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陕西交通行政执法 文书制作规范讲解,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四大原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 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新法优于旧法。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
2、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一般不溯及既往。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法律优先原则,所谓法律优先,是指上一层次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下一层次法律规范。在上一位阶法律规范已有规定的情况下,下一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上一位阶的法律规范抵触;上一位阶法律规范没有规定,下一位阶法律规范作了规定的,一旦上一位阶法律规范就该事项作出规定,下一位阶法律规范就必须服从上一位阶法律规范。实践中,若是法律、法规、规章均对某事项作了规定,法规、规章与法律不一致的,适用
3、的顺序依次是法律、法规、规章。这是行政机关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管理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法律文书的定义,1.广义。广义的法律文书是指一切涉及法律内容的文书,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指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 。 2.狭义: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仲裁机关 、公证机关和案件当事人依法制作的处理种类诉讼案件以及非诉讼案件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非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国家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非法律文件只适用于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制作法律文书的用途,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进
4、行法制宣传的生动教材;有关法律活动的忠实记录;综合考核干部的重要尺度。,法律文书的主要特点,制作的合法性,包括制作主体法定、制作于法有据、正确适用实体法、符合法定程序; 形式的程式性,包括结构固定、用语固定; 内容的法定性; 语言的精确性; 使用的实效性。 实体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规定和确认权利和职权以及义务和责任。法律上的权利是法律关系主体(也称为权利主体),如自然人、法人依法拥有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者自由,这种权利的实现归根结底将给权利主体带来有形或者无形的利益,固定结构,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除可以当场处理的案件,其他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处理。按照“立案现场检测调查取证(听取陈述申辩) 制作
5、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结案”的一般程序进行,使用的法律文书按顺序至少分别为:立案审批表、现场勘验及检测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送达回证、结案报告,共计7种文书式样,为一般程序必须使用文书。,法律文书的分类,可以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要求: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二)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作出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 (三)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四)适用并规范填制规定的文书;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执法效果,既要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也要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 (六)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
6、法权利,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第34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
7、机关备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第37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38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
8、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
9、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第40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41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文书写作要求,遵循格式,写全事项; 主旨鲜明,阐
10、述精当; 叙事清楚,材料真实; 依法说理,折服有力; 说明情况,简洁明晰; 综合表达,叙议为主; 行文章法,因文而异; 语言精确,朴实庄重;,主旨要求,法律文书主旨: 是制作文书的目的和文书的中心思想,它在文书制作中起指导和通令全文的作用。 理由要求 列举事实证据确凿; 分析受理以法为据; 据案引法,据法论理; 前后照应,通领全文。,叙事要求,写清事实的基本要素; 关键情节具体叙述; 因果关系交代清楚; 争执焦点抓准记清; 财物数量记叙确切; 叙述事实平实有序; 材料选择真实典型。,引证要求,引证法律要有针对性,针对案情引用外延较小,恰恰适合于本案的内容; 引用法律凡有条款项的,应引到条下的款
11、或项; 在不影响文字表述的情况下,尽可能引出法律的条文,但应注意条文文意的完整,不能断章取义;,语言要求,表意精确,解释单一; 文字精练,言简意赅; 文风朴实,格调庄重; 语言规范,语句规整; 褒贬恰切,爱憎分明; 语言诸忌,竭力避免。 法律文书写作的语言运用中,最常见的忌用语言通病有:忌用方言土语、忌用流氓黑话、忌用脏话。,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适用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
12、容完整准确、表述清楚、用语规范。,文书制作基本要求,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使用A4型纸制作。文书中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填写单位全称,文头应与盖章单位一致。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 执法文书首页不够填写的可附页记录,并标注页号,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并标注日期。两联以上的文书应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第一联留存归档。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文书中除编号、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明、
13、严谨、平实。不得使用推测性或含义不清的词句。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做到文字规范、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案由”填写为“当事人姓名(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性质案”,例如: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运输案。 当场处罚决定书、立案审批表、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对外送达的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编注案号。,文书制作基本要求,编号模式为:案件编号按照简易程序“简罚”编号,编号规则以具体执法的检测站为基准,干线公路检测站采用市公路局名+检测站名(例如:“西安局将军山站简罚2014001号”)、农村公路检测站采用所在县区名+检测站名(例如“渭南蒲城县潘龙站简罚20140
14、01号”)。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 (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个人”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两栏不能同时填写; (二)当事人为公民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 (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不得随意省略和使用代号; (四)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制作并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 当事人认为笔录内容无误的
15、,应在笔录上写明“以上笔录无误”字样,并签名注明日期。当事人发现笔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要让被询问人一一签名,予以确认。当事人要求作较大修改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签名确认。 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文书制作基本要求,交通行政执法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应当注明页码,由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的审核或审批意见应表述明确,没有歧义。 向当事人告知和送达的通知书、告知书等对外文书必须以处罚机关名义作出,加盖本机关公章。需要交付当事人的文书中设有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直
16、接签收;也可以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委托代理人签收。 文书中没有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文书送达回证。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注明加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 执法文书尾部要求签名或注明日期的,必须准确无误,并由执法人员、审核人、审批人等手签姓名,不得机打。,简易程序,什么是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简易程序符合的三个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就是说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表明有违法事实存在,且确实为当事人所为。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
17、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的程序,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时人的陈述和申诉;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简易程序实施步骤,(一)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并查明对方身份; (二)制作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 (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 (四)告知
18、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六)制作统一编号的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当事人在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上签字; (八)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提交所属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备案。,一般程序,一般程序:又称为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对于事实较为复杂、情节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给予法定的较重的行政处罚时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程序。它是行政处罚中的基本程序。 一般来说,除了对情节简单、危害后果较轻的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
19、序外,对其他违法行为应适用一般程序。一般程序的规定是保障行政处罚合法、适当的重要措施,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1、重的案件,即对个人处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对组织处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 2、情节复杂的案件,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弄清楚的处罚案件; 3、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1、行政处罚法36、37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
20、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行政处罚法32、41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
21、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行政处罚法32、41、42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当时人要求举行听证,并且确实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会。,处罚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38、39、40条规定,经过上述三个程序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
22、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案例举例,2014年10月25日10时30分左右,张三驾驶一辆车号为陕K12345的6轴半挂拉运电煤的车辆经过某治超检测站,经检测,该车车货总重为57.24吨,超限2.24吨。 在法律文书的制作中,要注意以下几点。,交 通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规 范,要
23、点: (一)“案件来源”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注明执法检查发现、群众举报、电话投诉、上级机关交办等。 (二)“案件基本情况”栏应当写明立案的事实根据,摘要介绍案情和叙述违法事实。如果是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事实,应当写明检查方式、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以及违法标的物的形态、质量和数量;如果是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是接受移交的案件,应当将举报人、移送机关陈述、介绍的违法事实如实写明; (三)“立案依据”栏由受案机构负责人填写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应写明法律全称,并具体到款、项、目,不必提出处罚种类和数额; (四)“受案机构意见”栏应当根据案情提出“建议立案调查”等明确意见,由受案机构负责人签名并注明提
24、出意见的日期。 (五)“负责人审批意见”栏应当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根据案情提出明确意见。同意立案的,应当写明“同意立案”,同时明确两名以上具体承办人;不同意立案的,应当写明“不予立案”。,要点: (一)要求客观、准确、全面反映案发现场的实际状况。 (二)承运人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其态度为拒绝配合后,由“被邀请人”签名。被邀请人可以为当地村民、路边店的经营者或者其他在现场的第三人。 (三)“执法人”要求是持有部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或省政府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执法证号要求填写全号。 (四)由承运人签写具体年月日及时分 ,并按手印。,要点: 做到一人一录,不得在一份询问笔录中询问多人; (二)
25、“询问时间”应包括起始时间,具体到分,并注明“第X次询问”; (三)询问地点应具体到门牌号、房间号等; (四)询问笔录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及后果等; (五)询问笔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得相互矛盾(特别是时间、地点、数量、金额等具体情节); (六)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并用括号标记。,要点: (一)主送一栏应当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 (二)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当完整、明确、客观,
26、不得使用结论性语言; (三)写明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及具体条款项; (四)写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罚款处罚的应当写明罚款数额; (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和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地址等。,要点: (一)问答式的陈述申辩书,其制作要求按照询问笔录要求填写。 (二)综合叙述式的陈述申辩书,以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内容为主,执法人员根据需要,可以在当事人陈述、申辩后,继续询问有关情况; (三)当事人委托陈述申辩人的,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要点: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栏应当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
27、为的情节、性质、手段、危害后果及能够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种类(名称)等情况; (二)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当全面、客观,阐明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即何时、何地、何人、采取何种方式或手段、产生何种行为后果等;列举证据应当注意证据的证明力,对证据的作用和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说明; (三)处罚依据应当写明作出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全称,有款、项、目的,必须具体到款、项、目,特别是项的表述要规范; (四)引用法律依据的顺序按效力位阶高低引用,效力位阶高有限引用,不得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文件作为处罚依据;不得引用未经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处罚依据; (五)处罚内容应当主次分明、具体明确,写明处罚
28、种类、数额、期限等,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写明指定的收款银行名称和帐号,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用斜线标志; (六)应当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予以说明;对经过听证程序的,文书中应当载明; (七)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写明; (八)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前置的,可以只告知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 (九)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要点: (一)讨论时间应包括起始时间,具体到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笔录的制作时间不得早于证据取得的时间(如讯问笔录的制作时间),不得晚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作出时间; (
29、二)讨论地点应具体到门牌号、房间号; (三)“案件简介”应当包括:案件来源、违法事实、情节后果、法律依据、当事人意见等; (四)“讨论记录”栏中要明确每个人的意见; (五)集体讨论记录要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结论性意见要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处理决定一致; (六)“出席人签名”栏应由全体出席人本人签名,体现集体负责制。,要点: 文书送达回证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将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回执证明文书: (一)“送达单位”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 (二)“送达人”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有关人员; (三)“受送达人”指案件当事人; (四)“送达地点”应明确具体街道、门牌号、房间号
30、,表述准确、规范; (五)送达时间应具体到时、分,由收件人手签; (六)送达回证空白部分应作划线处理,包括备注栏。,处罚结案报告是指案件终结后,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报请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文书: (一)“处理结果”栏应当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总结,对给予行政处罚的,写明违法事实、相关证据以及处罚决定的内容;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予以撤销案件的,写明撤销的理由; (二)“执行情况”栏应当根据案件终结的具体情况写明:“当事人自觉履行了法定的义务”、“当事人未履行法定的义务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完毕”、“当事人死亡或者被注销、被解散,经法定程序无法执行相应义务”等内容。,要点: 是指交通
31、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的文书: (一)违法事实表述要简明、清晰,一般要注明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违法行为性质、数量等情节; (二)违反的法律和责令改正引用的法律要写全称,适用的专业法有责令改正依据的,应当引用专业法;适用的专业法没有责令改正依据的,应当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三)可以立即改正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可将改正结果注于责令改正通知书下方;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写出明确的责令整改期限; (四)责令改正的内容应当尽量明确。,车辆超限 超载认定标准,公安部、交通部2004年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
32、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门指出,对于二轴车辆车身和货物总重超过20吨、三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30吨、四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40吨、五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0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5吨等五种情形应认定为超限超载车辆并予以纠正。,违法超限运输立案依据,公路法第50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
33、,并悬挂明显标志。,违法超限运输立案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违法超限运输立案依据,陕西省公路条例第37条规定: 车辆应当遵守国家公路限载、限高、限宽、限长规定。特定路段对车辆的总体外廓尺寸、总质量、轴载质量有特别限制的,车辆驾驶人应当遵守特别限制标准。,违法超限运输立案依据,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第20条规定: 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其车货的长、宽、高,车货总质量和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交通标志标
34、明的限高、限长、限宽、限载标准。,违法超限运输处罚依据,公路法第76条第1款第5项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
35、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违法超限运输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4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陕西省公路条例第65条第1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车货总质量超过核定标准的(不含静态磅秤称量的误差),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一)超过核定标准500千克以下的,予以警告; (二)超过核定标准500千克以上2000千克以下的,处一百
36、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超过核定标准2000千克以上5000千克以下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超过核定标准5000千克以上10000千克以下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超过核定标准10000千克以上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超限运输处罚依据,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第41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车货总质量超过核定标准的(不含静态磅秤称量的误差),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超过核定标准500公斤(含500公斤)以下的,予以警告; (二)超过核定标准500公斤以上2吨(含2吨)以下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
37、款; (三)超过核定标准2吨以上5吨(含5吨)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超过核定标准5吨以上10吨(含10吨)以下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超过核定标准10吨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扰乱超限检测立案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40条第二款规定。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陕西省治理超限运输办法第32条规定:治超检测站对货车进行超限检测、检查时,被检测、检查的车辆
38、应当按照引导标志或者执法人员的指挥驶入指定区域接受检查,不得强行通过。,扰乱超限检测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7条第1款第1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第44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几何超限立案依据,公路法第50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
39、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几何超限立案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33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陕西省公路条例第37条:车辆应当遵守国家公路限载、限高、限宽、限长规定。特定路段对车辆的总体外廓尺寸、总质量、轴载质量有特别限制的,车辆驾驶人应当遵守特别
40、限制标准。 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第20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其车货的长、宽、高,车货总质量和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高、限长、限宽、限载标准。,几何超限处罚依据,公路法第76条第1款第5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
41、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4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几何超限处罚依据,陕西省公路条例第65条第2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车货总长、总宽、总高超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标准的车辆,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
42、处500罚款。 陕西省治理超限运输办法第42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车货总长、总宽、总高超限的车辆,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罚款。,非法使用通行证的几种情形,1、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使。 2、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3、租借、转让超限运输通行证或使用伪造、变造的通行证。,非法使用通行证立案依据,公路法第50条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
43、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非法使用通行证立案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第38条第二款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非法使用通行证立案依据,陕西省治理超限运输办法第20条、第25条第1款第2条规定: 第20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其车货的长、宽、高,车货总质量和轴载
44、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高、限长、限宽、限载标准。 第25条第1款第2条:公路管理机构对批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应当签发由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式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1)公路管理机构在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中指定的路线不得包括四级公路、等外公路、通村公路和技术标准低于三类的桥梁。 (2)承运人应当按照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确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进行运输,并悬挂明显标志。 (3)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当地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法使用通行证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5条第1.2.3项规定:1、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
45、使。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2、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3、租借、转让超限运输通行证或使用伪造、变造的通行证。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使用通行证处罚依据,陕西省公路条例第6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第43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进行超限运输或者承运人未按照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要求进行运输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谢谢大家 2014年12月12日,