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IT 第一案 ”一、背景与案例过程(一)公司简介1.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通信设备的民营通信科技公司,总部位于中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基地。华为的产品主要涉及通信网络中的交换网络、传输网络、无线及有线固定接入网络和数据通信网络及无线终端产品,为世界各地通信运营商及专业网络拥有者提供硬件设备、软件、服务和解决方案。华为于 1987 年在中国深圳正式注册成立。华为的产品和解决方案已经应用于全球 170 多个国家,服务全球运营商 50强中的 45 家及全球 1/3 的人口。2.思科公司(Cisco Systems),成立于 1984 年 12 月,是全球领先的网络解决方案供应商。
2、Cisco 的名字取自 San Francisco(旧金山),那里有座闻名于世界的金门大桥。可以说,依靠自身的技术和对网络经济模式的深刻理解,思科成为了网络应用的成功实践者之一。与此同时思科正在致力于为无数的企业构筑网络间畅通无阻的“桥梁”,并用自己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行业经验、先进的技术,帮助企业把网络应用转化为战略性的资产,充分挖掘网络的能量,获得竞争的优势。思科的产品:主要有以路由器,交换机,IOS 软件为主,还有宽带有线产品、板卡和模块、内容网络、网络管理、光纤平台、网络安全产品与 VPN 设备、网络存储产品、视频系统、IP 通信系统、远程会议系统、无线产品、服务器等硬件。(二)华为和
3、思科知识产权纠纷案1.时间轴2003 年 1 月 23 日,思科正式起诉中国华为公司及华为美国分公司,要求停止侵犯思科知识产权。2003 年 1 月 24 日,华为公司回应,一贯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并注重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2003 年 2 月 7 日,华为公司宣布停止部分被指侵权产品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2003 年 3 月 14 日,思科拒绝对华为公司涉嫌窃取其商业机密研发类似产品进行进一步刑事调查。2003 年 3 月 18 日,华为一名前雇员周一在递交联邦法庭的文件中声称,华为抄袭思科,连瑕疵都一样。2003 年 3 月 19 日,华为否认剽窃思科的知识产权,并指控思科出于垄断市场的目的诋
4、毁该公司的形象。 提出 3 项反诉:华为对思科的专利不构成侵权、判决思科专利无效以及思科不公平竞争。2003 年 3 月 20 日,华为公司与美国 3COM 公司联合宣布,双方将组建合资企业,华为-3COM 公司。2003 年 3 月 25 日,3COM 公司 CEO 为华为作证,称华为没有侵权行为。2003 年 3 月 26 日,思科坚持要求美国地方法院下令禁售华为产品。 2003 年 4 月 14 日,华为回应思科指责,声称早已采取有效步骤从美国市场上撤回了那些产品。2003 年 6 月 7 日,美地方法院判华为停止使用有争议的代码,但认为思科没足够证据证明华为抄袭。2003 年 6 月
5、10 日,思科、华为互不相让,分别称将继续寻求法律手段解决和保护公司正常权益。2003 年 6 月 11 日,3Com 要求法官裁决与华为合资生产产品没有侵权。2003 年 10 月 1 日,两公司达成初步协议,同意在独立专家完成审核的过程中中止诉讼,暂停 6 个月。2004 年 4 月 6 日,思科向美地方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法院继续延期审理该公司同华为的专利纠纷 6 个月。2004 年 7 月 28 日,思科与华为最终达成和解,法院终止思科对华为的诉讼,全部解决了该起专利争议。2.案例简介案件起因:2003 年 1 月 23 日,思科公司在美国指控中国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其美国分公司盗用部分思
6、科的 IOS(互联网操作系统)源代码,并应用在其 Quidway 路由器和交换机的操作系统中,对思科专利形成至少 5 项侵权。华为对该指控的态度是:(1)否认对思科源代码有侵权行为;(2)对涉及思科提出的其它侵权指控行为,华为只认为仅使用了思科的私有协议(理论部分有解释);(3)对思科私有协议的使用也是在有限的范围之内(即私有协议的保护区外),并且是在为满足用户需求的不得已情况下进行的。于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到了思科的私有协议是否具有合法性以及使用该协议是否属于侵犯思科的知识产权的问题上。随后,华为停止在美国出售被思科系统指控的产品,将这部分产品资料从其美国网站上删除,回收在美国售出的此类产
7、品。但同样的产品仍在其他市场出售。华为表示,存在专利权争议的产品只占其在美业务的很小一部分,撤货并不影响其正常业务。2003 年 3 月,华为与美国 3COM 公司在香港成立合资企业华为-3COM,在美国市场上将华为的路由器产品冠名 3COM 品牌出售。3COM在美国市场提供中低端路由器产品,并拥有自己相对完整的渠道。联盟关系达成之后,3COM 为华为-思科诉讼案中作证,否认华为侵权,并暗示思科的诉讼带有反竞争性质,是一种知识权滥用的行为。案件结局:2004 年 7 月 28 日,思科与华为最终达成和解。美国地区法院虽然做出了禁止华为公司使用思科公司的用户手册和帮助文件以及部分路由器源代码的裁
8、决,但该法院拒绝了思科公司要求的范围更加广泛的产品禁止令,处理该案的法官并不认为思科有足够证据证明它的部分软件源码被抄袭或偷窃。但是,该案以和解告终也意味着思科最终逃过了美国的专利滥用审查。所以,该案到底谁是最终赢家,很难说清楚。案例涉及的相关理论1.私有协议:就是一套企业内部自定的协议标准,只适用于本企业生产的设备产品,企业制定私有协议的目的就是为了达到技术垄断.以便获取独家高额利润,所以才放弃了与其他企业同类设备的兼容性.力求做到一家独大.思科诉华为案中提到的“私有协议”实质是一种不公开事实标准,具体是指在国际标准组织为实现通信网络的互联互通而建立相关标准和规范协议之前,某公司由于先期进入
9、市场,而形成自己的一套标准。2J“私有协议”本质上是厂商内部发展、采用的标准,非经授权,其他厂商一般无权使用该协议。“私有协议”具有封闭性、垄断性、排他性等特点。如果一个通信网上大量存在“私有协议”,现行网络或用户一旦使用了它,后进入的厂家设备就必须跟着使用这种非标准协议才能够互相连通,否则,根本不可能进入现行网络,这样使用非标准协议的厂家就实现了垄断市场的愿望。“私有协议”与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中设定的“即使涉及到知识产权也必须是公开的”原则不同,主要用途和目的是在其企业自己生产的设备之间使用,容易形成不公平竞争和封闭市场。“私有协议”一旦成为事实上的标准,将会导致拥有此协议企业的垄断性行为。
10、一旦形成垄断(定义 2 里有),制定“私有协议”的厂家通常采取拒绝许可等方式来限制后来的竞争者,独占垄断利润。后来者为了进入市场只有采取仿制等手段,这样就一定会对制定“私有协议”的厂家形成威胁,通常会被以专利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相应的,后来者也可以以前者利用“私有协议”实施垄断行为为由提起反诉以保护自身的权益。这就是轰轰烈烈的思科诉华为案的最根本的原因。2.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常行使而言的,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它涉及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由于知识
11、产权在本质上归属于私权,而反垄断法则主要是公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主要为了社会公益目标,当私权的行使超出法定范围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反垄断法应当优先适用,以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从市场竞争角度考虑,这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更多伴随的是思科公司维护市场优势、排斥竟争对手的一种手段,因而,华为与思科两个企业的冲突其实是反垄断与保护知识产权两个规则的冲突。现代反垄断法普遍承认和保护合法获取的垄断地位,制止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二、案例评析在思科诉华为一案中, 华为的处境说明中国缺乏核心技术, 缺少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也可以看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作为整体在技术上的不均衡性。国际知识产权委员会的研
12、究报告曾指出: “ 知识产权的规则是政治经济的产物。发展中国家, 特别是受知识产权保护产品的贫穷进口国, 只能从相对较弱的位置进行谈判。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关系中存在着根本的不对称性,这种不对称性最终是由相对经济实力来决定的。” 思科此次举动其真正用心正是限制华为在国际市场上的进一步扩张, 并以此警戒那些华为的跟随者们, 以确保思科在全球电信设备市场中的垄断地位。其实这一场知识产权官司不过是商业竞争的一种手段,找到最好的方式,置竞争对手于不利位置,让埋头要在美国打市场的华为,不得不重新审视自己的战略,需要进行战略布局的调整。美国分析家认为, 尽管华为和其他一些低成本的竞争对手目前并没有
13、对思科的垄断地位构成严重威胁, 但是它们最终必将影响到思科最核心的交换机和路由器业务的利润率。在本案中华为值得肯定的地方:该案中,华为面对跨国巨头的强势打压,其总体表现还是非常出色的。1.华为在遭遇起诉时冷静处理问题比如在遭遇起诉时没有惊慌,冷静分析形势并研究受理法院以往判案的模式,缜密思考应诉对策;面对国内外媒体的咄咄逼人也表现得不卑不亢,冷静沉稳。华为一方面向公众表明自己的立场,坚定表示自己没有侵权,另一方面谨慎撤回美国市场上的产品,集中精力应付诉讼。华为种种动作显示了这一准备走向国际化的企业危机管理的水平。尽管对华为来说,官司有点措手不及,但是一旦问题出现,华为就用其特有冷静和坚韧面对问
14、题,华为人首先理性认识到这是一场商业官司,绝没有把一场商业官司用民族情绪来渲染,引起更加复杂和失控的局面。2.华为与 3COM 公司合作,灵活应对危机华为公司与美国 3COM 公司(“3COM”)合资组建的华为-3COM 公司(“H3C”),3COM 共投资 1.6 亿美金并提供相关专利权给予合资公司,持有49%的股份,而华为则将原有数据网络事业部门的技术、产品线、通路及销售业务转入合资公司,拥有 51%股份。与美国 3COM 公司组建华为-3COM 公司是华为应对知识产品危机的一招绝妙好棋。将一家美国本土的大公司拉到了自己的阵营,可以获得相当多的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和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处理经验,特
15、别是针对美国的,甚至是针对美国克萨斯州的。在本案中,华为面对思科的起诉,采取谨慎的态度,率先撤下市场上的产品。而从随后思科向法院的请求来看,的确也有阻止华为产品进入市场的意愿。华为此时采取与 3Com 合作的行动,一方面增强己方实力,为诉讼对抗做准备;另一方面也希望通过合作借用 3Com 在美国的市场地位拓展市场渠道,减少诉讼对企业分销渠道带来的损失。 3.借助诉讼进入国际知名企业行列 思科诉华为华为在本案中华为最大的收获是通过诉讼,变危机为发展契机,进入了国际知名企业的行列,为海内外相关用户所熟知。华为在该案中一直采取“奉陪到底”的态度,与思科这一强劲的对手在庭上对垒就足以向海外市场宣告华为
16、的竞争地位。可以看出因我国企业的实力增强了,才会进入跨国企业的视线,成为被跨国企业打击的目标。而通过诉讼,海外市场知道华为的产品价格仅为思科产品价格的一半,更显示出华为本身的价格竞争优势,为企业做了一次免费的广告。先进的技术加上较高的性价比,帮助华为跨入国际知名行列,为海外市场宣传打响第一枪。我国企业也应转变对侵权诉讼的看法,跨出国门遇到竞争对手的诉讼阻扰并非一件坏事,对诉讼进行冷静分析并沉着应对,利用知识产权诉讼显示企业自身 实力,反而可以起到大力宣传的效果,帮助企业跻身国际行业前列。 三、建议从本案中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给企业、行业组织、政府的建议。 (1)企业随着中国市场的不断开放和国内企业
17、实力的增强,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会越来越多。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从以下几方面给企业的建议:1.重视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研发:国内企业一定要重视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研发,不断增强知识产权技术创新,增强自身实力。2.反对知识产权行为的滥用。3.在进入某个国家开创全新市场的同时,找一个在该国拥有一定实力的本土企业作为盟友,快速解决可能的“水土不服”问题。(华为与 3COM)4.自身要加大对知识产权风险资金的投入。5.加强对 WTO 规则的学习:只有熟悉了国际上的游戏规则,国内企业才能在与高手的博弈中做到游刃有余,才能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二)行业组织与政府行业组织设立知识产权风险基金对企业境外
18、诉讼进行资金扶持,设立海外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机构提供法律帮助是对海外企业继续诉讼起到助力的两个方面。政府方面我国政府机构在向企业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出台一系列政策鼓励企业大力发展提升专利数量和质量的同时,更应当在具体诉讼中和国际知识产权谈判中给企业支持并营造较为有利的格局,合力改善国际竞争环境。 允许出口企业将知识产权风险基金纳入生产成本等相关政策,提高整体企业抗风险能力。在知识产权问题上, 发展中国家在充分遵守游戏规则,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 也可以利用各种利益手段合理合法地制定自己的发展战略, 制衡跨国公司高昂的技术引进成本, 包括动用自己的市场准入作为武器。同时,与之相配套的是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要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法建设, 为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后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