灯具、废弃小电子产品、过期药品、农药瓶等有毒有害垃圾单独投放,分类收集处理。7.1.3 应将家用电器、废纸、废金属、废玻璃、废塑料等进行分类投放,回收利用。7.1.4 应将沙发、卫生洁具等大件垃圾按指定地点存放,定期清除。7.1.5 应将建筑垃圾单独存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并符合
8、DB37/TXXXXX 的要求。7.1.6 村(居)民应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容器,不宜乱倒、乱放;不得将餐饮垃圾、农业废弃物和煤灰渣土等混入生活垃圾。7.1.7 不得向河流、湖泊、沟渠、水库等水体或排水管道口周边倾倒生活垃圾。7.1.8 村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的分类标志应符合GB/T 19095的规定要求,垃圾分类应符合CJJ/T 102的规定要求。7.2 垃圾收集要求7.2.1 收集容器要求DB37/T 201637.2.1.1 应保持垃圾收集容器外观整洁,周围3米内无垃圾和污水,无明显异味。7.2.1.2 应定点设置、整齐摆放垃圾收集容器a)垃圾收集容器置放点:镇(街)区宜于相对隐
9、蔽、不碍观瞻,且便于投放、清运的地点设置;村(居)内宜于方便投放、清运的主要道路两旁设置。b) 垃圾收集容器置放点地面应适当硬化,宜设置污水排放渠(管)道。7.2.1.3 宜使用具有防腐、耐用、阻燃、抗老化功能的密闭移动式垃圾收集容器。7.2.1.4 垃圾收集容器应标识清晰规范,便于识别。7.2.1.5 应定期维护、更新、添加垃圾收集容器,满足投放、收集的基本需求。7.2.2 垃圾收集要求7.2.2.1 应按规定路线、地点和时间进行收集作业,不得甩点漏点,作业人员驾驶收集运输车辆到达垃圾收集点时应有明显声响提示,收集后车走地净,无垃圾和污水遗留。7.2.2.2 应及时收集垃圾收集容器内的垃圾,
10、不得溢满和散落,收集后归位摆放垃圾收集容器。7.2.2.3 应及时收运清扫路面(含天桥、地道)产生的垃圾,不得堆放于路边。7.2.2.4 应及时收集集贸市场、学校、公园广场等公共场产生的垃圾,并日产日清。7.2.2.5 保洁员可定时上门收集垃圾,定点投入垃圾箱(池)内。7.2.2.6 垃圾收集人员应做好垃圾收集记录。7.2.2.7 应规范垃圾收集作业,避免违规操作损坏垃圾收集容器。7.3 垃圾运输要求7.3.1 非机动车垃圾收集运输7.3.1.1 收集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撒、漏、扬尘等带来的污染问题。7.3.1.2 应在规定时间将垃圾运送到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倾倒。7.3.1.3 作业结束后,应将
11、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不得随意乱停乱放。7.3.2 机动车垃圾收集运输7.3.2.1 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技术规范。7.3.2.2 应保持垃圾收集运输车辆运行完好率不低于95%。7.3.2.3 应建立和完善垃圾收集运输车辆运营、使用、保养、维修及监督检查等制度,以记录、统计、检查、考核垃圾收集运输作业情况。7.3.2.4 应根据垃圾运输距离选择直运或转运;转运时宜配备与转运站设备配套的垃圾收集运输车辆。7.3.2.5 可装备垃圾收集运输车辆记录仪,适时获取其行驶轨迹、装载重量、燃油消耗等数据信息。7.3.2.6 应备有垃圾收集运输应急车辆及联系方式,作业车辆出现故障时,可启用
12、应急车辆接替作业。7.3.2.7 垃圾收集运输车辆进入垃圾处理场(厂),应遵照其管理要求作业。7.3.2.8 风、雨、雪等特殊天气作业时,应符合DB37/XXXXXX 中附录A的相关要求。7.4 安全作业要求7.4.1 出车前应检查车辆制动、转向、喇叭、胎压、前后方向及刹车指示灯是否完好,必要时可空载运行,验证运行指数,防止“带病”行驶作业。DB37/T 201647.4.2 作业人员应遵守交通法规,保证行驶作业安全。7.4.3 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生活垃圾装卸作业,不得超载作业。7.4.4 作业人员应穿着反光标志工作服和安全帽上岗作业,夜间和凌晨作业时,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7.4.5 应按照规定要求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8 监督评价和持续改进8.1 监督评价 8.1.1 应由服务购买主体对本标准“7 服务要求”规定的内容进行监管。8.1.2 服务提供主体应实施村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内部检查考核制度,通过服务热线、短信、微信、信函等信息渠道获取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适时反馈整改要求和结果。8.2 持续改进8.2.1 服务提供主体应针对村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存在的问题,制定落实改进措施,全面提升服务质量。8.2.2 服务提供主体应注重环卫新科技应用和垃圾收集运输作业方式、管理模式创新。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